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

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校医院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校医院诊断或确认存在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定向研究生因原单位公派短期出境(1年内)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参与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保

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1年;另有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在开学前或开学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与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及时在规定时间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处。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批准。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缓考。

第十三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他相近的专业选修课。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他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缺勤1/3及以上者;

(三)旷课3次及以上者。

第十六条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

认。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十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审核手续。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

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1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1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

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研究生在1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

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 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复学时所学专业调整等,可以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位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1次;

(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省内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

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因参军、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可以休学至退役后2年,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一次休学原则上不得少于1学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的,报研究生处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应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原因申请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由学校创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提出意见后,研究生处再进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公费医疗待遇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入学。

(一)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应当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14天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的,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书,经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三)复学研究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不再具备培养条件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按照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与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相关组织管理,遵守相应规章制度。未与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休学学生,行为举止应符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在学生休学期间或者复学后按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或者开学15天后仍未注册的;

(四)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过程中,

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导师组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未经批准离校达14天的,或在科研工作考勤中一学期内累计缺勤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14天)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拟依据上述条款予以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商其导师提出建议并报研究生处出具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征求学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意见。

建议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生处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得当的,出具《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向拟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告知学校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以联系或者多次联系仍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学院或学生处可以通过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送达。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在《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学校给予退学处理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或者研究生处审阅陈述和申辩后仍然认为应给予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

学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者通过在校内公告进行送达,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于退学决定送达或公告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以入学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3个月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者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不超

过1学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提前3个月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学习期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并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学习期间,学生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研究生毕业时,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并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学术论文发表和学位论文外的所有培养环节且考核达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且未按期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导师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学术水平,学院建议按结业处理的;

(三)学位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位论文培养环节,或考核未达要求;

(五)学生申请结业,且达到结业条件。

第五十二条取得结业证书、且学习年限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和研究生处核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从入学当年开始连续计算)完成相应程序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由

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学位论文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只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修改论文、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1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自动退学或被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的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并请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

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自行设计制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六十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规、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研究生会章程,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研究生服务,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

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二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发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

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学术不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经校医院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6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入学体检复查由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培养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渠道申请助学贷款或办理其他形式的资助。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

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0—2011学年度同德校区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 1、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七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2、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确定。 3、向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学校盖章后方能生效。 4、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5、区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6、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仿造证件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二)转学借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保留入学资格。

学籍管理系统流程图

1、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流图 一、顶层: 二、0层: 三、1层

返回排名和成绩输入新的科目和成绩 1、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字典 1.数据流条目 数据流名称:全部记录 别名:无 简述:最新更新后所有关于学生学籍的记录 来源:数据库 去向:加工“记录筛选” 数据流量:不限 组成:学号+姓名+家庭住址+马哲+英语+毛概+邓理+成绩+排名 ①数据存储条 数据存储名称:学生成绩记录 别名:无 简述:存放学生所有可供查询的成绩信息 组成:学号+姓名+成绩+排名等 组织方式:索引文件,以学学号为关键字 查询要求:要求能立即查询 ②数据存储条 数据存储名称:个人信息记录 别名:无 简述:存放学生所有可供查询的个人信息 组成:学号+姓名+家庭住址等 组织方式:索引文件,以学学号为关键字 查询要求:要求能立即查询 ③数据存储条 数据存储名称:用户密码记录 别名:无 简述:存放所有用户可供查询的用户密码信息

组成:学号+姓名+用户名等 组织方式:索引文件,以学学号为关键字 查询要求:要求能立即查询 2 数据项条目 ①数据项名称:学号 别名:无 简述:所有学校学生的学号 类型:字符串 取值范围及含义:第1-4位:入学年份 第5-6 位:院系代码 第7-8 位:专业代码 第9-10 位:班级号 第10-11位:班内编号 ②数据项名称:用户名 别名:无 简述:所有用户的用户名 类型:字符串 取值范围及含义:26个英文字母和0-9十个数字组合,不含特殊符号③数据项名称:家庭住址 别名:无 简述:所有学校学生的家庭住址 类型:字符串 取值范围及含义:汉字,26个英文字母和0-9十个数字组合 ④数据项名称:新考试科目 别名:无 简述:所有学校学生的新加考试科目 类型:字符串 取值范围及含义:汉字,26个英文字母和0-9十个数字组合 3 加工条目 ①加工名:更改的记录 激发条件:学生成绩记录,个人信息记录以及用户密码记录被改动 优先级:普通 输入:新记录 输出:更新数据、数据未改动 加工逻辑:根据现有数据库 if 新记录<>旧记录 then 更新数据else 数据未改动 endif ②加工名:更改的记录 激发条件:学生成绩记录,个人信息记录以及用户密码记录被删除 优先级:普通 输入:删除记录 输出:数据已删除、数据不存在 加工逻辑:根据现有数据库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参加研 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以国家当年相关文件为准。因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教育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相关资助办法请见《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实施办法》。

