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全面解读

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全面解读
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全面解读

农民工工资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内容分析】本章核心是对立法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指导思想、工作要求、支付规范、政府部门责任、其他机关责任、投诉受理进行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宗旨。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我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上述立

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都是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条例》开宗明义说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农民工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农民工付出劳动的工资报酬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条例》不仅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还要解决无劳动关系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真切体察。

第二条【农民工及工资的界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农民工的名词解释。

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1984年,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

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那时,用工单位统一去农村招募的农民工,流动的农民工是没有权益可言的,他们的劳动者身份被一个更为贬义化的称谓所定义——盲流。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其实大错特错。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没落户也叫"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171万人,比上年增长1.5%。其中,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增长0.3%;本地农民工11237万人,增长3.4%。【农村居民】:有三个方面的意思:1、户口为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农村的人。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种植业或养殖业、渔业等为主的劳动者,故也被称为“农民”、“村民”、“乡民”、“渔民”等;2、虽然户口是“非农”户口,但居住在农村的人;3、城郊村、城中村因撤消村村委会建立居民委员会,但其户口没有转为非农户口的人。

“农民工工资”《条例》界定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农民工权利和义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解读:本条规定是明确农民务工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和个人,两个法律适用范围,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人用工适用于民法。

1、如何理解“农民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如何理解“农民工”的义务?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无义务付出(劳动创造价值),也即无权利获得劳动应得的报酬。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法》第3 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并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遵守劳动纪律既是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着想,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负责。

第四条【指导思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解读:如何理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农民工工资的解决以往多采用“多部门联席会议”的方式处理,涉及人社、住建、发改委、财政、公安、司法、信访以及市场监管、金融等多个部门。本条款实际上将农民工工资多部门联席会议的处理方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个部门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款中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而在以往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中,信访部门会作为一个总的协调部门,这次未将信访部门列入其中,也许是有意淡化农民工工资信访处理,强化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处理。

2、如何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纳入当地地方政府考核。这一点非常重要,就相当于给各地方政府加了一道紧箍咒,时时刻刻都必须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放在心上,其中考核又是指挥棒,引导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侧重点,例如社会经济发展、扶贫、环保、安全都是地方政府考核内容,这些方面就发展得很好。本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本条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影响深远,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发挥到了极限,第一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政权机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作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健全目标责任、纳入考核监督、止于萌芽状态。实务中把握要点:1.落实领导小组职责;2.抓好检查、调度、通报、考核、问责;3.落实考核细则;4.备齐佐证材料。5.将欠薪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工作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解读:本条是对国办发〔2016〕1号文件原则的提升。一个目标: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项责任: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四项措施: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规范】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律规范。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把握三项内容:标准、时间、方式。《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

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七条【落实监管责任主体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

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为各部门履责、问责提供基本依据。

第八条【工青妇残职责细化维权渠道】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解读:本条明确了工青妇残履行监督职责。工青妇残四部门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权利的义务分别在《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第九条【明确新闻媒体职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解读:条例本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典型报道、舆论监督、双引导的职责。现实中,少数农民工法治意识淡薄。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非理性的行为来主张权益,而很

少借助司法手段,从法律的层面去考虑问题。一些包工头以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唆使煽动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和方式讨要工资,以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舆论的刻意关注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快速传播,引发拖欠工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风险。少数媒体从业者缺乏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常常对舆情事件采取避重就轻、捕风捉影的报道,以不实信息误导受众,负面舆论的直接后果,将执法人员推向群众的对立面,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维权典型案例要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以案释法,向公众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依法维权意识,让群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十条【明确维权途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解读:第十条规定是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有效渠道。条例明确了投诉举报方式。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1、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依法维权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2、工资发生纠纷时农民工依法维权渠道: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这一条规定避免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投诉举报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踢皮球的尴尬局面。也给纪检监察部门对欠薪久拖不决进行问责提供了依据。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本章主要内容分析】本章核心是对支付形式、周期和日期确定、台账及凭证使用保存进行规范。从根本上说,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好办法是用人单位不敢欠薪。《条例》中无论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还是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都对用人单位是一种有力震慑。再加上拖欠工资“黑名单”等措施,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有望倒逼用人单位不敢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形式】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解读:第十条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具体细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

