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佛山市南海区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实施城市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尊重历史、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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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南海区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的城乡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省、市有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局部拆建、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行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

(二)生态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四)城市升级、产业提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其他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的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分类

城市更新按其改造前用途、改造后用途以及改造模式,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改造前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用途不同,城市更新主要分为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居改造三类。

1.旧城镇改造是指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民居、旧商铺、以及零星夹杂的旧厂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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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厂房改造是指镇(街道)、村(居)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包括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

3.旧村居改造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古村落”等区域内进行的改造,具体指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产业用地、设施用地(含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道路、巷道、市政、环卫等公共事业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的统筹整理和连片改造, 同一更新单元中宅基地及其紧密相关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改造用地面积的50%。

(二)根据改造后的土地用途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商服提升改造项目、城镇住宅改造项目(含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类项目)和其他类型改造项目。

(三)根据项目改造模式不同,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拆除重建类和微更新两大类。其中微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局部改造提升、建筑修缮、完善配套、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类型。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成立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成立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研究和拟定区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单元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监管落实等。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参照建立相关领导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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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成立专职的城市更新机构,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监管等。

第六条全流程管理要求

南海区城市更新管理以标图建库图斑为基础,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实施、项目监管”四个阶段的全流程管理。

全流程管理主要适用于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

第二章标图建库

第七条入库标准

南海区城市更新各项政策只适用于纳入标图建库的地块。拟申报入库图斑应满足省关于上盖物的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属于建设用地等条件,申报和审核按省、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第八条动态管理要求

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施动态管理。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和标图建库管理的文件要求,统筹和规范城市更新标图建库动态调整的初审工作,上报给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对各类低效建设用地,特别是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对南海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对保障服务民生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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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意义的项目,应优先办理标图建库申报工作。

第三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单元是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基本单位。

城市更新单元是指城乡建成区中符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条件,在尊重产权边界,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所划定的具有一定面积(其中拆除重建的规模应不小于15亩)、相对成片的城市更新区域。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土地权属、利益统筹、连片改造等的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公益性用地,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独立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城乡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须进行专题说明。

第十条计划编制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编制以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已批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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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区级审核并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审定依据。涉及到旧村居改造的,控规还必须对单元范围内各类用地性质构成、人口及建设容量、公共设施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达到可以指导旧村居改造实施的程度,控规中表达为H14(农村居民点)的旧村居,如提出旧村居改造的,应按程序调整控规。

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定期组织编制全区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编制工作;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推进全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的申报

(一)申报主体

1.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自行申报,或委托单一市场改造主体申报。

2.有多个权利主体的,可由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改造主体申报,也可由权利主体共同申报。

3.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提交申请书(含单元内的具体项目信息)、研究报告、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材料等,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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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城市更新机构审核通过后,递交区级城市更新机构。

1.研究报告的编制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研究报告由申报主体负责编制,是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主要文件,编制内容及相关指引详见附件1。

2.更新意愿的审查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更新意愿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②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2)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且由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计划申报可不提供更新意愿证明材料,但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改造意见。

3.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摸底调查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报批前,申报主体负责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摸底调查。

经审查通过的摸底调查成果是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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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第十二条计划的审批

(一)计划的审议和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区级城市更新机构会同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还应当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通过的,由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公告。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其单元范围内所包含的项目同时认定为城市更新项目。

通过联合审议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涉及标图建库新增或调整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可同步组织上报市城市更新局纳入标图建库或进行调整。

(二)计划的备案与延期

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将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报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申报主体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上报程序的,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连同单元内的项目认定自动失效。确需延期的,由申报主体于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失效前提出申请,经同意,可重新纳入单元批次计划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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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三条编制要求

(一)编制依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等为依据。

(二)编制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的机构,结合摸底调查成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三)主要内容

南海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南海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模式、开发时序和规划控制指标;

2.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布局;

3.基于交通承载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人居环境承载力、经济平衡等综合测算基础上的容积率论证方案;

4.城市更新单元所在街坊范围内公益性设施整体统筹方案、建设容量总体平衡方案;

5.城市设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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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产业升级的,镇政府(街道办)应提前征求区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规划报批

(一)规划审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申请由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初步审查通过的,报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并征求区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住建、经贸、教育、交通、水利、文化等相关部门意见。

