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高危儿管理方案

【010】高危儿管理方案
【010】高危儿管理方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高危儿童专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辖区各医疗助产机构:

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高危儿童专案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高危儿童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我县高危儿童的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高危儿童专案管理方案(试行)》

2、***高危儿转诊存根、通知单、反馈单

3、***高危儿转接诊登记本

4、***高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

5、***高危儿专案管理登记册

6、***高危儿信息报送表

7、***高危儿管理理质量督导、考核表

8、***高危儿筛查管理流程

***卫生计生局

2018年8月18日

附件1:

***高危儿童专案管理方案(试行)为促进我县儿童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婴幼儿生长发育质量,加强高危儿童的管理,特制定我县高危儿童专案管理方案。

一、目的:制定本方案是为了提高对高危儿童的发现率、及时管理率、转归率,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进一步降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方案监督管理。

(二)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及业务指导。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为高危儿筛查机构。

(四)***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为***高危儿的定点转诊和治疗医院。

各类机构主要职责。

1、县级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开设高危儿专科门诊,由经过专业培训的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座诊,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儿,做好接诊及登记工作。

(3)对转诊高危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提出干预指导意见。填写“高危儿诊疗反馈单”报送长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备案。

(4)有条件的单位应成立高危儿早期综合干预训练中心,开展高危儿脑损伤早期诊断、早期及综合康复治疗和定期随访。

(5)在日常门诊中开展高危儿筛查工作。

2、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1)负责县、乡级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定期召开辖区妇幼卫生例会,通报高危儿管理和上级医院的反馈及转诊等情况。

(3)定期开展辖区高危儿筛查工作专项督导检查。

(4)开设高危儿门诊,由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座诊,做好相关管理及登记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群体对高危儿存在脑损伤潜在危险和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相关知识宣传。

3、各级助产机构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职责:

(1)不断提高对危重新生儿的抢救及治疗水平。

(2)开展群体健康教育宣传。告知高危儿家长今后可能发生的发育及行为障碍、家庭监护知识、出院后到辖区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建卡,进行高危儿筛查和专案管理。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职责:

(1)加强高危儿保健知识宣传,告知家长高危儿管理重要性及保健管理程序。

(2)妇幼保健医生及时将辖区内高危产妇(含流动人口)信息反馈给儿保医生,做好妇、儿保基础资料衔接和产后访视工作。

(3)对辖区内出生的新生儿在1月内应进行高危儿初筛工作,发现高危儿及时登记、转诊,对高危儿和正常管理2次及以上生长发育仍不正常的高危儿及时做好转诊工作。

(4)按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居住的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及追踪随访工作。

三、高危儿童的筛查和业务管理:

1、高危儿范围:

孕期高危因素:有脑瘫家族史、家族遗传病史;孕期中度、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舒张压≥100mmHg);孕期子痫、外伤、晕厥;孕期感染:发热(孕3月内体温38度以上持续3天)、腹泻、病毒性感染及其他;本次妊娠有先兆流产、保胎治疗,母婴血型不合;自然流产≥3次;妊娠次数≥4次;孕期疾病:高血压、肝炎、肝内胆汁淤积症、糖尿病,中、重度贫血及出血性疾病,甲状腺肿大、心脏病,癫痫,肾炎、结缔组织病,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孕妇接触有害理化因素:腹部放射线、有毒化学物品、高压线、造纸厂、水污染及其他;孕妇使用药物:对胎儿有毒性的药物(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红霉素、氯霉素、磺胺类抗生素、激素、抗过敏药、镇静安定药、解热镇痛药、维

生素类药、抗滴虫药、麻醉剂)孕妇智力低下、发育畸形;孕妇有既往围产期死胎、死产史。

产时高危因素:早产:孕期<37周;过期产:孕期>42周;低出生体重:<2500克;高出生体重:≥4000克;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胎盘早剥、胎位不正(脚先露、臀先露、枕横位)、胎膜羊水早破(胎膜破裂发生在临产前);脐带绕颈、打结、细小;胎盘老化、钙化、梗塞;羊水过多、过少、Ⅱ、Ⅲ污染(Ⅱ度:羊水污染呈深绿色较稠,混浊;Ⅲ度:羊水呈黄绿色,黄棕色,粘稠);窒息:出生时窒息时间≥5分钟,或五分钟Apgar评分≤5分,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病理性黄疸:被诊断为核黄疸,或黄疸出现时间<24小时,或黄疸持续时间≥2周(母乳性黄疸除外);时间>1个月, 如果是母乳性黄疸,可排除);新生儿期出现颅内出血;新生儿期出现感染发热和抽搐,或者发热持续2天以上;新生儿期出现持续低血糖:新生儿不进食时间≥12小时;新生儿期出现青紫、呼吸差、吸吮差、反应差;多胎;新生儿筛查异常。