货币支付。”其原因有三: 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价值尺度。

①它能准确衡量所有商品和劳务价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劳动者个人实际支付劳动量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有利于实现按劳分配; ③它便于劳动者之间进行比较,有利于贯彻同工同酬原则。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担负交换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货币作为支付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劳动者的消费欲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3 、以货币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管理,使劳动者个人收人货币化、规范化。这将有利于清理各种工资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财务监督,抑制工资外收人扩张。

第十二条【按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解读:这一条规定双方通过“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有关内容,所指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可能导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在工程建设领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故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行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周期的确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解读:条例明确了两类,一类是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一类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双方依法约定。建筑工地有个潜规则,平时不发工资只发部分生活费(有的甚至是每月向项目部打借条借生活费),工资要到年底或工程结束才集中发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留住农民工,到了农历年底或工程结束,劳动者的工资和工程款绑在一起,一旦总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项,下面层层分包的施工队也拿不到钱,就会发生人数众多、数额较大欠薪行为进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日期的确定遇节假日应提前支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解读:条例明确一是用人单位支付义务当期或者次期支付。二是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三是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支付义务,支付台账保存3年,支付台账具体内容,支付时提供工资清单。支付台账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支付对象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

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

第十一---十四条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具体细化。按月支付主要是考虑工资制度和社会习惯两方面的因素。我国基本上是实行月薪制,工资标准是以月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的生活安排也是以月为传统习惯。因此,工资要按月支付。(年薪制绝对不是一年发一次工资。年薪制本身不违法,但是年薪制也是必须每个月发放一部分工资的。年薪一般有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基本年薪应当分摊到12个月来每月发放,绩效年薪年底发放。)

第十五条【工资支付台账及凭证台账保存3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解读:这条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基础规范,对于防止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有银行转账,现金发放,微信转账三种方式。

人社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也有这样规定。

员工之所以需要向公司索要工资单,是因为公司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员工,员工可以索取的经济补偿金是以员工每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而员工工资单,是用来证明员工月工资额,防止出现农民工证据不足的问题。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这一规定的言外之意是,不管农民工有没有维权证据,用人单位必须要保存相关证据。要求保存这种证据,既便于执法部门今后核查,同时,对用人单位也形成了一种约束。还有类似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章工资清偿

【本章主要内容分析】本章用七条逐一列举出各种用工情况下的清偿责任主体(一般责任主体、违法情形的责任主体、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使用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形、非独立法人组织、合并分立情形、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清偿责任。),把由谁来清偿、怎么清偿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是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用工的清偿责任做了再次明确,即:“冤有头、债有主”,谁违法谁清偿。只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就

一定会追根溯源,还农民工以公道。

第十六条【工资清偿一般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解读:本条的内容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清偿一般责任主体,引入了“用人单位”的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都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这一条款实际上隐含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明确责任主体,主要是依据市场监管条例、建筑法与合同法司解释。法律途径是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七条【违法情形的工资清偿责任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与第十六条相对应,涉及“非法用工”的问题,即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这类单位本身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农民工建立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属于劳动、公安部门监察整改的对象。如农民工在这类单位工作,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参考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一般可以由单位或者出资人承担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解

决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只找劳动监察的困境,明确了法律途径。)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主体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实际上包含了用人单位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两类主体,也包含了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明确了在违法使用个人(包工头)、外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及使用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为“用工单位”。

第十九条【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本条实际上主要针对建筑领域农民工,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相通之处,但范围有所扩大,不仅

限于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同时,也规定了采用“挂靠”方式招聘农民工导致拖欠工资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实际上也规范了建筑领域尤其是建筑劳务承包企业相互之间借用资质、挂靠用工的情况。

第二十条【非独立法人组织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解读:本条列举的是特殊用人单位,此条使那些想利用皮包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方式逃避责任的企业,无法逃避责任!以往通常这一类单位被社会称为“皮包公司”,一旦出现欠薪,无人担责,政府执法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有时不了了之。农民工打官司不知道该告谁,于是把自己知道的个人、单位全部列为被告,法院调解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将所有的原告和被告都传唤到场,涉及的人越多,调解工作越难开展,因为约时间都很难约到一起。这一规定带来一个有利结果,欠薪起诉时去掉了无关被告对象,把出资人这个关键对象找到即可,人一少,事就好办了,更有利于法院组织调解工作。这一点也同样提醒大家,如果老板想使用你的名字注册公司,一定要慎重婉拒!

