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导语】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

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

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

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

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

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掌

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

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

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

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

失败。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破产指的是债务人基本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状态。2“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协商找出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例如,延期偿还),或者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如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无力偿债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现代“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业予以拯救。与此相适应,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也在内涵上发生显著的变化。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除此之外,法庭外的协商解决(workout)也是处理无力偿债的重要手段。它实际上是当事人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涉及债的变更、(部分)免除的协议。在当代的许多国家,协商解决在治理企业困境的社会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工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而且,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因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对于破产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而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现代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的法律政策。

2.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概念,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的适用;但破产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的适用。在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的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法上的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是再建型的程序(如重整、和解)还是清算型的程序。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

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破产法是为了解决债务人财务困境的一种法律机制,故其总体目标应是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但是这样一种法律机制将涉及各方的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有担保债权人、债务担保人、雇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各项具体目标,如拯救陷入财务的困境的企业、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就业、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等。

各国破产立法的具体目标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承认和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和商业交易,并且使债权人比债务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运作享有更多的控制权;有的倾向于保护债务人,规定债务人对程序

享有更多的控制权;而有的则寻求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有些法律更加重视对债务人实行清算,目的在于将效率和能力低下的市场参与者清除出局,而有些法律则倾向于重整。有些法律特别强调在破产中保护雇员和维护就业,而有些法律则规定企业可以裁员,对雇员有较少的保护。

一般而言,传统破产法的立法的具体目标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利益至上;但是现代破产法的具体目标趋向多元化,破产法不仅必须在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之间保持平衡,而且在这些利害关系方不同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同时必须在这些利益和有关社会、政治和其他政策方面的考虑之间保持平衡,以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的方式划分破产的风险。3同时破产法应当是一种有效和高效率的法律机制。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提出了确定有效力和高效率的破产法的9个关键目标供各国在制定和审查破产法时作为参考: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2.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制定有透明度和可可预见性的破产法,为收集和传递信息提供激励;8.承认原有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晰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破产法应当兼顾各项关键目标。

三、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一)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

1. 破产法与债务清偿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首先是债务清偿法。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所谓债务清偿法,就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也就是说,破产法的首要任务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清偿债权和了结债务的公平秩序。

债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和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就是无数债的关系的总3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和。市场的运行就是千千万万的债不断地发生和消灭的过程。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行来说,债的消灭与债的发生同样地重要。在经济生活中,旧债的消灭往往是新债成立的前提条件;大量的到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常常使当事人无法订立和履行新的合同。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所谓“三角债”现象,就是大量债务长期积淀的结果,这种情况导致许多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

总的说来,破产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债务清偿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说明:

首先,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清偿意味着合同实现,而合同实现也就是人们所预期的经济流转的实现。卖方交货,买方付款,赁房交租,借债还钱,都是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实现着商品流通和资源配置。

其次,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债务清偿意味着依法成立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在法律秩序保证这种义务得以履行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信赖其对于义务履行的合理预期。这种对合理预期的信赖,是市场信用的基础。在现代,信用是市场效率的源泉;高效率的市场是靠信用建立和运行的。因此,一个国家的债务清偿秩序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它的市场运行和经济效率。

再次,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现代经济是金融主导的经济;金融的浮沉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盛衰。在许多国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是影响金融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金融资产的质量又直接受呆坏帐数量的制约。如果一国的法律秩序不能有效地保障债权实现和促成债务清偿,就会形成大量银行呆帐坏帐,从而侵蚀该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基础。

