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正式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吸收采纳社会各方所提合理意见,相应修改完善《股权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股权规定》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对于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下称专业类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下称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由于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二是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

三是适当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为强化股权分散制衡,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规范实业资本投资金融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股权规定》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二、问: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能否转化?

答: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差异化发展,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市场客户。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三、问:《股权规定》适用于哪些证券公司?

答:《股权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均一体适用。

四、问:《股权规定》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了新要求,且适用于存量的证券公司,过渡期如何安排?

答:为稳妥有序做好《股权规定》的实施工作,证监会充分考虑行业现状,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其中,明确了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达不到《股权规定》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继续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场外衍生品、股票期权做市等高风险业务,即该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五、问:《股权规定》出台,证监会同时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何时可以向证监会提交设立内资证券公司的申请?

答:统筹考虑对内对外开放,证监会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设立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属专业金融机构,规则明确其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需具备相匹配的金融经验及风险管控能力,证监会将依法审核。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近几年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易董违规案例库统计显示,2020年全年,因证券交易类违规共计946件,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128件。 比如,获悉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 XCKG前董事长好友被罚案例中,2020年8月11日,在证监会官网检索获悉,证监会向孙某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内幕交易XCKG股票,决定没收孙某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指出,孙某生卖出“XCKG”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XCKG”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GBGF与WFJ堪称A股两大热门股,二者都在利好消息宣布前出现股价连日暴涨,而引发内幕消息提前泄露的质疑,交易所也因此下发关注函。深交所要求GBGF报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重组事项的进程备忘录,核实并说明重组事项前期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结合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说明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以上案例中,多家公司的董事长遭受立案调查,这些公司股价大多在公告后出现跳水,而涉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汇总了从2020年内幕交易被处罚金额最多前两大案例和内幕交易规章制度部分节选,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xx〕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 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北、郭试平等7名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中北、郭试平等7名责任人员) (2010)10号 当事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北,股票代码000421),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 郭试平,男,1953年11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一品嘉园13-601。 许正苟,男,1944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14号5栋103室。 斯庆,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副总经理兼任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60号104室。 薛乐群,男,1956年10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兰园1号202室。 李华飞,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厚载巷19号104室。 徐益民,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500弄1号1104室。 周学信,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南京中北董事,住址:南京市鼓楼区东妙峰庵62号701室。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南京中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

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南京中北于1992年成立,1996年在深交所上市。案发时,公司前五名股东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众)、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投资)、中信汽车公司。 南京万众由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绝对控股,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主要是南京中北与南京万众的职工。万众投资由南京万众绝对控股。南京万众持有南京中北4.77%的股份,为公司第三大股东,万众投资持有南京中北3.43%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南京万众与万众投资属一致行动人,为南京中北实际上的第二大股东。南京中北持有南京苏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桑汽配)50%的股权,在苏桑汽配董事会中董事人数超过半数,且苏桑汽配的经理、财务部人员由南京中北派出,南京中北对苏桑汽配具有控制权。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一、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二、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三、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借方)。但是,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向关联方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提供资金的以下事实:南京中北多次直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多次向南京中北汽车销售分公司开具本票,并

五粮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XXX-05-28_

证券代码:000858 证券简称:五粮液公告编号:2011/第014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17 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2009年3月9日,媒体对五粮液在亚洲证券存放资金做了报道。2009年3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问询函,要求五粮液说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等问题。2009年3月16日,五粮液在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抄送四川证监局的回复中称,“本公司及投资公司未在亚洲证券存放款项”,“本公司除在中科证券保证金受限外,其他没有受限存款”。2009年3月17日,五粮液发布《澄清公告》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从来没有任何资金存放于亚洲证券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公司也未在亚洲证券公司存放任何款项”。 经查,2001年4月9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财务部提出《借款申请》称,“鉴于五粮液进出口公司正处于拓展业务阶段,经公司领导商议,特向五粮液集团公司财务部借款人民币捌仟万元,以增加流动资金”,并附了《借款补充说明》称,根据集团冯总、朱副厂长指示,进出口公司承办向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归集公示标准字段详细说明 1.行政许可数据字段详细说明 1)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项,填写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名称,涉及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时填写“个体工商户”。2)行政相对人类别:必填项,根据相对人所属类别填写法人 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三个类别中的一个。 3)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法人及非法 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如个体工商户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17 个0 加X 代替,换照后将该字段修改为正式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该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为必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4)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 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5)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 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6)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7)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涉及法人及非法人 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8)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涉及法人及非法 人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9)法定代表人: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 为必填项,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10)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 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到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涉及法人 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身份证号,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不为空白时,此项为必填,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为空白时,此项为空白。 12)证件类型: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通过下拉菜 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13)证件号码: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涉及法人及 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2、IPO被否原因法律梳理

