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破产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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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破产,是指在特定事实状态下,法院处理债务人债务清偿问题所依法适用的一种特别的程序。

现代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清偿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所适用的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或者兼顾拯救困境企业的特别法律程序。它一般包括清算、和解、重整三种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对企业进行重整,以避免债务人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对于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于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以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于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并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关系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法人破产、个人破产、个人消费信贷破产等。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组事实: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化工厂安全知识培训

化工厂全员安全知识培训 一、化工工厂特点 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大电流、深冷、负压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四、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除或控制危险及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设备完好无损及生产顺利进行。在安全生产中,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因素,保障员工安全、健康、舒适地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等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 五、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七、操作工的六项严格规定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严格执行操作法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八、燃烧三要素:1、要有可燃物质:2、要有助燃物质:3、要有引火源 九、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十、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 十一、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十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严禁带病行车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十三、安全三同时: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一般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十四、三级安全教育: 是指新入厂职员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十五、三大主题: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本国公民实施的三大安全主题是健康、安全、环保十六、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2002年6月29日由 行,2014年修订的。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3、工作环境不良; 4、管理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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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环保、消防、用电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管理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①、安全为自己②、安全为了家庭③、安全为企业④、安全为国家 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53次会议344号令通过,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局长办公室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包括: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等。 8、“三不伤害”指的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9、“三危”指的是: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作业。 10、“三规三制”内容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岗位交接班制、岗位经济责任制。 11、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2、“四不放过”内容是: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13、工作前的“三必须”内容:必须穿戴好公司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认真进行交接班,对设备进行点检,对工具吊具进行检查,对作业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确认;班前必须保证充分休息。 14、“三无四保”内容是: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车间无重伤;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部门、部门保公司。 15.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红、篮、黄、绿四种颜色;国家规定的对比色是黑白两种颜色。

第一章冲突法概述

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 在研究冲突法上的管辖权问题时,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即由于冲突法是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冲突法上的管辖权,包括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往往是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一、冲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三个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包括

A.一方是内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B.双方是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C.双方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另外,也有人将“住所”(包括惯常居所及法人的营业所)作为确定主体涉外因素对待。如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编纂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部分或全部地位于境外;3)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 关于涉外与跨国民事法律关系:“涉外”者,说明话语者系以本国为本位,而“跨国”者,说明话语者并非以民族国家为价值

的核心来构筑其理论或阐释其观点。 注意: 第一,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使用了“国际民商事关系”概念; 第二,示范法把“住所”和“惯常居所”也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连接因素之一。 2、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 作为冲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所有的具有跨国性质的私法关系。 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民法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则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即在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代理法及买卖法等。当我们讲冲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由商法来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将婚姻家庭关

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破产的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 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 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 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 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 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 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 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 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安全知识培训

安徽安庆化工有限公司 员工安全知识培训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思想及意识,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本公司属印刷特种行业,所用原材料主要是纸张,以及油墨、汽油、酒精等,属易燃易爆品。要严格控制领用、回收,应专人管理,统一存放。对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严禁带火种进入。公司内的消防器材及灭火设备未经许可,严禁挪位、损坏,并保持显而易见、道路畅通。员工进出厂要遵守门卫制度,物资出厂要有仓储、财务、行政部等各相关部门办理的出门证。 在工作中,当不幸发生电气安全事故时,要保持冷静,首先应切断电源,实施紧急救护,确保救护者的人身安全。然后采取其他救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如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道德明确是电气设施失火还是其他不导电物资失火,对电气设施失火应先断电源,严禁用水、泡沫灭火器等导电性物质灭火,以防触电。此时,要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如发生失盗及治安事故,拨打110报警;发生火灾,拨打119;医疗救护,拨打120;交通事故,拨打122,并马上通知领导,保护好现场。发生事故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和周围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落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一、用电常识、机械操作和消防安全常识 1、设备机械传动(转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扩罩,避免发生意外缠绕、拖拉等伤人事故及设施受损事故。 2、对人体致命的电流为50毫安,而人体电阻一般为1000-3000欧姆之间,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8号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果也是为了能够正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法律问题,从而制定了本规定。从本法实施日起,本法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 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化工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

化工企业新员工安全培 训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第一部分:化工安全常识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上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等高作业; 12)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经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 业。 二、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三、操作工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四、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五、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破产法提纲》Word文档

第三编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破产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后果。 除破产清算以外,还有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动机 1、正当动机 减少损失 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2、不正当动机—借破产逃债 三、企业破产的双重效应 (一)企业破产的正面效应 1、有效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2、实现资源优化组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 3、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 4、造就企业家队伍 5、促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6、有利于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 1、使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2、出现大批失业人员,影响社会稳定 四、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 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破产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 五、破产法立法状况 1、《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 2、《民事诉讼法》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1年4月9日通过。 3、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3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七、新破产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扩大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的含义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法律原因。 2、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 (1)现金流量标准——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2)资产负债标准——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3)推定原因——停止支付 3、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障碍 清偿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破产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5日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13〕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学习破产法笔记