重点审查内容包括:更新单元范围与计划的一致性、城市更新目标与方式的合理性、现状建设和权属信息等的详实性、规划控制指标论证的科学性、公益性用地配比的合规性、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等。

(二)规划审批

不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由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会同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由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上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报主体还应委托场地调查单位对更新单元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要求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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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调查评估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三)报批程序简化

不涉及已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以同步编制、同步报批;涉及到已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单元规划可以同步编制,先后报批。

(四)规划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报市城市更新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报批时限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织上报工作。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失效后再上报的,需要重新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一并上报。

(六)法律效力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视为对已批控规的修改;不涉及控规局部调整的,视为编制地块开发细则。

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出具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实施相关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确保公益性用地落实

除“工改工”项目之外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明确将不低于城市更新单元总面积15%的用地无偿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由现状旧厂房改造为国有商住或商服用途的,无偿用于公益性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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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连片项目可采用城市更新单元内区域总平衡原则,但公益性用地总体比例仍不得低于25%。无法单独提供公益性用地的地块,应整合周边地块一并改造、统筹安排。

需要享受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集体工业用地改为集体商服用地的,应当无偿提供15%公益性用地,提供的公益性用地根据具体情况转为国有土地收入区土地储备中心或保留集体性质收入镇(街道)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其他集体土地对公益性用地移交不做硬性要求,但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公益性用地及设施建设。

公益性用地移交的有关规定由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开发强度指引

南海区构建“地块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的城市更新开发强度操作指引。其中:

地块容积在已批控规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周边道路、地铁站点和地块规模等)进行修正。在地块容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原用地单位自愿将经营性用地的一部分调整为公益性用地。

转移容积是城市更新单元内超出本实施办法关于公益性用地贡献的比例要求,无偿提供公益性用地后,超出部分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内的容积。

奖励容积是因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承担了历史建筑保护的任— 12 —

务后,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

已批控规划定的街坊总居住建筑容量不可随意突破,因转移容积及奖励容积增加居住建筑容量的,应在街坊内平衡。确需突破街坊居住建筑容量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控规。

因城市更新产生了转移容积与奖励容积的地块,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仍按原法定控规的地块容积计收地价。

具体的开发强度操作指引由区级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牵头制订。

第五章项目实施及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应以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改造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土地拟改造情况、分期建设方案、公益性设施及用地建设和移交方案、实施主体形成方案、完善历史用地方案等编制要点。

实施方案由镇(街道)城市更新机构组织编制、协调落实。

涉及到旧城镇、旧村居改造的,还需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后方可启动项目改造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审批)

(一)镇(街道)负责对组织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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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项目实施和办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依据。

涉及到旧城镇、旧村居改造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在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项目实施和办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依据。

(二)实施方案的符合性审查及审核(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点内容完整,结论清晰;

2.编制要点与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一致性;

3.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

实施方案应由经确认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南海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一)通过公开平台选取的,选取结果确认文件(旧村居改造项目,需签订项目改造协议,且缴纳第一笔履约保证金)视为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书;

(二)自行改造的,相关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视为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书;经原土地权属人同意由土地实际使用人实施改造的,相关合同或协议视为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书;

(三)国有权属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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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旧城镇中的以住宅区为主的改造项目,应由镇(街道)城市更新机构在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镇(街道)城市更新机构参照旧村居改造公开选择市场改造主体,市场改造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实施主体。

(四)无法将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的,也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作为协商的组织者和协调者,组织相关权利主体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统一改造协议后,形成多方联合改造实施主体。

第二十条签订监管协议

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各镇政府(街道办)应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实施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公益性设施及用地的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完成拆迁,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相关补偿、回迁及过渡期安置的义务;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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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是项目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单元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并向区级城市更新机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六章城市更新用地审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确权手续

(一)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建设用地确权手续:

1.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经批准;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到国有建设用地的,需已取得国有林场证、国有农场证或其他国有权属证明材料;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5.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6.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二)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确权手续的,由申请人向土地— 16 —

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提交材料,逐级上报至区政府审批。

(三)涉及拆除重建类旧厂房更新的,建设用地确权手续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物需拆除完毕;申请建设用地确权手续时未拆除的可先提供拆除承诺书,拆除完毕后方可颁发权属确认书。

