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再解读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法与西学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社会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相对平衡的水平上。利益的冲突预示着新的发展,同时也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人类的历史就是在这种冲突与和谐矛盾中得以延续。一个和谐社会的形成和维持,都与这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关。特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了特定的法律治理模式,而法律治理模式同时也强化着特定的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是社会结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的和谐并不存在着恒定的标准,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每个社会达到和谐的要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社会得以和谐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基于血缘与等级的伦理——政治制度维系了中国古代社会,同时也使中国古代社会超和谐地延续了几千年。在这样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下,德主刑辅和出礼而入刑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国法律传统的显著特色。社会结构的多元和社会关系的多元,造就了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而基于个人独立、自治与平等的法律理念,导致了西方的法律现代化。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的,便是西方法律至上的法治主义。

中国古代有无“法学”或者“律学”?学者们争论得不亦乐乎。以语言哲学的角度说,理论纷争不过是语言的问题;以解构主义的角度说,理论的争论不过是设定语词所指的边界。要解释中国的古代法律问题,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借助于西方的哲学和科学。以西方中心论论述东方社会,有损于我们的自尊心;以西方的理论裁剪东方的实践,难免以偏概全。不过,如果西学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我们自己,那么西学也应该在中国学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法家与法律实证主义

以实证主义的角度看待法律,中国法律的历史起源于子产铸刑书和范宣子作刑书,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之后的秦律。从这个时候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有了现代人所理解的法律的一切必备要素。其一,政治上的主权者:“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法者,宪令著之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分明”(《商君书·修权》)。其二,

主权者的意志力:“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也”(《管子·任法篇》)。其三,法律与秩序:“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其四,法律与平等:“法不阿贵”,“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韩非子·有度》和《韩非子·外储说》)。其五,法律的公开与公布:“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偏能知之”,“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商君书·定分》)。其六,法律的规范性、指引性和强制性:“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篇》),“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行”(《韩非子·六反》)“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如此描述的法律,与西方自17世纪的霍布斯“实在法理论”到19世纪的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所解释的法律不相上下。以梅因法律发展模式来看,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初民社会的判例和习惯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的法典阶段。以昂格尔的分析,中国在这个时候,已经出现了官僚法。在法律发展的这个阶段,社会与政治发生了分离,法律的外在表现为法律的实在性和公共性。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中国古代社会这套法律制度的创立者,则是先秦时期的法家学者们及其政客们。

法家有他们的立论基础。以韩非子为证,首先,人是自私而趋利的,政治上的君主主权者,就要根据臣民的本性按照赏与罚的原则进行管理。医生吮人之伤,含人之血,不是因为骨肉之亲,而是利益所在;造车之人希望人富贵,制棺之人希望人夭亡,不是因为前者仁后者贱,也是因为利益所在。(《韩非子·备内》)。其次,人的自私自利,源于社会的变迁。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兽禽之皮足衣也,人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而自治;当下社会,人众而财寡,故民争而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第三,要实行政治的统治,就需要强制性的法律。正如有一不才之子,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和师长之智都不足以改其缺点,而当地方官带领着官兵,依据法律搜查奸犯,他才畏惧起来,改变了他的旧习气和旧行为。因为“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韩非子·五蠹》)。在类似的理论支撑之下,于是前有商鞅的变法,后有秦始皇的秦律。

儒家与中华法律文化

可惜的是,法家理论指导下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延续太长的时间。在今天看来,秦国与秦朝的法律并没有适应中国社会的结构,因此也没有导致社会的和谐。其中,有两点是明显的。其一,法律的平等漠视了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等级制。世卿世碌让位于军功,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社会不讲究身份等级,以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上的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原则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原则所取代,并不意味着中

国人内心深处没有了等级地位和身份的意识。其二,严刑峻法和以刑去刑漠视了中国社会血缘亲情。郡县制度取代了井田制度,“家有二男不分居者倍其赋”的制度,并没有使中国社会发生由家族集体责任到个人独立的个人责任过渡。在此前提之下,中国的法律不可能走向后来在西方发生的法治社会,而自汉代以后,中国法律带有了家族血缘关系与政治等级关系的特色。这个法律特质的转换,则是由历代儒学家们来完成的。

