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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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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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信息化侦查的隐忧

信息化侦查,顾名思义,就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不得不说,信息化侦查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从海量信息中筛选中关键部分,从纷繁复杂的联系网络中找到重要结点,省去了大量花在数据信息处理上的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信息化侦查在优势巨大的同时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应当引起我们侦查部门的重视。

侦查是一项斗智斗勇的特殊博弈活动,具有极其强烈的复杂性、谋略性特征。因此,侦查活动特别强调发挥其主体——侦查员在侦查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随着侦查信息化程度提高,却出现了信息化抑制和排斥侦查员主体性的倾向。

由于信息技术深度渗透而形成的自动化、智能化侦查手段和自动化工作流程,日益剥夺着侦查员对案件判断和决策的权力,侦查员存在着被机器边缘化的趋势。高度自动化的信息侦查手段使得侦查员不但不能主导侦查行为,有时甚至于完全丧失了对案件的意见表达机会。信息科技引入侦查首先是作为一种侦查工具而加以应用和推广的,其目的是解决信息量过于庞大传统方法处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的问题。然而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手段的普及,信息技术以其自身的扩张性将会渗透到侦查的每一个领域和方面。传统上以侦查员为核心的侦查手段将普遍地被智能化的犯罪信息系统、自动化的分析工具所取代,侦查员再不愿意劳心费力去主导侦查进程而是习惯性地听从于“机器或技术”的摆布,按图索骥,机械的按照分析工具的意见行动,侦查员的主体地位被技术和机器一步一步销蚀殆尽。

侦查信息化最直接的实现方式就是运用大量信息系统和分析工具来取代先前“人力决策”的模式。这些系统和工具将劳动者、信息、技术、物质、能源按照一定的结构科学合理地安排在一个稳定的系统中,通过结构性的组合而使侦查发挥出了最大效益。但是,就如前文所述,侦查活动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这不是通过系统和工具制定简单预案就能够解决的,需要依赖侦查员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旦侦查员习惯于依靠工具得出结论,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处理侦查时突发状况的能力,这对侦查活动的开展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吸收专业的信息处理人员进入侦查环节,建立专职的信息员,只负责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收集筛选有用信息向侦查员提供,而侦查员要做的就是加工研判信息,从中制定侦查计划,得出结论。这个方法的核心在于保证了工具的从属地位和人的主体地位,避免出现机器排挤人力的现象,体现出侦查活动以人为本的思路。同时有利于传统侦查手段和信息化侦查的结合。

我们知道,侦查是一项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一种保护性限制。侦查活动中保障的公民权利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使其免受刑事追究;二是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首先不能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哪怕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主要是三大块:宪法性权利,公民的诉讼权利以及

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性权利和诉讼权利暂且不谈,下面主要讨论下信息化侦查下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公民的隐私权。

一方面,信息化侦查方法应用的核心支撑是信息资源,侦查机关必须拥有足够的可资利用的信息才能实现信息化侦查。目前侦查机关已有海量的基础信息被收集存储于不同的数据库中,最典型的就是金盾工程的八大信息资源库,这在为信息化侦查方法的应用提供支撑的同时,也提供了依据。侦查机关其职责要求,必然需要广泛收集各类情报信息,建立侦查情报信息系统。但是侦查机关及其人员收集、保管、使用信息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而由于我国目前并无关于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在信息化侦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在收集、保管、使用各类信息的过程中难免会对公民隐私权利造成侵害。

另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主要精力放在着力构建大情报信息系统上,对这些数据信息的内部安全防控方面,则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尚未建立对这些数据信息的内部防控机制上。比如现在的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只要有公安数字身份证书就可进入系统进行查询,侦查部门并未建立一系列严密规章制度约束对这些数据信息的查询、储存和使用,以防止这些数据的泄露、外传和非法使用。而这当中的许多数据信息对于房屋开发和租赁商、各种产品的推销人员而言,均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侦查机关内部防控机制的缺失,将可能导致公民的这些信息处于严重不安全状态之中。

另外,侦查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不重视也是导致信息化侦查很可能侵犯公民隐私的重要主观原因。这点其实并不仅限于信息化侦查,在传统模式的侦查活动中也存在,究其根本,还是侦查员的法律素养不够,法制观念有些淡薄,加上“我为了办个案子,你们提供点信息而已”这种思想根深蒂固,无意识的侵犯公民隐私也就毫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待信息化侦查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在强化办案民警信息化意识的同时,要牢固树立信息化侦查不是万能侦查,不是兜底侦查,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侦查。要把信息化侦查从查询信息到使用功能各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完善起来,避免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或者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信息化侦查只是一种手段,一个模式,决定侦查行动成败的最关键因素,在于侦查员本身。只有提高侦查员的自身素质,才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欧三任,《公安工作信息化潜在负面效应之我见》[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7卷第2期

