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详解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详解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详解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详解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按照这种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的性质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预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既可以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机构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为由来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就实际情况而言,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有利,因而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且在现实中和理论上也是这样做的。这样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避免患者不清楚医疗关系的合同性质而不敢索赔的后果,同时,也可以使医疗机构不能借口合同有约定而拒绝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

统一的,都应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务人员。由于医疗单位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它就要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种观点主要强调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说非医务人员造成不良后果不属医疗事故,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断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然为医务人员似显不妥。比较这两种观点,我倾向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都是医疗单位。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说明:作为雇员,它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但雇员所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然是法人或雇主。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有的学者认为,此时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员,后者是法人或雇主。这种观点与法理不符,依据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相同一的原则。因此,我认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的观点不妥。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事实,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的损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损害的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仅限于非物质的损害,这种非物质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因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人身损害而给病员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人身损害是医疗事故损害事实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赔偿的意义上说,人身损害必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也只能进行财产上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赔偿的基础。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单纯的财产损失。

3、违反义务的行为

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的范围,应当自患者在医院挂号以后开始,至医疗终结时结束。在这一医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均属医疗事故构成中的行为范围。医护人员非正式的医疗活动,即在正当的医疗护理过程以外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按—般侵权行为处理。

对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如何理解呢?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违反义务的行为,应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规定的诊疗义务。第二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层含义,是指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侵害。”违章医疗行为造成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就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法定义务。

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医疗事故的违反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约行为上,这种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并且违反了医护一方作为民事主体的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是因为,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相对的法律关系;—种是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健康权、生命权,医护一方作为—个民事主体,负有不得侵害的绝对义务。这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绝对的法律关系。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医护一方既违反了合同的相对义务,也违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权和生命权的绝对义务。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发生了竞合。正是这种竞合的关系,才为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处理提供了基础。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约行为与违反绝对义务的行为的一致性,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违反义务的行为要件的基本特点。

4、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

违章行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

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自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者身上。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

5、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

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用推定形式。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

怎样判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是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确定过失的前提,是首先确定其在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时候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之,就构成过失。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例如,法院在诉讼中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具有过失,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的标准,就是自己的医护行为完全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只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那就是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如果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为免责事由: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则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造成的输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医疗人员对病员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病员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延误治疗造成的,就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构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医护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时,构成混合过错,应依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可能使医疗单位在正常的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的损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医疗过失所致,因而应当免责。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对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且对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存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符合免责事由条件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浅谈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与对策 2010-09-19 15:28:18 作者:海峡医界网来源:浏览次数:69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法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少数医院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视经济收益,忽视医疗质量管理的现象。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加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当前我国的医疗法规的不健全,从而使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本文通过医疗纠纷的临床资料来探讨其增多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1 医疗纠纷的定义及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认定上的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纠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得到解决的医患纠纷。按其性质分为:医德医风问题、医疗技术问题和医疗责任问题。 2 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2.1 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普法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他们不仅需要得到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而且过去长期被忽视的病人权利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病人不再满足于旧有的医患关系,扮演被动的角色,而是希望与医生建立平等合作的关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期望得到的医疗服务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且由于广泛开展了普法教育,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正因如此,当其得到的医疗服务与期望值有差距时,较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2.2 医疗法规不健全 当前,卫生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是部门法规,处理不当家属可以上告法院,可按《民法通则》处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与医疗法规不同步,且界线划分不清。现在国家没有配套法规,缺乏强制执行措施,执法力度不够,从而造成医疗纠纷的增多。 在医疗事故处理上,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地也相应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近年来,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在医疗事故的实际处理中,许多病人家属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的异议而上诉法院,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纠纷。 2.3 职业道德水平下降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跟处理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1.1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医疗安全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1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医疗安全讲座 主讲人:内蒙古律师协会民商常务理事内蒙古医学院客座教授 内蒙古务达师事务所主任 张孝全

二零一二年八月 第一部分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从医生的职责说起 医疗纠纷从一般民事纠纷的角度考虑,是医患双方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患者对诊疗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的争议,对构成医疗事故后的民事赔偿发生的争议等。(广义) 狭义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特点: 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当事人。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主要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其躯体和精神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3、医疗纠纷的主观方面有过失和非过失之分。过失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医疗纠纷的客观方面是指医疗纽约发生于医疗服务提供者为患者提供了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医患之间已产生了医疗卫生