儿童发育过程中的早期异常表现:

频繁用力、打挺、或全身松软、无力、姿势异常;

换尿布时,大腿难以向外侧分开、手脚经常伸直;

双拳紧握,难以掰开,怕洗澡,动作单调刻板;

满月后头后仰明显,双腿分开角度太大或太小;

3月后不能竖头,无站立表示;

4月仍拇指内收,手不张开,笑不出声;

5月后,不会伸手抓物,俯卧前臂不能支撑身体;

6月不能翻身,动作僵硬,扶站尖足,双手不换物;

7月不能无意识发ba、ma音,无目光交流,呼名没反

8月坐不稳,表情淡漠;

9月爬行意识差,无手支撑爬,无模仿动作;

1岁不能扶站扶走,无指认等;

易惊、睡眠不安、易烦躁或嗜睡。

只要满足以上其中任何一项则视为高危儿。

2、高危儿的筛查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工作,提高系统管理率,在新生儿访视及健康管理期间按照高危儿的诊断标准,对发现的高危儿童,及时登记并专案管理。

四、高危儿管理及干预措施

1、各基层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2名专(兼)职的医护人员担任儿童健康体检、保健宣传和管理工作。

2、提高高危儿的专案管理质量: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高危儿专案管理方法及标准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科学的家庭指导。提高正确诊断率、治疗率、家庭指导率、专案管理率,高危儿管理率达100%。

(1)具体管理要求:每个高危儿都应填写专案登记表,记录每一次的检查情况。原则上高危儿6个月以内每月检查一次,7-12个月每2个月检查一次,1-2岁间每季度检查一次,2-3岁每半年检查一次,根据随访结果做好结案工作。特殊病例应遵医嘱执行。各级筛查机构均应做好接诊、转诊和必要的会诊工作,真正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管理、早见效。

早产、双胎儿体重在2.5㎏以上的,高龄孕妇及社会因素剖宫产的正常新生儿(阿氏评分10分)、母亲孕期有妊娠高血压但孩子出生后(阿氏评分10分)且各种情况都正常的,按正常体检时间进行随访,如6-12月龄检查一切正常即可结案。

以前没有高危因素的儿童,一旦发现有异常,应及时列入专案管理,并按要求进行随访,直至转归。

(2)转归:在随访中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可在8月龄检查后结案;低体重儿如无其它特殊情况,只要体重评价达到中偏下两次就可结案;如儿童仍为异常,应随访直至转归。

4、高危儿信息的报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辖区高危儿管理登记册,掌握当地高危儿数量、病种等方面动态变化情况。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门诊、住院收治的患儿中,应按照方案进行高危儿的筛查,进行专案登记,每周一次将信息报县保健院保健部(邮箱100920506@https://www.360docs.net/doc/6d3956815.html,)。县保健院保健部及时将患儿信息转到患儿居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处,以加强高危儿的上下联动管理。

5、双向转诊:高危儿经规范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应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进一步诊治,同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转诊时要填写转诊单由高危儿家长交到接诊单位,接诊单位在患儿出院时将反馈单交家长带回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处,以便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高危儿管理工作考核:高危儿管理是儿童保健工作的重

中之重,每半年对高危儿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附件7),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的成绩。

附件2:

***高危儿转诊存根联

***高危儿转诊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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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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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

镇乡(社区)村(街道)组(门牌号)母亲姓名:父亲姓名:联系电话:

首诊记录

体格发育测定:体重公斤身长厘米坐高厘米头围厘米胸围厘米

主要症状及体征:

实验室检查:

高危儿分类:

指导及防治意见:

医生签名:

年月日

高危儿分类:1、早产儿;2、低出生体重儿;3、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

4、生长发育监测曲线连续两次平坦或向下倾斜;

5、中度以上肥胖;

6、中度以上贫血;

7、活动期佝偻病;

8、先天性心脏病;

9、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10、苯丙酮尿症;11、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12、HIV阳性孕妇所生儿童;13、梅毒孕妇所生儿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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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高危儿专案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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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高危儿管理质量督导、考核表

