粒子植入病房建设标准

粒子植入病房建设标准

引言

本标准旨在规范粒子植入病房的建设,确保其功能完善、设施设备齐全、建筑结构合理、环保与安全可靠,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病房功能

粒子植入病房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提供粒子植入手术治疗服务;

b) 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

c) 具备专业医护人员;

d) 提供患者术后康复服务;

e) 提供家属休息及会客区域。

设施设备

粒子植入病房应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a) 手术室:包括手术台、手术器械、麻醉机、监护仪等;

b) 病房:包括床位、床头柜、病号服、被子等;

c) 康复设备:如物理治疗仪等;

d) 医疗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

e) 清洁及消毒设备:如消毒柜、洗衣机等。

建筑结构

粒子植入病房的建筑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布局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b) 采光良好,通风顺畅;

c) 建筑材质环保耐用,符合防火规范;

d) 病房私密性好,具备良好的隔音效果。

环保与安全

粒子植入病房应符合以下环保与安全要求:

a) 环保节能,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节能技术;

b) 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相关规定,防止交叉污染;

c) 消防设施完善,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设计及施工

粒子植入病房的设计及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a) 符合医疗流程,方便患者就诊和治疗;

b) 遵循无障碍设计原则,方便患者进出和活动;

c) 选用经验丰富的设计和施工团队,保证工程质量。

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4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 15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 CT、MRI 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 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一类及以上) 、《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 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象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 2 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 5 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应当有 5 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者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放 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备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能力。

粒子植入护理常规

粒子植入护理常规 【概念】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肿瘤是指通过影像引导技术(超声、CT、MRI)将放射性核素植入肿瘤靶体内或肿瘤周围,通过放射性核素持续释放放射线对肿瘤细胞进行杀伤,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护理评估】 1.一般情况:神志、生命体征、饮食、睡眠、大小便、心理状态、自理能力、家族史、用药史、过敏史等。 2.专科情况:穿刺点有无渗血;有无胸闷、气促、呼吸困难、发热等症状。 3.患者评估: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知,对有关粒子植入知识的了解及掌握程度。 4.心理社会评估:有无紧张、焦虑、抑郁、易激惹、恐惧等心理异常及其职业、付费方式、陪护成员等社会支持情况。 【常见护理问题】 1.恐惧、焦虑:与疾病所带来的痛苦、未曾经历过粒子植入手术和对治疗知识的缺乏有关。 2.有营养失调的危险:与患者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疾病的长期消耗有关。 3.有自杀的危险:与疾病的性质和患者家庭的经济水平有关。 4.知识缺乏:与患者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有关。 5.有体液失衡的危险:与疾病程度和患者手术后的反应有关。

6.有个人尊严受损的危险:与疾病的长期消耗和药物的副反应有关。 7.睡眠形态紊乱:与环境改变、患者的睡眠习惯和心态有关。 【护理措施】 (一)体位 1.一般患者舒适体位。 2.采用硬膜外麻醉或全身麻醉患者,体位摆放遵医嘱执行。 (二)病情观察 1. 穿刺部位有无渗血、淤血、红肿现象,保持敷料清洁干燥。 2.观察患者有无咳嗽、咯血、发热、胸痛、胸闷、呼吸困难现象,及时通知医生。 3.备好急救物品和药品,防止大量咯血,引起窒息。 4.患者如有粒子咳出,立即装入铅瓶,交核医学科处理,连续观察并记录痰液性状72小时。 (三)饮食护理:粒子植入一般在局麻下进行,植入后饮食不需控制,但患者如果有糖尿病,并出现腹痛,可暂时禁食或进食温热、易消化、无糖半流质饮食。 (四)用药观察与护理 1.造影剂:造影剂过敏可分为急性过敏和迟发性过敏,患者可出现恶心、热感、呕吐、发痒、荨麻疹、面色潮红、血管性疼痛、声音嘶哑、胸痛、腹痛、心悸等,应建立有效静脉输液通道,备好急救药品和物品。 2.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患者可出现暂时性高血压,低血压、心动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附件15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超声、CT、MRI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空腔脏器粒子支架置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该技术相关专业的诊疗科目,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超声、CT、MRI、内镜等)和放射粒子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及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操作场地及无菌操作条件。 2。全部影像引导技术设备(超声、CT、MRI、DSA)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认真落实。 (六)有至少2名具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2。有5年以上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应当有5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备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能力。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相关专业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熟练掌握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相关条件的放射物