法律关系。 二、医疗纠纷的成因 (一)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定的职业事故,《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害的事故。” 2、医疗差错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申虽有一定过失,给患者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未达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程度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就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根据给病员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医疗差错一般可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 (1)一般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虽有一定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痛苦,对病人的健康也无不良影响。如护理人员在给患者用某种药时过量,但病人未感到痛苦,也无不良反应。(2)严重医疗差错。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痛苦,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误伤临近血管,造成大出血,由于补救及时,尽管对患者健康和治疗有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但延误了治疗时间与治疗效果。这种情况属于严重医疗差错。

护理工作中的医疗纠纷

护理工作中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纠纷发生机制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产生的原因和方式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医疗纠纷的产生从来不是孤立的一个、两个原因引发的,往往是一系列问题因素引发的结果,这些问题因素与医疗损害之间呈横向关系,彼此之间可能有关联,也可能没有关联。而医疗事故则是一系列不良事件锁链引起的一种必然结局,这种不良事件连锁就是一种纵向关系。这些不良事件与事故结果之间呈纵向的关系,也有可能事故本身就引发了医疗纠纷,那么,引发医疗事故的这条锁链也是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因素之一。各位可以回顾一下身边发生的纠纷和事故,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规律。为什么要这样讲,举例如下: 事故:病人被扎一刀――>出血量小,生命体征平稳(假相)――>病人特别多,医师已经值班24小时,非常疲乏――>家属陪护以为病人睡觉――>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的发生总是一个因素加在一个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还可以举一个误诊非典型性增生的妇产科案例: 首先是临床症状比较像――> 病理科诊断错误――> 家属对癌症的恐惧――> 医师错误收入院――> 主管医师所持的观点和听从病人家属的要求――>切除子宫和卵巢(但是切下来的标本再复查,属于宫血(囊泡增生),而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却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有时甚至是协同作用的结果。服务态度不好,入院时不顺,比较高的押金,高额的诊疗费,有的医师要红包,病人家属发现一些小的疏漏,医护人员说话不注意,病历有涂改,损害结果发生后医院态度暧昧......... 下面我们分析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一些细小的事情和环节,但是正是这些细小的事情引发了医疗纠纷。有一句话怎么说得:小不忍则乱大某,万丈高楼溃于蚁穴,这些话应在医疗纠纷上是最恰当的。 二、护理工作的特点 (一)与病人接触最多、最直接护理人员是与病人接除最多的人,一方面是由于医疗的需要,护士的配备本身就比医师多,另一方面,医疗行为的经常性具体性操作都是由护士来完成,从打针吃药,到翻身换床单,甚至于病房的桌椅配备、陪护人员的管理,等等,都是由护理人员来完成。接触多,事情就多,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不满意的地方,于是纠纷就难以避免。有时是由于医师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但是见不到医师,或者病人不敢得罪医师,也会把气撒在护士身上。 (二)具体执行医疗行为医师的工作比较单纯,除了对病人病情观察、询问外,就是查体、开医嘱。具体怎么服药,怎么用药,体温、血压情况怎么样了,都是护士的事情。而很多时候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正是具体执行医疗行为时发生的,比如用药错误(当然这种错误可能是医师开错药物或者剂量,可能是药师发错药物,也可能是护士用错药物),如果护理人员坚持护理用药原则,做到规定的查对制度,无论是哪一个环节发生的疏漏,在将药用到病人身上之前,很多是可以避免的。 (三)工作繁琐、细碎护士的工作为什么必须让女同志干,这是由于护理工作的要求与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的,男同志绝对干不了。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成为医院管理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防范和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成为各级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综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各科室的检查,治疗,操作有其特殊性,病人复诊次数多,治疗时间长,病人不理解时会发生医疗纠纷,现将我院近3年来的医疗纠纷进行综合分析。 1 投诉情况 1.1 门诊投诉呈逐年递减通过查阅我院门诊投诉登记,2005年~2007年门诊总量分别为78 000人、89 126人、112 135人,纠纷例数分别是89例,76例,68例,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1.2 住院病人投诉呈逐年递增通过查阅我院住院投诉登记,2005年~2007年住院总数分别是1010人、1200人、1325人,纠纷例数分别是12例、25例、28例,呈逐年递增。 1.3 投诉对象相对广泛投诉医生66起,投诉窗口收费人员28例,投诉挂号人员20例,投诉医技人员20例,投诉实习进修人员30例。投诉护士12例,投诉院感5例,其他8例。 2 投诉内容及原因分析 对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发现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医疗收费纠纷,医疗服务质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及医院管理方面欠妥等诸多原因,见表1。表1 投诉内容

