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17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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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2017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

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

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十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应收账款信用控制管理

信用销售控制管理办法 1、现状: 公司目前应收账款超长账期金额大,账期越长收款难度越大,公司资金风险越大,目前公司医院市场都处于信用销售状态,面料销售市场部分客户也是处于信用销售状态,所谓信用销售:只要不是款到发货的销售行为都属于信用销售。为了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根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信用分类: 公司信用按存在状态区分为以下两类:常规信用、临时信用,具体内容如下: 2.1常规信用:公司基于一般业务需要批准的信用额度,除特殊情况外,此类信用额度有效期一般在3-12个月。 2.2临时信用:在常规信用之外,由于市场需要或其他特定因素需要,而授予客户在一定时间(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使用,并在到期日取消的临时性额度。 3 信用管理原则 3.1 统一系统管理、信息共享原则:将公司管理要求嵌入T+系统,实行标准化无缝衔接管理,实现信用管控工具和信用管控观念的统一。 3.2 流程管控、授权审批管理原则:通过信用审批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包括信用销售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在内的管理体系,形成责

权清晰的管理机制。 3.3 信用周转有效性原则 根据信用投入产出比、客户履约情况,对客户常规信用进行动态调整,以达到良性周转的目的。 3.4 信用刚性管控原则 3.4.1 客户常规额度刚性管控;信用信息透明。 3.4.2 客户内控账期刚性管控;对超过内控账期的客户实施刚性信用控制,对有逾期应收账款的客户,T+系统自动控制销售订单的出具。 3.5 有偿使用原则 信用是一种资源,为体现资源价值,传递压力,对应收账款高于核定信用资本金部分,将对销售部相交人员收取占用资金利息。对逾期180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加收资金成本考核。 3.6 责任管控原则 强化信用管理责任意识,防范信用风险。信用业务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信用过程管控,规避信用风险。“谁申请、谁负责”,各种信用形式授信形成的货款风险,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信用管理职责 4.1分管财务副总 负责制定信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信用额度申报、审核、执行、控制等方面的行为。建立信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对应收货款风险等级进行评估,警示销售部门采取措施改善信用销售的风险状

征信合规题库

征信合规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 1.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上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3.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4.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5.征信相关信息系统的检查或调整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6.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8.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9.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10.数据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11.个人征信系统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村镇银行等)可以分为三类:数据报送机构、信息查询机构和业务发生机构。 12.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1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14.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15.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16.数据报送机构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慈善基金会章程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

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2017年处方管理办法

2017年处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 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酒店应收账款管理规章制度--2017.08(实用)

酒店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酒店应收帐款管理,保证资金周转顺畅,避免呆帐、死帐的出现,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应建立系统、全面、严密的规章制度。 一、明确责任主体,严密责任划分。应将财务人员、营销人员、收银员纳入责任主体范畴。 1、营销经理负责顾客信息调查与掌握、合同签订与履行、顾客管理与沟通、挂账协议管理、签单管理、债务追讨、信息反馈与提供。 2、财务人员负责登记账务、管理签单、核对账务、分析账务和信息反馈与提供。 3、收银员负责结账时顾客的签单核对等。 二、严格的办事程序规定。应严密规定顾客信息调查与报告、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履行、登记账务、核对账务、管理签单、分析账务和信息反馈与提供、欠款催收等工作的程序。 1、签字挂账规定,顾客若签字挂账,必须有签字协议。协议签订前,首先由营销经理负责调查单位资信情况。若可行营销经理必须填制顾客挂账申请表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消费挂账协议。若私自挂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经办人全额赔偿,同时给于违纪处理。 2、签字挂账协议必须明确签字人姓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结账方式、结账日期、违约处理等,并预留签字人的签字字样,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3、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挂账。 4、小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能保证的,原则上不允许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挂账。个人一律不允许签字挂账。原则上不允许担保签字,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挂账。 三、账款催收规定。 1、应收账款的催收,应收账款由营销经理负责催收,财务人员负责提供应收款数据、应收款签单等。 2、财务人员分析账务后,督促营销人员对欠款单位或个人的欠款实施催收。 3、营销经理到财务领取消费费签单,并做好相应登记。 4、营销经理收回欠款后,必须及时到财务报账并上交钱款,由出纳开据收据、营销经理在经办人一栏中签字、出纳员在出纳一栏中签字确认,完毕后出纳交一联给应收会计进行应收款项的核销;若没有收回欠款时,营销经理要及时将消费签单交回财务。经数次催收未能收回并预计今后无法收回的款项,必须及时上报总经理。 5、消费签单若有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责任人全额赔偿,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pdf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 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 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基金会管理规定

