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前言最近,我经常接到全国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领导询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没有规定城管综合执法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地方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方向在哪儿?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封来自基层城管干部给我的微信:(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王毅老师:

这些天大家一直热议的基本上就是国家机构改革,新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和我们关系比较大的应该是“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这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原住建部的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全部划转到自然资源部”,随之对口的省市也应该各级机构改革中一并划转。其中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违法建设查处这项职能是否一并划转呢?因为现在各地违法建设查处,基本上都是依照《城乡规划法》,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后随着职能的划转,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就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局。在《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当中,有这样的表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

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这里面的“监管、

监督实施”是否包括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呢?

因为我们担忧如果违法建设查处仍保留在所谓的“大城管”框

架内,势必会出现执法主体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规授权却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执法权限),这

样就形成了执法主体违法的情况。

在37号文件发布后,类似这种问题在原环保领域也比较明

显的存在。我们是一个五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后,将“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噪音污染、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建成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中,生活噪音、餐饮服务业噪音污染就缺少执法依据。

在201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没有提请全国人大修改相

关法规的计划(涉及城管综合执法的项目在别的法律当中废止暂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予以调整),前些天(北京)立法调

研会传递的信息是《城市管理法》最快要到2020年出台并

实施。

因此,请教王老师:如果各地在2020年之前想由城市管理

部门在(规划)这方面执法,作为执法部门应如何遵循?”

吉林省辽源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刚2018年3月25日吉林辽源市城管执法局李刚副局长来函提出的问题,也是很多城管执法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现在,我就国家机构改革与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走向问题,谈谈我的一点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机构改革方案》)中为什么没有规定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内容?

这次中央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没有规定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内容,我理解是正常的。因为中发(2015)37号文件已经对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做了全面的综合部署和安排,这个文件现在继续有效,并且在实施过程当中,所以,《机构改革方案》不需要再对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内容做出重复规定。

二、《机构改革方案》与中发(2015)37号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

从《机构改革方案》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机构改革方案》与中发(2015)37号文件之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他们之间是国家政策一致性、连续性的关系。这与党的十九大确立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是一脉相承的:1、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

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2、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

图为王毅教授为城管局长培训3、这次《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上述中发(2015)37号文件、《机构改革方案》与十九大报告内容的比较,我们看到这次《机构改革方案》实际上是十九大精神落实的结果。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城管执法规范化

三、《机构改革方案》给城管综合执法带来哪些新的变化?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城管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

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把《机构改革方案》与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的城管综合执法具体范围进行比较研究,就会发现《机构改革方案》将会给城管综合执法带来以下新的变化:1、城管综合执法内容所涉及的国家主管部门发生了新变化:(1)城乡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住建部转换为自然资源部;(2)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转换为生态环境部;(3)工商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主管部门转换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字表述文字表述文字表述左右滑动查看更多2、城管综合执法的协调部门发生了新变化。《机构改革方案》并没有实质上解决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由于城

管综合执法内容所涉及的国家主管部门发生了新变化,所以,在地方上,城管综合执法机关需要与之协调配合的相关部门发生了变化。可以预见,在2019年3月底以后,各地方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有可能要与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构建协调配机制。3、城管综合执法的内容

发生了新变化。《机构改革方案》规定:(1)整合组建市场

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对老百姓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执法,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承担;(2)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

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由生态环境部指导。从《机构改革方案》上述这两项规定看,2019年3月底以后,各地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原有的工商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处罚权极有可能交还给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队伍行使;各地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处罚权极有可能交还给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其交还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国家现在强化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要加大对这两个领域的执法力度,并且强调在

一个领域内综合执法。所以,据此分析,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集中的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处罚权应当分别交还给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伍行使。四、《机构改革方案》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机构改革方案》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方向,但是,实际上为下一步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指明了方向。1城管综合执法改革将走向行业内、系统内综合执法的道路《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其实,《机构改革方案》本项规定也是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的延续和发展。该文件规定“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机构改革方案》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走向就是:

未来城管综合执法改革将走向行业内、系统内综合执法的道路。这是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按照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的这个走向,我来回答李刚副局长的提问:(1)这里面的“监管、监督实施”是否包括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呢?这里空间规划的“监管、监督实施”,包括了行使对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因为从行政法一般理论上说,监督管理权中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行等项权利。所以,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权也不例外,也包括对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违法建设查处这项职能是否一并划转呢?这次纳入自然资源部管理的不仅仅是城乡规划,还包括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规划、草原和森林、湿地规划等所有的空间规划,第一次实现了国家空间规划权的高度统一。在此情形下,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规划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力度,将来自然资源部极有可能在国家空间规划系统内组建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在国家大空间规划的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查处一切违反国家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因此,可以预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这项职能极有可能一并划转到自然资源部。(3)如果各地在2020年之前想由城市管理部门在(规划)这方面执法,作为执法部门应如何遵循?在2019年3月底之前,现在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仍然需要按照中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继续行

使查处违法建设这项职能。

2明确了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这次《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需要说明的是: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已经远远超出了城市管理领域,已不属于本文研究探讨的内容,但因与城管综合执法有关,所以,也同时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参考:

值得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这个问题的

表述是:“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前面用的

词是“探索”,为什么用“探索”一词,说明这种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未能成熟推广。那么,什么

情形是属于“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呢?我认为:浙江省实

行的横跨21个领域、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

执法,就应当属于这种需要“探索”的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这种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因涉及对多个部门法确定的原

有执法主体的变更,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国

家只有修订、完善跨领域垮部门综合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才能由“探索”转化为试点成功,逐步推广实施。同时,为推进“探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是: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本文作者王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编辑:兜兜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的五次政府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2年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第二次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 第三次1993年 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共59个,人员减少20%。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四次1998年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本文不可转载,仅供阅读!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范文) 根据《****的通知》(***发(2019)号),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县农村工作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此次机构改革,将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以及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分散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整合组建成立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农村局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 (二)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含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

药、肥料、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草原监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 处罚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非食用农畜禽产品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食用农畜禽产品、渔业产品(含从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食用农畜禽产品和渔业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加工环节前)的行政执法检查查处工作。 (五)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 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宅基地、高标准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和生产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七)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八)负责渔政渔港监管的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船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工作。 (九)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的执法,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十)省、市人民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十ー)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案件查处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需要组织法保驾护航考试答案

1.建国以后,我国共进行了()次机构改革。(3.0分) A.10 B.11 C.12 D.13 我的答案:C√答对 2.我国进行第二次机构改革的时间是()。( 3.0分) A.1951年 B.1953年 C.1956年 D.1958年 我的答案:D√答对 3.政府职能主要解决的关系不包括()。(3.0分) A.政府和市场 B.政府和社会 C.政府和国家 D.政府和个人 我的答案:C√答对 4.我国在2018年进行第十二次机构改革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强调管理自身的规律

B.新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应对社会较突出的问题 C.有些部门改了名称,实际上是职能进行了调整 D.改革朝着综合管理的角度迈进 我的答案:A√答对 5.下列选项中,属于2008年第十次机构改革的内容的是()。(3.0分) A.成立国资委,强调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而不是直接来发号施令 B.强调大部制 C.强调政资分离,即管理和出资要分离 D.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我的答案:B√答对 6.1998年第八次机构改革的内容不包括()。(3.0分) A.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权 B.加强宏观调控,成立经贸委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 C.把11个管工业的部门都变成了经贸下设的司局,随后又逐渐变成相关的行业协会 D.裁掉47.5%的公务人员,只剩下16700人的公务员编制 我的答案:A√答对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府组织法的功能的是()。(3.0分) A.系统建构功能 B.架构平衡功能 C.规范控制功能

