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

先用权
先用权

1992年11月26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申请了“一种覆膜竹质人造建筑模板”的发明专利。1996年4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2107832.3。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用竹质人造板作基材的建筑模板,其特征是在竹质人造板的上下两个表面都覆以纤维方向与基材表面的纤维方向垂直的木质薄板,再在木质薄板的表面覆以浸渍高分子树脂的纸”。1996年4月18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许可杭州西湖竹材模板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种类为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同时约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由三方共同行使或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竹胶板厂(以下简称竹胶板厂)于1987年开始研制建筑用竹胶合板模板,同年被列入浙江省科委星火计划开发项目。1990年初,该厂在原产品的基础上又开发出在竹胶合板上覆木单板和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该纸浸渍过三聚氰胺树脂及酚醛树脂)。1991年9月,国家模板工程协会通过了竹胶板厂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涉及的竹胶合板模板包括上述“覆面竹胶合板”。该覆面竹胶合板于1991年起由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等单位使用。

1998年7月8日,联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竹胶板厂侵犯了专利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竹胶板厂委托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以享有先用权抗辩,否认侵权指控。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但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销售该产品,其在原有范围的继续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竹胶板厂依据先用权原则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联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联营公司以“竹胶板厂不享有先用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进一步核实,并向有关行业主管机关调取原始证据。法院认为,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并销售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对专利不构成侵权。联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被告用先用权抗辩侵权指控终有定论。

二、先用权的取得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规定。先用权的取得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只有制造者才能享有,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制造相同的产品或已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的内容体现,先用权只能由产品的制造者才能取得,而其他民事主体具有取得先用权的资格;

第二,先用权的确认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先用权是针对专利侵权而言,如专利权人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申请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调解的程序,那么先用权则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

第三,先用权取得的时间依法应当为基于专利申请日前的法定条件在取得专利权之后,而非专利申请日之前;

三、先用权的限制

由于先用权的性质及特性决定了先用权在实施中应当依法有所限制,其表现为:

第一,在时间上的限制。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实践,先用权取得的第一要件“在申请日前”,先用权人的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必要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存在,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这体现了专利权用于经营中的“经营”持续性的特点。如先用权人在实施专利项目过程中出现中断,会直接产生中断后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第二,先用权在地域上的限制是先用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先用权脱离专利权,那么其也失去了民事权利载体,而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先用权的地域范围应以专利权的地域范围等同;

第三,使用人的限制。根据民事权利性质,专利权是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如果对先用权的使用人不加以限制,会导致先用权的滥用,这样造成专利权的存在与否失去了客观性。因此,先用权应当只能与先用权人的企业一并转让或继承,脱离了该企业将先用权单独转让或继承是不允许的,这一点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体现,却是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四、先用权抗辩的实际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先用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首先应当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先用权实施的项目与专利产品或方法进行对比,如果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先用权实施的项目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相反如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侵权的问题;

其次,先用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对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因此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承担证明其权利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从而不构成专利侵权。如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理由,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五、“必要准备”的界定

由于先用权的产生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而《专利法》中对先用权中的必要准备规定较为原则化,因此就“必要准备”的界定问题上在司法界中存在着很大争议。笔者个人观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人在提出先用权抗辩理由时,就“必要准备”应当举证证明以

下几问题:

1、应当证明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了必要准备的行为;

2、必要准备行为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存在着因果关系;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或开始实施与专利技术相关的实际准备工作;

4、被控侵权人实施准备行为应是技术性准备工作,并且所取得的样品或通过生产方法而取得的效果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基本相同。

六、就“原有范围”的界定,同样在司法界存在着争论。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但如果不对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合理界定必然会出现权利失衡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新产品的市场运作往往都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由小规模生产到大规模生产的过程。因此对这种范围的界定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结合被控侵权企业当期投入的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将其生产能力进行量化。以量化后的数值来作为“原有范围”的界定准则。

在先使用分为在先秘密使用与在先公开使用,在先公开使用当然破坏了后发明但是先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但是在先使用权是一种程序利益,只有在侵权诉讼中由法官予以认定。在先使用人可以主张专利缺乏新颖性而无效,也可以主张先用权。在先秘密使用应当视为先发明人承担了默示的保密义务,即其不会将该技术方案向公众公开,所以,后发明但是先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其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仅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权。至于先发明人的行为难以认定是秘密使用还是公开使用的情况下,根据现时现地的知识产权政策予以具体考虑,应当认定先发明人为默示的秘密使用,不破坏专利的新颖性。

