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债业务流程

办理外债业务流程
办理外债业务流程

办理外债业务流程

步骤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一)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3、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贷款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

4、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为投资总额减注册资本的差额,即(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加短期外债余额不能超过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应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资本金需缴足);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

6、对债务合同的规定:(1)债务合同必须写明:“根据2008年8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订后15日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债务合同应写明:“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3)债务合同(中文版本)的主要条款有下列款项:协议当事人;债务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提款和还款方式及其条件,帐户设立,抵押担保等保证条款,合同生效和违约及适用法律等合同条件。费用(如利息所得税等)由哪方承担。

(4)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需借中长期(1年以上)外债;用于流动资金只能借一年以下(含一年)外债;

(5)以合同签定日生效,期限以合同签定日算。

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步骤二: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开立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法人章);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3、债务登记凭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外债转贷款签约情况表;

4、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步骤三:外债逐笔提款登记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法人章);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3、债务登记凭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

4、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须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过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商业发票正本;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步骤四:外债结汇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3、结汇资金用途清单(一式两份);

4、债务登记凭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

5、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所有人民币帐户对账单;

6、结汇资金用途的清单、发票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一次申请结汇20万美元以上需附收款单位的付款通知书(两天内款项需付完);

8、第二次申请结汇时必须附上次结汇后支付给收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书必须写明:“本公司本次申请结汇,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本公司知悉,如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或超经营范围使用外汇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非法使用外汇的法律责任。”

10、外汇局要求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步骤五: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3、债务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

4、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5、向境外债权人单笔支付利息的,应提交完税凭证,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6、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交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8、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9、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10、外汇局要求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1、债务人要在债务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超过期限合同无效;2、借用现汇贷款的债务人必须开立外债专户,外债专户有使用期限,账户内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3、债务人收到债权人汇入款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做提款登记;4、境外汇款人要与外债签约登记的境外债权人一致;

5、债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债务的还本及付息手续,全部本金归还后该笔外债自动注销。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3.7.1) (一)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 外债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现汇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需汇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因此,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见3.9.1 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二)需提交的材料

3、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以及在外债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提款登记的需先移交外汇检查科处罚,企业将会因此延迟使用该笔外债资金。 4、在办完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后,由债务人申请开立外债账户,现汇形式的外债资金必需进入外债专户,一笔外债登记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5、办理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外债登记证将自动失效(如借款合同未规定首次提款日,则以签约登记日为首次提款日计算)。企业应将外债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缴交外汇局注销;遗失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反馈表)的债务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方可补办登记凭证。 6、外债资金结汇必需符合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短期外债是指1年(含)期以内的对外借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不正当用途,外债资金不得结汇偿还人民币债务。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另有规定,本指引不适用。 (四)业务流程图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转载▼标签:财经 分类:法律研讨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要点简述 汉坤王舒︱蔡娜︱张鑫凤律师 2013年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对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与现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及管理方式相比,《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完善了外债登记的管理方式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区分财政部门、境内银行和其他境内债务人等三种不同的债务人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其中,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 《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型企业(包括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借用外债的条件及外债规模的管理要求,并且明确了非银行债务人从事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以及发行境外债券等业务应办理外债登记。2. 取消了部分外债审批事项、简化了外债管理流程 《管理办法》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比如: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的预收款和应付款、外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不再纳入外债规模,无需办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除外债签约登记在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外债账户的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3. 明确了外保内贷的外汇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外保内贷”)。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则应事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外保内贷”原则上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的管理方式,即由作为债权人的境内金融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一旦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则构成债务人的短期外债,债务人应届时办理外债登记。如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外担保履约额还将纳入其“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 4. 明确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 《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明确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先批准,境外投资者应在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操作指引》还规定了不良资产清收收益的对外购付汇手续,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已在上述备案登记中列明的境内担保不因不良资产的对外转让而构成对外担保。 5. 明确了各项外债登记事项的管理操作流程 《操作指引》分“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外债注销登记”、“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