分布 2.1 服务态度少数医务人员语言生硬,态度冷淡,加之对医保知识了解的不多,忽视了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及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不做详细的解答或不予解答。 2.2 收费方面有些医务人员受利益的驱使,忽视了医院的整体社会效益,超出收费标准多收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尤以医保患者投诉居多,破坏了医院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2.3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少数医生不严格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规定,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记录不全等,特别是一些特殊治疗和检查复诊次数多的病人,一旦存在问题,难以查找原因,延误病情,易引发纠纷。 2.4 医院管理方面科室间缺乏协作精神,推诿病人现象时有发生,在疑难病例转诊中未做好交接,特殊诊疗前未向患者说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医院标识不清等。 2.5 临床教学方面因我院承担指导和培养学习,进修医生任务,在临床期间有的带教老师责任心不强,没有做到放手不放眼,加之学生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给患者增加了痛苦,当治疗效果不佳时容易引起纠纷。 3 防治医疗纠纷的对策 3.1 加强医患间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各科室建立留言本。病人可随时写上对医院服务的建议和想法。各级医院行政人员定期收集信息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提升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

提升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 医院的服务水平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之一,医疗纠纷事故也是社会热点之一。由于医院管理水平高低有别,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以预测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可以有效的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 一、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现代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内涵也逐渐被认识。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服务意识不强,医疗服务质量状况不尽人意,医疗行业存在服务意识淡漠现象,因此提高医护服务质量是摆在所有医疗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医护人员一定要牢记服务宗旨,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措施,继续推进。 (一)把医疗服务质量做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针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院长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收费管理、加强评价监督,探索

建立医院规范管理和医院绩效评价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三)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可以改进的环节有,优化就医流程,简化环节,科室布局合理,提高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人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等候时间。加强挂号管理,提高预约挂号比例,开展就诊流程指导,增加专家门诊数量。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导诊咨询服务,有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四)明确责任,落实监督 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对管理混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存在缺陷的部门或环节,要能明确责任。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长效机制。 二、通过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 临床医疗活动中,如何减少医疗纠纷是每一个大夫都很关注的话题。在目前社会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还不是十分理解的今天,通过

医院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措施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c6054514.html,/souask/ 医院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措施 一、提高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 医院的管理水平提高后,将从整体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领导对医疗纠纷风险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一个医院是否有能力预防医疗纠纷。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认为,提高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重视全院工作的协调一致 医疗纠纷常常发生在医院的一些薄弱环节上,这些薄弱环节常常是一些工作死角、无人过问、文人问津的地方。因此,医院领导必须强调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全院职工从上到下都要积极行动,消灭工作死角,作好补位工作。这种工作上的死角和补位,既包括工作环节上的死角和联系脱节,也包括工作进行中时间上的死角和联系脱节。比如交接班时间,节假日时间,夜班时间,等等。 2.领导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 领导干部学习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尤其是新出台的卫生法规,新制定和修改的一些医疗制度和规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熟悉和掌握,及时调整本医院的工作管理制度,及时向涉及人员贯彻。医院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法律规定来开展工作,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规范工作,才可能使自己的工作在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利于不败之地。比如,有关输血单的保存问题、病历书写保存问题,等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现在医院对这个问题不够重视,发生医疗纠纷后常常"举证不能",最终导致败诉。 3.规范各级医师、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c6054514.html,/souask/在全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指导下,明确规定各级医师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医师在工作时间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医师在手术前应该怎样向家属交代手术风险,交代那些内容?主任、主治医师在术前怎样与患者家属沟通,这些都必须具体化,并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只有职责清楚了,才不会有工作脱节,才不会有工作死角。比如,某医院在新开展的一手术项目??选择性脊神经切断治疗截瘫病人的肢体痉挛问题,手术风险较大,可能失败、无效。术前应该尽量与病人交代。但是主刀大夫(科主任)仅仅吩咐下面的大夫做例行交待。住院医师的工作方式也特别简单,将格式化的手术同意书交给病人家属签字,家属看到严重手术后果后询问大夫,大夫反而?quot;这是一种形式,不会有问题,签了才能做手术"。手术结果不是很理想,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二、提高医师的业务素质 1.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 医院与病人的关系用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这互相依赖、互相依存,但不应该互相对立。医师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病人的病情、病人的需要放在首位,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服从于治疗。只有把医患双方的地位定位清楚之后,医师在接待病人、治疗疾病时才不会与病人发生矛盾和冲突。 2.医师的医疗诊断技术水平 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否。事实上,绝大多数医疗纠纷、临床并发症都与医师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密切相关,医师的技术水平提高后,许多并发症可以避免,许多危急病情可以平安度过。许多少见病、罕见并发症也都能够自如处理。在过去的一些医疗事故鉴定中,大夫一方总是强调技术水平,因而要求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 篇一: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2021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 进措施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