先用权的原有范围,既包括原有的技术特征范围,也指继续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先用权人自身,先用权不得成为转让和许可实施的客体。更重要的是,原有范围不应采取量化标准以原有的产量和生产能力来确定,而应确定为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内继续实施。

案情简介

公民李某于1998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公开日是1999年6月16日,颁证日是2001年2月1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4日。

2001年12月21日,开发公司与建筑院签订了广州市丽影华庭二期边坡支护设计审图合同。约定由建筑院为开发公司设计丽影华庭商住楼东区基坑支护工程图纸,设计审图费为4万元。2001年12月31日,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丽影华庭商住楼二期基坑喷锚支护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工程公司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130余万元。上述设计及施

工使用的技术方案覆盖了李某“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李某遂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的1998年10月20日,房产公司建设的广州市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支护工程开工。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建筑院设计,工程公司负责施工。从1998年9月28日广州市建委提出的“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来看,工程设计方案于1998年8月18日完成。该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亦覆盖了李某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开发公司以此抗辩,主张其对本案专利享有先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丽影华庭东区工程由开发公司委托设计及施工,其应对该工程使用的施工方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控侵权的工程虽使用了李某的专利方法,但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工程技术方案亦与本案专利方法相同。鉴于法政路工程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设计,审批并开始施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在先使用专利方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应认定建筑院在法政路工程设计方案中使用李某专利方法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虽然本案工程的发展商即被控侵权人开发公司与法政路工程的发展商不同,但工程设计方和施工方相同,且两个工程均位于广州,故开发公司按照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委托施工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①先用权不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使用他人先用权的情形,使用他人先用权即对专利权人构成侵权,本案在先使用人为设计单位建筑院,开发公司使用则构成侵权;②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是指先用权人“使用相同方法”所投入的专门和只能用于该专利技术的有形财产(如专用设备)的范围,而非在先使用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技术思想若是以图纸表述的,图纸只是在先使用技术方案的载体而非使用范围。不能认定设计单位在先使用专利方法在图纸上设计了一项工程,那么,他就可以继续设计同样的图纸用于其他工程。同时,把原有范围理解为“一个城市”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建筑院在法政路工程中在先使用本案专利,只能在原有工程图纸设计的原有工程规模内继续使用,其再为开发公司设计新的基坑支护工程,超出了原有使用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一种与制造产品不同的施工方法。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的“原有范围”的确定,目前普遍认为应进行量化,即不得超过申请日前原有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可以达到的产量。而施工方法的“原有范围”相对制造产品来说,是无形的、抽象的,不能用量化标准来衡量。如果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享有的先用权只能局限在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工程范围内,而不允许在其他工程中使用,其实质无异于剥夺了先用权人享有的先用权,使“先用权”成为一次就全部用尽的权利,这显然不符合先用权的立法本意。建筑院和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法的设计者和施工者,他们的职责就是“设计”和“施工”,在李某的专利获得授权后,建筑院和工程公司将自己研究开发的施工方法在其他的工程中继续使用,应认定为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开发公司作为发展商并非专利方法的直接实施主体。在建筑院和工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开发公司也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以下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条规定即为在先实施人享有先用权进行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由于其规定不甚明确,在司法审判中如何适用便存在极大的分歧和争议,其中尤以“原有范围”如何确定为难点。本文拟结合上述案件的处理对先用权的实施范围进行评析,以期对适

用先用权抗辩的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 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20 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

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 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 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但对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对被告未按时付款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的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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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干货】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律师应该掌握的实务要点汇 总 作者:李骞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传统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来 说算是律师行业的新业务,自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立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方向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已经变成了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已经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难点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民间借贷、人身侵权等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笔者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由于所涉及领域的专业化程度较高,维权成本高,维权举证难,维权收益低。这三维总结,决定了权利人轻则不动,一旦启动维权,对律师的期望值则成倍加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了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程序启动难之外,专利特征等同、商标混淆可能性、著作权的实质性近似又是何等主观,飘忽不定,权