基金会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爱心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目的 1.1.1为加强员工凝聚力和团队意识、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社会责任心,为创建 公司感恩文化、体现公司以 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公司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1.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公司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基金会的组成 会长:总经理 委员长:管控中心副总、生产中心副总、综合办主任 委员:各部门部长 会员:在基金会成立之时,公司全体员工将自动成为基金会会员 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综合办主任兼任基金会办公室主任。 相关职责 1.3.1会长的职责 a)审批有关基金会的文件; b)决定基金会委员长名单; c)决定爱心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d)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1.3.2各委员长职责

a)对爱心基金捐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b)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c)对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决策进行分析、审查; (4)协助会长的有关工作,并执行会长的有关指示。 1.3.3各委员职责 a)负责对本办法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内的推行和执行监督; b)对本部门内员工提出的捐助申请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协助委员长的基金 会管理工作; c)严格按公司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1.3.4各会员的职责 a)遵守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b)积极参与基金会有关爱心、慈善活动; c)对违反基金会管理的有关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d)对自身违规行为自觉乐捐。 1.3.5基金会办公室职责 a)负责制定和修改爱心基金会管理办法及细则; b)负责爱心基金的募集、统计(可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使用等日常 工作,负责接受捐赠; c)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爱心基金的募集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和员工违规乐捐相结合的原则。 适用范围

2017医师处方权考试[1]

2017医师处方权考试[1]

新晋医师处方权资格认定考试 姓名科室年月日 一、单选题(每空1分,共20分) 1.医师的处方权取得是()。 A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 B 到医疗单位工作即取得 C 大学毕业后即取得 D 按照注册医师的执业地点取得 2.下列关于处方书写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A 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B 处方一旦书写后不得修改 C 处方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 D 药品用法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含糊不清字句 3.左氧氟沙星片禁用于对左氧氟沙星过敏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以下患者。 A 3岁 B 8岁 C 12岁 D 18岁 4.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种药品。 A 3 B 5 C 7 D 6 5.医师开具处方时不可以使用药品的下列哪些名称()。 A 药品通用名称 B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

C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D 商品名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由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天。 A 1 B 3 C 5 D 7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 A 3 B 5 C 7 D 15 8.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A 7 B 15 C 30 D 5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专用处方颜色为()。 A.淡红色 B.浅黄色 C.浅绿色D.白色 10.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A 1 B 2 C 3 D 4 11.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查报告范本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查报告范本 篇一:征信业务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征信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征信业务管理条例》规范本行征信业务的合规开展,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四、现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其

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五、对其查询的个人与单位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与单位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征信系统,合规开展征信业务。 六、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自查人:田营支行 20xx-8-9 篇二:信用社征信自查报告 ******: 根据*****关于对征信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结合本支行在办理征信业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一、本行相关征信工作人员在使用办理征信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颁布施行以来,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全国基金会共4719个,净资产总额1100多亿元。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也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制保障,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8章82条。现将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与慈善法的衔接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一是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八条)。二是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第十五条)。三是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一是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二是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第六条)。三是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第八条)。 三、关于监管制度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一是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二是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第六十五条)。三是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四是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五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了基金会的行业自律(第六十八条)。 四、关于内部治理 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一是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四条)。二是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第三章)。三是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活动准则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

2017年执业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

2017年执业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 暨药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配资格考核试题 单位:姓名:科室:成绩: 一、选择题(最佳选择题):题干为一短句,每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 A.一日常用量 B.三日常用量 C.七日常用量 D.一次常用量2.对癌症病人最常用的首选给药方法是:() A.口服给药 B.直肠给药 C.注射给药 D.静脉给药3.何种麻醉药品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 A.盐酸吗啡 B.罗通定 C.磷酸可待因 D.盐酸哌替啶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哪级医师可在其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A.主治医师 B.住院医师 C.执业医师D.经考核合格并被授权的执业医师5.下列哪种药品不适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A.芬太尼 B.美沙酮 C.阿托品注射液 D.盐酸哌替啶 6.医疗机构应对麻醉药品处方单独存放,至少保存(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7.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仅限于哪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A.一级以上 B.二级以上 C.仅为三级 D.全部合法的医疗机构8.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还真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复诊或随诊间隔为 A.两周 B.一个月 C.三个月 D.四个月