汉代的儒学家们挖掘出了先秦儒家的理论,将儒家之精华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之亲属制度与法家之专制制度结合了起来,创立了中国古代正统的法律思想,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德主刑辅”、“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等级特权,同罪异罚”和“宗法伦理”。这种正统的法律思想先是通过“春秋决狱”的途径渗透到了司法领域,后是通过“以礼入律”的方式渗透到了立法的领域。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时候,中华法系传统达到它的顶峰时代。

就指导思想而言,汉代的儒学家们认为,人受命于天,因此要比照天的意志来行事。董仲舒《春秋繁露》所言,天有阴阳,“物莫不合,而合各有阴阳”,因此,人之伦理应该合于天之道,“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天有木、火、土、金、水之“天之次序”,人也应该有“孝子忠臣之行”。在法律问题上,德教为阳、刑罚为阴,“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因此,“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阳者岁之主也”。春生、夏养、秋杀、冬藏,人之制度则与之相配,“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阴阳五行之说和天人合一理念,融合了法家刑的理论与儒家德的理论,德主刑辅的法律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只不过是,法家奉为至宝的刑,在儒家那里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屈居于德礼之下。法家创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框架,而儒家则充实了法律的内容。中国自西周以来的“亲亲尊尊”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得以复兴,并通过官方的途径以国家法的形式得以稳固和强化,统治了中国社会2000多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并不意味着儒家比法家高明,而在于儒家的学说更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德主刑辅和纲常礼教的学说匹配和强化了中国古代社会“亲亲尊尊”的社会结构,由此造就了中国古代的和谐社会。

一个假想的例子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法律史学家有各种各样的描述,不过,公认的特质便是法律上的家族主义和等级特权制度。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家庭男性长者为家长。家长既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惩戒权,同时也是整个家庭对外的法律责任承担者。若干同宗之家,推选同族族长,族内纠纷的处断者便是这个族长。瞿同祖说,“家族是

最初级的司法机关,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够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亲属间的杀伤、盗窃和奸非按照亲属远近的服制加以惩戒,一般原则是尊犯卑减免处罚,卑犯尊加重处罚,完全不同于常人间的犯罪与惩罚。亲属间的容隐既是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律义务。婚姻的目的有二,一是家族的延续,二是通过联姻扩展政治上的权力。家族是国家的一个缩影,国家不过是放大了的家庭。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孟子·滕文公上》和《孟子·梁惠王上》)。

这种宗法关系与等级关系,渗透在中国古代法律的每一个角落。这里,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如此的法律关系情形下和谐社会的景象。首先,一官宦之家的男子,在家长主持之下娶一门当户对的女子为妻。妻从夫,夫尊妻卑。丈夫可以随便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妻子殴打丈夫,则是以卑犯上,较常人加重处罚。其次,该男子还可以纳妾,妾不是妻,与该男子家不发生亲属和身份关系,妾只是奴仆,最多被称为姨娘。家长殴妾比殴妻轻二等,妾殴詈家长则较妻殴詈重得多;而且,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罪,妾犯妻则与妾殴骂夫主同罪。第三,该男子对自家的女婢还有性的权利,婢与妾地位相同,不同的只是一为暗一为明,婢通过明的手续或者生子,便可取得妾的地位。第四,该男子对自家的部曲之妻和雇工之妻一般也享有性的权利,只是到清代的时候法律才规定家长的通奸权限定于无夫的婢女。进一步假定,该男子生活在唐代,官任六七品职事官兼带六品以下勋官。他殴伤了他的妻子,重伤了他的妾,强奸未遂而杀掉了他雇工的妻子,那么他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比如罪当流。即使如此,该男子有解脱的方法。首先,他合乎议请条件,不受通常司法拘束。法司不能够逮捕他,审问他,更不能够判决其罪名;其次,他可以享受官当待遇。瞿同祖分析道,他犯了流罪,但“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依据官当法,他可以先以职事官中最高一官即六品官当徒一年,再以勋官当徒一年,还剩一年徒刑,他以前还任过八品官又可当徒一年,正好将罪除尽”。再次,尽管官已当尽,他仍然还保留赎罪的权利。而且,因为是官吏,他还享受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

亲亲尊尊的精神渗透到了法律的每个细节,法律反过来又强化了社会的不平等和政治上的特权,这乃是中国古代和谐社会下法律传统的状况。

孟德斯鸠的评论

孟德斯鸠利用西方传教士的文献研究过中国古代法,他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论会对我们有着启发的意义。