刘建国,《侦查信息化问题初探》[J]《科技信息》2010年第20期

王守宽,《侦查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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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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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信息化侦查的隐忧 信息化侦查,顾名思义,就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不得不说,信息化侦查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从海量信息中筛选中关键部分,从纷繁复杂的联系网络中找到重要结点,省去了大量花在数据信息处理上的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信息化侦查在优势巨大的同时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应当引起我们侦查部门的重视。 侦查是一项斗智斗勇的特殊博弈活动,具有极其强烈的复杂性、谋略性特征。因此,侦查活动特别强调发挥其主体——侦查员在侦查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随着侦查信息化程度提高,却出现了信息化抑制和排斥侦查员主体性的倾向。 由于信息技术深度渗透而形成的自动化、智能化侦查手段和自动化工作流程,日益剥夺着侦查员对案件判断和决策的权力,侦查员存在着被机器边缘化的趋势。高度自动化的信息侦查手段使得侦查员不但不能主导侦查行为,有时甚至于完全丧失了对案件的意见表达机会。信息科技引入侦查首先是作为一种侦查工具而加以应用和推广的,其目的是解决信息量过于庞大传统方法处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的问题。然而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手段的普及,信息技术以其自身的扩张性将会渗透到侦查的每一个领域和方面。传统上以侦查员为核心的侦查手段将普遍地被智能化的犯罪信息系统、自动化的分析工具所取代,侦查员再不愿意劳心费力去主导侦查进程而是习惯性地听从于“机器或技术”的摆布,按图索骥,机械的按照分析工具的意见行动,侦查员的主体地位被技术和机器一步一步销蚀殆尽。 侦查信息化最直接的实现方式就是运用大量信息系统和分析工具来取代先前“人力决策”的模式。这些系统和工具将劳动者、信息、技术、物质、能源按照一定的结构科学合理地安排在一个稳定的系统中,通过结构性的组合而使侦查发挥出了最大效益。但是,就如前文所述,侦查活动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这不是通过系统和工具制定简单预案就能够解决的,需要依赖侦查员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旦侦查员习惯于依靠工具得出结论,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处理侦查时突发状况的能力,这对侦查活动的开展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吸收专业的信息处理人员进入侦查环节,建立专职的信息员,只负责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收集筛选有用信息向侦查员提供,而侦查员要做的就是加工研判信息,从中制定侦查计划,得出结论。这个方法的核心在于保证了工具的从属地位和人的主体地位,避免出现机器排挤人力的现象,体现出侦查活动以人为本的思路。同时有利于传统侦查手段和信息化侦查的结合。 我们知道,侦查是一项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一种保护性限制。侦查活动中保障的公民权利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使其免受刑事追究;二是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首先不能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哪怕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主要是三大块:宪法性权利,公民的诉讼权利以及

对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对刑侦工作中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世界正从工业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过渡。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信息积累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刑事犯罪的需求。与此同时信息化的发展也带来了犯罪行为的不断智能化、隐蔽化,刑侦工作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现状刑侦部门必须正确认识到信息化的重要性,努力构造刑侦信息化网络系统,及时发现信息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信息化应用于侦查破案的每一个环节,向信息化要警力,从高科技中提升侦查破案效率,全力推进刑侦工作向信息化发展。 关键词:刑侦工作;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Informationalizati 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bstract:While the society has developed, and science technologies are continuing to be imp roved, the society of our world are transforming from industrial to informational. The great develo pment of the techniques of computerization makes the traditional way of collecting data not able t o meet the need of war against the crim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s facing an unprecedented challe nge. As a result,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must appreciate the significance of informat ionalization, try to build the networking system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find out the problem s of this process. Also,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department to apply the technique of informationaliza tion to every procedure of case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move the progress of the criminal investig ation computerization. Key word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alization; problem; resolusion

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全文) 编者按:为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高检院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印发《“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这是高检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高检院党组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检察机关顺应新技术变革,以科学技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规划明确了未来五年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的目标任务,提出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应用体系,从建设与管理两个方面,从信息采集至应用的四个层次,剖析了科技强检工作如何从数字化向智慧化跃升、解构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工作的重点任务。为方便大家学习领会,现将《“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全文发布,供学习参考。 “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

