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后,应

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

推荐商会员应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交易

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牌前持有的股权依法依约可转让的部分

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转让。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挂牌意见以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的证明,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增资扩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且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该增资扩股属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三)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增资扩股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允原则,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增资扩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推荐商会员应对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后,向交易中心提供备案申请文件。

符合增资扩股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在备案通知出具后,交易中心应再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备案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资扩股。

第二十三条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交易中心。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委托交易中心为其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方经有权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通过委托经纪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

经纪商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商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申请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的发布申请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完成合规性审核。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并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三十条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及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在交易中心查询有关股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及转让方的经纪商会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

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资料。

第三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负责。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

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的次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交易中心在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经纪商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第三节成交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告期满后,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在交易中心的组

织下,按照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

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第三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结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股权交易凭证。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节转让信息

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期间,股权转让信息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网站和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和需求方信息。

第四十条成交信息包括:股权成交比例、成交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五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股权转让,必要时要求相关公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第五章终止挂牌

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

(三)股东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六章经纪商

第四十四条经纪商会员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

经纪商会员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四十五条经纪商会员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四十六条经纪商会员应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七条经纪商会员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经纪商会员对违规转让股权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交易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或已发生变化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推荐商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会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有限责任公司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权转让;

(六)暂停其开展增资扩股等业务;

(七)终止挂牌。

第五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第五十五条会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投资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的行为,交易中心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交易中心、推荐商或经纪商的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现状及发展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现状及发展 中国资本市场构成 一、场内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或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在多数国家它还是全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是全国最重要、最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办理符合有关法令规定的证券上市买卖,投资者则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 1、主板 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 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2、中小板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3、创业板 创业板市场(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 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

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二、场外市场 1、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建成并初具规模的区域股权市场有: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作为项目拓展手段的除外)。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股权交易所挂牌流程简介

协易机床城股权挂牌流程 依据《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首次股权登记挂牌,需通过有资质的保荐机构辅导、推荐。并如实完成以下法定程序: 一、保荐机构尽职调查 此阶段保荐机构充分与企业主、企业高管沟通,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企业产品或服务内容;企业未来整体发展目标和计划;企业在所处同行间优劣势;企业关联资源整合。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若企业符合挂牌条件,可与企业签订保荐挂牌协议(此阶段约1-3天) 二、股份制改制尽职调查 此阶段承接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内容,依据保荐挂牌协议及相关法规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驻企业,完成对企业财务、资产、法人及股东信息、进行核实及登记。尽调完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资产登记表等规定文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挂牌企业合规性审核的法律意见书等规定文件;尽调完成提交工商部门进行名称及股权登记变更,完成股份制改制(此阶段约30-50天) 三、保荐机构为企业策划路演 此阶段保荐结构综合前两阶段所获取的企业全面信息,为企业撰写商业计划书及路演演讲材料,为企业策划发展战略蓝图,为企业衔接资本市场各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进行路演发布。同时为企业推荐战略合作伙伴,为企业拓展市场

开拓渠道。(此阶段约15-30天) 四、挂牌仪式 保荐机构将完整的保荐文件及按照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文件交予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审核完成即可正式挂牌获得证券代码。提升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整个挂牌流程完成需90天左右) 五、持续服务 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主要方式有:银行(股权质押、应收账款、信用、股权贷款等);券商(中小企业私募债、资管计划);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专属贷款);省小微中心(江苏小微私募债);股权交易、定向增发等。 保荐机构结合企业挂牌流程各个阶段,为企业申报政府扶持奖励资金,帮助企业落实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后续还可为企业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政府相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为企业发展助力。 持续为企业在市场中提升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公信力、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资本市场的平台,为企业下一步升级更高级别的资本市场运作做准备。 以上内容供企业参考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保荐机构 中久投资有限公司 2015.5.6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五章交割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须通过国际中心系统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各合约交易设置不同权限,具体的权限根据交易所及国际中心公告执行。国际会员可为自身或其代理的客户向国际中心申请调整相关合约的交易权限,国际中心审批后执行。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 _________________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直接管 理体系,指导、规范投资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控制程序,加强公司项目直接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的范围包括公司直接投资、公司受托代表各类型专项资金投资等以公司作为出资人对非投资类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券投资、公司直接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等。 涉及通过设立基金形式进行主要进行债权投资产品、及以二级市场买卖为主营业务的主动管理型股票投资产品,按另行专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预审、立项、尽职调查、论证、讨论、决定、投资实施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全面了解与所投资企业及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现状、市场情况、技术水平、生产要求、发展前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六条公司参与投资业务的各部门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投资业务部门”指投资部。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 名,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总经理

担任。投资委员会成员连续3 次未能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书,则为不能履行职责、视为弃权,自动从投决会中除名。第十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能:审查投资经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审查风险控制部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报告;审定投资合作方案; 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投资项目;决定项目退出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经理的主要职能包括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投资审查、项目审核、风险控制等。第十三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委员会成员参加,如需外聘专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十四条投资决策需要的文件应提前三天送达参会人员,参会成员应认真阅读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对象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所处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有上市预期的企业或已上市企业、拟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符合一定标准的并购企业及被 并购对象 第十六条投资方式可以是以股权投资和债券、优先股、可转换股权的债权等准股权方式,不得以担保、借款等方式。 第四章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各投资业务部门对外受理申请投资项目。(附件1:投资流程图)第十八条 投资经理受理申请项目后,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 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按照公司的投资规划,综合考 虑、严格筛选,并初拟投资条款清单,形成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投资经理提交的初拟投资条款清单、立项申请及分析报告,并结合咨询专 家意见,各业务部负责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审;风险控制部进行初步风险评估并由风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

