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201507026(修改版)

合肥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DB/DL-2015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地调查研究,参考国内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安徽省、合肥市等地方标准,结合合肥市大建设的实际和“精品城市”的建设理念,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中的经验,遵照“确保质量、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导则》中术语、技术标准等均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导则》主要内容:1 总则、2 道路、3 桥梁、4 排水(设施)、5 交通设施、6 照明、7 绿化、8 管线综合、9 附则。

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完成。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交警支队、合肥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以及参加合肥大建设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单位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导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邮编:230001)。主编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处、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xxxxxxxxxxx

主任委员:(待定)

主编:浦玉炳

主审(内):李炜,樊建全,唐振忠,张乾坤,成国保,吴祯,江军、张班、杨家发、程峻峰

参编人员:高文乔,莫安生,李运虎,蒋鹏,朱浩良,黄春梅,卫丽,陈俊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术语 (1)

1.3 适用范围 (1)

2 道路 (2)

2.1 横断面 (2)

2.2 平面和纵断面 (2)

2.3 道路与道路交叉 (4)

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6)

2.5 公共交通设施 (2)

2.6 路基路面 (3)

2.7 其他 (5)

3 桥梁 (8)

3.1 设计荷载及选型 (8)

3.2 附属设施 (8)

3.3 人行天桥与地道桥 (9)

4 排水 (12)

4.1 排水设施 (12)

4.2 低影响开发 (14)

5 交通设施 (15)

5.1 标线 (15)

5.2 标志牌 (15)

5.3 挡车柱 (16)

5.4 护栏 (16)

5.5 防眩设施 (17)

5.6 限高架 (17)

5.7 信号灯 (18)

6 照明 (19)

6.1 常规道路 (19)

6.2下穿桥 (19)

6.3高架、立交 (19)

6.4控制系统 (19)

6.5节能 (19)

6.6 灯具、灯杆及灯臂 (20)

7 绿化 (21)

7.1 树种 (21)

7.2 行道树 (21)

7.3 绿化带设计 (21)

7.4 绿化施工 (21)

7.5 桥梁绿化 (22)

7.6 绿化养护周期 (22)

8 管线综合 (23)

8.1管线综合设计一般规定及要求 (23)

8.2 管线位置 (23)

8.3 管线交叉原则 (24)

8.4 图例标准 (24)

8.5 各阶段设计深度 (25)

8.6 与其他设计衔接 (27)

9 附则 (27)

9.1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27)

9.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

1 总则

1.1 目的

为适应合肥市大建设实际需要,指导城市道路设计,提升道路设计水平,打造“精品城市”,按照“确保质量、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术语

本《导则》所采用的术语、符号和技术标准均执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相应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市政道路和桥梁建设项目,合肥市的县(市)、开发区的道路建设参照执行。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及现行其他相应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2 道路

2.1 横断面

2.1.11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双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2.1.12当道路设置辅道时,不宜将非机动车道与辅道并板设置。

2.1.13非机动车道不宜与人行道并板设置。

2.1.14路缘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缘石宜选用抗压、抗折强度分别不小于30MPa、4MPa的C40预制水泥混凝土结构。

2.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立缘石外露高不应小于15cm,中央分隔带处立缘石外露高不宜小于20cm。

3.弯道处的路缘石应采用预制圆弧形缘石,不得采用直线型路缘石切割拼接。

2.2 平面和纵断面

2.2.1道路平、纵面设计应满足城市道路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

2.2.2掉头车道的设置

1.有中央分隔带的主、次干道,左转交通量较大设置左转专用车道时,可兼作掉头车道;掉头车辆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提前掉头车道,调头车道的开口距交叉口停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开口宽度不小于10m,见图2-4。

2.高架桥桥下净高受到限制时,提前调头车道距交叉口停止线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开口宽度不小于10m,掉头车道应满足驾驶员的通视要求。见图2-1、图2-2。

图2-1 高架桥下掉头车道设计示意图一

图2-2 高架桥下掉头车道示意二

2.2.3高架桥匝道出入口

1.高架桥匝道出入口应综合考虑交通分流、沿线业态、路网衔接等因素合理设置。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流交织长度要求,下行匝道落地点距下游平交口停车线距离不宜小于170m;上行匝道起坡点距上游平交口停车线距离宜不小于100m,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减小。见图2-3。