建立检察信息感知体系。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和内外部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音视频资源智能调度中心,开展绿色数据中心机房试点建设。构建高效网络传输体系。在网络层面实现上下贯通和内外交换。打造智能信息服务体系。重视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打造数据驱动的智慧检务。建立智慧检务应用体系。建设检务辅助决策支持平台。探索推进移动侦查指挥和远程专家辅助办案应用。建设智能一体化出庭支持系统,探索智能辅助接访。建设检务保障信息系统、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系统、队伍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培训信息系统。优化科技强检管理体系。将检察技术工作全面纳入司法办案流程。构建“前期预警、中期处理、后期反馈”的三段式运维保障模式。设立科技强检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开放的检察科研基地和科技人才专家库,建立检察信息化自主研发和运维团队。 一、形势与任务 “十二五”时期,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科技强检工作,科技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核心战斗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检察机关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现代科技逐步融入各项检察工作,检察人员运用科技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加强,科技手段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电子检务工程深入实施,检察信息化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全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应用,案件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案件信息公开取得实质性突破,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模式优化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科技装备和基础设施初具规模,检察机关科技管理水平、科技保障能力、科技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科技强检评价体系基本形成,144家“科技强检示范院”示范效应显著。总体上,科技强检战略在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实施,但科技强检工作不平衡情况仍然存在;科学技术与检察工作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现有科技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改革发展需要;配套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资源共享和数据利用亟待强化;科技队伍人才力量和专业化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作了全面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工作迎来了重大历史性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法治发展新要求,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积极适应以大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的大趋势,聚焦检察改革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促进检

侦查信息化建设方案

侦查信息化建设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院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贵州省基层人民XXXX建设“4+1”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人民XXXX关于基层XXXX 建设“4+1”工程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按照院党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好高检院省院关于基层人民XXXX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基层XXXX“4+1”工程建设创建为契机促进我院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具体内容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基层XXXX建设“4+1”工程的核心内容直接关于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好坏和基层XXXX建设的成败各业务科室应加强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1.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线索处理、初查、立案、传唤、拘传、强制措施的适用、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讯问、证据、侦查活动、扣押、冻结款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2.预防工作:按时将所开展的预防业务数据进行录入; 接受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第6至11条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3.侦查监督工作: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按照《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区分不予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并正确使用相关法律文书;按规定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复议 4.审查起诉工作:对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报批程序合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按法律规定履行送达、告知义务;对专案、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时同级党委、人大或上级XXXX督办等案件的办理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XXXX报告;建立和严格执行与公安、法院协调一致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5.监所检察工作:在履行监所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正确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及各项业务情况登记表;依法办理监管场所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 6.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规范管理举报线索并依法进行登记、分流、备案和跟踪反馈工作;对要案线索认真执行要案 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接访时切实履行告狎明确告知上访人应当知道的事项;执行上级人民XXXX的复查决定、赔偿决定 7.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审查后告知当事人在人民XXXX审查案件

信息化思维的内涵与运用

信息化思维在创新XX工作中的应用 2009年6月XX局长在全国XX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要求,……以“信息化思维+系统化工程”的总体构建思路,对各类服务资源和管理环节进行整合,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重组,在全系统开展流程再造。那么,信息化思维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信息化思维?本文试图结合笔者对信息化的理解和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做一些初步的思考和探讨,意在抛砖引玉。 一、信息化思维的内涵 思维是自然人的一种基本功能,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与规律的概括间接反映,是人类通过对事物进行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等能动处理,揭露事物内在本质特征和事物间内在联系规律的智力活动。思维要素主要包括思维对象、思维主体和思维方法。其中,思维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思维主体和思维对象之间的桥梁,没有科学的思维方法,思维活动就不能取得如期的成效。根据思维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划分,思维可分为复制思维与创造思维两种。其中,创造性思维是在时间逻辑思维与空间结构思维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思维形式。 在人类思维活动中,思维方法和形式随着环境条件而变化,随着认知水平而改进。当信息技术成为人们主要生产工具,信息化成为社会发展主要推动力的时候,信息化思维这种新的思维方式就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不断被应用。笔者认为,信息化思维就是在信息化冲击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创造性思维方式。信息化思维的实质就是用信息化视角认识事物、用信息化方法分析矛盾、用信息