(四)非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到建设用地确权手续的,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一)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1.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审核通过(涉及旧村居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审批);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建设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5.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可由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

(二)城市更新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申请人向土地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提交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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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加快项目开展进度,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需办理国有土地收回手续的,可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国有土地收回手续;原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应一并收回注销,并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第二十五条完善土地征收手续

(一)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已征收,但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1.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已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权属确认;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已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5.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6.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二)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 18 —

保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和安排留用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由申请人向土地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提交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四)涉及拆除重建类旧厂房更新的,完善土地征收手续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物需拆除完毕;申请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时未拆除的可先提供拆除承诺书,拆除完毕后方可向申请人颁发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批复。

(五)非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待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用地处理

(一)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历史违法用地按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二)涉及罚款的按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土地有偿使用费

(一)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国有或集体历史建设用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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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设用地确权手续按照5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后不再对原权属人进行补助。

本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前涉及的“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土地确权费收取及补助的处理见附件5。

(二)“三地”涉及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简称“三地”)报批(一)“三地”的定义

1.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2.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3.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契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可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报批,涉及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需纳入一年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涉及土地征收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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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07——2015) 佛山市规划局南海分局 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8.01

规划编制单位: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城规证甲级041123号 工程代号: GH2007102 院长:朱墨(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总工:冯萍(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所长:温卫华(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 审定:冯萍(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 审核:李汉飞(规划师、注册规划师) 校对:王成志(规划师) 项目负责:卞芸芸(规划师、规划硕士) 主要设计人员:卞芸芸(规划师、规划硕士) 潘健超(规划助理) 李丽丽(助理规划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南海三旧改造面临的形势 (1) 1.2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 1.3 规划编制区 (3) 1.4 规划期限 (3)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改造策略 (4) 2.1 规划目标 (4) 2.2 改造策略 (5) 第三章总体部署 (7) 3.1 规划依据 (7) 3.2 总体部署 (7) 第四章改造规划引导 (10) 4.1 改造范围 (10) 4.2 改造的模式引导 (14) 4.2.1 整体拆除改造模式 (14) 4.2.1.1 界定 (14) 4.2.1.2 适用对象 (14) 4.2.2 局部拆除改造模式 (14) 4.2.2.1 界定 (14) 4.2.2.2 适用对象 (15) 4.2.3 保留整治模式 (15) 4.2.3.1 界定 (15) 4.2.3.2 适用对象 (15) 4.3 改造模式的选择 (15) 4.3.1整体拆除改造项目 (16) 4.3.2局部拆除改造项目 (16) 4.3.3保留整治项目 (19)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规函〔2011〕3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

“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二、进一步凸显规划在“三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要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原则上要以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用地功能为基本的工作依据,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公共配套设施和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其中,不突破开发强度的,由各市城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的函》(国土资函〔2016〕54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佛山市南海区新一轮深化“三旧”改造综合试点工作,创新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实施城市更新,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尊重历史、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合理协调原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 — 1 —

人、市场改造主体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推动南海区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空间布局优化、公共配套完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形态提升的城乡建设新局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省、市有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局部拆建、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行为。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 (二)生态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四)城市升级、产业提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等其他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的情形。 第四条城市更新分类 城市更新按其改造前用途、改造后用途以及改造模式,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改造前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用途不同,城市更新主要分为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居改造三类。 1.旧城镇改造是指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旧民居、旧商铺、以及零星夹杂的旧厂房改造。 — 2 —