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 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篇一: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 lass=txt>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怎么处理

医疗纠纷律师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之后自己处理不了,也担心自己处理越来越糟糕,无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在这时候请个律师来帮助自己很实在。请了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纠纷是很常见的行为,医疗纠纷律师怎么处理?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律师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一、和解 和解分为两种:一是与医院谈判解决;二是行政途径解决。 (一)与医院谈判解决的实务技巧

1、首先带患者身份证,到病历档案室复印、封存客观病历(《》61条),然后到医务处反应所遇情况并要求院方马上解决,时间越短我方在谈判中越有优势。在选择院方接待人员时,最好直接找到医务处主任或院长解决。谈判开始时,可以直接依据患者知情权,查看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如果医院不积极解决,患者应立刻去区卫生局或上级卫生局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解决。 2、谈判开始时,律师需提出常规诊疗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和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有病历资料和收费票据做为证据支撑)。如果患者在场,可以让患者充分说明自己受到的伤害,造成的严重后果,把积攒的情绪宣泄出来,但一定要避免医闹。在对照《侵权责任法》54条---64条,《》,《病历资料书写基本规范》后,最终提出赔偿标准,双方协商,我方满意则顺利解决。不满意,则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二)、行政途径解决 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为医疗纠纷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

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二、诉讼 (一)诉前准备: 1、咨询接待: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较而言,专业性比较强,需要求患者带全相关医疗文书。如初步判断胜诉可能,可建议当事人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证据:包括复印封存病历以及保全实物证据。封存病历

肛肠科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肛肠科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朱文王桂明陈冬凤孙柱瞿建业程雯 【关键词】肛肠科 医疗纠纷是困扰临床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探讨专科医疗纠纷的敏感因素逐渐成为专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作者根据临床工作经验,总结肛肠科常见医疗纠纷的原因,并展开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共鸣。 1 可能引起肛肠科纠纷的原因分析 1.1 误诊误治 1.1.1 肛门结直肠肿瘤被误诊、漏诊,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临床工作中常有肿瘤被误诊、漏诊的报告,使患者丧失最佳手术时机。如很多直肠癌患者被误诊为“痔疮”、“痢疾”等;多发原发结直肠肿瘤,因术前检查不全面而遗漏高位病变,导致治疗失败。 1.1.2 肛门部罕见病被误诊。临床医生对肛肠科罕见疾病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不清楚,误诊为其他疾病,导致治疗方法的错误,如骶前脊索瘤被误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肛周黏液腺病被误诊为肛瘘、肛门恶性黑色素瘤被误诊为血栓性外痔等,会阴部坏死性筋膜炎误诊为肛周脓肿,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克罗恩病导致肠梗阻被长期误诊等。 1.1.3 良性疾病误诊为恶性疾病。对指诊发现的直肠肿块在未做病理之前,随便发表对疾病性质的看法,给患者造成严重的身心损伤。如一例“直肠炎性肿块”,仅凭指诊即诊断为“直肠癌”,患者及其家属