化手段处理难题。在广东省解放思想大讨论中,省委书记汪洋与阿里巴巴掌门人马云晤面,探讨如何利用电子商务手段解决广东众多中小企业出口与竞争力问题,就是试图用信息化思维解决广东企业发展困境的范例。当下流行的网络问政、政府微博也是运用信息化思维寻求解决民意问题的有益探索。 二、信息化思维的运用 认识是思维的基础,也是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起点。认识的视角不同,思维的结果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就不同。因为信息化思维的重点不仅在于信息化,更在于思维,尤其是创新的思想和开阔的视野,所以应用信息化思维首要的是运用信息化视角认识事物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事物主要有联系、运动和发展等三大规律,我们将从信息化的三个方面即信息、信息流和信息系统,重点阐述如何运用信息化视角认识和分析业务联系、业务活动和业务应用的发展特性。 (一)应用信息的共享特性可以更清晰地揭示业务的联系特性。伴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人们借助通信网络,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把信息传递到每个角落,供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和不同主体使用。与物质拥有的“一方所得必有另一方所失”不同,它摆脱了物质守衡制约,能被不断重复使用,具有复制零成本和共享特性,从而极大地延伸了业务联系的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方向维度。从信息化视角认识业务的联系特性,就可以从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方向维度等方面更新观念,以此分析和把握业务发展新特点,创新业务手段。例如,广州市工商局“一站式”网上服务,就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外网受理—内网审核”的无缝衔接,为公众提供了跨时空的便捷服务。当前在网络世界盛行的“人肉搜索”也是利用信息的这些特性用信息技术把一个个孤立的事情演变为具有轰动效应的事件。

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信息化侦查的隐忧 信息化侦查,顾名思义,就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不得不说,信息化侦查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从海量信息中筛选中关键部分,从纷繁复杂的联系网络中找到重要结点,省去了大量花在数据信息处理上的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信息化侦查在优势巨大的同时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应当引起我们侦查部门的重视。 侦查是一项斗智斗勇的特殊博弈活动,具有极其强烈的复杂性、谋略性特征。因此,侦查活动特别强调发挥其主体——侦查员在侦查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随着侦查信息化程度提高,却出现了信息化抑制和排斥侦查员主体性的倾向。 由于信息技术深度渗透而形成的自动化、智能化侦查手段和自动化工作流程,日益剥夺着侦查员对案件判断和决策的权力,侦查员存在着被机器边缘化的趋势。高度自动化的信息侦查手段使得侦查员不但不能主导侦查行为,有时甚至于完全丧失了对案件的意见表达机会。信息科技引入侦查首先是作为一种侦查工具而加以应用和推广的,其目的是解决信息量过于庞大传统方法处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的问题。然而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手段的普及,信息技术以其自身的扩张性将会渗透到侦查的每一个领域和方面。传统上以侦查员为核心的侦查手段将普遍地被智能化的犯罪信息系统、自动化的分析工具所取代,侦查员再不愿意劳心费力去主导侦查进程而是习惯性地听从于“机器或技术”的摆布,按图索骥,机械的按照分析工具的意见行动,侦查员的主体地位被技术和机器一步一步销蚀殆尽。 侦查信息化最直接的实现方式就是运用大量信息系统和分析工具来取代先前“人力决策”的模式。这些系统和工具将劳动者、信息、技术、物质、能源按照一定的结构科学合理地安排在一个稳定的系统中,通过结构性的组合而使侦查发挥出了最大效益。但是,就如前文所述,侦查活动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这不是通过系统和工具制定简单预案就能够解决的,需要依赖侦查员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旦侦查员习惯于依靠工具得出结论,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处理侦查时突发状况的能力,这对侦查活动的开展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吸收专业的信息处理人员进入侦查环节,建立专职的信息员,只负责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收集筛选有用信息向侦查员提供,而侦查员要做的就是加工研判信息,从中制定侦查计划,得出结论。这个方法的核心在于保证了工具的从属地位和人的主体地位,避免出现机器排挤人力的现象,体现出侦查活动以人为本的思路。同时有利于传统侦查手段和信息化侦查的结合。 我们知道,侦查是一项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一种保护性限制。侦查活动中保障的公民权利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使其免受刑事追究;二是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三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首先不能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哪怕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 在整个侦查活动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主要是三大块:宪法性权利,公民的诉讼权利以及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性权利和诉讼权利暂且不谈,下面主要讨论下信息化侦查下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公民的隐私权。 一方面,信息化侦查方法应用的核心支撑是信息资源,侦查机关必须拥有足够的可资利用的信息才能实现信息化侦查。目前侦查机关已有海量的基础信息被收集存储于不同的数据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大力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好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在西方国家,一般对技术侦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定了侦查机关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于运用电子的、机械的及其他手段监听任何电子通讯或口头会话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间接证据作用,已经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章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之我见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之我见 新时代刑事警官应抓紧对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学习,尤其是适应新时代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学习。方针是指指引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则是指指引刑事侦查工作或刑事侦查事业 前进的方向和目标。以下是我对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的学习内容。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是定型于改革开放之前的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刑事侦查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 深入的调研与考察,从而对刑事侦查工作方针的表述产生了新的认识。新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应该表述为:利用社会资源,依托信息科技,整体协同侦查,依法高效办案。 一、利用社会资源 利用社会资源,是指现代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等社会资源,以弥补侦查专业资源不足的压力,提高侦查能力和效果。 利用人力资源,是现行刑事侦查方针中“依靠群众”含义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延伸,即直接利用群众协助侦查,直接发掘、利用群众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开展侦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口流动的增加、人际联系纽带的减少,公民目击犯罪、获取有关犯罪情况的机率大大减少。同时,基于以下原因,群众支持侦查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受