2. 破产法与企业法。现代的商事主体,主要为企业。现代企业,尤其是公司,是产权社会化、交易集合化和财产人格化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是最重要的资源拥有者和交易主体。企业具有前所未有的经营规模和财富创造能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本质上讲,企业是有组织财产的集合体;企业的生命系于其财产。当一个企业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时,按照债务清偿秩序的要求,它的全部财产就应当成为债权人集体受偿的标的。而一旦企业(尤其是公司)失去其赖以生存的财产,它的法律人格即无法存续。所以,从企业法的角度讲,破产法是一种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一般说来,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陷入困境不一定是因为其技术落后或经营不善;外来的因素如市场波动、经济萧条或其他意外风险也可能使一些素质优良的企业陷入债务困境。另一方面,当这些企业被清算时,往往会伴随着巨大的财产流失(高额的清算费用,一部分财产难以变现或者只能低价变现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拯救企业往往成为理智的选择。为此,现代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等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所以,从企业法的角度看,破产法也是一种企业解困复兴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3. 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就企业破产而论,破产法担负着双重的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总的说来,这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通过重整、和解等企业拯救制度,使债务人得以复兴,从而为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通过破产清算,淘汰那些无法挽救的企业,从而将其现有财产用于对债权人的公平分配。破产法应当尽可能求得债务清偿法目标与企业法目标之间的统一。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如果把破产法理解为处理债务人无力偿债事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各国的破产法中,总是包含着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

1. 破产法的实体法规范。处理债务人无力偿债事件,总是会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物权问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都属于实体法规范的对象。而处理这类事件所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实体规范,即在破产案件和非破产案件中均得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例如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保险法、劳动法、税法等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特殊实体规范,即仅适用于破产案件的实体性规范,例如,有关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别除权、破产免责、破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的制度和规则。这些特殊实体规范,构成了破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 破产法的程序法规范。破产法以债务清偿为首要任务。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程序属于执行程序的范畴。因为,破产程序要解决的主要不是民事权

利的争议,而是既定民事权利的实现。而且,破产程序从始至终,每一步骤都以法院的裁定为依据(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破产程序看成一个实施法院裁定的过程)。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二者的区别在于:审判程序是保护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施,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4

执行程序有一般执行程序与个别执行程序之分。前者以破产程序为代表,为全体债权人集体受偿的程序。后者以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程序为代表,为单个债权人个别受偿的程序。

集体受偿是破产程序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英国著名破产法学者弗莱切(Fletcher)指出:“发达的破产法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集体受偿原则(principle of collectivity)。……集体受偿原则的根本信条就是,在管理债务人资产和处理债权人请求时,不必考虑资产取得和债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破产法运行的进一步特点则是它旨在体现道德正当性的独特理念,这种道德正当性贯穿在债权人与他们的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关系中,也贯穿在作为一个群体的债权人当中。”5

3. 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关于破产法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在多数国家,人们把破产法看作商法的一个分支,而商法总的说来属于实体法范畴。在个别国家(如日本),破产法被主要地看作程序法。在中国,一些学者为了避免这种“实体”与“程序”之争,采用了“破产制度”的概念。其实,我们可以把破产制度看作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情况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运用一系列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手段,实现公平债务清理和治理困境企业的综合性方案。在这一方案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政策和规则对于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治理的制度目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程序则为这种清理和治理的过程提供了秩序保障。

(三)私法与公法

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方法,程序法属于公法,商事实体法属于私法。故坚持严格区分私法与公法的学者,在论及破产法归类时,往往一筹莫展。

按照现代的观点,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4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78页。

5See:Fletcher I F, The Law of Insolvency, 2nd ed.,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96.

沟。所以,现代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介乎私法和公法之间的法,或者说,有许多既包含私法因素,又包含公法因素的规则群。这反映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以及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相互协调、沟通和配合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已经表现在破产法改革的运动中。

实际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并不单纯是一个对法律部门进行分类的技术方法问题。它代表了一种法的观念。这就是要在当事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保持适当的界限,以便给当事人意志以必要的自由空间,同时给国家的干预职能划定合理的活动范围。在破产程序中,同时存在着国家干预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空间,但它们有各自不同的活动范围。例如,法院的裁定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体现,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则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破产法应当对需要由法院裁定的事项和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自治在破产法上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债权人自治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主要决定程序问题,而有关债权人实体权利的问题,主要地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是通过债权人会议集体地表达意志和行使权利的。当然,当事人自治原则不仅适用于债权人,有时也适用于债务人,例如,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在与债权人谈判时享有自主地位。