他说,中华帝国是一个带有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性质的专制国家。所谓专制主

义,典型的例证是中国古代的“文字狱”和“子罪坐父”。以思想而不是以行为定罪,就

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子罪坐父”意味着大自然在中国确立了父权,父亲没有使用他

的父权阻止子女犯罪,他就要受到惩罚。他说,“亚洲人把君主的侮辱当作是一种家长

式的恩惠的施与。这是亚洲人的成见。”

但是说到中国的礼制,孟德斯鸠又不无赞赏,认定中国古代社会带有共和政体的

性质。他说,中国人夸耀他们的一个皇帝,说他像天一样地统治着。也就是说,以天

为典范中国的立法者把宗教、法律、风俗和礼仪都混在一起,混合成一个法典。所有

这些都是道德,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他说,中国的礼仪是不

可毁灭的,立法者的目标就是使人民过平静的生活,要人人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

刻刻都感到对他人负有许多义务:要每个公民在某个方面都依赖其他公民。因此,他

们制定了最广泛的“礼”的规则。礼仪如同风俗一样,是人生与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他说,从容自若一旦经过严厉的教师当箴规施教后,就成为固定的东西,像道德原则

一样永远不变。

中国人的整个青年时代都用于学习礼教,整个一生都在实践礼教。有趣的是,孟

德斯鸠“发现”了铭刻在中国人心灵和精神中礼教的原因:其一,中国文字复杂,学文

字就要读书,而书里面全是礼教的内容;其二,礼教里没有精神性的东西,只有生活

的规则,所以不需要智力上的理解,容易打动人心。

孟德斯鸠评论了中国礼法之间的关联性,近似地描述了中国古代社会亲亲尊尊和

家本位制度。为了帝国的太平,人民就要孝敬父母,恪守孝道。尊重父母,扩展到尊

重像父亲那样的人,比如老人、师傅、官吏和皇帝。反过来,作为回报,老人、官吏

和皇帝要以爱还报卑幼。“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所有这些都

构成了礼教,而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

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

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

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

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

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

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

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

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

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

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 前言 (2)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 2.法律的渊源 (2)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 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 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 3.1.判例的效力 (3) 3.2判例的发布 (3)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 3.4判例的运用 (3) 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 4.总结 (4) 5.参考文献 (5)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摘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 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之起源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姓名:蔡怿非 班级:文法学院法学一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初探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初探 论文关键词: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主导地位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曾经盛极一时,影响深远,囿于其产生于专制主义制度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等原因不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因而被世人所摒弃。但其相对于当时的社会是进步的,它也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要对其进行客观分析以取其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对中国人的影响无处不在,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决定了中国人的行为习惯。然而在这种种精巧的制度设计背后,必然有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做支撑。 一、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特征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多种法律思想学说竞争与融合的产物,即使是某一种学说在某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其内部也涌动着分化对立的暗流。因此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归结于某种特定学说的支配影响,得出某种法律学说思想大一统的结论是需要认真推敲的。在这背后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学术多元并立、相互渗透的特征。这在中国法律史中多有表现:法家得势时在追求严刑峻法的同时,并未忽视对“礼”的尊崇,其对君主“势”的强调中正包含着君臣等级高下已分,贵贱不可僭越的观念,秦代之礼经孙叔通等人之手略加损益,为汉代以后礼制的源头:董仲舒在鼓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却用阴阳五行之说为“天人感应”制造理论依据:庄子虽主张清净无为,却还是在《外物篇》中承认“谋稽乎玄,知出乎争”,与法家一样认识到物竟相争的现实。这些思想的碰撞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就像马老师在《礼与法》当中提到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精髓是礼治,而礼治又有两种法律思想路径作为支撑:一条是儒家所重的“礼义”,强调亲亲尊尊,追求教化促人内省,从而正人之心:另一条是法家所推崇的“礼制”,主张以外在的风俗制度来规范约束常人之行。二者既相克又相生,今人常常只重一端而妄加评论,自然不能把握礼治之魂。与之相应,如古今文之争、宋学与汉学之辩、理学与心学之分,旨趣不同,却常常同出一脉,最终也殊途同归。正所谓“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不相悖”,这种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对中国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需要人们细细品味。 其次,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指导思想,与第一点相对应,始终处于变革之中,以图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同时中国法律思想文化是中国民族品格和民族心理的体现,是中国法律实践的合理结果,反映了中国的国情,是中国文化这个完整的思想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是不能割裂开来进行孤立的分析研究的。这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思想向“铸刑鼎”的成文法传统转变,从商鞅“变法为律”所体现的急功近利的法家传统向强调“亲亲尊尊”的法律儒家化主张的转变,从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等理念向“明刑弼教”思想的变化当中,都得到了映证。而中国传统法制的解体,正由深受传统法律思想浸润的沈家本、张之洞等名儒推动(尽管他们也存在争论),这都说明了中国法律思想文化的生命力和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这是法制现代化潮流无法割断的。如果今人不从中国法律思想的整个发展逻辑和所处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片面抽象地割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 标签:文化 1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 2.1 法自君出 “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