督导、考核方法:每个医疗单位抽查5名高危儿童,检查专册登记、追踪随访、信息上传、规范管理的情况,高危儿童信息及时上传情况,共计100分,80分为合格;高危孕妇儿童及时上传情况现场查看上传记录,无上传记录和上传信息不完整(缺地址、电话)视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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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考核结论及存在的问题、工作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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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高危儿筛查管理方案

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实施方案 高危儿是指在出生前、产时及出生后存在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的各种危险因素(包括生物、社会及环境危险因素),或在常规儿童保健检查时发现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正常轨迹(如某个能区的发育落后)的特殊儿童。大量研究结果表明高危儿各种发育障碍如脑瘫、学习困难、视听障碍等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儿童。为降低高危儿的伤残发生率或减轻伤残程度,改善预后,提高存活高危儿的生命质量。依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徐州市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实施方案》 一、要高度重视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将高危儿筛查与管理纳入妇幼卫生年度工作指标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将高危儿筛查与管理纳入妇幼卫生年度工作指标及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推进辖区内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进程。 二、建立健全高危儿筛查与管理网络,做到广覆盖,早筛查。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辖区内高危儿筛查网络,各妇幼保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工作。各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开展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具体涉及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儿童康复科等学科。 (二)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及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

高危儿干预专科门诊,按照《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常规》(见附件三)、《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附件六),开展辖区内相应类别的高危新生儿、发育偏移儿童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规范开展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 各相关人员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同时,要按照《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各级人员职责》(见附件五)《高危儿筛查及转诊流程》(见附件四)、《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见附件六)要求履行职责,开展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工作。 四、要成立高危儿筛查质量及安全管理小组,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协调开展辖区内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 各地要依托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成立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及康复科人员构成的高危儿筛查质量及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及相关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工作。 五、强化高危儿早期筛查及早期干预的知识宣传,提升服务对象对高危儿相关知识的知晓率。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同时,要加强高危孕产妇、高危儿潜在风险及早期干预的知识宣传,提升服务对象的保健意识、以及接受高危儿筛查筛查及管理的依从性。力求做到对每一个高危儿都能够的做到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切实提升高危儿的生命质量,减少脑瘫和智力低下的发生。

高危儿干预方案( 修改版)2014.3.28

房县高危儿筛查与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房县“十二五”妇女儿童保健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房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保健工作发展,通过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及时发现高危儿,落实逐级转诊,动态管理、有效干预、保障儿童健康,提高婴幼儿生长发育质量,达到降低婴儿死亡率。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筛查高危儿(含高危胎儿、新生儿),加强健康教育、喂养指导、早期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和药物治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随访、干预和健康管理,提高管理率、治疗率、转归率,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二、干预对象 (一) 高危胎儿 1、高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35岁。低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 16岁。 2、孕母有异常孕产史: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2次、早产史≥2次或早期新生儿死亡史、死产史、难产史。 3、孕期合并内科疾病或并发症:高血压、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贫血、慢性肾炎。 4、妊娠合并性病:淋病、梅毒、艾滋病、尖锐湿疣。

5、有致畸因素:孕妇及家属有遗传病史、妊娠早期接触可疑致畸药物、孕早期接触物理化学因素及病毒感染等。 (二) 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克)。 2、双胎或多胎。 3、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4、高胆红素血症。 5、新生儿低血糖。 6、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7、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疾病。 8、母亲有患有残疾(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营养能力者等。 9、新生儿疾病筛查异常者。 (三) 高危婴幼儿 1、中重度营养不良。 2、中度以上贫血。 3、活动期佝偻病。 4、肥胖。 (四) 心理行为发育异常 1、一般心理行为发育问题:不适当的吸允行为、吸指(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 准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12月12日,建设部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讲话中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批示。曾培炎副总理在批示中指出,建设工程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用户利益。元旦春节之前,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进行一次专

项检查,排除各种隐患,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汪光焘强调指出,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认真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法制建设、狠抓基础工作、深化安全整治、强化安全监管,扎扎实实地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 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加强了建设工程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年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一定成效。施工作业和生产环境的安全、卫生、文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2003年1至10月,全国建筑施工发生事故1001起,死亡1174人,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6.42,与往年相比,虽然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略有下降,但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落实《条例》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高危儿干预方案( 修改版).3.28doc资料