破产法的私法自治精神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并不强行规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无力偿债事件。破产法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协商解决的广阔空间。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通过自行协商作出他们认为适当的债务清偿安排,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内通过协商达成有关和解或重整计划的协议。在法庭外解决的情况下,破产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导作用,即当事人根据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重整的处理办法,确定他们之间的偿债安排。其二是促进作用,即破产清算的分配结果是当事人确定偿债安排的重要参照系,当事人在考虑了破产清算的可能分配结果以及司法破产程序的费用以后,一般比较容易达成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偿债协议。

(四)小结

1. 破产法的综合性质。破产法所要解决的债务人无力偿债(特别是企业无力偿债)的问题,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

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因此,它具有多重的目标,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进行综合调整。破产法规范类型的综合性,决定了它的作用的多重性。

2. 破产法是特别法。破产法是以无力偿债事件为对象,依据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破产法与普通的民法、商事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破产法的规则在基本原则和法律概念上,应当尽可能与普通法律保持一致,以实现规范协同。另一方面,破产法又有一系列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殊规则。所以,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法规则总是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

3. 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公平而妥善地处理无力偿债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和尽可能减少破产事件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实施破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破产法不仅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且鼓励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谈判和妥协达成协商解决,并提供了相应的程序条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动摇破产法规则(特别是程序规则)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公平清偿秩序的保障。公平清偿是破产法的灵魂。

4. 破产法的意义。我们可以把破产法的意义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对于破产自然人,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中国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破产法改革

第四节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一、50年代处理破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三、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

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经济法概述模拟试题

经济法概述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2.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A.人身与财产关系 B.分配关系 C.经济关系 D.人身关系 3.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 A.企业的管理机构 B.企业的权力机构 C.企业的咨询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润的() A.2-5% B.3-5% C.5-10% D.8-10% 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15% B.20% C.25% D.30% 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撤销权。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2年内 7.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A.返还定金 B.双倍返还定金 C.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D.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8.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A.技术成果专有权 B.着作财产权 C.着作人身权 D.出版者权 9.下列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特点的是() A.该行为发生在商品销售环节 B.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C.该行为采用低于商品成本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

D.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者争取自身的竞争优势 1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 A.所有商品的消费者 B.生产资料的消费者 C.生活资料的消费者 D.生活资料消费者和主要生产资料消费者 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构成要素的是() A.税法主体和征税客体 B.纳税期限、地点和环节 C.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 D.税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12.股票的发行者是() A.政府 B.金融机构 C.工商企业 D.股份公司 13.劳动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劳动行政关系 B.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 C.劳动关系 D.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14.下列属于不可更新资源的是() A.草原 B.土地 C.矿藏 D.水 15.我国矿藏、水流、山林、草原、山岭等资源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 B.集体 C.地方 D.公民 16.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7.下列属于无偿招标的商品是() A.原木 B.苎麻纱布 C.轻重烧镁 D.自行车 18.可作为WTO正式工作语言的是() A.俄语 B.西班牙语 C.葡萄牙语 D.汉语 19.在仲裁与诉讼之间我国实行() A.先仲裁后诉讼 B.先诉讼后仲裁 C.或诉讼或仲裁 D.既诉讼又仲裁 20.诉讼的证据是指() A.原告陈述的事实 B.被告陈述的事实 C.证人陈述的事实 D.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一章冲突法概述

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 在研究冲突法上的管辖权问题时,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即由于冲突法是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冲突法上的管辖权,包括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往往是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一、冲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三个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包括

A.一方是内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B.双方是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C.双方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另外,也有人将“住所”(包括惯常居所及法人的营业所)作为确定主体涉外因素对待。如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编纂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部分或全部地位于境外;3)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 关于涉外与跨国民事法律关系:“涉外”者,说明话语者系以本国为本位,而“跨国”者,说明话语者并非以民族国家为价值