D.资源配置功能 我的答案:B√答对 8.1993年第七次机构改革的标志是()。(3.0分) A.提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党政分开 B.第一次提到并确定了“三定方案” C.公务员从5万人精简到4万人 D.强调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的答案:D√答对 9.瑞士的组织法模式是()。(3.0分) A.组织法和行为法、责任法合一 B.中央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共同组成 C.将组织法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D.组织法和行为法分离 我的答案:C√答对 10.在第四次机构改革中,中央解散了四十多个部门,只剩下()个部门。(3.0分) A.30 B.35 C.40 D.4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与安监总局40号令有关标准的疑惑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的“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中的“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在安全评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疑惑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中明确指出:“本次将定量风险评价应用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是在《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公布以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第九条有关规定的扩展延伸”,那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以下简称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规定的“防护目标”是否可以认为是对安监总局40号令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中“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以下简称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的补充和延伸解释? 由于二者存在不一致之处,在具体的安全评价(评估)执行过程中有关评价单位之间包括评审专家在内存在诸多分歧,影响到标准的宣贯执行,为便于理解,首先列出上述两个标准对比如下: 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 (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 2014年5月7日)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40号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二者在外部防护对象定义(分别为防护目标与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举例)及标准等级与数值上(如三级风险与二级风险、人口数量确定等)有诸多不同之处,执行中存在疑惑,具体表现为: 1、《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对于新建装置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3×10-7中规定的“高敏感场所”举例比《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增加了“监狱”,该增加项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个体容许死亡概率<3×10-7中关于“高敏感场所”的举例规定?《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重要目标”举例增加了“军事禁区”,没有“党政机关”,请问:“党政机关”是否适用于《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军事禁区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在《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特殊高密度场所”规定(人数≥100人)而且举例除“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外,另外增加了“露天市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请问:(人数≥100人)之规定以及举例中的几个增加项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如果不适用,在40号令执行时人数规模有无其它参考规定? 2、在《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对于新建装置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 ≤3×10-6)规定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列举的内容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关于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1×10-6中规定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完全一致,但是《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规定了人口规模(30人≤人数<100人),请问该人数规定是否适用《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还是另有人数规模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中指出“与40号令第九条规定相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装置范围更广,依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更适用于危险性稍低于40号令第九条所列的装置。因此当危化装置符合40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由人民。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人的隐私。信息。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人们的满意。公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程序。《指

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取得执法资格或者从事执法活动。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禁止使用辅助人员进行执法。严格的财务纪律。严格执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收物品处分制度。严禁发布或伪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严格禁止将罚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在一起。为了防止过度的执法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指导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过度,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达到文明,规范的语言,通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禁止宣誓或侮辱政党。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 作者:中国人大网来源:中国人大网编辑:信息中心发布时间: 2008-3-17 10:50:12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人员精干、灵活高效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进行过多次精兵简政。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机构图 1951~1953年 1951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精兵简政工作。其主要内容有:(1)调整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2)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3)精简机构,减少层次;(4)明确规定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5)要求划清楚企业、事业机构和行政

机构的编制和开支;(6)严格编制纪律。这次机构改革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内容。到1953年底,政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42个。 1954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1954~1956 1954年,随着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确定和各级政权机关的建立,从当年底开始,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精简。中央一级机关的精简包括:(1)在划清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调整精简了机构,减少了层次;(2)各级机关根据业务需要,紧缩了编制,明确了新的编制方案;(3)妥善安置精简下来的干部。地方各级机关也进行了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分别是省、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精简比例较大。以后,随依法成立的国务院开始增设机构,到1956年,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 1956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1956~1959年 1956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这是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这次改革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务院精简所属工作部门,下放权力,以达到扩大地方自主权的目的。这次改革一直持续到1960年。1858年,撤销合并了国家建设委员会等10多个单位。经过调整,国务院部委减少8个,直属机构减少5个。到同年底,国务院设68个工作部门。1959年,国务院工作部门又作了进一步调整和撤并,到同年底,国务院设39个部委,2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总数达60个,比1956年减少21个。 1959年国务院组织机构图

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历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中国政府6次政府机构改革情况 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机构进行了六次较大的调整:一是1982年,改革内容主要是干部队伍年轻化、大幅度撤并经济管理部门,并将条件成熟的单位改建为经济实体组织的政府机构改革;二是1988年,主要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行“三定”为重点的政府机构改革;三是1993年,主要是政企分开为中心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四是1998年,以中央政府人员、机构减半为目标;五是2003年,主要以职能划分清晰为改革目标;六是2008年以大部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这个阶段的政府机构改革十分艰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公共财政模式,提供更多的公共福利与公共产品。 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有100个,达到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臃肿的管理机构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

1982年 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 1988年 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 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1.5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结汇报调研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结汇报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关于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县级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进一步加大执法机构优化整合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按照中央省市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要求,我县稳妥有序地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一)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凝聚执法合力。坚持相对集中、优化整合的原则,将县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目前已划转到位自然资源管理(含规划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市场(除旅游执法)等执法职能,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省、州有关要求,将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市场监管等五领域的执法队伍逐步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逐步实现“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管执法;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和推诿扯皮问题。 (二)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无缝衔

接、协同高效,拟出台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业务主管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对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对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理顺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三)加强力量配备,优化人员编制。一是改变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二是严把人员进口关,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三是对执法队伍编制底数进行锁定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编制,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履行综合执法职责。四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 (四)规范运行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一是全面清理规范精简执法事项,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二是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