到了严重削弱:一是社会本位观念受到个人本位观念的严重冲击,个体自觉自愿协助侦查、维护社会利益的意识日益淡薄。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拜金主义的盛行,使一些公民协助侦查的原动力由传统的公益驱动演变为利益驱动。三是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使得证人面临越来越多的后期诉讼参与,为了减少麻烦,他们越来越不愿主动提供情况。四是随着社会风气和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随着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蔓延,一些群众由于惧怕犯罪分子的报复而不愿为侦查人员提供情况或作证。基于上述原因,依靠群众不能再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和简单发动的层面,不能简单从事,必须因势利导。现代社会侦查工作中必须善于通过经济杠杆和证人保护机制,实现对人力资源发掘、利用的最大化。 现代侦查活动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既有其极大的必要性,又有其现实的可行性。一方面,基于如上所述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原因,直接从证人那里发掘犯罪证据和侦查线索的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因此,发掘证人证言以外的信息资源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资源在侦查工作中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可能性。对专业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已经使侦查活动由现实空间或现实世界扩展到虚拟空间或虚拟世界。 二、依托信息科技 现代侦查必须以信息和科技为支撑点和基础。并且,必须以侦查信息系统为平台整合各项公安基础业务、刑侦基础业务;必须以行动

公安信息化侦查

揭东县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实战案例 高科技彰显无穷威力信息化织就“天罗地网” 7月10日,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达标工作现场会在揭东公安局举行。这次会议,旨在回顾总结近年来全市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广先行单位的经验,从而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穷尽资源搞建设,建设目的在应用”,揭东公安机关在这方面走在全市前头,也尝到了信息化在实战中应用的甜头。 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信息化应用是公安信息化的落脚点和推动信息化建设技能发展的新起点。自去年开展“信息采集百日会战”以来,揭东县公安机关在“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共享”,“全警应用”的“四全”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梁伟发厅长提出的“五个一”目标以及周新全局长提出的:“我们在采集信息中,要以建立‘完整、准确、鲜活’的数据库为目标,以实战、实用为标准,从难处开刀,全面提升揭阳市公安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指示精神,大力加强信息化应用推广工作,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全面研判,为我所用,服务警务活动,使之成为科技强警的“助推器”。并充分利用“一个平台三个系统”以及各种警务信息系统的资源,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并采用“天上巡、卡上堵、面上控、网上对”的立体防控管理模式,全面提高对“人、车、屋、场、网”等治安要素的动态管理、精确打击和快速反应能力,密织一张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天罗地网”,使违法犯罪人员无藏身之地,真正实现“建为民公安,保揭东平安”的目标。 定时巡视“天”“地”联动 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科技成果具体运用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预防、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科技手段。只有实行视频监控与地面警力相联动的形式,才能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最大效能。揭东县公安局自去年十月份开通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及“三台合一”指挥平台以来,实行管理人员24小时监控巡视制度,不断调整视频监控头的摄录范围、方向,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地面巡逻民警及巡警大队固定卡哨联系。使“天眼”与“地网”联动,不给违法犯罪人员可乘之机。 通过视频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 实战案例:利用视频监控与地面警力相结合,快速侦破持刀抢劫案件

