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从价税、从量税

海关估价、从价税、从量税

海关估价

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

一、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

二、《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明确、具体的;并因此提供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实际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估价的情况出现。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海关估价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

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

三、可供选择使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四、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有:①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③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④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⑤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⑥最低海关关估价;⑦武断地或虚假地估价。

从价税

一、从价税概述

从价税为“从量税”的对称,是按税收计征标准划分的一类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种,都是从价税。一般来说,依据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从价定率计算征税,可以使税收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增值额、营业额以及纳税人的收益额密切相连,能够适应价格、收入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较为合理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价税的税负轻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的高低成正比变化。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尤其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够保证税收的稳定。同时,从价税中的累进税其税负轻重还受到征税标准的高低与征税标准所适用的税率的高低成正比变化的影响。国家通过不同税率结构的设计,可以有效地实现量能纳税和公平税负,并达到各种调节目的。但从价税也有不足,实行从价税,价格提高税额增加,不利于改进商品包装;确定和计算从价税的价格和金额,无论在方法上还是手续上都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增加一定困难,容易发生纠纷。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税逐渐代替实物税。从价税得到广泛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多数税种,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从价税。

二、从价税是各国采用的主要征税方式

第一,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入。

第二,从价税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价关税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奢侈品的进口构成障碍。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

第三,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

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

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三、从价税的优点主要是:

①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加分类。②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③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从价税税额随商品价格与品质的高低而增减,比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④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商品价格上涨而增加,这样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

在征收从价税时,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指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目前发达国家多数规定以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正常价格是指独立的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成交的价格。若发票金额与正常价格一致,即以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若发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根据海关估定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也有的国家以CIF价或FOB价作为完税价格。中国以CIF价作为征收进口税的完税价格。

四、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是: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如中国1997年税则规定,税则号列9004.1000项下的太阳镜应征税额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20%。从价税为从量税的对称。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形式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各种税。是依税收的计税标准进行的归类。

五、分类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者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计征的税收,又称从价计征。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大部分税种都属于从价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也属于从价税。

我国的从价税采用的计税价格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实际的交易价格,可以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

第二类是关税完税价格,可以分为到岸价格、离岸价格和法定价格;

第三类是组成价格,即按照含税价格应当包含的因素组成的计税价格;

第四类是特殊价格,即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和便于征收管理所使用的计税价格。

从量价:只看货物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第三,如经审核,海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2)海关估价的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对象:主要是有形的进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 2、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2)客体不同。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3)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4)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 比较合理。 2、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 提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 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 过高估价I. 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 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 复杂的估价程序 3. 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

可供选择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可供选择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做人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 可供选择使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 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 种方法为: (1)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 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 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 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

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 国际件 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 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 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服务贸易付汇案例之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 课程介绍: 在跨境支付税收问题中,企业自身认定的税额和税务局认定的税额差异较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关注的焦点。而引起这一现象的“罪魁祸首”往往就是税企双方对费用性质认定的不同,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认定争议。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企业对于交涉缺乏准备、相关认定材料准备不够充分、税务局人员专业性不足等种种原因会导致税企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差异较大,难以沟通。 铂略财务培训服务贸易付汇案例分析系列课程将为企业税务管理者梳理非居民案例争议焦点,从税企之间交涉环节与材料证明提供等角度入手,为企业剖析提供企业通过专业的观点和详实的资料准备更好的维护合法税收利益的思路。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各国) 流程: 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解析 案例一:会员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A公司是欧盟一家数据公司,其收集有各种各样的经济数据,实行会员制,为各会员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国内B公司申请成为A公司会员,可从A公司网站查询其所需的经济数据,每季度向A公司支付会费。A公司所有的数据收集行为均在国外进行,A公司在合同中写明:“B公司作为A公司会员期间,可以自由地、无限次地使用该网站数据,但没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不能转载网站的数据或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每季度的会费为15万美元。 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会员费是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而A公司认为他们提供的仅仅是会员服务而不是技术转让,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请问: 您认为税务局如此认定的依据是?