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生学籍管理信息Array系统 专业班级:ZB信管162 姓名:张彦龙 学号: 2017年12月

一、系统需求分析 (一)功能需求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具有统计,管理学生和老师各种在校相关信息,方便学校对于学生信息的统一管理的系统。学生管理系统是从学生管理现状出发,根据学生管理的新要求进行开发设计的,为了解决学生管理数据信息量大,修改不方便,对一系列数据进行分析时花费时间长等问题,帮助学生管理人员有效管理学生信息。 面向的用户有:学校的系统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 1.管理员对功能的需求 管理员权限最大,可以对学生的所以情况进行统一的管理,细分如下: (1)超级管理员可增加,修改,删除普通管理员 (2)学生信息的浏览,添加修改和删除 (3)学校基本课程的浏览添加修改和删除 (4)学生课程的浏览与统计,可按成绩范围对成绩进行统计 (5)学生选课信息的管理,包括查询,修改与删除 2.学生对功能的需求 学生利用此系统进行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查询与输入,细分如下: (1)浏览个人基本信息,修改登录密码,浏览课程信息 (2)浏览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浏览个人学分信息 (3)利用个人账户进行查询选修课程基本信息与选修课程的选择和退出 (4)浏览个人选课情况 3.教师对功能的需求 教师对所带班级学生的信息查询与修改,细分如下: (1)教师可利用此系统查询班级成员的基本信息 (2)教师可查询班级成员在校期间的奖惩 (3)查询、录入与修改班级成员的成绩信息选课情况

(二)功能要求 1.功能划分和描述 数据查询、数据插入、数据删除、编辑、修改等其相应的功能。 模块名称:学籍管理? 输入数据流:学籍控制信息?? 输出数据流:学籍返回信息 模块名称:成绩管理 输入数据流:成绩控制信息 输出数据流:成绩返回信息 2.具体功能介绍如下:? (1)注册? 实现功能:创建一条学生记录,由学生自己填写个人信息并保存,实现统一管理? (2)用户登录? 实现功能:用户注册后可直接登录,使用查询信息,选课,退课等功能? (3)修改密码? 实现功能:输入旧密码,输入两次新密码,如旧密码正确且两次新密码一致则用新密码覆盖旧密码,否则重新输入旧密码或者两次新密码不一致重新输入新密码? (4)查询个人信息? 实现功能:在此显示学生的个人信息? (5)查询成绩? 实现功能:显示入学以来所修课程的所有成绩和学分等信息? (6)选课(退课)? 实现功能: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为学生提供网上选课及退课功能以及查看个人选课信息?

大学学籍证明模板下载

篇一:《学籍证明模板》 学籍证明模板 学籍证明模板 学籍证明 某某,女,**人,****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90310****,系我校**学院**专业20**级学生,学号20**126****。 特此证明。 浙江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二○**年**月**日 学籍证明 某某,女,**人,****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90310****,