IPO被否原因法律梳理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共有345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 首发申请,其中265家公司成功闯关,占比76.81%;72家公司闯关失利,占比20.87%;另有8家企业因证监会取消审核或未表决而无缘A股市场。IPO过会率自2008年以来首次降至80%以下,在逐渐下滑。 从法律的角度统计分析发现,2011年A股市场IPO被否企业70余家,已经披露不予核准原因的企业中,企业最容易触及的14条法律高压线,集中体现在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独立性存疑、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差、企业运作不规范及财务会计报告可靠性低等几大方面。其中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三十七条约占33.87%,第四十一条约占19.35%;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以下简称《创业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约占25.80%。 本文就既往IPO被否案例中最常见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梳理并通过相关案例予以说明。 一、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1年IPO未过会的公司中,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而被否的公司数量占被否公司总数的一半以上。 《首发办法》第三十七条、《创业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均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得有办法中所列举的影响持

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存疑主要体现为相关指标的极高或极低,表现在经营模式及品种结构改变、行业地位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利润来源三因素对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 2011年3月16日,因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2010年销售收入大幅下降,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冠汽车”)IPO遭否。防弹运钞车销售是金冠汽车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601288)作为该公司第一大客户,采购防弹运钞车653辆,采购金额11726.44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32.08%。但是该公司2009年和2010年对中国农业银行的防弹运钞车销售额仅占当期销售收入的5.75%、0.86%。同时,2009年金冠汽车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27.34%增至50.18%,系统集成车取代防弹运钞车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而2010年系统集成车及其他专用车的销量却下滑,销售收入较2009年下降6631.12万元。无独有偶,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也因同样的原因被否。主要是因为该公司改变服务品种结构后以种子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但IPO募集资金却主要用于加大研发和育种投入。 由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最终导致IPO被否的,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代表。 另外,多家企业因为过度依赖海外销售市场,其业绩颇受去年海外部分国家经济危机的影响。发审委认为,这对于出口公司的持续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 人) 证监罚字[2007]18号 当事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正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梁春。 何祚文,男,1962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滨江新村30栋。 周珊珊,女,1967年出生,中天华正所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17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提出了书面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华正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美雅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事实: 一、对银行账关注不够。经查明,中天华正所未充分关注美雅集团使用并控制的鹤山市鹤伊毛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对银行存款的当期发生额关注不足;未关注到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差异;未充分关注银行函证结果与账面数的差异;对 银行询证函的回函中反映,美雅集团存在委托贷款和拆借行为,中天华正所没有取得上述业务的相关合同、追查收益情况、对其可回收性作出合理判断,也未提请公司根据业务性质作账务调整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中天华正所在审计风险的控制上存在疏漏,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过程的必要关注和合理怀疑:对主要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形成缺乏审计过程;对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没有进行充分的甄别和相互印证,未发现部分数据前后不一致;对一些缺乏支付依据的付出款项,没有取得进一步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缺乏对相关数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中天华正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在美雅集团2003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何祚文、周珊珊。 上述事实,有中天华正所对美雅集团2003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中天华正所关于美雅会计报表审计情况的说明;中天华正所会计师周珊珊、何祚文、夏如意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中天华正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退市规定(汇总)

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的退市规定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欺诈发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或者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且中国证监会未再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未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13.3.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或者第13.3.1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三)本次购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九)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十)因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九)项或者第(十)项情形的,本所自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2.5 上市公司因第14.1.1条第(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出现第13.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原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的终止挂牌,是指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因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第三条【从业操守】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四条【披露义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主动终止挂牌 第一节主动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五条【主动终止挂牌条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第二节主动终止挂牌的程序 第六条【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终止挂牌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14

附件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

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根据《退市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二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五)完善重新上市制度(不适用创业板)。针对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等同IPO的最新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退市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精神,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勤万信及陈明生、李艳敏) 证监罚字[2007]27号 当事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中糖大厦11F。法定代表人:张金才。 陈明生,男,1963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李艳敏,女,1978年出生,中勤万信注册会计师,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物资学校集体户。 经查明,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越花雕)通过少提坏账准备、虚构交易、少计利息等方式,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利润48,277,258.86元。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执行闽越花雕2004年财务报告的审计业务时,对部分审计项目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对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误、漏报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具体为: 一、对闽越花雕对拟置换出去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原来的账龄分析法改为按个别认定法计提造成的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在附注中进行披露事项,中勤万信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未能提请闽越花雕进行调整或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审核上海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账龄时,没有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未能揭示出来;