的核心来构筑其理论或阐释其观点。 注意: 第一,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使用了“国际民商事关系”概念; 第二,示范法把“住所”和“惯常居所”也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连接因素之一。 2、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 作为冲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所有的具有跨国性质的私法关系。 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民法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则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即在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代理法及买卖法等。当我们讲冲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由商法来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将婚姻家庭关

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部分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指法律程序,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思考: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破产的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及特点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范破产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的性质。 ①认为破产法属于程序法。 ②认为破产法为商事特别法。 ③认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实行民商合一,破产法当属民事特别法。 一般认为,破产法应属于独立的程序法,而不应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首先:破产程序开始的方式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 其次:破产程序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并不构成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最后:破产法上有许多特有的制度而这些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所不能包容的。 3.我国破产法的特点 ①法律适用范围扩大。 ②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 ③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④强化破产责任。 ⑤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 三、破产法的效力 1.破产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 2.破产法对地的效力。(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 各国立法有三种做法: 一是属地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国内所有的财产,不及于国外; 二是普及主义,即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内、国外的所有财产; 三是折中主义,即对债务人的动产采用普及主义,对债务人的不动产采用属地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经济法概述模拟考试

经济法概述模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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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2.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A.人身与财产关系 B.分配关系 C.经济关系 D.人身关系 3.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 A.企业的管理机构 B.企业的权力机构 C.企业的咨询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润的() A.2-5% B.3-5% C.5-10% D.8-10% 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15% B.20% C.25% D.30% 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行使撤销权。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1年内 D.2年内 7.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A.返还定金 B.双倍返还定金 C.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D.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8.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A.技术成果专有权 B.著作财产权 C.著作人身权 D.出版者权 9.下列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特点的是() A.该行为发生在商品销售环节 B.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C.该行为采用低于商品成本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3月28号起施行,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结果也是为了能够正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相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法律问题,从而制定了本规定。从本法实施日起,本法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法释〔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 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4章破产法

第4章破产法 正误判断题 1、破产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并不必然地导致债务人清算倒闭的结局。() 2、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 3、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4、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5、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6、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7、联营企业中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程序。() 8、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0、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11、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 12、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3、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14、破产无效行为的本质特征有二:有害性和不当性。() 15、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 16、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 17、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18、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9、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0、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1、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2、清算组不是政府机构。() 23清算组不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 24、清算组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 25、清算组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26、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7、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8、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9、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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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破产法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破产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后果。 除破产清算以外,还有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动机 1、正当动机 减少损失 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2、不正当动机—借破产逃债 三、企业破产的双重效应 (一)企业破产的正面效应 1、有效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2、实现资源优化组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 3、促使企业行为合理化 4、造就企业家队伍 5、促进劳动就业制度改革 6、有利于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二)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 1、使作为企业最大债权人的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2、出现大批失业人员,影响社会稳定 四、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的结合 破产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破产法是私法与公法的结合 五、破产法立法状况 1、《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 2、《民事诉讼法》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1年4月9日通过。 3、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3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 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七、新破产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扩大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的含义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法律原因。 2、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 (1)现金流量标准——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2)资产负债标准——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3)推定原因——停止支付 3、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障碍 清偿债务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管理人和破产费用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的确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组管理人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之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管理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指定新的清算组管理人时将前述清算组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第二条【管理人负责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推荐的一名自然人作为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负责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推荐。 第三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诉讼主体。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提起的诉讼除外。 除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外,按照本条前两款列债务人为诉讼主体时,管理人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为个人的,应当由该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人因自身能力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五条【聘用中介机构】管理人因职业资格限制无法完成有关事务的,可以聘用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四条支付。 第六条【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更换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 第七条【无产可破时破产费用及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支付破产费用的,应当向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释明

