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案号( 2004)浦民二(商)初字第 660 号

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经仔细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1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货损原因? 3 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别属自然灾难,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别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别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领实如下:

2002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同意货方托付,代办物资保险(原告证据2);

2002年 11月 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物资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 200 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 1)。11 月 2 日原告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的 7200 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南钢厂。

11 月 3 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觉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物资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 6 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物资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 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 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峻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峻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并且确认:在运输中浮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03 年 6 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 130, 722 元(原告证据 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物资并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别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物资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物资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 条)。因而能够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普通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 8 条约定同意货方托付,代办物资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 24000 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物资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别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

保险法第 12 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It;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别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物资所有权人,固然对物资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物资本身的财产权并别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承运人对货运险别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所以。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 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尽管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差不多从第三者取得伤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差不多取得的赔偿金额( &It;保险法>第45条)。所以,不管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不管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别能经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并且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干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

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别当及因为包装别当。

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别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1 )2002 年 11 月 3 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物资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 1);(2) 11 月 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物资运输签收单。

确认:发觉 7200 吊车臂杆在运输中浮现磨损;发觉 7200 吊车全车臂杆中有 13 节臂杆共存在 21 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 3);(3) 12月 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

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物资破损。(原告证据 5);(4) 2003年11 月12日原告致函被

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物资损坏。(原告证据 6);( 5) 2004 年 2 月 4 日原告致进

口商函承认:发觉 7200 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浮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 8);

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该货损原因别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

外责任。

绑扎别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 It;公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承运人

责任:物资要捆扎坚固,苫盖严密。 &It; 汽车物资运输规则 > 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物资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坚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别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It;合同法>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物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脚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It;公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11条及&It;汽车运输规则>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别当属于保险条款第 4 条 3 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t;国内水路,陆(铁)路物资运输保险条款 >.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别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物资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物资受损并别脚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别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别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事情。惟独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别在其列。同理惟独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事情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别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别是因自然灾难所致,此点属别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别当及包装别当。而包装别当及绑扎别当不管是托运人过错依然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别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别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别当所致,既别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固然别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差不多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别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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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某公司于2015年12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单位赔偿因不能正常经营直接经济损失4010425元及装修损失180余万元。某单位于2016年1月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600余万元,并自2016年2月28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占用损失(按照合同租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经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后,于2017年6月作出判决(一审由其他律师代理)。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第一、二、十二项判决依法改支持某单位诉讼请求,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情况:一审判决后,某单位认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结果,遂与我所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要求代理其在上诉期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我所指派我作为某单位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程序。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分析整个案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某单位构成违约,判决赔偿某公司损失287万余元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且判决某公司支付租金300余万元及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共计382万元的判决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判决,依法改判。 该案在审理中,二审主审法官对涉及到军队房地产租赁关系的案

件非常关注,多次和我进行沟通,并要求我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部分逐条逐句提出我们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这样我就有了跟二审主审法官充分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并通过书面意见充分表达了我方的代理观点。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2016)陕010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2016)陕010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十一项、十二项判决;三、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反诉被告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某单位房屋租金3571504.08(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及违约金974188.67元,两项共计4545692.86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公司赔偿某单位房屋占有使用费406295.4元及损失2417.46,两项合计408712.86元;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公司按照每日11608.44元租金计算标准赔偿某单位自2016年4月2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损失;六、驳回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七、驳回某单位其余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改判为某单位挽回了一千余万元的损失。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某单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遗产的纠纷