利人举证责任有多大,只有经历过的人才会深有感触。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律师既要对诉讼法里的相关程序和实体 法相关法条了如指掌,还要对所涉及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解,需要具备能精准把握相关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能力,才有可能办理好此类案件。所以许多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一般都具有理科或者工科的专业背景,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相当的专业知识,否则很容易说错话,或根本满足不了客户对律师的法律要求。 在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纠纷的客户往往都是这个领域的专家,如果作为律师不懂或者懂得不比他多,客户很难把业务交给他不信任的律师。所以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要善于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将其上升为自己的办案规则。专利纠纷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无论出现多少案件,其内在规律性是一致的。在整理总结这些规律时,就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而善于把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起来并运用到下一个案件中是律师操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 要成功秘诀,尤其对常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应该做到胸有成竹,先要成为专家或者业内人士,其次才是律师。二、知识产权律师办案技巧笔者在参与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务操作中,深感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压力大,典型案例也比较突出。无论是结合当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政策背景,还是落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

.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 .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代理词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代理词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反诉人)不存在违约,原告(被反诉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享有《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案被告拒绝打井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本案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并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之分,本案《土地转包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承包费的时间2010年5月4日,被告履行打井的时间2010年5月25日,时间具体明确,原告履行时间在先,被告打井在后。 第三,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其履行债务的期间届至或者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即通常所说的先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本案原告到目前为止尚未履行支付承包费义务,原告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被告依法享有拒绝履行打井请求,以原告未支付承包费为由进行履行抗辩成立,被告未打井不构成违约。 (二)被告及时并一直在行使抗辩权。 原、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在5月4日前支付全部承包费的70%。签订合同的当日即2010年4月26日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原告如按期交承包费,被告就按期给打井,如不能按期支付承包费,就不打井”。2010年5月4日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一直要求原告履行,并表示“原告不履行被告就不履行,原告履行了被告就履行”。被告在自己履行债务的期间届满前及时并积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这一事实有证人国某、张某、任某、龙某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到目前为止,虽经被告不断催促,原告仍未履行支付承包款义务,不满足被告的履行利益,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并没有消灭一直在延续。 (三)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需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明示。 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后履行一方在行使抗辩权时不必通知对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因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被告因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即使不通知原告也不影响抗辩权的成立。 (四)先履行抗辩权不必有“对待给付”的限制,权利义务即使无对价关系也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承包费中是否包括打井费不影响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1、本案原告支付承包费是被告履行打井义务的条件。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第三条和第八条约定:原告5月4日支付承包费,被告

知识产权诉讼实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诉讼实务 篇一:专利诉讼实务 专利诉讼实务 (江苏高院意见) 一、现有技术抗辩 1、定义:指被控侵权行为人以自己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现有 设计),或者更接近于现有技术为由,抗辩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以否定侵权指控。 2、法律依据:法22, 3、可以以在先专利进行抗辩,但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需是原告以 外的其他人。 4、在先专利申请日应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即可,无需在先专利 公开日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 5、可以引用的在先专利的抗辩范围应该包括其专利文

献的全部, 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 6、公知技术抗辩时,被控侵权人一般只能引用一份公 知技术对比 文件,证明其实施的技术于该公知技术相同或十分接近,而不能援引两份或多份对比文件进行组合。将两份或多份对比文件进行技术组合本身就有可能产品新的技术和新的专利,组合而成的技术既不属于公知技术,也不与任何一份单独对比文件近似。且多份对比文件组合本身就涉及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问题。 7、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不应适用组合公知技术抗辩,但 该现有外观 设计属于同一生产者的同一产品的除外。 8、但是,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案中,如果被控侵权人 提供了充分 的证据证明了公知技术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如简单叠加),可以认定该技术的组合属于公知技术。此时, 应加大被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其应该提供专家证明、权威刊物的书面表达、权威机构证明、鉴定等证明上述组合属于显而易见的组合。且被援引的技术应该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反之,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组合一般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当然,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记载,认为可以得出结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此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即于积极方面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不须他人行为之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而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 二、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1.是单方意思表示; 2.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 举例:甲(15周岁)与不知情的乙(19周岁)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后知其为未成年人,遂通知甲的父亲,要求其表态是否追认甲的行为。此例中,涉及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是乙催告甲父予以追认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于形成权。 三、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往往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或者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无论什么权利,或者权利效力表现为请求权,或者其救济表现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知识产权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30章 植物新品种权——第32章 反不正当竞争)【圣才出品】