高危儿干预方案(修改版)2014.3.28

房县高危儿筛查与管理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房县“十二五”妇女儿童保健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房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儿童保健工作发展,通过对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实施,及 时发现高危儿,落实逐级转诊,动态管理、有效干预、保障儿童健康,提高婴幼儿生长发育质量,达到降低婴儿死亡率。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筛查高危儿(含高危胎儿、新生儿),加强健康教育、喂养指导、早期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和药物治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随访、干预和健康管理,提高管理率、治疗率、转归率,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二、干预对象 (一) 高危胎儿 1、高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 35岁。低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 16岁。 2、孕母有异常孕产史: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2次、早产史≥2次或早期新生儿死亡史、死产史、难产史。 3、孕期合并内科疾病或并发症:高血压、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贫血、慢性肾炎。 4、妊娠合并性病:淋病、梅毒、艾滋病、尖锐湿疣。

5、有致畸因素:孕妇及家属有遗传病史、妊娠早期接触可疑致畸药物、孕早期接触物理化学因素及病毒感染等。 (二) 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克)。 2、双胎或多胎。 3、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4、高胆红素血症。 5、新生儿低血糖。 6、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7、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疾病。 8、母亲有患有残疾(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营养能力者等。 9、新生儿疾病筛查异常者。 (三) 高危婴幼儿 1、中重度营养不良。 2、中度以上贫血。 3、活动期佝偻病。 4、肥胖。 (四) 心理行为发育异常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高危儿筛查管理方案;

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实施方案高危儿是指在出生前、产时及出生后存在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的各种危险因素(包括生物、社会及环境危险因素),或在常规儿童保健检查时发现心理行为发育偏离正常轨迹(如某个能区的发育落后)的特殊儿童。大量研究结果表明高危儿各种发育障碍如脑瘫、学习困难、视听障碍等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儿童。为降低高危儿的伤残发生率或减轻伤残程度,改 责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工作。各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开展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具体涉及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儿童康复科等学科。 (二)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及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高危儿干预专科门诊,按照《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常规》(见附件三)、《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附

件六),开展辖区内相应类别的高危新生儿、发育偏移儿童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职责,规范开展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 各相关人员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同时,要按照《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各级人员职责》(见附件五)《高危儿筛查及转诊流程》(见附件四)、《高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见 依从性。力求做到对每一个高危儿都能够的做到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切实提升高危儿的生命质量,减少脑瘫和智力低下的发生。 四、高危儿筛查与管理工作要求 高危新生儿漏筛率≤5%;高危新生儿转诊率≥95%;高危新生儿规范管理率≥80%。

附件一、市级高危儿筛查质量及安全管理小组及工作制度 二、高危儿筛查工作制度 三、高危儿筛查及管理常规 四、高危儿筛查及转诊流程 组 成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新生儿科、产科、康复科)徐州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科、康复科、儿童保健科、营养科)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新生儿科、产科) 徐州市中心医院(新生儿科、产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高危儿追踪管理制度

高危儿追踪管理制度 一、对所有高危儿专册登记存档,并进行定期追访,记录诊断和干预结果。对曾在新生儿期进行急救的高危儿可以增加随访次数。 二、随访中给予全面体检、神经行为发育检查等。 三、对高危儿常规指导视听训练,触觉刺激(游泳、抚触),四肢操等早期家庭干预措施。针对随访婴儿利用耳声发射方法进行听力筛查,凡3次听力筛查异常者转上级医院,以确保出生后6个月内对听力筛查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对言语智能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四、1岁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健康训练指导。 五、做好高危儿保健的健康宣教工作,指导喂养、护理及防病知识,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提高家庭自我监测能力。 六、如随访中发现有生长发育迟缓、智能发育迟缓、脑瘫言语障碍问题应及时经行干预治疗,对于不能治疗的患者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七、高危儿管理程序 筛查→登记→管理→结案