海关估价资料

情况说明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____________;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该批货物因价格偏低,而我司无法于五天内进一步提供价格资料,故经与海关磋商,同意按照以下价格估价征税。 G___: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USD__________/_______ G___: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USD__________/_______ G___: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USD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说明。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委托书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____________;船名:__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_;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我司现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报关,海关审价及保证金等相关事宜,我司愿意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特此说明。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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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法》 【标 签】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发文日期】2006-03-28 【实施时间】2006-05-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关税 注释: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2) 客体不同 海关估价和商业估价的关系 1、联系:商业估计是海关估价的基础,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 过程。 2、区别: (1) 主体不同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比 较 合理。 2、 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 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提 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x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 、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 如何理解海关估价: (1海关估价的概念: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 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价格 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 (2)海关估价的 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 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 依据:价格准则 (4)海关估价的 对象:主要是 有形的 进 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 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的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 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 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 (3) 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 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 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 (4) 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 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过高估价I.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复杂的估价程序 3.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二、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 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 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 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 口环节其他税费。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 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

最新2119-企业财务管理-海关估价实务

2119-企业财务管理-海关估价实务

进出口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与技巧 ●课程特色 ◇内容的实用性:讲授和分享海关估价实务操作及其技巧,对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讲解的实战性:以企业实际业务发生的重要案例来解析课程内容,以成功的经验解决学员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知识的系统性:把握国际贸易价格申报工作难点,让学员充分理解和掌握现行海关对进出货物进行估价的正确做法。 【时间地点】 2011年10月27-28日上海 【参加对象】财务经理、进出口部门经理、采购经理、物流经理、关务主管、报关员 【费用】¥2980元/人 (含授课费、资料费、证书费、午餐等) 【网址链接】《进出口海关估价实务操作与技巧》(Wang)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1. 对海关估价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具有一定的了解; 2. 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工作机制,通过对其估价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掌握谋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3. 充分理解海关现行《审价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规则,降低企业成本,便利通关。 ●讲师介绍 Mr.Leon Wang 现为海关总署-上海海关学院特聘讲师,曾在上海海关工作,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通关事务相关课程的教学与培训工作,同时为上海海关学院海关税收研究中心和报关研究中心专家组成员。 社会兼职:中国海关学会会员, 德国商会、法国商会海关事务高级培训师,关务顾问,上海纺织职工大学签约培训师;同时为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外商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事务的培训与咨询。 He has worked in Shanghai Customs with extensive hand-on experience and profound knowledge in customs matters. Now he is a certified instructor of customs affairs at Shanghai Customs College who subordinated to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C. He is also one of the experts of Center for Customs Tax Studies, Customs Clearance Research Center in SHCC and regular visits to custom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for research so as to acquire certain case operating experIEnces.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在华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际之间合作的不断深入,贸易形式的不断创新,跨国公司以转移定价为主的价格策略造成了各国海关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国际之间公平竞争的规则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一)转移定价的动机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 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 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 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 (二)转移定价的方式 1、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转移定价 在国内目前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 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子公司的产品成 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 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提供转移定价

海关估价复习重点

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 (1 )海关估价的概念:进岀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 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 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的。 海关估价和商业估价的关系 1、联系:商业估计是海关估价的基础, 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 2、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 (2)客体不同。 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 (3)目的不同。 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4)标准不同。 商业估价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 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 1、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比较合理。 2、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3、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提供依据。 海关估价的作用X 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 1.过高估价I.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 II.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 2.复杂的估价程序 3.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 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 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 低估岀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 (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 )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低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3、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使进口商获得下一时期内更多的进口额度,因为分配进口额度一般是根据基础进口量分配的。 4、对国家物价管理的影响 可能会破坏国家对某种产品价格的管理 5、对补贴或倾销的影响 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对接受岀口补贴的货物或倾销货物的低价产生“抬高”作用,隐瞒货物实际价格,从而逃避海关监管,逃漏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 高估岀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 一方面会增加出口关税收入,同时也可能造成骗取出口退税。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 可能是把以前逃漏的外汇或更多的外汇入国内。热钱流入。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 国外进口商多付货款,则可能得到出口商国内的公司的股票作为补偿,能起到方便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的作用。 4、对外贸管理的影响 (2)海关估价的目的 (3)海关估价的依据 (4)海关估价的对象 (5)海关估价的主体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价格准则 主要是有形的进口货物 买卖双方和海关