首先,中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的戈壁和干旱的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的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的连绵山脉。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容易造成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的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的“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同时,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透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生于斯,长于肆,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的特征,又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其次,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人力耕作为主的自己自足的农业经济。“民以食为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古代中国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国以农为本”,“重弄抑商”成为古代中国的基本国策。这种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方式孕育出一种与海洋民族商业文化热衷冒险、求华求新所不同的重视民生、崇拜君权、追求和谐统一、提倡“中庸”稳定和质朴无华的观念心理。 第三,在中国古代,与小农生产力相适应的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关系。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制家长制,是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习惯准则,后来与国家政治相结合,家国一体,君父合一,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古代法制维护的重要内容。它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常关系,以“亲亲”的血缘合同,以“尊尊”的等级差别,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小宗对大宗的服从,尊长对卑幼的仁爱,卑幼对尊长的侍奉,以及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等。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被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义作为中心和指导原则。 第四,广阔的地域、分散的小农经济和家庭,是集权与专制政体的基础。建立在宗法等级关系上的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这种政治制度要求法律文化与之适应,因此,确立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维持界限分明的官僚等级机构和对民众的控制,即“治国”、“治吏”、“治民”成为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虽然古代也不乏否定个人独裁否定个人权威的思想主张,但其主要倾向却是主张君主专制,认为“礼”与“法”在实质上是集大权于一身的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换句话说,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的起点和归宿。 第五,传统法律思想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传统文化根植在大陆的、农业的、宗法的土壤里,世代延续,形成了与希腊、罗马等海洋的、商业的、宗教的古代文化不同的民族特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经历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诸阶段,成为中华民族的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其影响之下,传统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本身始终未能独立,而且其原则原理与价值取向也都以传统文化的基本宗旨为依据。因此,二者是同体同质,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欲探求传统法律思想的奥秘,必须把握传统文化的真髓。

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

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演进历程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突破性方式为特征,另一种是非西方式的,社会的演化进程是连续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国文明最具典型。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执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1]《说文》中也说“帝、谛,王天下之号也”,可见,中国国家前的这种组织结构明显与以“民主”、“平等”为组织原则的西方部落联盟不同,它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机关可以与之抗衡,由于国家的产生没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与国、政权与族权混然一体,融为一炉。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国《说文》解说中,法的古体为“”,古法音废,废、法往往通义,废有废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为伐,具有攻击、惩罚的意思。“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但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影响,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罪名,重刑罚,重打击的格局。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 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范,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4]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改法为律,从此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等。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采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法律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历史进入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兴盛时期,法制趋于完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5]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法制史 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 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

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反映。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由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2.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