2.在信号控制交叉口上游布置出口匝道时,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宜符合地面道路与匝道车流的双重要求;出口匝道的地面展宽段与地面道路的交口展宽段之间宜设置隔离带,车道数量应根据交通量大小合理确定。

图2-3 进出口匝道与交口关系及限高架位置图

2.2.4沿线单位出入道口

1.出入道口设计时,应对道路沿线用地的规划情况及现状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合理确定其位置和宽度。

2.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道路交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m或设在地块距交口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60m或设在地块距交口最远端;

3)支路上距道路交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40m或设在地块距交口最远端。

4)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

坡点不宜小于50m;

5)相邻建设项目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6)道口开设宽度:

a)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5m;

b)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7m;

c)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应不大于12m;工业园区应不大于20m;

d)相邻地块出入口间距(中心距)不大于50m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

不大于12m。

2.3 道路与道路交叉

2.3.1主干路与主干路、主干路与次干路的平面交叉口,设计道路应设进、出口展宽段;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主干路宜为70m,次干路宜为50m;渐变段宜为30m。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主干路宜为50m,次干路宜为40m,渐变段宜为20m,见图2-4。

图2-4 交叉口展宽及掉头

2.3.2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或者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之间的标准段长度小于100m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特殊情况下根据交通量确定。

2.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地平面0.8m影响驾驶员视线通视的障碍物;平面交叉口处高架桥墩、路灯、路名牌等构筑物,应进行视距分析,采取措施满足通透要求,见图2-5。

图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2.3.4交叉口进口道应根据交通量调查或预测成果进行渠化设计,主干路进口道应增加1~2条车道,双向四车道及以下次干路应至少增加一条车道,双向两车道支路宜增加一条车道。

2.3.5交叉口进口道每条车道宽度可较路段上的车道宽度略窄;进口道每条车道宽度规定:二环路以内新建交叉口,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取3.0m;改建交叉口且用地受限时,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可取2.75m;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新建交叉口,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宜取3.25m;改建交叉口且用地受限时,一条车道最小宽度宜取3.0m。

2.3.6交叉口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进口道在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总数相匹配;出口道每一条车道宽宜为3.5m,条件受限制时,出口车道数可比上游进口道在同一信号相位内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总数少一条,一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25m。

2.3.7次干路以上道路交叉口渠化设计时,应通过交通岛或路面标线系统分隔,控制冲突的车流,规范行驶路线。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m2,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20 m2;设置右转专用车道布置转角交通岛时,右转专用车道曲线半径R 应大于25m,车道应加宽。

图2-6 交口岛设置示意图

2.4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2.4.1道路设置人行斑马线时,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应在分隔带或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实体行人二次过街驻足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5m。在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4m或交叉口处人流量大的情况下,宜采用折线型行人过街设计,见图2-7。

图2-7 行人过街驻足安全岛

2.4.2非机动车交通

1.次干道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采用绿化带进行隔离,路幅受限时应采用护栏隔离。

2.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时,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3.5m;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时,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3.非机动车道在道口、路口交叉处,应保证平顺衔接。

2.5 公共交通设施

2.5.1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2.5.2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确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进口道。

2.5.3停靠站候车站台的高度宜为0.2m;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0m,条件受限时,不得小于1.5m。

2.5.4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不宜小于25m,加速段长度不宜小于30m,站台长度宜为40m,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30m。

2.5.5在交叉口出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停靠站在主、次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50m,支路不应小于30m。

2.5.6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应为

3.0m,条件受限制时,不应小于2.75m。

2.5.7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类型:

1.机非混行道路或机动车专用道路,可沿人行道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见图2-8;

图2-8 沿人行道设置的港湾式停靠站

2.机非混行道路且人行道较宽时,可利用人行道多余宽度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见图2-9;

图2-9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的港湾式停靠站

3.沿机非分隔带设置公交停靠站,在分隔带宽度≥4m时,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方法见

图2-10;在分隔带宽度<4m、人行道有多余宽度时,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方法,见图2-11;其它情况下,可通过拓宽道路红线进行设置。

图2-10 沿机非分隔带设置的港湾式停靠站形式一

图2-11 沿机非分隔带设置的港湾式停靠站形式二

2.5.8通信、电力等预埋管道,应与公交停靠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2.6 路基路面