海关新《审价办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2006〕148号 2006-3-29主送机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署内抄送机关:署领导,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 署外抄送机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见下) 主题词:进出口完税价格审定办法令 分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公报编辑室。 本署:署领导(9),署内各部门、各在京直属海关单位,存档(3)。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6年3月29日印出 校对:王嘉录入员:文姝 (共印20份) 报送机关:海关总署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旨在说明《审价办法》规范的社会行为关系,它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法律规范。本条是对原《审价办法》第一条的修改条款。 一、修订内容 原《审价办法》第一条在规定本法的法律渊源时,除了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外,还规定了“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修订时,明确了本法的法律渊源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做出上述修改是为了强调进出口货物审价是纳税义务人根据海关审价的法律要求如实申报,海关根据审价的法律要求准确做出审价行政行为。除了上位法中另有规定的外,本办法不应受其他部门规定影响。上述修改体现了海关执法的严肃性。 二、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进出口货物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计算得出的海关计税价格,它是海关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基。除个别商品外,目前我国海关税收征管使用的主要为从价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为基础,确定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缴纳的税款。在从价税管理体系下,确定税收的金额应取决于价格和税率两项指标。审定完税价格就是海关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确定进出口货物海关计税价格的过程。因此,确定完税价格的法律规范和判定标准直接影响着我国海关的税收征收数量,对于海关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海关对于完税价格审定的法律依据分别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两部法律法规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包含了三层含义:(一)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法律赋予海关的神圣职责。海关应根据法律确定的标准审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构成,并依法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二)完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成交价格是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最基本的估价方法,关于何为成交价格、如何审定成交价格的详细内容,本办法第二章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三)如果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或者因某些原因导致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将使用其他方法估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海关估价工作的法律框架,为统一全国海关的估价执法,平衡海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奠定了基础。 三、海关审价法律框架 我国海关的估价法律体系建设不但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受到了国际义务的制约。我国目前已经成为WTO成员国,作为WTO成员国,其中一项关键义务就是要完整地采纳WTO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其中《WTO估价协定》是WTO一揽子法律体系中规范各成员国海关估价工作的国际公约。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海关估价部分,中国承诺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并承诺(一)停止使用并将不再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估价手段;(二)海关估价结果将是明确的和可预见的;(三)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四)为进口商提供申述的权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 2017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关单规范》于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废止。 被废止的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于2016年的3月24日,内容同样是对《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的《报关单规范》自当年3月30日起执行。 回想201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之时,可谓当年海关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为四点: 一是此事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影响到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二是修订的《报关单规范》是对过去多年零星见诸海关若干业务领域、不同层级文件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要求的总结和梳理; 三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确认增强了海关监管的力度,对企业的守法经营和风险应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随着新《报关单规范》的执行,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也做出重大修改。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份公告,执行不满一年即被废止,实属罕见。要知道,当时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的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3年第30号公告,也就是说,在此之

前的《报关单规范》是在执行了3-8年不等的时间后,才被新的规范所代替,而2016年第20号公告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具体的修订内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严肃性就更令人生疑了。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令人遗憾的是,从2017年第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修订之中,我们却发现,尽管确实有一些修订是因为新要求所导致,但是,更为突出的变化却是由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不够严谨,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再次做出修订。 关于不够严谨这一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是2016年第20号公告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也是报关单格式修改的最主要原因,其重要性无需赘言。但是,正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从一出台就伴随着众多的质疑和不解。我们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观察》系列文章中列举了在这一项目上的种种问题,指出当时的规定“既不利于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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