最新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最新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规定 1.医院应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2.医院应有专业的医疗技术和管理人员,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3.医院应有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4.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估,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六.环境卫生 1.医院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2.医院应有专业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3.医院应有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4.医院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评估,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七.其他要求 1.医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医院应定期进行各类应急演练,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3.医院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4.医院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 本文列出了医疗机构内各种设备和房屋建筑面积的指标。其中,设备包括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整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体外震波碎石机室、直线加速器、核医学(含ECT)、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钴60治疗机。房屋建筑面积的指标如下: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310平方米 整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300平方米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60平方米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310平方米 血液透析室(10床):400平方米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平方米 洁净病房(4床):300平方米 直线加速器:470平方米 核医学(含ECT):600平方米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230平方米 钴60治疗机:710平方米 此外,还列出了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制剂室、高压氧舱的面积指标,分别为: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平方米 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面积为170平方米 高压氧舱:小型(1-2人)为400平方米,中型(8-12人)为600平方米,大型(19-20人)为合计4530平方米。 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制度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标准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XX)187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XX)193号)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是指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本制度所涵盖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经皮影像(B超、CT、MRI 等)引导下放射性粒子植入;经内镜(包括腹腔镜、胸腔镜、自然管道内镜等)放射性粒子植入;手术直视下放射性粒子植入。 二、医师经过本院医疗质量与平安管理委员会授权前方具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资质,开展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肿瘤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未经授权的医师禁止开展此项治疗技术。 三、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的医师应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一)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治疗计划,必要时请放疗科会诊、指导。 1、市南院区、XX院区治疗方案由核医学科制定。核医学科制定TPS 方案后交由植入医师签字确认,并依据较方案粒子数上浮20% 的原那么准备放射性粒子。 2、XX院区治疗方案由核医学科或介入医学中心制定。

(二)科室使用放射性粒子前必须填写《XX附院放射性粒子应用申请审批表》,完善相关签字后提交至核医学科,由核医学科审核后发放放射性粒子。 1、《XX附院放射性粒子应用申请审批表》必须经本科室主任签字同意。 2、单次手术放射性粒子用量低于或等于50粒,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1名专家签字同意。 3、单次手术放射性粒子用量51-80粒,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2名专家(其中一名为非本科室专家)签字同意。 4、单次手术放射性粒子用量大于80粒,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2名专家(其中一名为非本科室专家)及医务部(院区业务部)签字同意。 5、病灶最大直径超过6cm,须经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2名专家(其中一名为非本科室专家)及医务部(院区业务部)签字同意。 6、同一患者放射性粒子植入次数到达或超过3次时,需由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工作专家组3名专家(其中一名为非本科室专家)签字同意。 四、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考前须知、替代方案、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 并由使用科室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实施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的操作间必须具备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 急救设备和药品,全部技术操作均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

造血干细胞移植病房建设与配置标准

造血干细胞移植病房建设与配置标准 1.建筑设计 (1)移植病房建设应按现代化医院病房的标准建设。 (2)病房配备有完善的人性化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洗浴室、电视、电话等,以便病人能够得到舒适的治疗环境。 (3)病房应该和医院的其他产科、妇科、小儿科等科室之间保持良好的联系,便于病人进行特殊照护、家庭和社区治疗等。 (4)病房应该接受监视和跟踪化验,并设有紧急呼叫系统,如自动门、视频监控等,以便随时提供必要的急救和护理。 (5)病房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进行清洁和消毒,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2.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1)病房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包括便携式心电监护仪、痰液吸引器、物理治疗仪器、口鼻吸氧机以及等等。 (2)配备临床检验设备,包括流式细胞术分离器、血象仪器、干细胞培养系统、干细胞培养基、干细胞冷冻保存设备等。 (3)病房应该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进行紧急转运和监测,并配置专业医生和护士人员。 (4)病房应该提供氧气、抗感染、免疫调节、止痛、降温、预防血栓等治疗措施,以保证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3.护理人员配置标准 (1)病房应配备专业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医生应持有相关岗位资格证书,有较强的诊断及治疗能力。 (2)护士应持有国家承认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有良好的护理技能,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护理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护理。 (3)护理人员应持续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以保证患者的护理水平。 (4)病房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护理人员,以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