第二十一条【合并、分立情况下的工资的清偿责任】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工资清偿保障】用人单位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解读:这两条是指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合并或者分立”、“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做好与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本章主要内容分析】本章共15条,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程序、做法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经验做法作了总结提炼,将其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核心是对实施源头治理,在审批、许可,及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工程款、工资、实名制、工资专户、法律责任进行规范。上述规范措施是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的关键,将在全国范围内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十三条【资金安排不足,不准开工,不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解读:这一条是预防性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的责任,工程项目开工必须做好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保证有钱发工资)。以前往往是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约定不平等契约,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有时甚至一半以上)时,建设单位(开发企业)方才支付部分工程款,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工程款时,农民工工资就无法按时支付,长期以来,工程款拖欠是导致工资拖欠的主要根源。条例这样规定是从源头上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是对于法律空白的弥补覆盖,无疑给农民工的工资上了一道保险。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解读:这一条是对条例第二十三条制定的保障措施。对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通过依法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具体书面约定,特别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从法律层面排除了了双方工程款支付纠纷隐患问题。

第二十五条【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及进度结算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解读:这一条是明确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具体施工的责任关于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解读:这一条是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决用于发工资的“钱放到哪里”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65056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计算税后工资方法是什么

计算税后工资方法是什么 一、计算税后工资方法是什么 税后工资计算公式: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 其计算方式就是前述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而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的区别在于: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养老保险(个人)按工资总额8%,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2%;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6%;工作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可能企业全部承担或单位、个人各负担1%,看企业怎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工资总额的8%-12%,企业部分按工资总额的8%-12%,具体比例在此范围内企业自定;个税:个人工资总额减去个人负担的个人负担的三项基金后减去1600元,作为个税基数。 二、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的区别 税前工资,又叫应发工资,就是你当月所能得到的月薪,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奖金等。有的单位奖金另计,那么,税前工资就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各种固定补助、津贴等等。 税后,所指的是,你的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这三者以后,实际到手的钱。而其中,对于目前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个人所得税只占非常小的部分。 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一般是税前工资的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一般是10% 三、税后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后工资是多少,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就是多少,不需要再另外扣费用,税后工资指的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第十三章农民工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

怎样算员工的计件工资方法

怎样算员工的计件工资方法 计件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是计件单价,即工人完成每一件产品的工资额。一般按各该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率除日(小时)产量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1)无限计件工资:员工工资收入完全取决于其单位时间内生产合格产品数量的多少和事先规定的不变的计件单价,超额收入不限,亏额损失亦不予补偿。 2)有限计件工资:即对工人个人单位时间所得计件工资收入总额给以一定限制。比较常用的方式:对个人计件工资收入规定最高限额、采用超额累退计件单价、采用可变计件单价。 3)全额计件工资。 4)超额计件工资:又称计时计件混合工资。 5)差额单价计件工资:①两段单价计件。②累进计件。③累进计件。 6)间接计件工资。是对于企业中某些辅助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7)经济责任承包计件工资。 8)联质计件工资:即计件工资收入以产品质量好坏为主要的计算依据的工资形式。 9)包工工资。

10)提成工资。 11)产值单价计件工资。 12)最终产品计件工资。 1)要将推行计件工资形式与企业全面落实完成各项经济承包责任制联系起来,将计件工资作为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有效手段。 2)加强对计件工资的宣传解释,使广大员工对计件工资的目的、意义、可行性以及与切身利益的关系有深入的理解,取得所有员工 的支持。 3)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4)必须同时制定严格的任务要求。 5)要加强企业科学的劳动组织管理,实行计件工资的班组在合理劳动组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工人技术等级的合理配置、使班组技 术等级结构能满足所干工作在技术复杂、熟练、精确以及繁重等不 同方面的要求。 6)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情况下,企业在计件工资的分配上应留有一定的余地。 7)就正确选择计件工资的具体方式。 1)计件工资的显著特点是将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最直接、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能够直接、准确地反映出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使不同劳动者之间以及同一劳动者在不同时间上的劳动差别在劳动 报酬上得到合理反映。因此,计件工资能够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2)计件工资的实行,有助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计件工资的计算与分配事先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上有很高的透明度,使得工人对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和能 够获得的劳动报酬心中有数,因此,具有很强的物质激励作用。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第●1节 美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 工时的基本规定 一、概论 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对于雇员来说,它是正常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雇主则是其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生产固然可以凭借机器无休止运作,但除非已经出现全自动而无须人工操作或监控之机器,否则,生产过程将总是与劳动者的工时密切结合。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工时是为了工资而必须付出劳动的时间范围,付出多少时间可以换得多少工资固然重要,但能留给自己及其家人多少时间以及是否能参与社会生活也同样重要。可见,工资与工时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中对工资、工时,加班时间和加班费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则授权地方法规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但是,我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并不完备,劳动合同中工资与工时的内容还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劳动者在我国并没有有效可行的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的保护,这往往使劳动者处于劣势。