附:高危(体弱)儿童管理对象: (一)高危胎儿:(孕期高危因素) 1、有脑瘫家族史、家族遗传、代谢病史。 2、高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35岁。低龄产妇:分娩时母亲年龄<16岁。 3、孕期子痫、外伤、晕厥。 4、孕期中、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孕期感染:发热、腹泻、病毒性感染及其他。 6、本次妊娠有先兆流产、保胎治疗等,母婴血型不合。 7、自然流产≥3次。妊娠次数≥4次。 8、孕期疾病:高血压、肝炎、肝内胆汁淤积症、糖尿病、中重度贫血及出血性疾病、甲状腺肿大、心脏病、癫痫、肾炎、结缔组织病、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9、孕期接触有害理化因素:放射线、有毒化学物品、高压线、造纸厂、水污染及其他。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高危儿管理制度(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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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儿专案管理是指对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高危因素)的小儿列入专案管理,加强访视、重点治疗,护理,这是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儿童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高危儿范围: 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度以上肥胖症、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均属高危儿范畴。 二、立案: 一经发现高危儿均应及时专册登记,列入专案管理,同时在儿童保健手册的封面做好高危儿的标识。根据每个高危儿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并做好管理和治疗记录。 三、管理方法: (一)预约:约定时间来保健门诊诊治。 (二)随访:因患儿病情或其它原因未按预约时间前来诊治的,要上门进行随访、治疗,并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护理和喂养。 凡属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活动期佝偻病患儿,每月至少随访一次。中度以上肥胖症患儿每1~3个月随访一次。其它高危儿视病情而定。 对确诊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应督促其家长带患儿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正规、系统的治疗和调理。 (三)信访:必要时可采取信访的方式,以了解患儿病情,并给予指导。 (四)转诊:高危儿经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要及时转诊到上一级医疗保健部门做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五)结案:高危儿经系统治疗后,疾病痊愈或达到结案标准时,要及时结案,转为健康儿童管理,并在儿童保健手册的封面做好高危儿结案的标识。 附一: 部分高危儿结案标准: (一)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 1.按年龄别体重或按身高别体重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并维持2个月无变化。 2.生活能力明显增强、吸吮能力增强、体温保持正常、大小便正常等。 (二)营养不良(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 1.按年龄别体重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且症状体征消失,并维持2个月。 2.虽然症状体征消失,但按年龄别体重仍未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者,可采取按身高别体重已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者。 (三) 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者: 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上升。 (四)肥胖(中度以上): 身高别体重大于同性别同身高组均值(中位数)的15%以下或中位数加上2个标准差以下。

高危儿保健干预方案设计

高危儿童保健干预方案 高危儿是指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时期或未成熟脑时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的婴幼儿。高危儿由于受到多种不良因素(高危因素)的影响,已经发生或存在生长发育障碍和危重病症以及神经精神发育障碍的潜在危险,与一般健康儿童相比,他们需要更多的、特殊的保护。高危儿是一个很大的群体,占活产儿60%左右,发生生长发育障碍或机体功能障碍后,早期临床表现不典型,容易误诊和漏诊,一旦错过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时机,将造成难以治疗的功能障碍或脑损伤后遗症。 因此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必须重视对高危儿的保健,这是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中心内容之一,是儿保工作新的发展平台。 高危因素并不局限在胎儿期和新生儿期,也可出现在婴儿期或幼儿期,例如颅内感染、高胆红素血症、缺乏早期教育和训练等,都需要在婴幼儿期进行医学监测、干预或治疗。大部分高危儿并没有疾病的表现,仍属于健康儿童的范畴,少数高危儿有发生危重病症的潜在危险,需要进行医学监测,达到早期发现异常、早期诊断、早期进行医学干预,避免病情发展或产生残障。为有效管理高危儿,更好地动态监测以改善其预后,特制定“高危儿童保健干预方案”。 一、高危儿的分类 根据高危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可以将高危儿分为3大类: (一)健康高危儿

虽然在胎儿期、围儿期和婴幼儿期存在高危因素,但生长发育正常,经医学监测随访没有发现疾病的表现。绝大多数高危儿是健康高危儿,应该作为健康儿童对待。 (二)发育临界儿 发育临界儿是以中枢发育障碍为主的高危儿。高危因素主要影响脑的结构和功能的发育,在临床上出现中枢性发育障碍的表现。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早期干预和治疗,有导致脑性瘫痪、智能低下、癫痫、视听障碍、行为异常等脑损伤致残疾患的危险。 (三)其他高危儿 常见的其他高危儿有以下几种:孕期感染致胎儿和新生儿感染(TORC感染、乙肝病毒感染、HIV感染等)、先天性心血管畸形、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反复感染(营养不良、佝偻病、贫血、原发性免疫缺陷或后天获得性免疫功能低下、有过敏体质或缺乏锻炼的婴幼儿易发生)、出生缺陷(外表可见的畸形和基因缺陷所致的细胞与分子水平异常造成的功能障碍)。 二、高危儿发育障碍监测的实施 高危儿的管理应该贯彻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原则。对高危儿发育障碍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要坚持系统性、制度性进行,主要措施是建立两个体系:即早期评价体系和早期综合发展体系。 (一)早期评价体系 1高危儿筛选与监测 1.1高危儿筛选对所有新生儿进行出院后访视,通过了解其出生