论侦查模式

论侦查模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各类刑事犯罪的层出不穷,同时犯罪特点、犯罪规律也出现明显的变化,刑事犯罪的暴力化、组织化现象在逐年变化,犯罪分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工作运用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娴熟,这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种种恐慌。于此同时,这些刑事活动给我们公安刑事执法活动带来困难重重和种种不变,对此,我们如何快速转变侦查思路,如何调整侦查计划,如何重新布置侦查警力,构建一个新的侦查体系,开拓新的侦查途径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时,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难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 一、侦查模式的定义 从古至今,各行各业都有一套自己特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工作人员对这些方法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认知,他们通过大脑把这些认知和见解与工作相互结合,形成一系列的工作体系,这就形成了他们的工作模式。什么是模式,模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和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相互关系经过概括、提炼和抽象所形成的样式,简单的来说,模式是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同样,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中,也有自己特有一系列的侦查模式。什么是侦查模式,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主题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式。 关于侦查模式的讨论,是侦查员在长期侦查工作中积累下的经验。侦查模式的提出,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可行的参考模式,为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侦查模式是一种提示、一种参考、一种思路,解决了大部分侦查员在侦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侦查模式从大量实际侦查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侦查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和标准。侦查模式是一个框架,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所依照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也是侦查活动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员在进行侦查实践活动中所依据的不再是那些已为我们事先规定好的标准和方法,而是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改变的提供更范围更广的方式方法。因此,不论哪种侦查模式,在实际操作当中都有它的局限性,然而最大的局限性就是将不同案件的不同方法过于绝对化、模式化、方法化,这就意味着本身有千变万化的灵活思路被这些模式所禁锢在一个绝对化的框架当中。 所以,侦查模式不是实际行为本身,它并没有实际行为中的具体细节。侦查模式不是绝对的模式和绝对的标准。 二、侦查模式的种类 侦查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侦查模式。这四种侦查模式有特定的特点,在不同情况是运用不同的侦查模式。 (一)、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 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是指某些特定犯罪案件在发生以后,刑事侦查员在侦查实践活动中积极收集并利用这某一单一案件或多个系列案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实施犯罪过程中以及实施犯罪后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和其他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蛛丝马迹,运用多种途径、各种方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查找、查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式。 这种侦查模式,是侦查员从一进入现场开始为起点,在犯罪现场中搜集痕迹物证,主要的侦查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侦查思路就是从已经发生的犯罪结果追溯嫌疑人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和造成犯罪结果的对象。从字面上可以看出,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简单的来讲就是侦查员根据在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的“案”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这种侦查模式在现在的刑事工作中运用的比较广泛,侦查人员从案发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然后进行现场调查访问,之后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进而找到先醉嫌疑人最后抓获破案的过程。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侦查思维概述

第一章侦查思维概述 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 一、侦查思维的定义 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 1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7月,第217页。 3马林:《思维科学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4月,第5页。 4芦鹏:《试论侦查思维中的误区及其矫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2期,第54页。 5张园园:《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能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3期,第65页。

利用微信开展信息化侦查

4+机制4零警务4个明显提升 公安处依托微信平台 创新警务模式显现成效 微信,即一款依靠移动网络复合传发多种信息的社交通讯软件,具有收费低廉、方便易用、交互亲和等优点。自2011年进入中国以来深受群众喜爱,仅两年时间活跃用户已达X亿,超过了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用户数量之和。 公安处以破解警务查缉、线路防控、案件侦破中遇到的难阻、困难为目标,坚持科技创新理念,以发展的眼光求新、求变、求进,鼓励民警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实现了科技优势与智力优势的有机结合,提升了信息资源的“为我所用”,强化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的主管能动性和创造性。 一、大幅提升线路治安管控能力。水柏所松河警务区管辖XX 公里中,线路封闭率低,日均横穿人数多,防控警力少,线路防控较为严峻。期间,警务区民警徐铭樯借助微信平台开展线路防控工作,取得了实效。 1.“网罗式”宣传,为日常防控提速增效。徐铭樯建立了名为“线警小徐”的公共微信频道,并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功能在巡线途中广泛添加沿线群众。精心编制电子版的护路防伤宣传资料,每日定时进行推送,依靠微信宣传中形式新、内容实、版面精等特点,受到了沿线群众的广泛欢迎,“7*24”不间断、覆盖式的宣传灌输,强化了护路宣传效果,提升了工作效率。同时,通过与微信开展互动交流,实时掌

握了村民日常劳作、出行动态,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线路防控工作。截止目前,管内沿线XX村庄中已有XX群众关注了。编写爱路护路安全教育知识,每日定时进行推送,制作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器材等电子图片信息,定时进行推送,实现了护路宣传的日常化。大幅减少了。 群众学习因,编写护路防伤信息在巡线途中连续添加沿线村民,将沿线XXXX等三个村庄的用户添加到。积极与驻村民警联系,定期推送生活资讯,方便沿线群众生活,受到了沿线村民、群众的爱戴,隐患整治、护路宣传等各项工作开展高效迅速,今年以来,该区段治安管控力得到明显提升。自线警小许建立以来,共添加沿线群众XX人,添加人数达到村庄总人数的85%。X月X日,XX通过微信向许报告:当日其XX父亲要行走铁路到XX赶集。 2.“跟进式”防范,为XXX。 3.“贴心式”服务,为警民关系搭桥连线。 附近的人。水柏所松河警务区线路民警徐铭樯积极引入微信功能,设立“线警小许”,积极添加“附近的人”将沿线XXXX 等三个村庄的用户添加到。积极与驻村民警联系,定期推送生活资讯,方便沿线群众生活,受到了沿线村民、群众的爱戴,隐患整治、护路宣传等各项工作开展高效迅速,今年以来,该区段治安管控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攻坚破案能力得到