美国工会入会比率并不高(在近年来还出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在美国,对雇员工资、工时方面权利保护的任务主要由组成劳动关系基准法的各种成文法来承担。了解和研究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以下将对美国工资、工时立法的立法框架与基本规定作以简单介绍。 二、立法框架 (一)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 美国关于工资、工时的立法体现在历年来联邦国会与各州议会通过的多部单行法中。其中最重要的是1938年通过的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TheFairLaborStandardsAct,简称FLSA)。它最初的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低的工资(仅能维持生存)提供最大数量的工作岗位,使美国走出经济大萧条。这部法律规定了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对超过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这就相当于对没有雇佣更多的雇员来完成工作而要求现有雇员加班的雇主制定了成本上的惩罚。换句话说,就是促使雇主雇佣更多的雇员而不是增加现有雇员的工作时间。这部法律中关于使用童工的规定禁止将儿童作为工作场所廉价劳动力来源的做法。 负责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管理和实施的部门是联邦劳工部。联邦劳工部的雇佣标准管理部门是工资及工时司,该司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的规则及解释并进行必要的审查。除此之外,受枟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枠保护的雇员享有提起诉讼的私

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

阿坝县莲宝叶则旅游区扎尕尔措景区(二期)建设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 为保证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门付情 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开展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计划。 (1)、我公司进场后,在业主指定的当地银行为本项目开设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 金使用的安全。 (2)、不挪用本项目资金,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本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和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 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由于工程款纠纷而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我公司先 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3)、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 项目部将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4)、所有民工工资直接由我公司造册发放,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直接发放给 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劳务分包在项目部指定银行建立莲宝叶则旅游区扎尕尔措景区(二期)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案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项目部从劳 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 工资。 (5)、项目负责人与各劳务分包负责人就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签定责任书,明确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的管理目标、管理措施以及处罚办法,使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确保民工们能按时领取报酬。 (6)、项目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 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7)、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 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8)、项目部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 将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项目部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 位工资支付情况。 华蓉市中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我国目前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及工资法的立法动向 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制度,有关部门目 前正在加紧制定《工资法》及《工资条例》。根据有关部门,《工资法》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尚未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而《工资条例》也未公布其征求意见稿,有鉴于此,下文将对我国目前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网上公布的已有信息对《工 资法》及《工资条例》的立法动向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我国目前有关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确定、工资的支付、违法支付工资 时的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各项内容,下面就 适用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前述几项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有关工资确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 体合同未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 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 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 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集体合同规定》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以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对于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 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除上述内容之外,《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 协商的代表、协商的程序以及工资协议的审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是由职工个人与境内企业约定,职工个 人与境内企业约定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由职工代表与境内企业代表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境内企业员工与境内 企业未约定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可以采用 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 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 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1、补充一点,21.75、20.83是怎么来的: 21.75是月计薪天数=(365-104天休息日)/12月 20.83是月工作日=年工作日250天/12月; 250天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 2、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暂行办法》、地方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本工程高效优质,目标计划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签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结 算前,乙方应提供当月应付工资的民工工资表和考勤表。 二、乙方应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与聘用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将合同文本一份提交甲方备 案,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管理条例,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 支付,确保合法用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合同内的农民工用工活动坚持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不损害农民工利益。 三、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 (1)、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情况; (2)、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欠缺; (3)、因欠薪导致的闹事、打斗、死伤、上访事件等。 乙方愿接受甲方的处罚,每发生一起欠薪事件,无论最终责任在任何环节,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欠 薪额度五倍的罚款,罚款在劳务结算款中扣除。并根据其对甲方不利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索赔。以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及时发放支付。 四、本次乙方委托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合计金额(大写):且乙方同意代付的 工资款从乙方计价款中扣除。 本协议书作为劳务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有效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第2页共3页