悲痛欲绝,精神极度紧张几乎崩溃;病理报告失误而作出手术处理,给患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曾有报道,一例年轻患者患“细菌性痢疾”被误诊为“直肠癌”而行Miles手术,腹部造口给患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不可弥补的损失。 1.1.4 忽视合并症。部分患者以肛肠疾患就诊,但其同时合并其他疾病,因诊断不全面而忽视合并病,导致预后判断不准确,治疗结果不满意。如肛周脓肿常合并白血病、糖尿病,需要针对性地处理,而结核性肛瘘、肛周克罗恩病的瘘管和肛周溃疡,治疗将十分棘手,一旦忽视,疗效不满意,亦会造成矛盾。 1.1.5 不规范诊治:低位直肠肿瘤盲目追求保肛而忽视肿瘤的大小、性质、患者一般情况等综合因素,更有部分医生不顾医院整体实力和自己水平的局限,强行开展一些高难度的手术,导致疗效下降和手术的失败;对肛肠科疑难病例不做综合分析和独立思考,盲从文献报道、专家前辈,或因为科研的需要违背手术原则,随意扩大手术适应证,陷入临床诊疗误区,如直肠前突症作为出口梗阻性便秘的原因之一,不加选择的大量手术病例给患者和经治医师带来了不少的麻烦;PPH 手术适应证的随意扩大导致治疗效果的不满意等。 1.2 预后判断不准确,告知不到位。临床常常认为肛肠手术乃小手术而已,对患者生活质量的轻视常常造成预后的盲目乐观,导致治疗效果和患者理想的差距。忽视对环状混合痔、肛周多间隙脓肿、复杂性肛瘘疗效、常见并发症和术后功能的关注;恶性肿瘤常常由医生单方面决定治疗方案,忽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较少尊重患者的意见

关于临床护理医疗纠纷及处理办法

临床护理中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摘要: 对于现在社会整体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标准、职业技术、服务质量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那么在日常的医疗服务中就会出现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使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来避免这些医疗纠纷,让整个医患关系更和谐更健康。 本文中我将结合在近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以及个人从事临床护理以来的个人感受和经验,进行一个讨论。意在让自己和更多的医疗医护工作从事着能够有一个学习方向和避免以后的更多的医疗医护纠纷。 关键词:医护纠纷、解决方案、历年来、 我想应该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知道问题的关键都是由外因和内因所导致的,那么分析几点如下: ICU护士“手扇”女童脸 事件:2013年5月31日,经媒体报道,贵阳一名两岁先天性心脏病女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后次日死亡。女童家属报警,调取ICU病房的监控视频得知小孩死前遭到护士猛扇耳光。当事医院立即作出反应:道歉、开除当班护士、先行补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贵州省卫生厅也介入此事,认定当班护士严重违反护理规范。视频上网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影视制作人“龙鬼eric”称“一眼就看出加速和剪辑的痕迹”。血管专家张强医生表示,医学上常用的拍打唤醒动作并无不妥,但视频有明显的短片重复和加速处理,“再轻柔的动作看起来也很粗暴”。对于医院的处理方式,北京协和医院医生谭先杰认为,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为。“医院为什么要和解?为什么医院、卫生厅、护士长都有发声,然而当事护士却沉默至今?如果给她一个宽松的环境,不给她任何维持医患稳定的压力,她应该是能说真话的。” 服务态度引发矛盾 随着行业医德医风的加强,因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的护患纠纷已明显减少。但仍有部分护士工作中使用服务忌语,不注意说话的方式和语气,服务态度生硬,沟通不到位,对患者缺乏同情心,致患者误解而引发矛盾[1]。护士要站在患者的角度,为患者着想,处处理解、关心患者,操作时多一句解释,疑问时多一点耐心,观察病情时多一点细心,工作时多一点责任心,为安全多提醒一句,出院时多祝福一句。 医院输液错误致死案 事件:2013年8月31日早上,在北京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河南商丘65岁患者王化礼,在换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不幸离世。家属发现挂在王身上的输液药瓶上,标注的是另一个患者的名字。事发后科室护士长及死者主治医生在太平间确认。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引发矛盾