四种基本侦查模式

四种基本侦查模式 一、从案到人 二、从人到案 三、从案到案 四、从物到案 “从案到人” 基本步骤:受理、立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线索→查明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讯问→破案。 主要适用于: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因果关系比较明显的案件;现场有明显犯罪线索的案件;发生在相关静态区域内的案件等。 “从案到人”是一种针对现行犯罪的传统的侦查模式,为广大侦查人员熟悉,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 该模式侦查意图方向清楚,地区明确,针对性强,在侦查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从案到人”的缺点: 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效率较低,资源消耗大,是一种以人力劳动为特征的粗放型破案方式。 用它来对付现代的流窜犯罪、智能犯罪、经济犯罪、系列犯罪,有明显的不适应之处。 二、“从人到案”“从人到案”是指侦查人员以各项侦查基础业务、专门侦查手段为依托,从个体或群体在特定或者不特定场所暴露出的、与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嫌疑信息入手,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诊其与特定联系案件之间的侦查方式。 “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展开工作的。 “从人到案” 这里的“人”是指刑嫌调控、阵地控制、情报信息工作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办理团伙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新的犯罪成员,在审理现行犯罪中发现余罪未清的惯犯、流窜犯,及其他在办案中扩大战果进而发现的嫌疑对象等。 这里的“案”是指犯罪嫌疑人着手准备的预谋案件、正在实施的现行案件、久侦未破的

积案和尚未发现的隐案等。 “从人到案”特点 “从人到案”的思维进程是从已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反常现象出发,确定犯罪嫌疑人予以控制,查明与之有关的而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的案情。 基本步骤:获取线索→分析犯罪情报→“对人”立案→制定侦查方案→全面推进侦查→发现犯罪行为→获取并审查证据→破案。 “从人到案” “从人到案”可以通过检索情报信息,以人找案,主动出击,或者在获取进行重大犯罪的犯意线索之后,从人入手侦破和控制预谋犯罪。 也可以从在押犯罪嫌疑人入手,通过调查取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因而,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入调查取证是该侦查模式的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和跨地区大范围跳跃式犯罪,因果关系不明朗的侵财型等多发性案件,现场痕迹物证不明显的案件等。 “从人到案” “从人到案”是以人中心开展侦查,即通过对被管理、被控制的嫌疑对象主动开展全方位的情报调查和对有关情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进而破案。 侦查起点是从各方面的情报信息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侦查的切入点。因而,对刑事侦查基础工作,特别是情报信息工作依赖很大。 刑侦基础工作 1、情报资料:各种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情报主导侦查”),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有前科者的重新犯罪率30—40%)。 2、刑嫌调控:是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秘密进行登记、调查,为侦查破案发现线索、预防、控制犯罪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 所谓刑嫌人员,是指具有实施犯罪的主观因素,有可能犯罪,又有犯罪可疑迹象,尚未掌握其已进行犯罪的事实,不能对其立案侦查的人员。 主要侦查措施