经 济 法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班级:财管一班 组别:第十一组

学院: 商学院年级: 2015 专业: 财务管理班级: 一班第 11 组组长:李勇航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课程实践 遗产的继承纠纷 一、案例背景 (一)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遗产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本案正是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被继承人次子,被继承人大孙子和被继承人侄子三人之间。三人都拿出自己应当继承遗产的证据向法官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利。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回顾 本案中被继承人W先生在2010年因病去世,立有遗嘱两份:08年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一份:古画5副由大儿子继承,房子由次子继承;09年按照法律要求代书遗嘱一份:古画2副,存款5万元由侄子继承。而在W先生因病去世后,因为被继承人W先生的次子即本案的原告A先生在外打工未及时收到消息,回家较晚导致遗产均由被继承人W先生的大儿子即被告B的父亲继承。但在2011年W先生的大儿子却因车祸去世,导致W先生的遗产由被告B全部继承。至此,原告A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提出诉讼请求想重新获得自己的本应继承的遗产。并且A先生认为W先生的侄子并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应该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于是也将W先生的侄子即本案的被告C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遗产继承纠纷。 法院根据W先生遗嘱是否有效,W先生的遗产是否属实,还有各种事实依据是否真实等各项证据和遗产继承的各项法律规定,宣布了本案的判决结果:遗产120平方米房子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A继承;遗产古画三副,存款9万元由被告B继承;遗产古画二副,存款5万元由被告C继承。三方均无异议。至此,这件遗产继承纠纷才算落下帷幕。 二、案例分析 (一)从继承法分析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遗产的确定 (1)理论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案简介:交通事故导致我委托人车辆受损,我委托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车辆修好后,我委托人持维修费等发票去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知只能根据在事故中负的责任比例来理赔,即只能理赔维修费用的30%。我委托人不服,故特来委托提起诉讼。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我委托人争取到全部权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代理人围绕请求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时参考:一、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为苏E*****车辆向被告投保,是被保险人。并且根据某公司开具的《证明》,苏E*****车辆系原告所购买,原告拥有实际所有权,因此原告对保险标的苏E*****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向被告主张保险金。 二、对于车辆损失险,原告有权选择索赔方式,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履行赔偿的义务。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有权先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要求赔付保险金。 2.原告并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被告认为没有先向第三方主张赔偿应视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理解是错误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被告主张依据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负责赔偿。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条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而且被告对该条款的内容也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代理词模板

代理词怎么写 篇一: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志强法定代理人周秀花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国昌、武俊华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现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案件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争议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关系,从初中到事件发生时高中一年级已经连续在一个班读书五年之久,关系不错。2005年5月12日下午18点放学后,原告推自己的自行车走出五中校门时,正好被告没有骑车,于是被告要求原告顺路带自己一段以方便回家。被告讲“原告的技术好,原告带被告吧”,于是被告骑上原告的自行车尾带原告回家。当行至义井坡下义井加油站对面时,原告在被告正常骑驶自行车的情况下从后座掉下,致原告左脚趾受伤、下颌受伤。庭审中通过原告陈述查明:原告是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自己的脚绊在高出地面的井盖沿导致掉下车受伤。

另外:原告在事发当天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被告比原告小一岁,在事发当天还不到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争议。 二、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无过错,原告受伤是自己不尽注意义务造成的。 1、通过原告陈述,在自行车正常行驶情况下,自己因井盖绊脚就被摔下,摔下后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告发现原告掉下后自行停车。由此足以说明,原告乘坐自行车,在摔下的当时双手没有抓扶任何部位(或者车架或者被告身体,都没有);在摔下的当时,原告的双脚在接近地面的位置拖放,不在离地面的安全位置上方。事发时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自行车又是他自己的,在坐车时其未尽到合理的、适当的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原告坐在后座上采取抓稳、扶牢等措施,即便途经下水井沿,脚被拌一下,也不是必然要从车上摔下来。原告从自行车上摔下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骑车人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2、本案发生在未成年人骑乘自行车的过程中,自行车骑车人与机动车驾驶人无论从从业资格上讲,还是从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上讲都是不同的。机动车驾驶员因为其从事该工作需要专门的资质,因此乘坐机动车的乘车人与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同,乘车人的义务相对较少。但是,自行车驾驶人不需要法定资格,自行车又有不同于机动车的特殊性,因此乘车人与骑车人都应当各自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确保各自的安全。最基本的是,骑车人的

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精品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院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法院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律所整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 与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原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而至20XX 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XX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XX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XX年2月9日、20XX 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XX年2月15日、20XX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老公养小三