学习破产法笔记 一、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下两种交易方式,即时和信用。信用多了,欠款就多了,加上合同关系债权的私密性,导致债务大于资产,出现了破产原因。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字有误。破不是目的,拯救才是原则。三个程序有2个是拯救,因此应叫企业拯救法。 三、破产法概述:2007年6月1日施行,12章,136个条文,“总申请人(的)财产”,“费用债务申报会议”,“三个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外加责任和附则”。 按照过程记忆:一个企业有了破产原因(1+2或1+1)被债务人或债权人等送到法院,主刀大夫管理人开始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再进行三种药方的救治,重大救治方案必须经院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治病救命的钱的随时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法程序设计: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两个活一个死)。体现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大厅是公用部分,1-7章和11章,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8,9,10章。各个房间能否打通?活与活不能通,其他互通。分界线(阴阳界)是宣告破产。破产受理的法律意义?;宣告破产

的法律意义? 破产法的程序本质属性:概括执行。因此,始终要有执行程序的理念。比如法院只能下裁定书,决定书,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直接判决等。 五、几个重点概念: 1、破产原因:破法第二条 2、债务人财产。动态的。理念是只能增加不能违法减少。管理人伸手去往里抓,其他权利人伸手往外拉。 增加: 5种办法,(1)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1年,6个月);(2)破产前的无效行为;(3)欠缴出资的缴纳(4)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5)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减少:4种情况(1)权利人财产的取回(2)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和交付(3)破产抵销权(4)别除权。注: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权,优先性(留置权优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优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回权,抵销权是在大厅里统一使用,别除权在各个房间不同使用。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说了算的人的钱和主刀大夫的钱不能耽误。共益债务: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对债务人有利的债,不能耽误。 六、实践中,最关键的牛鼻子是: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两个基本点是一是债权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总结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 总结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对于我们公司这样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现在于安全意识的塑造与培养,回顾半年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与公司一贯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方针,坚持强化安全责任,深化隐患排查,严格监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我们的做法主要是: 全员参与,覆盖面广 公司一直坚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目标,要求每个员工都能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在上半年,我们举办了全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培训活动,从2月份的消防逃生演练,6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此外,每个新员工入公司前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做好安全生产的岗前培训,车间和班组的安全教育,同时对员工进行以班会、早会的形式宣讲安全生产知识,形成不仅一线员工,对班组长、管理人员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涉及公司每一位员工,实现了全员参与,全员接受教育的目标。 安全教育,形式丰富

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我们的培训方式既包括传统的学习培训方法,又辅以图片宣传、视频观看、现场操作等。我们在工厂进行了安全资料宣传片的播放,在员工餐厅举办了消防安全宣传图片展,在厂区内进行了消防演练,并且讲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现场操作,参观消防应急救援设施,在工厂内安排消防逃生演练等等,我们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项目,通过丰富多样的方式来巩固知识,既能轻松的完成培训,又能最大实效的掌握知识,最大量的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起到作用。 安全责任,逐级落实 安全生产教育不仅是在知识层面的讲授,更重要的是在责任上的落实。公司从年初就签订了各部门安全责任书,并逐级落实签订安全责任书,各部门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也保证了安全教育日常化、细致化的开展。 安全意识,自我升华 安全生产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安全意识植根于每个职工心中,是要提升职工的素养,并培养处处留心安全的习惯。众所周知,习性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要转变职工们的安全意识,并朝着"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提升,只有长期的坚持,不断的教育才能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教育从一开始员工们的不自愿与不自觉,到后来的积极配合参加,这让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编号:SM-ZD-93132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为了使*********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范围为:全员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复审;“转岗、复工、调岗、四新”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及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3、安全教育的形式及内容 3.1、全员安全教育 每年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知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常识等,并组织进行考试,要求合格率达100%。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条文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条文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就需要进行破产的清算,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清算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

化工企业安全培训试题及答案.

x x x x x x x x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试题(共计100分) 年月日部门:班组: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坚持()的方针。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 )。 A.批评 B. 教育 C.辞退 D.罚款 3、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A.企业法定代表人? ?? B.操作人员 C.安全管理部门人员? ? D.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4.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原则是指(? )。? A.事故直接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遇难人员家属未得到抚恤不放过。? B.事故扩大的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主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资金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C.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直接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下列安全生产问题,应该责令限期改正的是( )。? A.违章指挥? B.违章作业? C.违反劳动纪律? D.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计25分) 1.安全标志中的不同颜色的含义是 (1)红色是表示( ) A.禁止? ? B.停止? ? C.防火; (2)黄色表示() A.警告? ? B.注意? ? C.停止 2. 火场逃生的方法有() A.用毛巾、手帕捂鼻护嘴 B.遮盖护身 C.寻找避难处所 D.打电话求救E.被迫跳楼逃生 3. 安全生产的“三违”指的是()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导语】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 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 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 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 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 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掌 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 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 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 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

失败。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破产指的是债务人基本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状态。2“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协商找出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例如,延期偿还),或者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如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无力偿债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现代“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业予以拯救。与此相适应,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也在内涵上发生显著的变化。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除此之外,法庭外的协商解决(workout)也是处理无力偿债的重要手段。它实际上是当事人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涉及债的变更、(部分)免除的协议。在当代的许多国家,协商解决在治理企业困境的社会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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