第30章植物新品种权 1.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答:就目前而言,各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立法模式有三种: (1)特别法模式 《欧洲专利公约》签订后,其所有缔约国以及德、法等国的专利法都将植物新品种的发明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外,而依特别法给予保护。 (2)专利法模式 英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则采用了特别法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3)特别法与专利法相结合模式 极少数的国家如美国、丹麦、日本等国以专利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植物新品种。 2.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 答:品种权人是品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排他权,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授权品种的权利。具体而言,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生产权。对品种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专有权的保护,是世界上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的普遍做法。生产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农业方面,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在林业上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按照这一规定,品种权不能延及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中所收获的产品,例如粮食、水果、蔬菜等。

(2)销售权。系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需要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销售是实现品种权人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品种权人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3)使用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非生产繁殖材料用途的其他使用,如生产农作物,品种权人则无权禁止。 (4)名称标记权。系指品种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新品种命名不得有以下情形:仅以数字组成;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以国家名称命名;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夸大宣传。 (5)许可权。根据品种权人拥有的独占权,品种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授权品种,而且有权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许可的内容(生产、销售或使用)、数量、区域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等。 (6)转让权。系指品种权人对自己拥有的新品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新品种的申请权也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品种权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7)追偿权。品种权获得授予后,在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内,对未经申请人许可而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承揽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先履行抗辩权承揽合同 篇一: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

吨大米的价金。, 四、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篇二: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 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0年4月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企业若收到对方的侵权警告函或律师函时,应及时回复警告函,在回复中说明正在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作答复。若对方已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则应冷静分析,积极应对。 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何制定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抗辩事由。 企业如果在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则需要尽可能寻找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就专利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专利无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标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抗辩、反诉商标权无效、先用权抗辩、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著作权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没有利用原告的作品、他人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抗辩、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权利用尽抗辩、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就商业秘密而言,其抗辩方式主要包括: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成立、自我设计抗辩、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诉讼时效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等。 其次,企业要善于在诉讼程序中运用各种诉讼技巧。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要善于利用诉讼程序(如管辖权异议和利用回避制度等)维护自己的 利益。企业若认为案件在对方起诉的法院审理时自己的利益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和维护,则可以调查该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该法院无管辖权,企业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企业对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还可继续上诉。又如,当企业发现审查案件的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还可 利用回避制度对该法官提出回避请求。 再次,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和解。 若企业经过评估后认为进行诉讼的成本太高或对胜诉把握不大,可考虑与对方进行协商,就侵权赔偿、停止侵权或权利许可等达成和解。 最后,企业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筹码寻求交叉许可,或是提起反诉,向对方发动反击。 若企业也拥有知识产权时,可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与对方协商进行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另外,企业若发现对方也存在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情况时,还可以提起反诉。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新品办)负责受理、审查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三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应当向新品办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照片和照片的简要说明(见附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有代理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鼓励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第四条收到申请文件后,新品办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格式并填写恰当内容;使用简体中文和公历纪年。纸质文件应当字迹清晰、无涂改;无撕破、揉皱或者折叠等。 第五条新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品种权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每个品种1000元人民币。缴费采用银行汇付(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户名: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账号:0200004229200181523)。申请人应在汇付凭证上注明申请号、申请日、品种名称和费用类型,缴费后应将汇付凭证传真到新品办。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通知申请人予以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人未按照时间和规定数额缴纳申请费的,申请视为撤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初步审查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时间、数额缴纳申请费后,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其所属国家应当和我国签订有相关协议或者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按照《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和《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可以申请品种权。 2)保护名录 申请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培育的品种。 3)新颖性 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在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6年的品种视为具有新颖性。 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自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不超过四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4)品种命名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简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合。相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有哪些条件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e9482052.html,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有哪些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具体有哪些条件?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详细内容。 一、对价关系 很多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为对待给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将自己的给付保留。”因双务合同的效力在于两项给付的交换,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以拒绝给付对抗拒绝给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应有之义。 先履行抗辩权不必有“对待给付”的限制,权利义务即使无对价关系也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早在1773年,曼思菲尔德代表英国王座法庭审理了金斯顿诉普雷斯

