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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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篇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

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

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

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服务协议》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报

第六条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第七条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如新增特殊疾病病种应按第六条重新申报。

第三章诊断管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对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进行逐一初审

并整理成册,于次月10日前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

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参保居民应准备本人的病史资料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交诊断机构。

第十条诊断医疗机构应成立特殊疾病诊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被指定范围的特殊疾病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医保办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和3名以上专家组成。诊断专家应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副主任职称以上医师(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唇腭裂可由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诊断医疗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

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为参保居民进行特殊疾病诊断,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每月底前诊断医疗机构对诊断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内形成结论,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第十三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

殊疾病的管理,重点对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特殊疾病患者治疗情况建立健全个人档案,对治愈的要及时报告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患者通过单位或本人主动到经办机构申请其资格注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患者资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发生的检查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对复查结果不具备特殊疾病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核查的有关资料注销其特殊疾病资格。

第十四条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

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重庆新生儿医保有哪些政策

重庆新生儿医保有哪些政策 新生儿医保的最新政策有没有出台呢?新生儿的医保政策具体是有哪些政策?重庆新生儿医保政策这个问题由来为您解答! 一是普通门诊费用,以年为结算单位,对于300元以下部分的门诊看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40%,也就是最高120元/年,一次性结算完成,30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需个人自付; 二是大病门诊费用,像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基金没有起付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三是住院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设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0%、70%、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 所有参保新生儿可以享受住院和门诊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行持卡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就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注意:需提醒大家的是,不同城市,具体的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您想了解当地的新生儿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妨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查看相关的政策法规或者业务指南,也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

新生儿医疗保险办理流程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如果没能及时办理,在三个月内可以享受妈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如果准妈妈参加的是新农合,生产当年新生儿也能享受到妈妈的新农合医疗待遇,但是如果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后,家长们仍未及时给孩子办理医疗保险,那医疗费用就无法报销了。 只要带齐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应的手续就可以了。 1.持户口簿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纳保险手续。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可咨询街道劳保中心) 2.由经办人带着新生儿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社保中心办理社保卡,年缴费标准是40元。 所需材料: 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的第一页及宝宝本人页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 注意:报完户口就去办。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后去拿卡+就医记录册,以后看病时需医疗保险带好卡册。 重庆新生儿医保缴费标准1. 新生儿在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 2. 2016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0万市社保局表示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什么是大病保险? 市社保局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邓姣 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市社保局表示,2013年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按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可获得大病保险补偿20万元/人。 补偿比例详见下表: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 件 渝劳社发〔200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

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第五条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计算缴纳。 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

重庆市特病流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办理温馨提醒 1.申报特病需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一寸近期彩照三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等资料。 2.个人身份参保者将申报资料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单位职工请将申报资料交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汇制特病花名册纸质资料后于每月1-20日交医疗保险中心,并通知申报人每月24号(节假日或星期一顺延至星期二)上午8:30自带身份证、医保卡以及与特殊疾病相关的病历资料到璧山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参加体检。次月15号左右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到县医保中心领取合格人员特病证。 3.特病体检诊断时需提供特病申报人身份证、医保卡及与本特殊病相关的资料:如二级及以上的住院病历(盖医院专用章)、出院记录、相应的检查报告单等。 4.特殊病的范围: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肾移植、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参保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5.办理了恶性肿瘤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一家中医院、一家综合性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作为本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医院。办理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肾脏(肝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同时又办理了其他特殊疾病的,除选择一家专科医院治疗上述疾病外,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另一家定点医院治疗其他特殊疾病。 6.危重、卧床不起、高龄病人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鲜章)、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服务协议》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报 第六条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二) 1.问:城乡居民医保零星缴费怎么缴? (一)原新农合单个零星缴费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0日,到各乡镇(或街道)人社中心参保缴费,逾期不再受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银行(农商行或建行)网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三)年中参保的特殊人群到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缴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出生证、退伍证或毕业证) 2.问:在校学生怎么缴费? 在校学生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缴费,但必须先取得社保卡,如果还没办社保卡的,要尽快去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登记信息,否则影响正常缴费。 3.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怎么缴费? 是否全部不用缴? 原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保持原口径不变。参保人到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后不再缴费,个人缴费与补充保险金都不用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问:医保卡今后还有吗? 社会保障卡既有医保卡功能,又有银行卡功能。医保卡将被社会保障卡替换。今年缴费请直接使用社保卡。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就诊时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自动停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6.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是否变化?报销比例怎样? 原城镇居民医保在并轨城乡医保后基本待遇不变。 并新增待遇:⑴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计算范围。 ⑵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7.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是不是和新农合一样?区别在哪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原城镇居民另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比原新农合参保人多缴一个补充保险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待遇,刷卡结算时按规定待遇一并直接结算。 8.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未设定限额,整合后为什么要设定门诊限额?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省人社发【2017】341号文件要求“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整合后原城镇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 人总数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8)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重庆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哪些人可以参加重庆市居民医保? ①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园机构在院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②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③具有重庆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参加重庆市居民医保什么时候缴费? 城乡居民 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大学生 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假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新生儿 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2017年重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 2016年9月-2017年6月参保缴费