三旧改造下生态地区城中村改造困境及对策

三旧改造下生态地区城中村改造困境及 对策 摘要: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土地利用日益紧张。为解决土地短缺问题,国家通过试点推进了三旧改造项目的全面实施。通过三旧改造,城市发展空间得到有效拓展。土地利用率得到提高。本文在对三旧改造及其意义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三旧改造生态区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困难,并根据问题制定对策。 关键词:三旧改造;城中村;生态地区 城中村是城市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不平衡现象。城市中的村庄经常面临许多困难,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原村民以小产权房为由抵制改造;二是村民改造工艺欠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一些开发商为了达到短期利益,对村民的要求不加思考,导致了高质量的生态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改造中不断出现问题,制约了后续城市化的发展。因此城中村的改造业已经变成了三旧改造的重要内容。 1三旧改造下生态地区城中村改造的含义 1.1三旧改造的含义 为了更好地利用城市的资源和土地,我国2008年发布了以旧村庄、旧城镇和旧厂房为主题的三旧改造计划,从那个时候开始,三旧改造的模式也就传播开来。旧城区的改造主要涉及到旧城区的街道,它是指场地和其他区域的改造。老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过往传统的城市中心的部分工业厂去朝着城市周边的郊区转移过原有的区域产生的大量的老仓库和老厂房,就需要通过改造的方式,不断的对该区域的资源再利用率进行提升。城中村的各种配套设施也已经弱化了,实际的社会功能无法满足现如今城市化发展的需求。 1.2三旧改造的意义

三旧改造能够促进城市化发展,举例来说,能够不断的提升三旧城市改造的 土地利用率,特别是通过成套设备,旧城旧村改造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更好 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能够改善环境,也能够为生 态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和助力。并且通过三旧改造的方式,能够积极地营造出良 好的营商环境和生态生活环境,不断的强化绿色生态环境建设水平,让城市的环 境发展变得更加的美丽和美好,并且积极地推动着城市的产业转型和优化,不断 的建设文明智慧生态健康的美丽城市。 2三旧改造下生态地区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困境 2.1改造主体趋利避害,部分项目改造难度大 三旧改造过程中,通常是使用政府招标的方式来完成更好的改造城中村的情况,并且依照着计划来进行改造,因此经济利益的转化要放在第一位,因此企业 在项目选择的过程中,会选择一些难度较小的利益,但实际选择的是相对难度较 大的城中村改造[1]。转型主体的利益应符合需要,符合转型要求。聚焦生态区建设,转型难度似乎很大。受大多数改造主体的影响,从根本上来说,招标和投标 的公司都是为了更好的追求市场利益,因此我们需要选择简单却可行的改造项目,让一些改造变的能够顺利实施,不断通过积极优化的方式转变利益主体,并且在 实现三旧改造的背景之下,许多城中村改造的水平未能充分发挥。 2.2改造工艺欠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在进行城中村三旧改造的过程当中,给生态环境的发展带来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常来说城中村的改造需要更高水平更高技术,也需要以生态保护为前提来 进行更好的保护生态发展环境。但是结合着现有的整体建设情况来说,大部分的 建筑主体并没有充分的意识到生态环境的改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没有较好 的环保意识。因此在实践规划和改造的过程当中,尽管完成了相应的改造任务和 计划,但是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发展要求,带来了更多的生态环境发展问题。 3三旧改造下生态地区城中村改造的优化策略 3.1加大财政扶持,激发改造主体积极性

三旧改造管理实施方案

三旧改造管理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中出现了大量老旧小区、老旧工 业区和老旧商业区,这些地区存在着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 居民生活条件差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对这些老旧地区进行改造,提升其生活环境和功能,已成为 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改造目标 1. 提升居民生活质量。通过改造,改善老旧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居住 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2. 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将老旧地区进行改造升级,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改造,激活老旧地区的经济活力,推动当地 经济的发展。 三、改造内容 1. 基础设施改造。对老旧地区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

施进行全面升级,确保其符合城市发展的要求。 2. 环境整治。加强对老旧地区的环境整治工作,清理垃圾、绿化美化,改善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3. 房屋改造。对老旧小区的老旧房屋进行改造和更新,提升其居住条件和安全性。 4. 功能提升。通过引入商业、文化、教育等新功能,提升老旧地区的功能,使其成为城市的新亮点。 四、实施步骤 1. 确定改造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老旧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改造范围和目标。 2. 制定改造方案。结合老旧地区的特点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包括改造内容、时间节点、投资规模等。 3. 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改造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改造工作的意义和成果,营造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氛围。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资金保障。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渠道,筹集

