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九条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

(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

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

(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

(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

(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标准版理财合同范本二(精编版)

标准版理财合同范本二(精编 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8954

标准版理财合同范本二(精编版)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代理操作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起初资金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资帐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 一、交易帐户 1、乙方拥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甲方可以取出资金。 2、甲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资金转帐密码保密,确保交易帐户的资金安全 3、开户后甲方把帐户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由乙方进行交易。 4、本协议执行期间除可以将投资盈利部份资金转出外,甲方不得转出本金。 5、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乙方,在交易时间内不甲方不得登陆自已的帐户以免乙方不能正常操作,影响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 1 —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经典版 委托理财协议书

经典版委托理财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金融投资,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确定并清楚其中的风险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在经乙方认可的证券公司以甲方身份开户的帐户进行全权管理交易: 证券有限公司: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沪A:、深A: 委托资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结算货币: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利润: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二、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乙双方责任与权力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中国证监会等其它政府机构或法律所要求的证券交易必须提供的资料、证明等文件; 2、甲方必须将网上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以便乙方进行交易; 3、甲方必须保证协议期间乙方操作的独立性; 4、甲方必须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理,并承担因资金来源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5、甲方必须为乙方在委托期间所进行的投资行为进行保密; 6、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从委托帐户内提取资金; 7、甲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的变化及使用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察看; 8、乙方有权对所委托的资金进行独立操作,且不需要向甲方提供操作细节; 9、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自行更改甲方委托帐户的网上交易密码; 四、利润分配及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甲方60 %、乙方40%的比例分配利润所得; 2、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本金及利润的分配与结算。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将利润分成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它 1、甲方不得向其它人透露乙方的操作信息,如因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索偿; 2、若甲方欲单方提前终止委托,则须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乙方同意后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理财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理财合同

编号:FS-DY-89902 理财合同 甲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 乙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截止日期____,期初资产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期初资产–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

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 乙方签: 日期: 销售基价(本代理项目各层楼面的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

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双方一致同意的

关于理财产品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关于理财产品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关于理财产品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此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为: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理财方式以购买境外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合作。理财金由甲方帐户划转到乙方的综合理财帐户上进行具体的理财操作,甲方所买入的外汇有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资产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 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关于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导语: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并以书面方式呈现出的书面合同,也叫协议书。下面是为你带来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甲方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双方合作开办位于的“上海店”(以下简称“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1、名称: 2、地址: 3、经营范围:保健服务,形象设计,(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4、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时,如“店”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停止合作意向,则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继续合作期间双方仍应接受本协议约束。 1、乙方对“店”享有白分之五十五(55%)的股份; 2、甲方对“永店”享有白分之四十五(45%)的股份。 3、协议各方按各自所持股份分配利润、分担责任。 1、双方同意:甲方应本着对合作事业的最大善意与诚信, 根据自已的行业经验,恪尽最大注意义务,担任职务,负 责“店”的全面策划、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工作。

2、双方同意:共同指派担任“店”的财务经理,作为乙方经营代表。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擅自撤换财务经理,不得擅自限制财务经理根据本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永琪”之规章制度行使职责。 3、财务经理地位相对独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根据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对“店”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收取并掌管日常营业收入,处理应收应付帐款及员工薪金支付事务,编制财务报表,负责内部审计、报税等事务,进行财务结算,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核算与分配等等。 甲乙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曰

C09010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_试行》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课后测试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 可以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 A. 一家 B. 二家 C. 三家 D. 四家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2.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应 当做好()工作,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A. 信息查询 B. 客户回访 C. 档案管理 D. 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3.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当客户办理 开户业务时,证券经纪人应当()。 A. 直接替客户办理开户业务 B. 把客户拉到非法场所开户 C. 引导客户到其他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业务 D. 引导客户到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 开户业务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二、多项选择题 4.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 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明示()。(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B. 代理权限 C. 代理期间 D. 执业地域范围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5.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 应当()。(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B. 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 C. 熟悉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 D. 熟悉相关业务合同内容 您的答案:A,B,D,C 题目分数:7 此题得分:7.0 6. 按照《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证券经纪人 的权利至少应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B. 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C. 向证券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D. 拒绝执行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 度 您的答案:B,C,D,A 题目分数:6 此题得分:6.0 7. 按照《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的规定,证券经纪人 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自身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

资产管理协议范本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 _________) 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 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 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 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申请人:【】 托管人:【】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 二、管理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三、托管人:【】 通讯地址:【】 单位负责人:【】 :【】 邮编:【】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督促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股权监管贯穿于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有以下四类: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条件核准其注册资本、各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数)、出资(持股)比例。 第七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且未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需变更登记的,股权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除外。 第二章资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