北京市加班工资法

北京市加班工资法律 全国计算加班费的方式都是一样的。 加班费计算公式: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 8 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 8 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 8 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加班工资的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市XX局: 根据市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XX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准备工作的通知》(XXXX函〔2018〕73号)精神,我XX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XXXX部门牵头,XX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配合,突出重点行业、重点XX域、重点项目,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常态化机制,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XX年至今,我局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政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机制,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全XX和谐稳定大局。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XX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其作为保障民生、造福百姓的重中之重予以亲自抓、严格管,在全XX经济工作会议、信访维稳工作会议、XX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上多次安排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建立了以分管副XX长为召集人,XX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劳资纠纷领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XX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XX政府分管领导认真督促

落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项工作,定期主持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推动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工作形势需要,及时调整劳资纠纷领域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下发了《XX市XXXX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切实筑牢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把劳动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突破口常抓不懈。一是在XX电视台滚动播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从贴近百姓、关注民生、面向农民工、服务全社会的角度,向广大人民群众传递最新劳动保障资讯,解读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发布权威招聘动态信息,搭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二是组织XX、工商、司法、住建等部门利用专题法制宣传日、综治宣传月、“3·15”消费者维权日、大型人才招聘会、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报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发放《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宣传资料2千多本。三是举办工人工资支付现场会,对召集住建、水务、交通等领域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部分工人代表参加,对建筑施工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部分工人代表就建筑劳务用工、台账管理等进行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劳资理念,进一步营造了诚信用工、依法偿付薪资的良好氛围。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董家口安置区二期(一标段)工程 农 民 工 资 管 理 方 案 编制:郭杰 审核:石正纲 项目负责人:石正纲

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细则。 第二条此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陈波 副组长:郭杰 成员:各施工班组劳务工头 第一条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项目部监管。 第二条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保证方案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或者合作队伍由此现象,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本项目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我项目部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项目部预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

拖欠工资法律条文

交谈中请勿轻信汇款、中奖信息、陌生电话,勿使用外挂软件。 冯健2013-1-31 19:14:59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

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许多企业在计算员工非满勤月(月中离职)的工资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者较多: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当然,本计算方式中应出勤天数及实际出勤天数中已经包含了当月或者出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在此处忽略不去详细讨论了。 按照计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应出勤天数不一样,同样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资会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个问题,可能也是经常困扰我们薪资负责人的一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思索与请教,同时结合一些其他论坛上的一些回复,建议如下: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鹤岗市志成村至青山种畜场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鹤岗市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施工单位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拖欠工资法条依据

拖欠工资相关法条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新入职不满一月员工工资法规是怎样的

新入职不满一月员工工资法规是怎 样的 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算日工资=月工资/21.75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工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的职工到一个企业入职以后,并没有满一个月,对于不满一个月的新员工,其工资怎么发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有关新入职不满一月员工工资法规也有不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职工的入职工资,但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随小编到下文进行详细的了解一番。 一、新入职不满一月员工工资法规 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算日工资=月工资/21.75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工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书 甲方: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规范劳务承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街巷硬化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承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承包工程合同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在甲方的监督下实施,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为了保证乙方农民工支付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甲方拨付进度款时按当期进度款2%收取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无息

退还。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2、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立法中的工资分配问题

劳动立法中的工资焦点难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劳动立法的层级关系 法律阶位立法单位司法 宪法全民公投高法司法解释 基本法(劳动法)全国人大 法律(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法等) 行政法规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条例等) 部颁、省颁规章(实施细则)部委、省市 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制订 第二个问题:关于工资总额的决定 (一)两税合并前工资总额的调控 1、对内资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包括: ①生产经营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租赁收入; ⑤特许经营权收入; ⑥股息收入; ⑦其它收入。 (2)准予扣除金额包括: ①成本(包括三大成本 ②费用(包括三大费用利息按金融机构利率扣除,非金融机构利率不扣

除) ③税金(含各种税金) ④损失(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其它损失等) (3)在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四种形式: ①按工资总额包干计划列支; ②小额提成工资总额; ③工效挂钩额度内当年实际发生额; ④计税工资(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人数) 800元×(1+20%)(财税字[1999]258号) 1996年为550元×(1+20%)(财税字[1996]43号) 2、对外国及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细则 (1)工资总额是按企业需要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2)可以为雇员在税前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其它福利类支出,不超出工资总额14%可以在税前列支。(1999国税函[1999]709号)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两税合并后的工资总额调控 1、“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工资发放计划”等政策的调整方向 2、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工效挂钩等计划性工资总额调控政策从国家法规层面退缩为出资人政策层面 3、推广以预算管理为主的工资总额管理模式 4、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分配体制 第三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约定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的九项必备条款中明确要约定工资条款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要支付两倍工资;对劳动者视为拒绝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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