2.6.1如无特殊要求,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应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2.6.2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混合料应与交通等级及使用要求相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重和重交通宜采用三层式沥青面层结构,中、轻交通宜采用二层式沥青面层结构。

2.表面层应选用优质混合料铺设,并根据道路交通等级选择。

1)轻交通道路,宜选用密级配细型AC-F混合料。

2)中交通道路,宜选用密级配粗型AC-C混合料。

3)重和特重交通,选用SMA混合料或密级配粗型AC-C混合料,结合料应使用改性沥青。

3.中面层和下面层应采用密级配AC混合料;在特重交通和重交通道路上,宜使用改性沥青密级配AC混合料。

2.6.3如无特殊要求,基层材料宜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厚度根据交通等级计算确定。

2.6.4底基层材料根据项目周边情况确定:项目周边为建筑密集区,对环境较敏感的地区,宜采用低剂量水泥稳定碎石;项目周边为未开发区域时,宜采用石灰稳定土,石灰土宜采用厂拌工艺。

2.6.5膨胀土路基一般情况下采用换填处理,二环以外宜采用掺灰处理,掺灰量根据现场试验确定;二环路以内宜采用级配碎石换填,级配碎石的级配需满足相关规范中的具体要求。

2.6.6人行道优先采用通体砖或现浇水泥混凝土铺装材料,原则上不选用釉面砖。使

用现浇水泥混凝土铺装时,宜进行拉毛或压纹(压模)等表面处置,见图2-12。

通体砖现浇水泥混凝土

图2-12

2.6.7在商业中心、特色街区、广场等区域,结合周边环境需要,经研究比选和审批后,可适当选用石材等铺装材料。

2.6.8在新区或适宜路段,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可选用透水砖,见图2-13。采用透水砖时,人行道相关技术措施和指标应符合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图2-13 透水砖

2.6.9人行道面层的铺砌应注意与临街建筑地坪、人行道设施的衔接。

1、建筑紧靠路边时,人行道应铺设至建筑物边;

2、在建筑物退界或未建成区,应按设计宽度铺砌,边缘采用侧石筑边;

3、井盖应调整至与人行道齐平,方形井盖边长方向应平行于人行道行进方向布置,且井盖材料宜与人行道面层材料相协调。

2.6.10人行道应进行专项设计,其具体要求详见《合肥市市政道路人行铺装选材指导意见》(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5.25)。

2.7 其他

2.7.1.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下口路缘石应与路面高度保持一致,坡道型式根据需要可选择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或三面坡缘石坡道,开口宽度不应小于1.5m。三面坡处开口宽度大于1.5m时,在不妨碍残疾人手推车通行的前提下,建议在两侧增设挡车柱,见图2-14。

图2-14 三面坡及单面坡缘石坡道

2.7.2.盲道铺设应连续,避开灯杆、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并延伸至公交站台;行进盲道距树池、围墙、绿化带边缘不小于25cm,距路缘石边缘不宜小于50cm;行进盲道宽度宜为25cm~50cm,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c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7.

3.人行道应与沿线建筑紧密结合,边角地块应合理设置铺装、绿化或小型游园。

2.7.4.根据挡土墙高度不同,可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高度小于1米时可采用砖砌挡墙,其他情况下可采用浆砌片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结构型式。在红线宽度允许时,应结合景观效果,可采用设置台阶地等方式,并辅以绿化处理,不设置挡土墙。

2.7.5.结合区域环境情况分类,挡车柱应采用不同的材质:

1.景观要求高的商业、文物、广场、绿地及城区繁华中心地带,宜采用花岗岩材质,见图2-15。

图2-15 花岗岩挡车柱

2.道路位于中心城区以外、景观要求不高时,宜采用混凝土材质,见图2-16。

图2-16 混凝土挡车柱

2.7.6.箱柜的布设应服从规划总体布局,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各类箱柜应相对集中布设。

1、箱柜设施应布置在道路绿线、绿化带或设施带内,不得占用人行道、慢车道、车行道的有效通行空间,严禁侵占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2、箱柜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道路沿线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零星地块或可以进行遮挡的空间集中布设。

3、道路采用高架系统时,应在桥下建设设施用房,将道路供配电等箱柜设施集中纳入。

4、其他详见《合肥市市政道路箱柜设施设置暂行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7.7.路名牌统一使用立柱式“T”型式样,见图2-17。经批准,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区可设置含地图指示标识、公益宣传等内容的个性化路名牌,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图2-17