以上是造血干细胞移植病房建设与配置标准简略版。针对具体情况,还有更多的规定,请相关医院进行参考。

重症监护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重症监护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重症监护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一、引言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重症监护病房的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变得越发重要。重症监护病房是医院中最关键的部门之一,负责治疗重症患者,提供高度的监测和护理服务。其建设和设备配置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以确保患者在此接受到最优质的医疗护理。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重症监护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的标准,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标准 1. 病房面积 重症监护病房的面积应该足够宽敞,能够容纳各种重要设备和医护人员的工作空间。根据相关标准,病房的最佳面积应该在30-50平方米之间,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2. 病床配置 重症监护病房的病床配置应该考虑到不同类型患者的需求。标准要求每个病床都应该配备高级监护设备和呼吸支持设备,以应对各种急救和治疗需求。每个病床的布局应该合理,方便医护人员进行观察和护

理。 3. 消毒和清洁设施 由于重症监护病房的患者通常免疫力较低,因此病房内的清洁和消毒 设施至关重要。标准要求病房内应该设有专门的消毒设备和清洁用品,并确保定期消毒和清洁工作的进行,以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4. 其他配套设施 除了上述要点外,重症监护病房的建设标准还涵盖了氧气供应、医疗 废物处理、紧急通道设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病房能够在各种紧急 情况下保持正常运作。 三、重症监护病房设备配置标准 1. 监护设备 重症监护病房的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各种监护设备,如心电图监测仪、 血压监测仪、脉搏氧饱和度监测仪等。这些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患者的 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 2. 呼吸支持设备 重症监护病房应该配备一系列呼吸支持设备,包括呼吸机、氧气供应 系统等。这些设备能够及时支持患者的呼吸功能,是重症监护病房不 可或缺的设备之一。

成都平安医院125I粒子植入项目

成都平安医院125I粒子植入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措施 一、主要环境影响 职业人员所受照射的年剂量最大值为1.737mSv,小于5.0mSv年剂量约束值;公众所受照射的年剂量最大为7.43×10-5mSv,与项目区域γ辐射剂量率背景值接近,小于 0.1mSv的年剂量约束值。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措施 1、辐射屏蔽措施 根据成都平安医院提供的资料,医院粒子植入CT室、储源和消毒室、病人专用病房所采取的实体防护设施,具体情况见表10-2。 表10-2 本项目所涉及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表 名称使用功能辐射防护设计 125I粒子储存吸附有 125I的银棒125I粒子是由长4.5 mm,由直径0.8 mm钛管制成,其内装有一枚长3 mm、吸附125I的银棒。 保险柜暂存125I粒子5cm 厚不锈钢保险柜 粒子植入CT 室开展125I粒子植入 手术 四周墙体采用240mm实心砖墙,屋顶采用240mm实心 砖墙;屏蔽门为3mm的铅外包不锈钢结构,厚度40mm; 屏蔽窗为3.6铅当量的铅玻璃,厚度18mm。医生配套佩戴 铅衣、铅手套和铅眼镜。如有废125I粒子则用长柄钳夹起放 入1cm厚的铅罐中。 病人专用病房粒子植入专用病 房 四周墙体采用240mm实心砖墙,屋顶采用240mm实心 砖墙。病人在专用病房或出院后,如有废125I粒子则用长柄 钳夹起放入1cm厚的铅罐中。 125I 籽源装枪手套箱125I粒子装枪手套箱前面板为铅玻璃,进行操作时医师穿戴铅 衣、铅眼镜等防护用具,使用长柄夹具进行装枪。 储源与消毒室存放125I粒子、消 毒植入枪 四周墙体采用240mm实心砖墙,屋顶采用240mm实心 砖墙;屏蔽门采用防盗门;储源柜为5cm厚不锈钢储源保 险箱。如有废125I粒子则用长柄钳夹起放入1cm厚铅罐中。 2、辐射防治措施 (1)125I粒子人流、物流分析 外购的125I粒子由供应商送至医院医疗综合楼1层的储源与消毒室,应由医院放射工作人员与送货人员办理验收,在摄像头下“点对点”交接,同时记录药品规格、批次、

中国卒中中心标准

中国卒中中心标准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草案) 二○一五年五月 目录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3) 一、卒中防治中心 (3) (一)基本条件 (3) (二)组织管理 (3) (三)建设要求 (4) (四)服务要求 (5) 二、高级卒中中心 (6) (一)基本条件 (7) (二)组织管理 (8) (三)建设要求 (8) (四)服务要求 (9) 三、国家示范卒中中心 (10) (一)基本条件 (10) (二)组织管理 (11) (三)建设要求 (12) (四)服务要求 (12) 附录:中国卒中中心流程认证及质控考核指标 (14)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脑血管病临床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对脑血管病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拟定了《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卒中中心设臵分为“卒中防治中心”,“高级卒中中心”和“国家示范卒中中心”三级。各级卒中中心参照本标准建设和管理。