系我校**专业20**级学生,学号20**126****。 特此证明。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二○**年**月**日 为满足求职招聘、派遣接收、升学(考研、专升本)、出国留学、干部任免、职称评定、信用评估等领域的需要,学信网依托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数据库,对学生的学籍、学历、招生录取等相关信息提供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验证报告由学信网提供在线验证功能,报告持有人登录网站在线验证页面,输入在线验证码即可免费验证报告内容。报告中的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进行验证或手机上网再验证。报告可在验证有效期内多次打英多次验证。 用户可以在线打印验证报告,也可下载PDF格式的验证报告,还可以以html 格式将验证报告发送到指定邮箱(同时以邮件附件方式提供PDF格式的报告)。验证报告持有人可在30日有效期内,通过网站的在线验证系统或点击验证报告(邮件格式)中的在线验证码,进行不限次地免费打印和验证,用户也可以对验证报告进行延期【如何延期】(目前延期功能仅限于"学信档案"中生成的验证报告)。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是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对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结果。它是在学历网上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为企业、个人或相关机构提供多种形式的学历查询结果,并提供权威、便捷的在线验证服务。 申请方式 1、进行实名注册后,登录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即可申请(范围为1991以来的学历); 2、非注册用户可以通过学信网学历查询栏目申请(范围为2001年以来的学历,不含1991-2000年的学历); 篇二:《在校生学籍证明模板》 学籍证明 姓名,性别,民族,学号,身份证号,我校学院专业级科在校学生,学制 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患身心疾病或因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保留期限至其服役期满后第一个新生入学学期。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心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审核通过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

之一以上的; (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2-

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完整版

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章系统分析 一、系统开发的目的与意义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门综合了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行为科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知识的交叉边缘学科。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人和计算机组成的能够进行信息收集、存储、加工、传播与使用的社会--技术系统。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规范化、标准化与自动化的管理业务流程,加快信息处理速度,提高信息质量和使用效率,从根本上提高运作质量和响应能力。 近年来,随着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有关学生的各种信息量也成倍增长。信息化以更快捷更方便为目标来融入各行各业。学校也不能例外。面对庞大的信息量需要有学生管理系统来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通过这样的系统可以做到信息的规范管理、科学统计和快速查询、修改、增加、删除等,从而减少管理方面的工作量。当前,我国的学校正在加紧实施信息化建设,其中学生管理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一个教育单位不可缺少的部分。一个功能齐全、简单易用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但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它的内容对于学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但一直以来人们使用传统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档案、统计和查询数据,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人工的大量浪费;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这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来越重要的作用。 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采用计算机对学生信息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效益和现代化水平。帮助广大教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流程的系统化、规范化和自动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部分,使用计算机对学生档案进行管理,具有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摘要 21世纪是信息产业的时代,全球信息电子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计算机被广泛应用使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升学率普遍提高,各类学校校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学生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的设计是依据B/S结构的关键技术,参考了国内学校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广西第四建工集团子弟小学学生实际情况,提出“设计简单、使用方便、安全性高”的设计理念并结合B/S的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且依据现代化校园的发展为广西第四建工集团子弟小学而设计的基于ASP的学生学籍管理软件开发。 系统分为学生信息管理、学生成绩管理、考试管理和用户管理四大模块,具备信息录入/修改/删除、成绩录入/修改/删除、添加/修改/删除考试信息、添加/删除考试科目、添加/修改/删除系统用户等功能。它能方便老师、学生、家长查询信息。整体上实现了全校学生信息的网络化管理。 该系统是一套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结构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系统运行于服务器端,完全采用ASP+JavaScript开发,客户端只需安装有浏览器(如IE)即可使用本系统。 关键词:学生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ASP 数据库系统 B/S 网络化管理

The 21st century is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age, the tide of the global computerize information is overwhelming. The wide use of the computers makes a deep revolution in our economy and social life. At the same time, the booming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of our country requests a more efficient and more regular management of students’ information. the rate of entering a higher school has been raised. The scale of all kinds of school has been expended gradually, so it makes higher requirement for efficiency and normative of the students management work. The design of this thesis bases on the key technologies of the B/S and structure with referring to the domestic studen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students’ practical situation of the fourth building group children primary school of GuangXi. The author advances a design idea of simple design, conveniently using and higher security. It also develops the architecture that connects B/S with stud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campus, it designs the software of students school status management basing on ASP . There are four modules in the system. They are stud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tudent grades management, exam management and user management. It has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information logging in/ revising/deleting, the score logging in/revising/deleting, the exam information adding/revising/deleting, the exam subjects adding/ deleting and the system user adding/revising/ deleting. It has realized the latticing management of the whole school student information. which can make teachers, students and parents convenient for requiring scores. This system is a students school status management system basing on B/S. it runs on the server. Because of absolutely adopting ASP and JavaScript development in this system, the clients can use this system when they just need to install browsers (for example, IE). Key Words:Student’s Information System B/S ASP Database System lattic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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