顿一案。在该案中,一个经营丝绸的商人与他的徒弟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在一年零三个月以后把他的生意转让给他的徒弟和另一个合伙人。作为该转让的代价,该徒弟将以按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就这一转让向该商人付款。 为了保证能付款,该徒弟将在该转让发生前向该商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后来,该商人没有把其生意转让给他的徒弟。该徒弟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该商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是,该徒弟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就这一转让提供担保。该徒弟的律师反驳说,该商人转让其生意的诺言独立于该徒弟提供担保的诺言,因此,该商人可以就该徒弟的违约另行起诉。曼斯菲尔德否定了这一观点,判决该商人胜诉。 英美法虽然不使用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但案件折射的原理和规则,在实质上与大陆法并无二致。 该徒弟提供担保与该商人转让生意,两者不是对待给付的关系。但是一方的履行已经成为另一方履行的条件,因此前者不履行就可以成为后者不履行的理由。这一观点用来解释本文所说的先履行抗辩权,应当是有说服力的。 再进一步说,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不以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为限。只要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先决条件,后履行者可以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

《合同法学》第09章在线测试

《合同法学》第09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修理、重作、更换”责任形式主要适用的违约形态是( A B C D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为标准,适当减少。该比例为( A B C D 、下列关于违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 B C D 、当事人因防止扩大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 A B C D

A、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B、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C、定金与支付违约金 D、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3、甲、乙签定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服装的设计图纸,由乙公司按图纸制作样品,由甲方确认后,再由乙公司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进行生产。在履行中,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了图纸,在确认时,甲公司的验收员由于疏忽未发现这一变动,当乙公司最后履行合同时,甲公司以所交付的服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款式而拒收。对上述现象,合同法理论称为() A、不适当履行 B、双方违约 C、单方违约 D、实际违约 4、债务人享有下列哪些抗辩权时不构成拒绝履行: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时效超过抗辩权 5、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不适用完全赔偿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A、约定赔偿 B、合理预见范围 C、惩罚性赔偿责任 D、法定赔偿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只能选择适用双倍赔偿原则。 正确错误 2、因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属双方违约。

正确错误、违约金不同于赔偿损失,违约金为事前确定,赔偿损失为事后确定。 正确错误、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后,守约方还可以再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错误、违约方支付不履行违约金后,守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正确错误

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怎样申请植物品种权保护 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一、申请步骤 1.申请: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缺少之一的不予受理。 2.受理:审批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条例实施细则》,对申请文件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确定申请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3.初步审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1)是否列入保护名录,(2)是否符合新颖性,(3)命名是否适当。对初审有疑问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告。 4.实质审查:初审合格的,审批机关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保藏或者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交技术问卷,对品种权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1)特异性,(2)一致性,(3)稳定性。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正。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发给授予品种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批机关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一个品种权的审批一般需要2年时间。 二、有关费用初审费:1800元;实审费:4600元;年费:批准后1~3年,1500元/年,以后每年递增30%,即4~6年,2000元/年;7~9年,2600元/年 此外还包括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费用可申请减缓,一般减半。 三、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四、品种权的保护 1.侵权:发生侵权,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假冒:由县级以上农、林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第七条职务育种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了具体解释:“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1)完成本职工作(2)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实验室、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规定,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育种可以无偿使用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 3.近似品种和申请品种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近似品种必须是公知公用的品种,主要突出特异性,一种性状的对比必须在同一张照片上,几种性状的对比也可以在同一张照片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解读

二、焦彦法官解读《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背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制定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 题的意见》,但随着专利纠纷的不断增长,出现了许多新难问题亟待 解决和规范,本次出台的指南总结了北京法院审理专利案件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并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修改删除了原意见中的一些不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内容。指南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统一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它也是专利实务领域中的法官、专利代理人、律师进行侵权判定时的重要参考。 (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主要内容 指南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对等同特征的判断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等同特征“三基本”,即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 果的内涵及判断方式,纠正了以往等同特征判断简单粗放的方式;二是对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概念,排除了一些可以不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情形,解决了目前功能性特征行政司法判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三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时机作出类型化规范,明确了法官在不同情况下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权限, 8 https://www.360docs.net/doc/6e9482052.html,