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考核答案(2011秋)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最早出现于(B) A.西周B.夏C.东周D.商 2.先提出“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的思想家是(A) A.荀子B.孟子C.管子D.孔子 3.先诸家流派中,提出“官无常贵,民无终贱”的是(B) A.农家B.墨家C.兵家D.法家 4.最早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先思想家是(C) A.始皇B.斯C.非D.商鞅 5.被始皇利用的“五德终始”说出自(D) A.儒家B.道家C.法家D.阴阳家 6.“皇天无新,惟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是(C ) A.天命无常B.致天之罚C.以德配天D.天下 7.西周宗法等级制的核心是(C) A.嫡长继承制B.世卿世禄制C.分封制D.君权神授制 8.春秋时期,(B )提出“宽猛相济”的主。 A.管仲B.子产C.邓析 9.商鞅认为必须确立法令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B ) A.“治不听君,民不从官”B.“皆有法式”C.“一同天下之义”D.“不务德而务法”10.我国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产生于下列哪位思想家(C) A.周公B.周文王C.老子D.孔子 二、多项选择题 1.道家提倡实行愚民政策,消除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主( ABC )。 A.“绝仁弃义” B.“绝圣弃智” C.“绝巧弃利” D.“立公弃私” E.“弃礼废道” 2.朝“法治”思想的容有( BCD )。 A.礼B.法C.术D.势E.义 3.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包括(BCD ) A.礼制 B.分封制 C.世卿世禄制 D.嫡长继承制 三、名词解释题 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2.“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3.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得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瞧,夏、商主要就是宣扬“受命于天”得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宣扬“尊尊”、“亲亲”为核心得宗法思想。西周初年政治家周公旦总结商纣王残酷镇压人民导致灭亡得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就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史称:礼坏乐崩,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得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得局面。由于留下得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得主张较为系统,成为思想史、也就是法律思想史得重要源头。史称“百家”,主要就是儒、墨、道、法四家。 第一,儒家得法律思想。儒家创始人就是孔丘,代表人物有孟轲与荀况。孔丘得代表作就是《论语》,贯穿其中得就是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得得思想体系。她主张“礼制”、“德治”与“人治”,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伦理等级秩序。她说:“道(导)之以政,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她还说:“为政在人”。孟轲就是仅次于孔子得儒家代表人物。其代表作主要有《孟子》。其发展了孔子“仁”为核心得“德治”理论,明确提出“仁政”。她说“仁者无敌”,“以德行仁者王”。统治者只能“以德服人”,不能“以力服人”。她得重民思想很突出,在孔丘爱人思想得基础上,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不过,她也主张“人治”,在先秦思想家中首先提出“贤人政治”。她说:“贤者在位,能者在职”,“不贤者在高位,就是播其恶于众也”。荀况被列为儒家,留有《荀子》一书,但其内容与孔丘与孟轲得主张不完全相同。她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结合。她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意思就是以礼作为立法与类推得根本原则。她以“性恶论”为出发点,论证应以刑罚惩治犯罪。她得两个学生,韩非与李斯就是战国末期著名得法家代表人物。荀况得学说开创了汉代礼刑(法)合一,儒法合流得先河。 第二,墨家得法律思想。墨家创始人为墨翟,著有《墨子》。她就是先秦最早对儒家学说提出不同见解得人。这个学派认为,当时之所以“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原因就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因此,提出人与人之间要“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认为治理国家必须要有法,法如“百工为方以距,为圆以规”,“法若(顺)而然也”。至于以什么为法,她主张“以天为法”,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德”,《群书治要》作“息”)。墨家主张得“天”,部分学者理解为“自然”。为实现其主张,她提出“壹同天下之义”,即要以“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选天下之贤者为天子、正长。人们要服从她们,凡“受利天下者”,“上得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罚之”,并要公正执法,“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第三,道家得法律思想。道家得代表人物就是老聃与庄周,现存有《老子》与《庄子》。老聃生于春秋战国之交,庄子生于战国后期。老子得法律思想就是“道法自然”,她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治理国家以自然为法,主张无为而治。道家既反对儒家得“礼”,也反对法家得“法”,主张无为而治。老子一书中说:“为无为,则无不治”,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她还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意思就是说治理大国要像烹调小鱼那样小心,不要折腾百姓。越折腾百姓,国家越难安宁。她得这种思想对汉初统治者有相当影响。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WHR 摘要: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众多,百家争鸣,其中以儒、法两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显著。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均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这些传统的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内涵;借鉴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但我认为在其法律思想上影响较为显著的大体说来主要是儒、法二家。也正是这两家对于法律思想的主张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儒家对于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期,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他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以仁、礼为核心,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义等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起儒家伦理学说。随后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继续对儒家思想进行继承发展,使之成为中国古代官方确认的正统思想,其影响经久不衰,蔓延至今。 孔子提出一系列注重伦理纲常,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礼治”,倡导统治者要“为政以德”,强调“为政在人”的法律观点。正是孔子的一系列主张为中国社会的“人治”奠定了理论基础,深刻影响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孔子看来,所谓人治,就是强调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先决作用,即“为政在人”。孔子首先强调作为最好统治者的圣贤明君的作用。他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孔子其次强调统治集团中其他个人(臣民)的作用,主张“尚贤”,即以“亲亲”为基础而倡导“贤贤”。他的所有主张都是建立在以人为基础之上的,强调通过一种“道德”规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利用客观的法律规范。这种思想也直接影响到他所提出的另一个主张,即:无讼是求。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