老公养小三,妻子被逼离婚析产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徐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原告诉被告顾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房屋属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原被告在诉状中均承认双方于1995年在深圳相识并同居,2000年9月生育儿子顾某某。2005年4月双方以其共同所得的收入出资购买了宝丽大厦1座某F商品房一套并共同居住至今。购买该套房屋时,原被告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长达10年,前5年两人一直在一起做旅行社生意,虽然该房屋名下的产权人是被告一人,但购房的整个过程原告都自始至终参与,购房的目的显然是家庭共同使用、居住。2000年有孩子后原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家庭、照顾被告和孩子,这些都是原告实实在在的辛勤劳动,原告的收入也用于了家庭的共同支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二、本案诉争房屋应全部判归原告所有 1、自双方同居以来,其家庭收入一直由被告把持,原告至今也不知道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只知有这么一套住房,除此之外,原告现在是一无所有。反观被告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其名下还有大量存款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被告提供的“已还清楼宇按揭贷款证明书”表明,被告于今年3月3日提前11年一次性付98726.36元还清了全部房屋贷款,这些均证明被告有金额不菲的财产。 2、自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日益冷淡并开始另寻新欢,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更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在外与一河南籍女子同居并于2008年11月生下一男孩。由于被告的严重过错,才致使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3、原告自18岁起和被告共同生活,把人生最美好的年华献给了被告、家庭和孩子,现在除了房子是一无所有,此情此景令人伤感不已。请求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妇女权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房子全部归原告所有。 三、本案的特殊情形 原被告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14年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这固然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直接有关,但双方起初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他们与其他同居关系最本质的区别,按照1994年2月1日以前的规定完全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双方的户籍地一个在贵州,一个在江苏,均离深圳十分遥远,办理婚姻登记非常不便。实际上,他们双方曾于2004年3月专程去过原告户籍地准备补办结婚登记,但就是因为当地婚姻登记员受伤住院而未办成,加上深圳生活压力大、节奏快,所以双方未再去办理。请法庭考虑这个具体情况,双方纠纷比照婚姻关系处理。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刘平凡 2009年3月31日

合同仲裁代理词

合同仲裁代理词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合同仲裁代理词范文,一起来看一下吧。 篇一:劳动仲裁案件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季晓琴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现就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仲裁员能予以采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季晓琴于1991年7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xx年4月25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又口头通知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工作至20xx年10月25日。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按时给申请人发放了其中四个月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xx 年5月26日起至20xx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再支付一次工

资。申请人工资为2330元/月,所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再行支付工资合计xx650元。 二、申请人再次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办;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6日继续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给申请人季晓琴补办该期间的社会保险。 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继续工作的六个月的期间内,尚有两个月工资未支付,应当予以支付; 申请人自20xx年4月26日至20xx年10月25日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但被申请人在其间只支付申请人四个月的工次,另有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该未支付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辞去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现解除劳动关系,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之规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孙某、王某诉被告刘某、雷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质证程序后,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本案事实经过的分析。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晰,被告家中煤气灶上的高压锅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而且开锁人也未能打开房门,以前该楼的住户也曾有过因取钥匙或安装空调,翻窗户从挑檐行走通过的先例。因此,在这种情势危急时刻,翻窗户取钥匙可能是最为便捷的方式。但是,在只有两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现场中,不可能让女人翻窗户,而付费干活的开锁人,在没有得到翻窗费用的允诺之前,是不会白白翻窗户的。在开锁人离开之后,由邻居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常帮助邻居的王某某,得到了家人和邻居的赞许。虽然意外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既然已经发生,就要勇敢面对。然而,被告却选择了冷漠和逃避,这不但伤害了家属,而且也无法给逝者交代。在长时间找不到被告的无奈情况下,家属只能选择法律来讨个说法。 二、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作为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首先,如果被告刘某不走进王某某的家中,王某某再翻窗户发生意外,就以推断与刘某无关。或者说,如果在王某某翻窗户之前,刘某离开了王某某的家,也能说明刘某拒绝的态度。当然,如果刘某不走进王某某的家中或者事先离开,王某某也不可能独自一人再翻窗户。因此,在即将爆炸的危急关头,被告刘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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