1、牌面内容:上部标注所在道路名称、方向指示、相邻道路距离;下部标注方向指示、

公交站、地铁站等信息;两侧标注相邻被交道路名称,见图2-18。牌面信息设置应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的要求。

图2-18

2、牌面形式:“T”型路名牌按长方形圆角设计,牌面宽度为1500mm,高度为450mm,厚度为43mm,双面指示。牌面圆角半径不宜小于20mm。应用于城市支路时,牌面尺寸宜为:宽度1200mm,高度360mm,厚度43mm。

3、其他要求详见《合肥市市政道路箱柜设施设置暂行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7.8.座椅、栏杆等其他设施需统一设计,在位置、材质、颜色、尺寸与人行道应协调一致,见图2-19,具体详见相关的专项规定。

图2-19 附属设施示意图

3 桥梁

3.1 设计荷载及选型

3.1.1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设计荷载应采用城-A级标准;对通行重载车辆较多的道路桥梁应加强荷载特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相应提高设计安全系数。

3.1.2桥梁设计时,地质勘察资料须详实、准确,当桥梁分幅、跨径或位置调整较大时,均应及时进行补充地质勘察。

3.1.3选择桥梁结构型式时,除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通航等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景观、经济、施工工艺等因素,不宜选用“伪结构”桥型。

3.1.4城市高架桥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桥下标牌设置、路灯照明、绿化植物生长、视线通透等因素,合理确定桥下净空高度,一般不宜小于7.5米;如考虑高架桥下增设人行天桥,一般不宜小于9米。

3.2 附属设施

3.2.1桥墩支座不宜设置单支座,确需设置单支座时,应对桥梁上部结构的倾覆、侧移等风险进行详细计算。

3.2.2高架桥(含上下匝道桥、引道桥)两侧应按环评批复的要求设置隔声屏障,隔声屏障的长度为敏感建筑物向高架垂直投影并向两侧各外延不少于10米;相邻敏感建筑物之间(以建筑物外缘计算)间距小于50米时,隔声屏障应连接贯通。

3.2.3隔声屏障应满足声学、受力、防腐、防老化、防火等相关要求,便于安装和养护,同时应考虑路灯检修需要;隔音材料除有防眩光需要外,应选用透明材料,见图3-1。

图3-1 隔声屏障

3.2.4桥面伸缩装置应采用施工方便、经济耐用、便于养护的伸缩缝形式,优先选用仿毛勒缝、梳齿板伸缩缝、多向变位梳齿板伸缩缝等,严禁采用TST弹塑体伸缩缝。

3.2.5高架桥桥面雨水口泄水管应沿桥墩引至地面雨水排水系统,泄水管管径不得小

于150毫米,颜色应与桥梁外观颜色接近或一致。

3.2.6新建桥梁工程应设置便于监测的永久性控制监测点和基准点,监测内容:简支板梁桥需监测墩台位移;连续梁桥和连续刚构桥需监测桥面高程和墩台位移;拱桥需监测拱圈线形、桥面高程和墩台位移;监测点位置详见《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观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的规定。

3.2.7桥梁栏杆及下穿桥防撞墙等应结合结构型式、材质、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景观效果和经济适用等因素进行专项设计。

3.2.8桥梁栏杆、防撞墙、灯饰、管线预留孔等附属设施应在伸缩缝处预留伸缩空间,防止因桥梁伸缩变形而损坏。

3.2.9桥梁跨越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交通通道时,桥梁人行道栏杆上应加设防护网(防抛网),高度不应小于2米,长度宜为下穿道路的宽度并各向路外延伸10米,见图3-2。

图3-2 防抛网

3.3 人行天桥与地道桥

3.3.1人行天桥均应合理设置纵、横坡和排水系统,做到有组织排水。

3.3.2当桥墩位于交口内或其它易受机动车碰撞的地方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3.3.3人行天桥的梯道坡度,只考虑行人行走时,宜为1:2;考虑非机动车推行时,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坡度不宜大于1:6;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

3.3.4人行天桥桥面铺装应采用耐久性、防滑性好的材料;推荐使用花岗岩、火烧板、防滑广场砖等刚性铺装材料,尺寸以15cm—30cm为宜,见图3-3;跨度不小于25m时,宜采用沥青或橡胶颗粒等柔性防滑、耐磨铺装材料,不宜使用橡胶板(塑胶板),详见《合肥市市政道路人行铺装选材指导意见》(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5.25)。