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宏华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宏华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1)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1)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2)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3)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宏华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八条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 (1)第六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宏华公司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宏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全国各类交易所一览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2014年3月 NO 名称地区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成立日期 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沪深300指数电子竞价 2006年9月8日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股票、基金、权证、债券、ETF 电子竞价 1990年11月26日 3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和 实物交割燃料油、天然橡胶九种期货合约履约制度 1999年12月26日 4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白银和铂金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 2001年10月31日 5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协议 2003年12月19日 6 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航运运价、国内船舶挂牌协议 1996年11月28日 7 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挂牌协议 1993年12月 8 上海石油交易所上海现货竞买(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现货(燃料油)、中远期现货(燃料油、甲醇)连续现货交易(含中远期订货) 2006年8月18日 9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上海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 挂牌协议 2009年6月16日 10 中国期酒交易所上海提供实物交割的红酒、白酒、黄酒期酒在线发售与交易远期期货交易 11渤海商品交易所天津原油、焦炭、动力煤、热卷板、螺纹钢西部、PTA、聚酯切片、白砂糖等现 货连续交易 2009年9月28日 12 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两高两非”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份额和债券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 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 2008年9月22日 13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黄金、白银做市商制 2008年12月30日 14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书画类、雕塑类、瓷器类、工艺类等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份额化电子 交易 2009年9月17日 15 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天津矿业权、矿业公司产权、矿业技术等知识产权、矿产品公开竞价、协 议转让 2010年11月17日

武汉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公司挂牌(四板)业务介绍 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介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函[2011]174号),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参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落户于“中国光谷”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中心定位为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湖北省区域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重要补充,是有效满足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一个重要金融要素市场。中心挂牌对象为“两非一高”企业,即非上市、非公众和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 中心建立了管理严格、运作规范、流程简约、风险可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交易系统,搭建聚集投资融资双向信息交流平台,提供风险投资的进退渠道,增强区域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健康成长,服务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中心为非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股权交易场所;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过户、结算、交割;办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托管及托管户的非交易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质押、登记咨询服务(不含中介);办理债权、投资凭证、过渡性股权的托管业务。 二、托管交易中心功能 1、促进企业改制 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全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引入战略

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提供股权转让平台 对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意进入全国市场挂牌或上市的企业,中心将为其提供股权合法、有序转让的平台,使企业在中心平台上实现股权的流动和增值,提升企业价值。 3、提供融资服务 一是通过挂牌前的定向募集股份和挂牌后的增资扩股等方式,为挂牌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二是通过股权质押融资和发行私募债等形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中心将聚集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资本,充分利用资本优势和信息优势,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定向直接融资。此外,中心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为企业间接融资提供支持。 4、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股权增值服务 中心作为全省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平台,将为企业提供优质而全面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维护股东权益,降低公司股权管理成本,提高股权管理效率和公信力。 5、推荐企业进入全国证券场外市场挂牌 积极落实省、市、东湖高新区各级政府对企业进入全国证券场外市场挂牌的财政奖励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6、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通道 中心作为股权转让平台,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提供便捷通道,提高投资效率和收益,实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共赢局面。 三、交易方式及服务特色 1、中心通过协商议价交易模式进行交易,为挂牌公司股权提供合理市场定价和流动性,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多种交易产品和多样交易方式选择,使市场凸显投资价值,贴近和满足不同层次投融资需求;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营业部各业务岗位职责 第二条营业部在营业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下设业务岗位有开户资金岗、委托交割岗、客户服务岗、业务发展岗、网上经纪岗。 第三条营业部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营业部的全面工作; (二)制定营业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种业务规则、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三)带领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和各项工作,不越权、不违规; (四)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内部监管体系,防范经营风险,发现并能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或问题; (五)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六)负责制定、落实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自律管理,组织考评工作; (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运用经营权; (八)负责柜台系统密码的授权管理及超级用户密码的管理与授权; (九)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营业部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营业部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做好所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内部监管体系的运作,切实防范经营系统风险; (四)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五)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与日常考评工作; (六)经常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负责与媒体的联络,做好形象宣传工作; (八)当营业部总经理外出时,经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做好文秘工作,管理文件; (二)负责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的招聘、培训、试用、聘任考核、奖惩,办理员工档案托管、社会保障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营业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检查,保证人、财、物的安全; (四)负责营业部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周边单位的公共关系; (五)接待来信、来访、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年检等法律手续; (六)负责属下员工的岗位培训; (七)与当地公安、工商、环卫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络,保障营业部的正常经营; (八)经常向营业部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浙江某某集团公司 下属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5)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6)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 (7) 第七章:附则 .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 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 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简介及业务介绍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简介及业务介绍 一、公司简介 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是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指定股权交易托管机构,也是承接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职能的机构,肩负着推动省内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的社会责任,是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股权中心受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监管,在陕西证监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股权中心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牵头发起筹建,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全资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咸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浐灞河发展有限公司、西安金河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股东参与,注册资本1.2亿元。 股权中心是陕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及各类金融产品的交易登记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对接省内外资本市场的平台,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以及其他各类权益的登记、托管、交易及投融资提供场所和服务;金融产品创新与交易;股权质押融资、私募融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产品交易;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投资等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咨询;与上述经营范围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发布。 二、公司主营业务 股权中心主营业务包括企业展示性挂牌、企业交易性挂牌、股权转让、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金融产品交易服务、企业上市培训辅导等八大业务。 (一)展示性挂牌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 定 第三章债券买 卖 第四章债券借 贷 第五章债券做 市 第六章风险控 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 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

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第十三条法人机构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工作邮件、通话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资料

XXXXX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

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 (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 (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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