一档:140元/人/年 二档:350元/人/年 2017年7月-9月底参保缴费 一档:140元/人/年+原由财政补助部分 二档:350元/人/年+原由财政补助部分 大学生 一档:110元/人/年 二档:280元/人/年 新生儿 2017年1月-6月底参保缴费 一档:140元/人/年 二档:350元/人/年 2017年7月-12月底参加当年医保缴费 一档:140元/人/年+原由财政补助部分 二档:350元/人/年+原由财政补助部分 如何参加重庆市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 ①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参保缴费。 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 大学生

办理了转诊和转院如何享受待遇? 非渝中区城乡居民医保患者来我院就医,可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请转诊,申请成功后报销比例会提高5%,门槛费降低5%;如在当地住院后转入我院的患者,可在当地住院医院及参保地医保中心申请转院,申请成功后报销比例会提高5%,门槛费补差价。 重庆市各区县医保中心联系电话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7)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 . 29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3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3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3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4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 (46) 什么是大额医疗保险?怎样缴费 (4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48)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49) 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54) 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5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 (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5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66)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69)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70)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7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74) 第二条基本原则 (74) 第三条统筹范围 (74)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86)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上述规定参保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全额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的医保费用。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小学校学生也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办理。 2.在渝高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办理。 3.新生儿独立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四、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4年,市政府确定城乡居民参加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大学生参加2013学年(2013年9月-2014年8月)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超过每年

的6月底再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全额缴纳医保费,不享受财政补助。 例1:张某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应在2013年9月1日—12月20日缴费,如未在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2014年度的参保缴费,则可以在2014年1月1日到9月30日补办,缴费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150元。若在6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则缴费金额为:一档380元;二档470元。 五、居民参保后,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从2013年起,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3年、2014年为60元/人〃年。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七、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定额当年未使用完的怎么办?

规章制度《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解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9〕3 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9年与2019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 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 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 够等问题。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目前地方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进展如何?实施效 果如何? 目前,部分省份、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一

般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路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 筹资就低 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 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采取" 一制多档、筹资与待遇相衔接"的方式逐步过渡,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实 行一体化经办服务。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做好制度衔接和实现平稳过渡。 总体来看, 地方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部分地区的整合取得了初步成效,扩大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补 贴、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推动,医保制度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医保制度的筹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当前,中央决定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 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 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重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验,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还应核验其《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对使用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还应审核并登记本人和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收存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发现无效证件或证件不齐的,不得为其提供医保就医购药服务。 第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7.31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四、糖尿病 治疗:胰岛素、口服降糖药、中药以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检查: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血(尿)常规检查。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85号 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一)筹资和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

给予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 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

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流程

2016年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流程目前,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参保形式:一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医保);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第一部分: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为,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单位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互助金两部分。 (一)职工基本医保费: 1.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7.5%缴纳; 2.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二)大额医疗互助金: 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1.5%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平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2.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医保费每月20日前由单位通过地税部门征缴,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的医保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后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医保。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费用出现欠费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有3方面的待遇:一是个人账户;二是住院报销;三是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七、单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划入多少钱? 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即社保卡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从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八、个人账户在哪些地方可以使用?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 开机费 、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 器质性病变例外 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如治疗腋臭、切多指 趾 、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 、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α-刀、χ-刀 。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 钢 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用。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篇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 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

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 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服务协议》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报 第六条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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