3.3.5人行天桥栏杆应综合考虑景观效果,推荐使用金属栏杆,不宜使用石材、木质及玻璃材质栏杆。

防滑花岗岩铺装火烧板铺装

柔性材料铺装

图3-3 人行天桥铺装

3.3.6人行天桥栏杆应综合考虑景观效果,推荐使用金属栏杆,不宜使用石材、木质及玻璃材质栏杆。

3.3.7梯道与地面搭接处,应采用真石漆、铺贴等装饰,做到自然衔接过渡。

3.3.8人行地道出入口应采取控制外水进入的措施,宜设置雨棚,见图3-4。

图3-4 人行地道出入口设置雨棚及控制外水进入

3.3.9人行地道铺装应采用耐久性、防滑性好的材料。宜采用花岗岩、火烧板等铺装材料,尺寸以30—50厘米为宜,不宜选择颜色较浅的铺装材料。

3.3.10人行地道装饰应采用阻燃性好、美观与耐久、维护与清洁统一的材料,不得采用水泥拉毛墙面,见图3-5,详见《合肥市市政道路人行铺装选材指导意见》(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5.25)。

图3-5 人行地道铺装及装饰

3.3.1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的防滑等级宜为4级,相应抗滑值FB不小于55,摩擦系数不小于0.5。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 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先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月14日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城市道路绿化带设计说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景观绿化设计 城市道路不仅仅是连接两地的通道,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人们公共生活的舞台,是城市人文精神的综合反映,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延续变迁的载体和见证,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是构成区域文化的灵魂要素。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2.气象概况 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夏秋冬四季分明。但冬夏长春秋短降水和气温的年际和季节变化较大。 路线所经区域的气象概况 温度:年平均气温在15.4℃,冬季一月份平均气温0.4℃,;夏季炎热七月份平均气温26.4℃。年日照总时数为2026.80小时,相对湿度54%。 降雨:年平均降雨量580-608mm多集中在夏秋二季。 蒸发量:年蒸发量平均700-750mm. 日照:年日照2058.2小时辐射总量为114.0千卡/平方厘米。 风:主导风向夏季为西南风,冬季为东北风。 结冻:最大冻深为35cm。 3.区域内土壤条件 的土壤主要为泥质潮土和沙质壤土,PH值8.38。 4.区域内水资源 地下水位较高,埋藏深度一般为2—5米,水量丰富,水质清洁,是西安市重要的水源地。 二、区位分析 是陕西制造业整合的重要平台,是国家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核心组成部分。将在3~5年内建成工业总产值超10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位于泾河以北,西铜高速公路以东,园区交通便利,未来发展潜力巨大,目前累计入区项目101个,总投资368.5亿元,已形成商用汽车、重型机械、新材料等为主导的产业格局;总投资150亿元的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建成达产后将新增产值300亿元,未来将重点培育发展军民结合型装备制造业和精细化工产业。 三、规划设计依据 1、相关的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道路设计说明

道路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及技术标准 1.1采用的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及依据 1.1.1 采用的设计规范、规程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3)《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 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 6)《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 7)《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8)《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0)《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12)《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 1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1.1.2采用的施工规范、规程和工程验收标准 1)《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2)《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G/T F20-2015); 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1.1.3 设计依据 1、业主与我公司的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 2、规划部门关于本片区道路的设计红线; 3、本道路1:500地形图及片区总体控制方案; 4、相邻已设计道路施工图资料。 1.2 主要技术标准 2、设计概要 2.1 工程概况 本项项目所在地点为火车站周边,市政道路含垭路、A线、B等道路。其中包含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以及其他市政管线工程,本册图纸及说明为道路部分。 由于近年来车流量不断增加,汽车轴载日益重型化,本道路现状路面出现了较多破损,水泥路面存在较多裂缝、错台、掉角、碎板、磨耗层脱落等病害,沥青路面老化严重。通过实施本道路的改造,能大幅提高本道路的交通服务水平,满足城市交通迅猛发展的迫切需求,同时快速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 本项目所有道路均为改建道路,我院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掌握了本道路的使用状况。经过与业主的多次方案讨论确定:

城市道路 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深度规定

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设计说明书 1.1概述 1.1.1 道路地理位置图 示出道路在地区交通网络中的关系及沿线主要建筑物的概略位置。 1.1.2设计依据 设计委托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批复意见、相关评审报告、规划、地形等相关资料。 1.1.3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如技术标准、规模有重大变化,应予以论证并履行报批手续。 1.1.4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1.1.5测设经过及设计过程简述 1.1.6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1.2 现状评价及沿线自然地理情况 1.1.1道路现状评价 1.2.2现状交通量及技术评价 交通量、车辆组成、路口交通流量与流向特征及路口、路段饱和度等。 1.2.3沿线基本情况 沿线(控制性)建筑、河流、铁路及地上、地下管线情况。 1.2.4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 如河流设计水位、流速、地下水位、气温、降雨、日照、蒸发量、主导风向、风速等。 1.2.5工程场地自然条件 1.3 工程概况 1.2.1工程地点、范围及规模 1.3.2建设期限、分期修建计划 1.3.3规划简况

着重阐述设计道路、立交在规划路网中的性质、功能、位置、走向,相交道路的性质、功能。 1.3.4远期交通流量流向的分析,设计小时交通量的确定,荷载等级的确定。 1.3.5主要交叉路口渠化处理方式 如选用立交,需阐明其必要性及选型依据。 1.3.6工程修建的意义 对道路路网的影响,缓减干扰提高车速和服务水平的程度。根据以上内容,阐明工程修建的意义。 1.4 工程设计 1.4.1方案设计思路 1 对规划思路及各项指标进行说明,阐述对规划的理解,分析项目实施的意义。 2 提出主要技术难点与关键技术问题。 3 结合规划提出优化或更改思路,阐述合理性。 1.4.2技术标准与设计技术指标 1 列表说明各方案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道路等级、设计年限、设计车速、标准路幅宽度、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最大坡长、最小坡长、凹曲线凸曲线半径、停车视距、最小净空、交织段长度、设计荷载、抗震设防标准等。对以上指标与规范要求进行对比分析。 2 对设计年限、设计荷载、最小净空、抗震等级结合规范进行说明。 3 对因条件限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所有非强制性技术指标需特别说明。 1.4.3道路平面设计 1 提出平面布置控制因素,包括用地、道路、管线、轨道、隧道、桥梁、文物、其它构筑物、以及工程费用控制等,分析主要控制因素。 2 阐述各方案平面布置情况,结合以上控制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各方案设计合理性。 1.4.4道路纵断面设计 1 提出纵断面布置控制因素,包括坡度、控制标高、坡长、挖填土方、排水、等,分析主要控制因素。 2 阐述各方案纵断面布置情况,结合以上控制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各方案设计合理性。 1.4.5方案比选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oc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南京市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与建设管理导则

市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设计与建设管理导则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实施与管理要求,统一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和管理程序,提高工作的规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编制本导则。本导则也是《交通发展白皮书》的具体实施配套文件之一。 1.0.2本导则适用于市区围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活动,郊县围可参照执行。 1.0.3 本导则的技术规定以国标为依据,结合具体情况和城建实践多年经验编制而成。本规定中未包括容,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定执行。 2 道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及交通设计 2.0.1 道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道路建设项目应遵循国家规定的“七阶段”基建程序,按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道路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含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各类基建手续办理、现场“三通一平”等)、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七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先后衔接,互相联系,其通工程设计贯穿于工程设计与建设过程的始终。 2.0.2道路建设项目设计程序 道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须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和“先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的原则开展,一般应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为提高设计水平,道路建设单位应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对大中型及以上规模的项目和含较大规模构筑物工程的项目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设计竞赛或设计招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道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施工图设计须遵循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标准和围。道路工程设计应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合理的设计与建设标准,以控制建设成本和提高投资效益。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中、小城市不应大于。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表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