“三旧”改造政策实施的问题与反思研究

“三旧”改造政策实施的问题与反思研 究 摘要:“三旧”改造是指广东省特有的改造模式,分别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三旧”改造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该政策实施的主 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集约化发展,保障土地的利用效率可以实现提高。虽然实 施“三旧”改造政策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过 程中依然存在着部分问题,本文就以“三旧”改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几 点有效的强化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存在问题;对策 “三旧”改造是一项复杂且庞大的工程,对城市进行美化更新,在整个过程 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有很多。虽然通过实施“三旧”改造政策能够改善我国当前城 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但由于其中的内容相对较多,所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 很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一、“三旧”改造政策实施的重要性 贯彻落实“三旧”改造政策,是推动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途径。自我 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实现了质的飞跃,在这个过程中土地资源发挥了十分 关键的支撑作用。然而,我国当前的土地资源开发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因此无 法继续沿用传统以土地资源换取经济发展的老办法。此外,我国还呈现出土地资 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用地低效不合理,而通过实施“三旧”改造政策,能够实 现土地资源的再次利用,保证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为 城市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1]。 “三旧”改造政策的实施应以科学指导观为发展观念,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 实质要求,及时转变用地观、发展观,以此来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首先,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挖掘潜力,实现集约化利用。其次,应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更新的目的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投资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下文是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具体范围如下: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 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 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 四改造、提升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以及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 原厂房用地;

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六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七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及危房集中的村居; 八列入土地整治工程的村居; 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拆旧复垦区域; 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环境、景观等综合整治的区域; 十一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 十二其他经区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第二章项目分类管理及认定政策 第三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第四条综合整治类是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产业提升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doc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范围

以《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据。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一)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二)认定建筑面积 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 第二章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第四条:“旧厂房”更新项目 一、“工业提升”类 “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

一文弄懂城市更新、旧改、棚改、综合整治和土地整备

城市更新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城市改造现象,其概念是非常明确的,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地区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城市更新包含旧改,棚改,综合整治 01 旧改,则属于“旧房改造”,旧改的概念则产生得更早一些,人们对其了解多半来源于广东省和国土资源部开展的部省合作:三旧改造,即“旧城镇、旧厂房、旧农村”,如今人们也把狭义的“城市更新”称为“旧改”。 旧改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即企业实施,方向是市场化、商品化。 02 “棚改”,又称棚户区改造,是广义上城市更新的一种方式。也可理解为危房改造,但是在深圳确切的应该说是老旧红本小区的改造。针对的是“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旧城改造的方式进行改造”。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能纳入棚改,这意味着,仍然会有大量的旧住宅区改造不纳入棚改,留在旧改框架内。 棚改是政府主导,国企实施,方向是政策化、保障化、公益性建设的主要是政府保障性住房。

03 综合整治:考虑城市发展弹性,在规划期内保留一定比例的城中村,合理有序 开展深圳市城中村更新工作,逐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低成本空间、完善配套设施、提升 环境品质,实现城中村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在综合整治分区内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辅助性设施加建、功能改变、局部拆 建等方式的城中村更新(以下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通过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增加城中村内必要的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住房保障。 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小区不拆除重建,只是优化下空间,装修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04 另外还需要提及土地整备-整村统筹 土地整备-整村统筹:在深圳,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并列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的“两架马车”。而整村统筹可以说是二者取长补短后应运而生的新思路。 整村统筹就是抛弃了传统的以房屋征收为主要手段的土地整备模式,以行政村(社区 集体)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明确该村的土地权益。并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 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方式,实现政府、村集体及相关个人的利益分配。 01城市更新历史进展回顾 深圳市城市更新政策最初的雏形其实应该是在1986年。当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 强深圳特区农村规划工作的通知》中,提及到农村的旧城改造。 但从官方发布的政策文件上看,深圳早期的城市更新应起源于2004年,当时发布的《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正式开启了旧改政策性文件的序幕,从而开始了大规模的 城中村改造;随后又于2007年出台《关于推进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目的是将工业用地也纳入城市更新范畴中。这段期间一直被命为旧城改造。