商法(二)第四章公司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12/13学年第一学期 专接本商法(二)章节试题 第四章公司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出资的是() A.机器设备 B.著作权 C.劳务 D.债权 2.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根本目的是() A.实现营利最大化 B.保持公司持续发展 C.扩大企业发展规模 D.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3.公司的成立行为不同于公司的设立行为,以下属于公司成立行为的是() A.草拟公司章程 B.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C.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 D.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4.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以下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A.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 B.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 C.设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 D.破产企业的债权,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收回的财产 5.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转让,以下关于股票转让表述正确的是()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 B.任何持有人都可以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由转让 C.公司负债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D.公司职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票上市时可以同时上市转让 6. 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分立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必须由() A.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B.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分成等额股份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程序一般要严于有限责任公司 8.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是() A.负责召集董事会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9. 以下属于在美国上市的股票是() A.B股 B.N股 C.S股 D.T股 10.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方式主要是( ) A.核准设立 B.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C.特许设立 D.登记设立 11.由外国公司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分公司 B.子公司 C.分支机构 D.办事机构 12.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应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每年年检的截止时间是( ) A.1月30日 B.2月30日 C.3月30日 D.4月30日 1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表述正确的是( ) A.以自由转让为前提,因此任何持有者都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B.发起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不能充当本公司股票的受让人 14.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有( ) A.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B.过半数的股东通过 C.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5.以下关于公司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B.公司的目的是偶然性营利 C.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D.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东投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是债权 16.以下属于公司分立行为的是()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公司 B.某一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合资子公司,并不作为合资子公司的唯一股东 C.公司将某一部分资产投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公司 D.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成两份或两份以上,以此作为出资,分别组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随新公司成立终止 17.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重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A.提请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B.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D.决定董事的报酬

破产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5日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13〕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

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

学习破产法笔记

学习破产法笔记 一、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下两种交易方式,即时和信用。信用多了,欠款就多了,加上合同关系债权的私密性,导致债务大于资产,出现了破产原因。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字有误。破不是目的,拯救才是原则。三个程序有2个是拯救,因此应叫企业拯救法。 三、破产法概述:2007年6月1日施行,12章,136个条文,“总申请人(的)财产”,“费用债务申报会议”,“三个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外加责任和附则”。 按照过程记忆:一个企业有了破产原因(1+2或1+1)被债务人或债权人等送到法院,主刀大夫管理人开始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再进行三种药方的救治,重大救治方案必须经院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治病救命的钱的随时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法程序设计: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两个活一个死)。体现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大厅是公用部分,1-7章和11章,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8,9,10章。各个房间能否打通?活与活不能通,其他互通。分界线(阴阳界)是宣告破产。破产受理的法律意义?;宣告破产

的法律意义? 破产法的程序本质属性:概括执行。因此,始终要有执行程序的理念。比如法院只能下裁定书,决定书,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直接判决等。 五、几个重点概念: 1、破产原因:破法第二条 2、债务人财产。动态的。理念是只能增加不能违法减少。管理人伸手去往里抓,其他权利人伸手往外拉。 增加: 5种办法,(1)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1年,6个月);(2)破产前的无效行为;(3)欠缴出资的缴纳(4)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5)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减少:4种情况(1)权利人财产的取回(2)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和交付(3)破产抵销权(4)别除权。注: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权,优先性(留置权优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优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回权,抵销权是在大厅里统一使用,别除权在各个房间不同使用。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说了算的人的钱和主刀大夫的钱不能耽误。共益债务: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对债务人有利的债,不能耽误。 六、实践中,最关键的牛鼻子是: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两个基本点是一是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条文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条文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就需要进行破产的清算,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和破产清算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导语】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 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 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 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 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 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掌 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 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 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 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

失败。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破产指的是债务人基本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状态。2“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协商找出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例如,延期偿还),或者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如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无力偿债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现代“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业予以拯救。与此相适应,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也在内涵上发生显著的变化。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除此之外,法庭外的协商解决(workout)也是处理无力偿债的重要手段。它实际上是当事人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涉及债的变更、(部分)免除的协议。在当代的许多国家,协商解决在治理企业困境的社会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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