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针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不统一,主观随意性较强的问题,明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特别要求 法官具备“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必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确保判断标准的客观性;五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从而规范了司法审判中不同的做法;六是将“间接侵权”纳入大陆法系的“共同侵权”的范畴,从而厘清了两个概念的内涵,规范司法实践的不同认定和做法;七是将侵权抗辩按照不同类型做了规定,并就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抗辩手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专利民事纠纷约300件。除市高、中级法院外,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也有权审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民事纠纷。 (三)专利侵权的基础及审判思路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一般为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被告一般为被控实施侵权行为人,例如:制 造商、使用商、销售商、许诺销售商及进口商。其诉讼请求往往可以总结为两种:停止侵权行为或赔偿经济损失。 当案件受理后,北京法院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理:1、审查 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2、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审查被 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4、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5、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2010年增刊学法用法 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利益[1~2]。认为科技成果权强调的主要是人身权或精神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本质区别[3]。权利主体对科技成果享有专用使用权,不是通过科技成果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4]。其他科技成果权既然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赔偿的损失又是经济损失,其他科技成果的权利人依理依法都应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权利。 5.3.3维护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程序法律依据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育种者基于其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该规定为育种者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据。在植物新品种属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性质明确,又有育种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民事损失的具体授权,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具体,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育种者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经济利益如果遭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请求保护。 参考文献 [1]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科技与法律,1999,1: 41~44 [2]姚兵兵.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人民司法,2002,6:41~43 [3]姚兵兵.科技成果权法律保护之检讨.科学学研究,2002,10:478~482 [4]祝建军.其他科技成果权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人民司法,2008,4:100~ 104 (收稿日期:2010-08-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朱金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0) 典型判例是司法实践活动最鲜活的表现,是法律存在和作用最鲜活的证明,也是法治理念和精神最生动的教材,也是法学研究最可靠的素材,同时也是立法、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状态的显示仪。对典型判例的研究是法学活动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活动、司法政治活动的一部分,是宣扬司法成果和对其做出贡献的司法人员、律师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发现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推动法治进步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不仅仅是判决书,而是案卷的全部材料,包括未被采纳的材料、代理律师的质证词和代理词是对判例进行点评最全面、最可靠的基础。三言两语的点评,既不全面,也不慎重,既非专业,亦非严肃。本文为基于前述理念,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尝试性研究的成果之一。1案件归纳简介 1.1基本情况判例名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来源:中国法院网。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案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涉案的品种及其品种权: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初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罗钢、审判员朱治能、审判员王怀庆,书记员陈思。判决书落款日期:2008年5月6日。判决生效:判决未上诉,判决书依法送达日期后十五天。 1.2原告诉称原告称,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于2006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水稻新品种“宣69S”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和宣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宣城农科所);水稻新品种“中籼Wh26”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宣城农科所,宣城农科所许可原告使用该品种并授权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对该品种的侵权行为。 2006年5-9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种“华安501”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15万kg。 2007年5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生产面积约600hm2,产量约60万kg(至起诉 ㊣㊣㊣㊣㊣㊣㊣㊣㊣㊣㊣㊣㊣㊣㊣㊣㊣㊣㊣㊣㊣㊣㊣㊣㊣㊣㊣㊣㊣㊣㊣㊣㊣㊣㊣㊣㊣㊣㊣㊣㊣㊣㊣㊣㊣㊣㊣㊣ 17

抗辩权的分类及例子

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两类: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一)永久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举例:诉讼时效已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 (二)延期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它包括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担保法上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没有约定先交钱再拿货还是先拿货再交钱。因此若甲不给价款,乙就有权不给钢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他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约定乙先交货,甲再给钱。如果乙不能按时交货,甲就有权拒绝给付价款,或者,乙只能交约定钢材二分之一的货物,甲也有权拒给货款,甲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先交钱,乙再发货。交货之前,乙厂发生大火,甲有证据证明乙厂不能按时交货,而且乙也没表示可以提供担保,甲出于对自身货款安全的考虑,就有权拒付价款,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品种权各种申请书

代理委托书 0804 1

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文字应打印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人是法人的,应由单位盖章;委托人为多人时,应由全体委托人签章。 三、品种权申请有多个申请人,若需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事务时,应当共同委托一家代理机构。多个申请人可以用一份代理委托书,也可以分别填写代理委托书,但委托权项及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相同。 四、代理机构对一件品种权申请或一项品种权,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 五、申请人解除委托的,应当通知被委托的代理机构,并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解除委托声明,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代理机构辞去委托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辞去委托声明,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六、本表中所填的代理机构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品种名称等应与该品种权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本表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在选中的方格内标出“×”号。 八、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重量不低于70g/m2。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

补正书 0805 1

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文字应打印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1栏所填内容应与该品种权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五、本表第5栏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申请人代表签章。 六、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重量不低于70g/m2。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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