一、卒中防治中心 “卒中防治中心”是能为卒中患者提供基本的、标准化的诊疗服务,具备必要的卒中专业人员、基本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和卒中救治流程的医疗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二级及以上医院资格。 2.设臵神经内科(和/或神经外科,急诊科)开设床位30张以上。 3.从事卒中诊疗的各级各类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质、大型仪器上岗资质等执业许可资格。 4.具备满足重症卒中患者救治标准的重症监护病房。 5.具有卒中早期康复治疗的康复科(或专业)。 (二)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主任,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卒中中心副主任兼任),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明确。 2.成立以神经内、外科医师为主体,卒中诊疗相关专业骨干医师为依托的救治小组。 3.建立健全保证卒中救治质量和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依据国家卒中诊治规范及指南,制定各类卒中病种的救治预案,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卒中相关信息的登记与上报。建立落实定期考核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持续改进措施。 5.设臵由专人负责的卒中随访、健康宣教、继续教育及科研等岗位。 (三)建设要求 1.医院布局合理,开辟卒中急救绿色通道、卒中宣传专栏和明显提示标识,配备满足卒中患者救治需求的设备、设施。 2. 急诊应设立脑血管病专病急诊室。成立包括急诊医师、神经科医师和介入、检验及影像科医师等在内的卒中急救小组,能够24小时/7天在岗服务。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建设标准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建设标准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放射治疗已经成为了治疗癌症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放疗中心作为提供放射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从建设标准的角度,探讨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建设。 一、建设规划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建设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到医院的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首先,应该确定放疗中心的建设位置和面积。建议放疗中心应该建在医院的中心位置,方便患者就医。同时,放疗中心的面积应该根据医院的规模和放疗服务的需求来确定。一般来说,放疗中心的面积应该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建筑设计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筑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到放射治疗的特殊性质,如防辐射、防护等。建议放疗中心应该采用单独建筑的形式,与医院其他部门相互独立。建筑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舒适性和安全性,如病房的大小、通风、采光等。 三、设备配置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设备配置应该充分考虑到放射治疗的需求。建议放疗中心应该配备先进的放射治疗设备,如直线加速器、放射性同位素治疗设备等。同时,放疗中心应该配备完善的辐射防护设备,如辐射防护门、辐射防护窗等。此外,放疗中心还应该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如心电监护仪、呼吸机、止痛药等。 四、人员配置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人员配置应该充分考虑到放射治疗的特殊性质。建议放疗中心应该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如放射治疗医师、放射治疗技师、辐射防护专家等。同时,放疗中心还应该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如放射治疗护士、病房护士等。此外,放疗中心还应该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如放疗中心主任、放疗中心副主任等。 五、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管理制度应该充分考虑到放射治疗的特殊性质。建议放疗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放射治疗操作规程、辐射防护管理制度等。同时,放疗中心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制度、放射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 六、安全保障 医疗机构放疗中心的安全保障应该充分考虑到放射治疗的特殊性质。建议放疗中心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如放射治疗安全管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21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4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9 第六章医疗设备12 第七章相关指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

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 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 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完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 标准 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 总设计要点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 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 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 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 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 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 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 急诊部要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停靠,并与门诊部、医技部联系方便,也可考虑与门诊部组成一体。 医技部、工娱疗室设计要点 医技楼与门诊、急诊及住院部之间应设有便捷的交通联系通道,方便各部分病人使用。医技楼内应考虑设置医护人员工作区域,与病人活动区域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 工娱疗室设置位置应最大限度方便住院病人到达,并应与门诊部、急诊部及医技部的其他功能适当分隔,可考虑与住院部组合为一体。参考方案按每床1~1.5平方米设置工娱疗室的净使用面积。 住院部设计要点 护理单元按设置40张病床考虑。护理单元内设置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该区域应与病人活动区域设置必要、可靠的隔离措施。护理单元内的病房以每间4~6张床为主,附以少量单床间。参考方案中将单人间病床数控制在护理单元总床位数的10%以内。 各护理单元内宜设置兴奋室一间,供急性发病病人住院使用,其墙面、地面等部位均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理单元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病人餐厅及活动室。参考方案按每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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