浅谈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浅谈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发表时间:2013-12-09T14:12:11.390Z 来源:《医药前沿》2013年第31期供稿作者:潘勇全[导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潘勇全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广西贵港 537307)【摘要】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病人维权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提高我院医疗安全质量,学习医疗相关知识,加强医患沟通,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此,本文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对策作一下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防范对策【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31-0058-02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及可能医疗过错行为产生的纠纷。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据调查,在某基层医院里有大部分医护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深入理解和充分的认识。2、医疗行为不规范,操作不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部分医生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任凭主观意识诊断疾病,未完善相关检查和必要的鉴别诊断,以致延误诊断和治疗。比如,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也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加重或导致病人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3、医患沟通欠缺。有部分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情感沟通能力,并且医治过程中,服务态度不端正,回答简单,语气生硬,从而引起患者及家属误解。4、医务人员医学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低下,以致不能正确进行病情分析、诊断和鉴别,导致误诊、漏诊频发。在实践中,没有履行各项医疗操作制度,导致打错针、发错药、开错化验单、写错化验报告、手术病人异物存留腹腔、术后并发症不严密观察等等。 5、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或对医疗费用不满意,提出相关询问,而部分医务人员对患者这些合理要求不能满足。 6、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对患者不利的危险性及诊疗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而患者对疾病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又往往认识不够,加上对诊疗服务期望过高及维权意识增强,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就难避免。 7、医疗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8、管理缺陷,医疗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缺少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点检查和监督,对多发事故争议的科室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对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规章制度的教育工作不到位。针对以上几点,浅谈一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学习,深刻领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纠纷处置与协调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汇编。强化各科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医德修养,医学伦理及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我们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在诊疗过程中要学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2、重视医患沟通,树立与患者沟通的正确价值观,掌握沟通的技巧,培养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情感沟通能力,要时刻牢记沟通的重要性,做到时时、事事、处处沟通,更要有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3、加强对患者医疗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学习医疗科普知识,使更多人正确认识疾病、健康、医疗及保健的关系。认识到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疗过程的高风险性、医疗诊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疗操作常规一定程度上的相对滞后性。4、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临床能力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不断更新医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5、严防误诊、漏诊,寻找诊断依据。在诊疗过程中要遵守各种医疗规范,认真询问病史并记录,全面系统的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对危重、疑难病要及时进行会诊。6、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责任,患者知情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疾病信息知情权;医疗方案知情权;临床实验知情权;病历资料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情权。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7、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和监督临床科室,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各种医疗相关制度。手术科室必须做到术前谈话由主刀医生进行,其次,要严格做好相应证据的保全工作,如术前告知书、损伤性检查告知书、输血告知书、手术记录等。8、健全医疗体系,加强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又离不开管理。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放在管理核心,要保证两者的质量,认真执行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科室的管理至关重要,每个管理环节都不能忽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纠纷。 总之,医院及医务人员要从观念上加强对医患关系的重视程度,从质量上加强医疗保障水平,从服务上加强医患沟通,正确树立法律意识,遵守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参考文献

放射科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培训课件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影像中心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与 处理预案

影像中心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是指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所涉及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这不仅是一个医学概念,同是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 医患矛盾日益突出,患者对影像中心医师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影像中心室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随着放射设备的不断更新换代,影像中心的设备已由早年的普通X 线机、透视机、胃肠造影,发展成今天的CR、DR、数字胃肠造影、CT、磁共振、DSA等。在X线检查方法增多,工作量增大,诊断准确率不断提高的同时,患者所承受的检查费用也相应增加,患者对放射工作者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影像中心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影像中心工作人员遭到谩骂、投诉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尽量避免医疗纠纷和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理念,是提供优质服务及避免医疗纠纷必备条件 影像中心是医院接待诊治患者的重要服务窗口,工作量比较大,影像中心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首当其冲地面对患者,在影像中心接待的患者当中,许多属危急患者,如脑血管意外患者常伴呕吐及大小便失禁,有时大小便常解在检查床上。在处置检查患者的过程当中,影像中心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充分理解病人,培养自己敢于吃苦、不怕脏,乐于奉献的精神。笔者的体会是要准、快、灵,准就是要准确把握临床医生的检查要求,快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检查患者,灵就是针对患者的情况,采取灵活机动的处理程序。再如有些患者或家属遇到急诊发病时情绪火急,可能会出现过激的语言及行为,此时我们应主动宽容病人,态度和蔼,平心静气地给予体谅、安慰、解释,处处为患者着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具备执业资格是避免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影像中心医生必需取得执业医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最新)