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

附件5: 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现就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已认定为区城市更新项目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三)该建设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经济联合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由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一)提交申请 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按要求向国土所提交以下报批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决材料、示意图); 2.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用地批文/土地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 3.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权属情况汇总表); 4.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及认定批复(含改造方案及批复); 5.区规划部门意见; 6.房产证明或声明(有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若宗地上的建筑物产权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必须取得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7.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9. 标图建库地块示意图(07年影像图); 10.最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现状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佛山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查 第三章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土地收储、复合利用与供应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佛山市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建立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实现佛山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8〕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及途经我市所辖区域城际轨道交通的场站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指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的一定区域内,开发建设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以轨道交通场站中心约800米半径范围、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地形、现状用地条件、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指与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上盖以及与轨道交通场站整体相连的项目,包括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含轨道交通停车场、车辆段等)、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以及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交通衔接工程(含站前广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连的地下空间等)。 第五条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项目红线内土地和红线外土地。 (一)红线内土地。红线内土地是指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包括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包括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等),以及周边不能单独规划建设的零星地块、须与轨道设施同步实施综合开发的地上、地下空间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红线外土地。红线外土地是指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除红线内土地以外的其他可开发土地,具体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划定。 第六条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综合开发由市级统

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1 - 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南府办〔20__〕9 号)文件精神,深入推动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工作,以规划为引领,以产业为主导,以连片改造为切入点,通过加大对我镇城市更新项目的扶持力度,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促进狮山镇城市更新和城市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现结合狮山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狮山镇经南海区认定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狮山镇范围内经南海区政府认定为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含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二)项目已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原已认定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未失效)。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四)项目连片用地面积 15 亩及以上。 - 1 - (五)2021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的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后对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的土地进行报规报建设申请获得审批通过。 第二章 项目扶持政策第三条经区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奖励 (一)区奖励:纳入南海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1、经认定为拆除重建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 50 万元/亩,奖励款项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2、经认定为微更新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 20 万元/亩,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若以面积计算的奖励总金额超过项目微更新实际投入金额的,以实际投入微更新金额的50%作为奖励金额。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的规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南府办〔2019〕9号)(以下简称“南府办〔2019〕9号文”)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力度,现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化联动改造规定 (一)在行政村范围内实施联动改造 1.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与工改工、工改公、工改农、工改商项目实施联动改造。以土地出让面积计算,与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联动改造的项目不低于以下比例: 工改居∶工改工=1∶1;工改居∶工改公=1∶0.8;工改居∶工改农=1∶0.5;工改居∶工改商=1∶1.5。 2.集体土地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联动改造的,允许原土地权属人缴纳抵扣款,专项用于扶持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按工改居(包括商改居)项目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分镇(街道)确定如下抵扣标准:桂城、大沥、里水70万元/亩;狮山50万元/亩;丹灶、九江、西樵40万元/亩。 3.国有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项目,无需进行联动改造,也无需缴纳抵扣款。 (二)联动改造条款调整适用规定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南府办〔2019〕9号文第四十三条关于联动改造的规定不再执行。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批准实施联动改造的项目,包括已批准单元计划、已上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已收储并含有联动改造内容的项目,继续按南府办〔2019〕9号文第四十三条执行。 二、优化旧厂房改造规定 (一)调整集体转国有工业项目补偿和分配

2016年01月01日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5.《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的更新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方式: (一)全面改造。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微改造。以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促进旧村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更新方式,包含整治修缮和局部改造。 整治修缮是对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村庄,以改善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为目的,通过增加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管线下地,打通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对单体建筑进行整治修缮和重建,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社区功能。 局部改造是保持村庄传统特色风貌,改善居住环境,通过局部拆除、抽疏建筑等办法实施的整治。 第四条旧村庄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一)征收储备。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自主改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拆迁补偿安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融资地块开发融资。(三)合作改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或者通过融资地块公开出让引入合作企业进行改造。 第五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有利于城乡生态环境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完善配套、提升公共服务、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提升。 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村庄、古村群,坚持“保护优先、民意优先、生态优先、公建优先”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发掘历史文化内涵、培育特色,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历史文化古村品牌。第六条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旧村庄更新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旧村庄更新改造政策,组织编制旧村庄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各区政府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统筹安置房建设使用计划,建立审核协调机制,统筹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审核,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是本辖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旧村庄更新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附件 8: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引起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工作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我区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是指我区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发。 第三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 第四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 1 —

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等级;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建议;进行风险化解和应对。 第二章评估主体 第五条成立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三旧”改造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 区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三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三改办主任担任。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评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开展“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一)涉及区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责任主体是有关政策的起草部门,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涉及区政府统筹实施改造的项目的,评估责任主体为区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 (二)涉及镇(街道)级层面的重大政策出台的,评估主体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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