9.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为住院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每张处方为常用量 A.逐日一日 B.逐次三日 C.逐次一日 D.逐日一次10.下列药物中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是() A、地西泮 B、哌醋甲酯 C、可待因 D、氯丙嗪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半年12.下列那种药品是阿片类拮抗药,可用于解救阿片类镇痛药引起的呼吸抑制?A.阿托品 B.纳洛酮 C.纳曲酮 D.美沙酮13.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哪个部门监督下进行?A.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医疗机构领导和药剂科负责人C.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D.所在地公安部门 14.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A.一日常用量 B.三日常用量 C.七日常用量 D.十五日常用量1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专用处方颜色为 A.淡红色 B.浅黄色 C.浅绿色 D.白色16.WHO将哪一种药物的用量作为衡量各国癌痛改善状况的重要指标? A.吗啡 B.美沙酮 C.芬太尼 D.盐酸哌替啶17.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的有效期是 A.当日 B.三日内 C.五日内 D.一周内18.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哪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药品证明?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区级或县级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年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_整理《征信业管理条例》问题解答

《征信业管理条例》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

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人民银行自2003年 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

我院辅助用药管理制度(201707)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辅助用药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精神,根据深卫计基药〔2017〕6号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辅助用药管理制度: 一、辅助用药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PubMed 2011年MeSH关于辅助用药的解释,参考国内部分医院对于辅助用药的定义、分类,结合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等。辅助用药定义及其分类简要说明如下:(一)辅助用药的定义: 是指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疗药物的作用或通过影响主要治疗药物的吸收、作用机制、代谢以增加其疗效的药物;或有助于疾病或功能紊乱的预防和治疗的药品。常用于预防或者治疗肿瘤、肝病以及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的辅助治疗。 (二)辅助用药分类: 辅助用药暂分为十类:增强组织代谢类、活血化瘀类、神经营养类、维生素类、电解质类、自由基清除剂、免疫调节剂、肠内外营养类药、肝病辅助治疗药、肿瘤辅助治疗药。 二、建立辅助用药重点管理目录 我院将结合广东省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和阳光用药直报工作,利用深圳市药品管理平台和各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管理系统,通过我院辅助用药采购相关数据,结合采购金额、参考价格、常态采购数量及临床

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实行动态调整,按管理要求可划分为重点监控类和限制使用类。 我院辅助用药重点管理目录见文后附表一。 三、制定基本用药目录 对临床各专业用药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患者就诊疾病谱特点,按照临床路径和治疗指南,确定科学合理的基本用药目录,优先选择临床常用剂型和剂量规格。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遴选制度。对辅助用药新申请购入品种、调整品种及供应企业实施严格论证,从目录源头严控辅助用药进入医疗机构。 四、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医师在处方开具辅助用药时应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输注,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根据治疗指南用药;严格管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处方,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五、规范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 (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完善并落实药事管理制度。明确辅助用药使用原则,规范辅助用药使用要求,逐步降低辅助用药使用比例。 (二)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和考核,把处方合格率作为检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效果的重要依据,建立处方点评与用药培训相

2014年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 )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 )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 )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 5.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 )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 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 A. 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A.10 B.15 C.20 D.30 12.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机构办理变更。 A.15 B.20 C.30 D.45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 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慈善基金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 慈善基金会 、、 八 章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组织和推动慈善事业,帮扶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更好地履 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品牌形象的持续提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特设立本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司内部慈善组织。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扶救助弱势群体,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 导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公司慈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内部员工募 集善款。 (二)赈灾救助。开展救济赈灾工作;接收、管理通过本基金会募集的赈灾款物,并通 过官方慈善组织开展救助活动。 (三)贫困救助。组织公司内部和社会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救助资助工作。(四)帮教助学。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金、勤工俭学机会、课题研究经费等,资助优 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五)公益助医。通过多种方式救助贫困患者,开展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 (六)协助政府开展对口扶贫、城乡共建活动。 (七)以慈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和品牌建设活动。

(八)本基金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基金会由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为公司董事长、分管慈善基金工作的公司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生产中心、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全面主持基金会工作。分管慈善基金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 (二)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为拓展慈善基金进行宣传、发动; (七)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名,增补或罢免理事; (六)决定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医生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2012.8.22 基本要求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 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正确书写处方严格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点评《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 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的内容(1)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处方的内容(2)正文:以Rp(拉丁文R 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的内容(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处方书写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书写规则(2)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

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书写规则(3)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书写规则(4)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书写规则(5)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药品剂量书写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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