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1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1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 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规划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2乘客平均换算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算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3存车换算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达到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37 - 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标准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 (1) 第一节编制依据 (1) 第二节编制原则 (2) 第二章工程概况 (3) 第一节工程概况 (3) 第二节施工条件 (3) 第三节工程特点 (4) 第三章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5) 第一节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5) 第二节主要职责分工 (7) 第三节组织机构高效运行措施 (10) 第四章施工部署 (12) 第一节施工方针及施工目标 (12) 第二节施工准备 (13) 第五章施工进度计划 (17) 第一节施工工序和施工段的划分 (17) 第二节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18) 第六章施工平面布置 (19) 第一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原则 (19) 第二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19) 第七章资源配备计划 (22) 第一节施工机械配备 (22) 第二节劳动力安排 (23) 第三节材料供应计划 (23) 第八章工程测量 (25) 一、构筑物施工定位放线、测量 (25) 二、轴线及标高控制方法 (25) 三、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方法 (26) 第九章箱涵施工方案 (27) 第一节施工放样 (27) 第二节基坑的开挖 (27) 第三节箱涵的施工一般要求 (27) 第四节涵身的浇注顺序 (29) 第五节箱涵的检验评定 (29) 第六节涵背回填 (29) 第十章排水管网施工方案 (30) 第一节排水管网总体施工方案 (30) 第二节管沟开挖 (30)

第三节钢筋混凝土雨污水管施工 (33) 第四节检查井及雨水井施工 (37) 第五节闭水试验及沟槽回填 (40) 第十一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3) 第一节质量目标 (43) 第二节质量保证体系 (44)

宜宾市城市道路提升设计导则

宜宾市城市道路及建筑景观风貌整治 提升设计导则目录 一、总则 (一)背景——————————————————4 (二)编制目的————————————————4 (三)适用范围————————————————4 (四)规划设计应坚持的原则——————————4 二、综合整治提升内容要求 (一)墙面整治————————————————5 1、建筑风格—————————————————5 2、建筑立面—————————————————5 3、建筑屋顶—————————————————10 4、建筑店招—————————————————11 5、建筑围墙—————————————————12 6、建筑附属设施———————————————13 (二)路面整治————————————————13 1、道路断面—————————————————13 2、道路路面—————————————————14 3、交叉口——————————————————14 4、排水设施(井盖)—————————————15 5、桥梁(大桥、立交桥、天桥、地下通道)———15 6、交通标识及隔离设施————————————15 7、公交港湾—————————————————16

(三)街面整治————————————————16 1、人行道划分————————————————16 2、人行道铺装————————————————17 3、综合管线—————————————————19 4、信息设施(通讯、邮政报刊、交通指示)———19 5、卫生设施(垃圾箱、移动公厕)———————19 6、休闲设施(座椅、健身等)—————————20 7、交通服务设施(公交、出租、摩托等)————20 (四)绿化整治———————————————20 1、人行道绿化(行道树)———————————20 2、分车隔离带绿化——————————————21 3、路侧小绿化————————————————22 4、桥梁绿化(大桥、立交桥、天桥、地下通道)—23 5、公园、广场绿化——————————————26 6、滨水绿化—————————————————27 7、绿道等慢行系统——————————————28 8、其他绿化—————————————————29 9、绿化中的配套设施—————————————30 (五)美化整治———————————————33 1、广告整治—————————————————33 2、城市标识整治———————————————33 (六)亮化整治———————————————34 1、路灯———————————————————34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1?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 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 5.1.14?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5.2.3?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

城市交通设计导则解读

《城市交通设计导则》解读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交通分院

汇报内容 一、编制背景 二、核心挑战 三、应对举措

编制背景 ?牵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 ?深圳交研中心、南京城交院、同济大学、天津市规划院、重庆交通院、天津市政院、杭州交研中心、广州交研院等 ?项目进展(Timeline ): ?2013.04——北京,导则开题会?2013.09——天津,导则大纲讨论会 ?2013.12——北京,确定导则名称与内容框架,明确内容分工?2014.03——深圳,明确导则编写重点与定位,各参编单位初稿拼合?2014.06——南京、再次形成拼合稿件,各单位代表集中讨论?2014.06-2014.09——分头工作,持续调整完善 ?2014.08、09、2015.01——北京,主编单位三次封闭工作 ?2015.02——北京、专家评审?2016.08——征求意见稿

背景一:国家层面的重视 国家层面重视逐步加强: ?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 “城市交通要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保障出行安全,倡导绿色出行”,应“切实转变过度依赖小汽车出行的交通发展模式” ?2014,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要求城市交通系统改变既有粗放模式,强调“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要求,交通与中心城区功能结合,“推动商业、办公、居住、生态空间与交通站点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开发” ?公安部和住建部有将交通管理设施一体化设计的思路,交警逐渐向执法转变,建设交由城建部门负责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 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 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 术语 2.1.1 主路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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