银行外债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ⅩⅩ 外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ⅩⅩ外债管理,规范外债数据和指标的计划监控、统计数据报送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外债使用情况,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业务处理,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债”,是指ⅩⅩ银行ⅩⅩ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中“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五条本规定中“中长期外债”是指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 第六条我行总行集中管理下属分支机构的外债指标,总行资金部牵头负责外债的指标申请、额度分配、余额控制和数据报送。 第七条总行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密切配合资金部外债相关业务保证我行外债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总行根据各分行资产状况、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为各分行分配外债使用额度,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外债指标下开展业务。 第九条当分行外债使用指标达到总行为分行核定指标的90%时,我行将启动外债管理预警方案。 第十条我行的外债数据统一由总行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 第十一条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外债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第二章短期外债管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 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 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 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须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的~不同币种的签约需要分别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备用金的~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答:在备用金方面~为了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需要~《办法》没有对备用金结汇设定最高限额。银行可根据该企业未来一个月真实、合法的人民币零星开支需求~合理评估和确定该企业每月一次的备用金结汇数额。 2 在外债结汇管理方面~《办法》妥善平衡了外汇局、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银行进行尽职审查。事后发现证明材料或审核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非银行债务人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其可以提前的最长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答:《办法》已经取消了办理上述划款的提前时间限制。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决定何时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但账户余额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 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法律操作指引 2010-03-24 16:15:23| 分类:10号文和外汇专题|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即: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仅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无需经过审批。注意,无需审批仅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就需要前置审批。结合在做外资并购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心得,就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做一总结。 随着中国政府对高速增长的国内经济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国内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持续提升的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银行对借款企业存款额度的要求,又在不断地增加企业借款的成本。在境内银行贷款,不仅成本高、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额度低。国内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再一次摆在了企业家面前。然而,天无绝人之路。现行法律法规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预设了一条绿色通道。换句话说,外商投资企业仅需通过登记备案等手续便可合法地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以满足资金的需求;同时,通过举借外债,还能够为企业与境外银行建立起一条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一旦和境外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问题也就不用把眼光总是房子啊境内牛气冲天的银行身上了,尤其是几个国有银行。言外之意很简单,民营银行的服务态度很好,问题就在于他们的资金规模太小,没多少钱。 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有利因素 就目前的金融市场和法制环境而言,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存在以下有利的因素: (一)由于境外银行开展贷款业务适用当地法律,不受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因此,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在额度、行业等条件上所受约束较少。 (二)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利率低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首先,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确定贷款的基准利率。如以美元提款,则按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 缩写为LIBOR)作为基准利率。其次,由贷款银行在金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浮动的利差,二者相加即为贷款利率。通常情况下,二项相加后总的利率水平仍然低于国内银行的贷款利率。 (三)向境外银行借款无需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国内银行在向企业贷款时,一般会要求借款企业在贷款银行另行存入一定额度的存款,而该存款很有可能也是借款企业借贷而来。因此,借款企业实际借贷成本远高于借款利率。 (四)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带来较大的收益,从而进一步减轻借款人的利息负担。例如,某企业在2007年1月按1:7.8的汇率借入1000万美元外债,使用时可兑换成人民币7800万元。在2008年1月偿还借款时,汇率为1:7.2,则借款人仅须用7200万元人民币即可兑换成1000万美元用于归还借款,仅本金一项就节约了600万元人民币。 有了以上四大优势,我想很多企业都想向境外借款而不再苦苦哀求境内银行的施舍,但一定要注意境外借款的手续问题,也就是要看自己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的基本条件和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登记备案手续举借外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据此,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依法可以无需经过审批程序而向境外银行举借外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 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 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问: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①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应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以及结汇金额的大小与其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范围和数量应相符。②债务人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③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④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问:什么是内保外贷?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答:内保外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 、问: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登记? 答: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

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 第八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通知汇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 1 -

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 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 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

办理外债业务流程

办理外债业务流程 步骤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一)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字);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3、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贷款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单位公章; 4、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为投资总额减注册资本的差额,即(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加短期外债余额不能超过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应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资本金需缴足); (3)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 6、对债务合同的规定:(1)债务合同必须写明:“根据2008年8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订后15日个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债务合同应写明:“债务人应根据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3)债务合同(中文版本)的主要条款有下列款项:协议当事人;债务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提款和还款方式及其条件,帐户设立,抵押担保等保证条款,合同生效和违约及适用法律等合同条件。费用(如利息所得税等)由哪方承担。 (4)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需借中长期(1年以上)外债;用于流动资金只能借一年以下(含一年)外债; (5)以合同签定日生效,期限以合同签定日算。 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步骤二: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开立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法人章);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3、债务登记凭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外债转贷款签约情况表; 4、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步骤三:外债逐笔提款登记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法人章); 2、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3、债务登记凭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 4、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须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过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商业发票正本;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一、注册在区内且已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登记外债合同项下的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二、企业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见附3-1); (二)《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 (三)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三、银行应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企业对应外债合同项下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依照《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确认是否符合外债注销登记办理要求。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对于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银行应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在企业提供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外