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闹”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发生暴力残害医护人员的极端事件。虽然我院受理此类案件总量不大,但“人命关天”,很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平舆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该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加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医疗双方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4年10月份,平舆法院审结医疗纠纷案件28件。其中,2011年审结7件,2012年审结12件,2013年审结4件, 2014年1-10月审结5件。总体来看,平舆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在审结的28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以调解结案的有1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2.8%;以裁定结案(包括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 (二)纠纷特点 一是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很难准确把握医疗专业术语、各类检查项目英文缩写的含义,难于就某些检查项目及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独立进行认定,对于大多数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单凭法官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无法作出判断。 二是调解成效低。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对医疗机构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动辄即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额经济赔偿,还有不少人采用各种方式的“医闹”手段来维权,加剧了医疗双方的矛盾。同样,多数医疗机构也不愿意与患方协商处理纠纷。一些医疗机构认为,限于科学水平,其不可能包治百病;或认为疗者病情复杂,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等。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已经过多次调解,法院判决前也做大量调解工作,但多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而调解不成功。 三是审理周期长。医学的专业性决定了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比如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均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实践中,个别案件的鉴定有两次以上,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 四是法律适用困惑。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因医疗事故引发的

医患矛盾现状成因及对策措施

医患矛盾现状成因及对策措施 近几年来,各地医疗纠纷冲突案件不断增加。不少地方医患矛盾急剧升级,演变成暴力事件,医患之间冲突已经成为一场两败俱伤的对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那么,医患之间纠纷冲突不断升级的成因为何?其防范对策何在?本文结合我市实际,试作一些分析。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当前,由于诸多因素,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医疗纠纷升级为暴力事件的现象。众多事例有力地说明当今的医患关系存在许多不和谐,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就我市市区而言,医患纠纷呈以下特点。 (一)数量逐年递增,参与人员众多。近年来,医患纠纷冲突有加剧的趋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机构的外部环境也日益恶化,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外省、市发生的医患激烈冲突的个案教训十分深刻。据我们不完全统计,2008年,盐城市区先后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冲突事件14起;2009年,发生21起;2010年24起;今年已发生9起。患方聚集人员众多,最多的的达到近千人围观。 (二)表现形式激烈,目的利益化。患者家属普遍采取了“三不、一闹”的态度,即: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闹事。大多通过在医院公共场所停尸、纠缠围攻医护人员、围堵医院大门、拉横幅、设灵位烧纸、祭拜等方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大造社会

影响,扰乱就医环境,从而达到给院方施加压力,以满足自身要求;而且目的利益化明显,当院方满足其经济要求后,立即停止“医闹”。 (三)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因现行医疗政策法规和现实解决能力之间存在的矛盾,院方不能满足患方所提赔偿数额,或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使得患方频繁闹访、上访,导致事件起伏性、反复性较大,处臵难度也加大。医疗纠纷出现后,大多数患者家属有一定正当理由,情绪激动,对公安等部门的介入有抵触情绪,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问题处臵十分困难。一旦未得到及时处臵,有的患方就会在互联网上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发布信息,扩大影响。而网民因不了解真相,容易片面地相信发帖人所言而过激回应,有的甚至引起网络炒作,给处臵工作带来被动。 (四)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影响。一是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就医环境;二是部分医护人员消极地接受医患纠纷的教训,工作中可能出现畏手畏脚、规避正常的医疗风险的行为,影响医学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三是个别患者及亲属的效仿,使问题愈演愈多,愈演愈烈;四是如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将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极易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二、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因素会促成医患矛盾,包括法律上的、医疗体制的、医疗技术水平,但也不排除有一些百姓的不理解,以及舆论界的误导等等。我们结合卫生部门和社会实际,就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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