安全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模拟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 A 安全第一、项防为主 B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C 安全第一、用户至上 D 全员管理、安全第一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注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描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工程监理企业 B建设单位 C 设计单位 D规划部门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组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A工程监理企业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工程监理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建设单位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的工措施所霞龙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A工程监理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建设单位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工程监理企业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趴施工单位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沮o、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工程监理企业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A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用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田俟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因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高危儿管理制度

高危儿专案管理制度 高危儿专案管理是指对在胎儿期、新生儿期以及日后发育期(一般指婴幼儿期)内,存在对生长发育和机体功能有高度危险因素(高危因素)的小儿列入专案管理,加强访视、重点治疗,护理,这是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儿童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高危儿范围: 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中度以上肥胖症、中度以上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均属高危儿范畴。 二、立案: 一经发现高危儿均应及时专册登记,列入专案管理,同时在儿童保健手册的封面做好高危儿的标识。根据每个高危儿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并做好管理和治疗记录。 三、管理方法: (一)预约:约定时间来保健门诊诊治。 (二)随访:因患儿病情或其它原因未按预约时间前来诊治的,要上门进行随访、治疗,并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护理和喂养。 凡属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活动期佝偻病患儿,每月至少随访一次。中度以上肥胖症患儿每1~3个月随访一次。其它高危儿视病情而定。 对确诊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的患儿,应督促其家长带患儿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正规、系统的治疗和调理。 (三)信访:必要时可采取信访的方式,以了解患儿病情,并给予指导。 (四)转诊:高危儿经治疗后病情无明显好转,要及时转诊到上一级医疗保健部门做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五)结案:高危儿经系统治疗后,疾病痊愈或达到结案标准时,要及时结案,转为健康儿童管理,并在儿童保健手册的封面做好高危儿结案的标识。 附一: 部分高危儿结案标准: (一)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 1.按年龄别体重或按身高别体重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并维持2个月无变化。 2.生活能力明显增强、吸吮能力增强、体温保持正常、大小便正常等。 (二)营养不良(消瘦、严重慢性营养不良): 1.按年龄别体重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且症状体征消失,并维持2个月。 2.虽然症状体征消失,但按年龄别体重仍未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者,可采取按身高别体重已达到均值(中位数)减去1个标准差以内者。 (三) 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平坦或向下倾斜者: 生长监测曲线连续二次上升。 (四)肥胖(中度以上): 身高别体重大于同性别同身高组均值(中位数)的15%以下或中位数加上2个标准差以下。

【010】高危儿管理方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高危儿童专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辖区各医疗助产机构: 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高危儿童专案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高危儿童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我县高危儿童的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高危儿童专案管理方案(试行)》 2、***高危儿转诊存根、通知单、反馈单 3、***高危儿转接诊登记本 4、***高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 5、***高危儿专案管理登记册 6、***高危儿信息报送表 7、***高危儿管理理质量督导、考核表 8、***高危儿筛查管理流程

***卫生计生局 2018年8月18日 附件1: ***高危儿童专案管理方案(试行)为促进我县儿童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婴幼儿生长发育质量,加强高危儿童的管理,特制定我县高危儿童专案管理方案。 一、目的:制定本方案是为了提高对高危儿童的发现率、及时管理率、转归率,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进一步降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方案监督管理。 (二)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及业务指导。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为高危儿筛查机构。

(四)***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为***高危儿的定点转诊和治疗医院。 各类机构主要职责。 1、县级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开设高危儿专科门诊,由经过专业培训的高年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座诊,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高危儿,做好接诊及登记工作。 (3)对转诊高危儿进行体格、运动、心理等发育情况评估,对伴有神经精神、运动等发育异常的高危儿提出干预指导意见。填写“高危儿诊疗反馈单”报送长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备案。 (4)有条件的单位应成立高危儿早期综合干预训练中心,开展高危儿脑损伤早期诊断、早期及综合康复治疗和定期随访。 (5)在日常门诊中开展高危儿筛查工作。 2、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1)负责县、乡级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定期召开辖区妇幼卫生例会,通报高危儿管理和上级医院的反馈及转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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