债注销登记业务。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企业《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原件留存。 四、外汇局按季度对辖内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视情况抽取部分银行就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视情况对涉嫌违规银行采取约见谈话、风险提示、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业务办理资格等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银行留存资料和系统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除责成其立即整改并纠正差错外,还可通过约谈方式督促银行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二)对于存在企业未关闭外债账户、未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但却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向其发放风险提示函。在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时,外汇局将依据“关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标准,在银行“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项下进行扣分处理,每错1笔扣0.1分。 对于半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3次的银行,外汇局在辖内对其差错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一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6次的银行,外汇局应取消其本试点业务办理资格。

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报送新版操作手册(银行版)

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报送新版操作手册 (银行版) 2014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系统配置 (1) 1.1 网络设置 (1) 1.2 域名设置 (1) 1.3 浏览器设置 (2) 第二章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 (6) 2.1 签约信息 (6) 2.1.1 登记 (6) 2.1.2 修改 (12) 2.1.3 删除 (14) 2.1.4 查询 (15) 2.2 变动信息 (15) 2.2.1 登记 (15) 2.2.2 修改 (17) 2.2.3 删除 (18) 2.2.4 查询 (20)

第一章系统配置 前提条件: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客户端能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 若第一次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请按照http:〃100.1.95.15资料下载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用户操作手册,进行相关配置。 1.1网络设置 网络设置工作应在下面各配置工作之前首先完成,以确保本机构能访问本系统。 系统服务器访问地址为100.1.95.25,使用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 各银行需要开通本机构网络相关网络端口,允许访问下表所列出的IP和端口。 检验方法:用tel net检验对应端口,命令: tel net 100.1.95.25 80 1.2域名设置 各银行要访问本系统,需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域名设置。具体如下: (一)不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本系统 1、打开目录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可以看到hosts文件,如图 1.2.1 所示: 图 1.2.1 2、用记事本打开hosts文件,在hosts文件中添加如下内容:

外债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外债登记须知 1、借款合同 A、合同签订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B、合同必须是正本,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C、合同中须具备有以下条款:本合同须到当地外汇局登记方能生效 2、主要条款清单(签约日、起息日、到期日、固定利率、境外金融机构SWIFT CODE、用途) 3、申请书(A4纸打印的书面申请,盖公章) 4、填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原件,一份) 5、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6、《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注:A、合约开始日为签约日 B、如合约利率为浮动利率,则要按照当前利率算一个固定值 C、如债权人为境外金融机构,则要向债权人索取SWIFT CODE D、外汇局将视信息系统核查情况要求补充材料。

办理外债业务须知 请各公司业务人员严格按下述要求备齐资料办理相关外债业务,不要遗漏任何一笔外债业务的办理,否则责任自担。人员变动,请办理业务交接。 一、外债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1、《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 2、变更合同正本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4、申请书(A4纸打印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外债注销登记(还本付息后一个月之内来外管局办理) 所需材料:1、《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及复印件盖公章) 2、申请书(A4纸打印的书面申请,盖公章)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章) 4、有开户核准件的提供开户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银行关户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注:办理每一笔外债业务,都须填写一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讲义

{业务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讲义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2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4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5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7 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8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9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2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12 一、跨境信贷业务13 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40 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44 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45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7 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50

企业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企业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开通网上申报 第一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表1:企业在单位基本情况表里勾选“开通网上申报” 第二条经办银行利用本网点ba用户,分配“网上申报管理”权限的操作员,此操作权限根据银行业务人员配置情况,可与“金

融机构业务操作员”由单人兼任或分配多人,该银行网点ba用户负责对“银行网上申报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等功能。 第三条利用“银行网上申报管理员”身份,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打印交给该机构。 企业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遵循“一开全开,一关全关,次日生效”的原则,即企业到某个银行网点开通网上申报后,则企业在其他银行网点的业务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无需逐家开通(关闭网上申报与此相同)。 图1:银行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里开通该企业网上申报操作 图2:银行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里修改开通关闭状态

图3:银行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里打印初始密码 图4:银行打印出该企业的网上申报用户信息 第二部分企业配置软硬件 第四条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应配置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自行准备好能够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做好病毒防护等,确保计算机工作正常; (二)访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的计算机必须安装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6.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目前不支持其它厂商

的浏览器),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获取最佳浏览效果; (三)企业需要将企业版的网址设置成为可信任站点。在IE浏览器中配置信任站点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IE浏览器,单击工具菜单,如下图所示: 图5:设置信任站点步骤之一 2.单击上图中的“Internet 选项(O)…”,如下图所示: 图6:设置信任站点步骤之二 3.单击上图中的“安全”,如下图所示: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 — 3 —

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 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九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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