浅析公安视频侦查信息化系统的设计

浅析公安视频侦查信息化系统的设计 【摘要】视频侦查技术已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网络侦查技术之后的第四大侦查技术。针对公安视频侦查面临的海量视频数据集中存放、管理、共享、研判、分析,跨地市、省协同作战中等诸多挑战,文章从视频侦查软、硬件角度,提出视频侦查信息化系统建设“三个阶段”的设计与实施方案:第一阶段是采取Web Servers方式建设案情整合、数据规范标准的、跨部门、警种的“视频侦查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在县级市、区一级。第二阶段是在视频、图像综合信息库的基础上拓展和丰富各种侦破应用,建设强大的视频、图像的信息处理业务中心。第三阶段则要求通过综合系统的应用实现“流程再造”、全国联网、协同作战,进而更好的配合国家金盾工程的建设。 【关键词】视频侦查;信息化系统;设计方案;流程再造;金盾工程 一、图像侦查面临的问题 (一)硬件;软件建设均严重不够 视频侦破技术硬件设施上,在国内一些沿海城市,如广东、浙江,经济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应用较好。这首先取决于投入大量资金对城市、交通、重要地区、场所实现全方位的视频图像监控。但这些城市也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即便如此,这些城市仍然存在大量监控盲区,不可能对每一个角落都投入资金进行监控,有许多地方的监控并没有统一联网,办案人员无法第一时间获取视频资料。对于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集中在地级市及各地方公安局、派出所,更谈不上有效利用视频侦破技术。 在视频侦破软件建设上,基于某些成套硬件设施的公安视频侦查系统能很好解决地方的、局部的侦破问题,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近10来年中,出现很多新的IT技术,几乎不可能立刻运用到公安信息化建设中。如跨地市、省等想利用其他地区的侦破信息、功能服务或业务分析来达到联合破案、一案多破等问题,在目前的公安侦破信息化建设中是远远不够、达不到的。 (二)视频信息不能及时上传、统一存放和共享问题 在各类安全事件处理中,绝大多数地市级公安局在视频监控硬件投入上有限,很多投入了视频监控的企业、单位、部门也存在未联网状态。当突发案件发生时,存在问题是:第一时间我们不能及时将监控视频传送到公安机关,在大量的基层公安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人工拷贝的方式(考虑到安全与保密性),统一集中到公安局来研判,不但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还耽误了案情的研判工作。同时跨地市部门协同响应的要求不断提高,除了对横向跨区域图像,视频共享的需求日益增多,各级公安机关也对远程图像、视频资源共享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大多数城市案件相关的视频或图片资料信息未能共享,不能满足信息的存储、调用,更缺乏统一的管理,造成信息资源浪费。

2019公安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2019公安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篇一:公安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发展,信息化建设作用于公安工作尤其 时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的 情况下,推动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基层公安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向信息要战斗力的目标。现就结合本单位实际, 谈几点具体看法: 一、信息化建设进程回顾 (一)发展前的状况 20xx年固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组建初,仅有一台电脑且配置不高,接入公安网后运行速度较慢,工作效率低下。有警力21人,平均 年龄27岁,虽趋于年轻化,但公安信息化应用水平普遍不高,在巡逻 执勤、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个别信息化应用水平稍好的民警, 实战水平不强。同时,对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与重要性理解不够,缺乏 学习意识,信息化建设及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处于明显薄弱的状态。 (二)现阶段取得的成果 与建队初相比,当前固始巡特警共拥有台式电脑台18台、笔记本 电脑3台,达到人均一台的标准,且配置高,网速快。三年来,无论 班子成员还是一线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均逐步提升,其中能够熟练 使用的11人、基本熟练的7人、基本掌握的3人,均具备独立网上执 法办案、独立操作公安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应用水平,从而进一步节 约了警力,增强了战斗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以来,巡特警部门通过信息化应用,共破获各类案件10起,抓获各类违 法犯罪嫌疑人32人,网上逃犯1人,实现了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经验做法

1、增大硬件投入。为缓解因电脑不足及配置不高而给工作带来的 不便,07、08年度巡特警先后购置高配置电脑3台,09年度又一次性 投入资金五万余元购置电脑18台,并即时安装入网。这些联网电脑的 加入,使大队达到了人手一台电脑的即定目标,为提升民警的信息化 应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硬件保障。 2、强化应用学习。一是强化培训,以教带学。大队把提升民警的 信息化素质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使全队民警充分理解到信 息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完成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 思想转变,自觉参加县局举办的信息化应用培训班,学习计算机基础 知识和应用技能。同时大队积极搭建学习平台,专门邀请局技术人员 张巍、殷全磊等来队授课,现场指导,以面对面的教学方式对接受水 平弱、基础技能差的民警实行协助,使他们在最短时间“入门”。二 是结对帮扶,以“熟”带“生”。将本单位计算机使用“熟手”谢宜斌、梅雪涛等人确定为信息化建设“小教官”,通过定人、定责、定 措施的方式,让“熟手”与“新手”结对帮扶,互帮互学,并实行捆 绑考核,充分调动了民警互助互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了熟手乐教、生手乐学的良好氛围,促动巡特警信息化应用技能的整体提升。 3、实行信息导巡。信息是巡逻防控工作的生命线,一切巡逻工作 的方式和措施都必须围绕可能地获取社会面违法犯罪相关信息而展开。一方面,牢固树立以信息为先导的巡逻工作新理念,大力推行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等以信息为起点的主动进攻型作战方式,积极实践网上 查证、网上排摸等新战法,实现由以经验为主的巡逻防控模式向以信 息为主的主动防控模式转型。另一方面,将信息战贯穿于巡逻防控工 作的始终,进一步摸索、总结,丰富、激活信息主导巡逻警务活动的 战术、战法,提升全体民警综合应用精确检索、模糊查询等网上作战 的水平。 二、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中存有的问题 (一)公安信息化建设存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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