历次大部制改革及其影响

历次大部制改革及其影响 班级:基层行政管理班 姓名:胡文训 学号:3100310044

摘要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进行了七次的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或者称“大部制改革”。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本世纪中叶进入中等发达国家奠定了基础。本文针对改革开放后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就其内容和影响展开论述和分析。 关键词: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制”改革)、职能转变、人员减少、部门减少

目录 绪论 (1) 一、1982年改革 (1) 二、1988年改革 (6) 三、1993年改革 (7) 四、1998年改革 (9) 五、2003年改革 (10) 六、2008年改革 (11) 七、2013年改革 (12)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5)

绪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了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做了不懈的努力,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政府机构,为了管理的需要,几乎处于臃肿的状态,对此,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共进行了数次的“大部制改革”。所谓“大部制”改革,就是政府把那些职能相近、管理权限相同的部门合并成一个大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2008年、2013年进行了七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 一、1982年机构改革着力点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行干部年轻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再次背景下,1982年第一次大部制改革由此展开,此次改革历史三年之久,首先从国务院开始,自上

2019年整理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监局第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改革方向决定改革的性质和成败,机构改革尤其不能偏离正确政治方向。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之多,职能调整之大,影响面之广,触及的利益关系之复杂,都是空前的。但在这些大幅调整优化的背后,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这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不仅仅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党和国家机构的整个改革都贯穿了这一主线。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的全面领导既是重要原则,又是内在要求,也是重要任务,成为统领改革全过程的政治主题。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正是新时代机构改革的鲜明政治方向。 “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治国理政的本根。这是从历史和实践得出的结论。从世界看,国际上的“乱”和中国的“治”形成鲜明对比,为何“风景这边独好”?从政党看,敢于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以自我革命来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世界上还有多少?从现实看,从书写中国“最成功的脱贫故事”,到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再到过去5年多来的历史性成就与变革,中国奇迹何以震撼世界?无论视野如何转换比较,统摄其间的关键都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

调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要求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如果不能在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和体现,其结果必然就是:在一些人那里,嘴上喊加强党的领导,背地里不要党的领导;在一些领域,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虚化、弱化现象较为突出;在一些工作中,党的组织不是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而是被边缘化,甚至成为摆设。经验证明,一些地方改革发展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领域工作推不开、局面打不开、矛盾问题成堆、群众反映强烈,归根到底都与党的领导空悬、党的力量削弱有关。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明确“党领导一切”,统一领导根据地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项工作,有力战胜了艰苦残酷的战争环境,有力克服了山头主义和分散主义倾向。今天,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面对新征程上的风险和挑战,迫切需要从机构改革的顶层设计,到各项工作的具体推进,都坚持好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无论是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还是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这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都始终贯穿党的领导这个政治主题,为的就是从机构职能上解决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问题,解决国家治理体系中党政军群机构职能关系问题。

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今日头条国家机构改革引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走向何方? 前言最近,我经常接到全国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领导询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没有规定城管综合执法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地方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方向在哪儿?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封来自基层城管干部给我的微信:(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王毅老师: 这些天大家一直热议的基本上就是国家机构改革,新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和我们关系比较大的应该是“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这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原住建部的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全部划转到自然资源部”,随之对口的省市也应该各级机构改革中一并划转。其中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违法建设查处这项职能是否一并划转呢?因为现在各地违法建设查处,基本上都是依照《城乡规划法》,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后随着职能的划转,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就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局。在《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当中,有这样的表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

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这里面的“监管、 监督实施”是否包括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呢? 因为我们担忧如果违法建设查处仍保留在所谓的“大城管”框 架内,势必会出现执法主体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规授权却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执法权限),这 样就形成了执法主体违法的情况。 在37号文件发布后,类似这种问题在原环保领域也比较明 显的存在。我们是一个五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后,将“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噪音污染、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建成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烧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其中,生活噪音、餐饮服务业噪音污染就缺少执法依据。 在2018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没有提请全国人大修改相 关法规的计划(涉及城管综合执法的项目在别的法律当中废止暂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予以调整),前些天(北京)立法调 研会传递的信息是《城市管理法》最快要到2020年出台并 实施。 因此,请教王老师:如果各地在2020年之前想由城市管理 部门在(规划)这方面执法,作为执法部门应如何遵循?”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9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监总局令第三十六号(36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 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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