三、在审核闽越花雕2004年应计贷款利息支出时,未保持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公司错误地按未逾期贷款利率计提利息未能予以揭示。 以上事实有中勤万信出具的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有关书面说明,审计业务约定书,闽越花雕及有关企业的有关财务账页、凭证,有关审计工作底稿,闽越花雕2004年年报,调查人员与有关人员谈话的笔录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中勤万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为在闽越花雕2004年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陈明生、李艳敏。 中勤万信、陈明生、李艳敏在陈述申辩中提出:1.对第一项所涉及的会计制度理解有偏差;2.第二项上海福贸其他应收款采用的是个别认定法而不是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对其账龄划分有误,但不影响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3.对第三项银行存款按正常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测算后两者相差金额较小,因此未建议公司调整。经审理,陈述申辩意见第1、3点不构成免责理由。对于第2点申辩意见,我会认为,上海福贸是闽越花雕的并表子公司,闽越花雕置换给上海福贸的3年账龄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并表后仍为闽越花雕的债权,中勤万信同时给闽越花雕和上海福贸进行审计,但对上海福贸从其控股公司闽越花雕置换进来的其他应收款账龄未保持合理的谨慎,未对账龄不合理的改变予以揭示,违反了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5年姚奎章等人购买发行人的是资产抑或股权,有关及费用处理情况及是否合法合规,2005年发行人是否需重新办理设立登记;(2)2005年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说明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核查说明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姚奎章等人购买发行人产权及改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发行人是否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 2、2010年2月,公司向姚奎章、范召林、李红兵、张学军等86名特定自然人发行新股5,800,000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0年发行人向86名特定自然人发行新股的原因;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参与认购的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参

【最新2018】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word版 (8页)

【最新2018】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 证监罚字[201X]19号 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1X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F。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 自201X年7月起至201X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 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 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 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 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 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 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 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 〔XX〕9号 当事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股票代码60076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21层2104—2108室),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单昶,男,1959年5月3日出生。XX年9月至XX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XX年4月至XX年1月31日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XX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翔(天津)海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海河)董事长;XX年至XX年12月8日,任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中电广通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迪恩)董事长;XX年11月9日,任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当时名称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线)的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19楼908号。 苏振明,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XX年4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时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电广通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产业集团公司。 倪剑云,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XX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总经理;XX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

束时,任北京融创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广通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经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XX年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持有其%股权,中电广通持有其39%股权,以下简称电子财务)董事。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22号402室。 郭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XX年至XX年8月,任北京埃迪恩总会计师;XX年9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中电广通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XX年,任融创经纬董事;XX年12月,任电子财务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马雅琳,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XX年9月至XX 年4月,任中电广通董事;XX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融创经纬的董事兼财务总监;XX年12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电子财务董事;XX年3月至我会调查结束时,任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技)法定代表人。住址:乌鲁木齐团结路11号4栋2单元14号。 钱锋,男,1963年6月9日出生。XX年9月至XX年10月,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新浦路80弄2号32C座。 熊克力,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XX年9月至XX 年6月,任中电广通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淡水路361号1208室。

从证监会处罚看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程序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013430525.html, 从证监会处罚看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函证程序作者:安小燕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8年第02期 【摘要】银行函证,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执行的一项核心审计程序,而 取得的回函作为审计人员独立、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可靠性一般大于直接从企业取得的证据,是审计工作重要的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降低审计风险的至关重要的依据。论文从2017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中,提取了有关银行函证的部分,对银行函证的主要流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讨。 【Abstract】Bank confirmation is a core accounting procedure when accounting firm doing account works, and the response letter as the external evidence obtained by auditors independently and directly, its reliability is generally greater than the evidence obtained directly from the enterprise, it is the important audit paper of accounting work and the important basis for CPA recognizing the mistake and fraud of financial statement and reducing the accounting risk. From the publishes on accounting firm from the 2017 CSRC, paper extracts the part of bank confirmation,and discusses the attentions in the main process of bank confirmation. 【关键词】银行函证;审计;会计 【Keywords】bank confirmation; audit; accounting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2-0058-02 1 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涉及银行函证的案例 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5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3家的判罚理由涉及了银行函证,具体情况如下: 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聂捷慧、张学锋等4名责任人员)〔2017〕84号,中兴华对重大异常银行账户,仅获取销户申请书一项,未获取银行对账单, 也未实施函证等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证明相关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蒋淑霞、李杰)〔2017〕85号, 利安达对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能发现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事实,且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 ③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王云成、肖常和)〔2017〕55号, 立信对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财务报表审计中,对银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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