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命题要点提示、命题方式提示及历年真题新解

法考必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命题要点提示、命题方式提示及历年真题新解

一、大纲要求解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于为能力的类型。

二、命题要点提示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权利能力与权利是不同的概念。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根据《民法总则》第15条的规定,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若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出生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为了保护胎儿利益,《民法总则》在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对于确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标准,法学上和医学上存有多种学说。在我国,因人的生理死亡证明多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在因海难、空难、地震海啸、火灾等灾难事故中丧生,即所谓“死不能见尸”的,也可以由公安、法医或其他有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死亡认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三、命题方式提示
考查方式有: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的概念,以及何时开始与终止。

四、历年真题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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