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经济学研究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曹凤岐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本文比较了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及变化趋势,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提出了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建

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图分类号:F8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919(2009)0420057210

收稿日期:2009204210

作者简介:曹凤岐,男,吉林省松原市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

《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07J Z D0010)。一、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

演变及对我们的启示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一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①。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

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系,即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向统一监管体系过渡,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根据本国和本地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系,而且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第46卷第4期2009年7月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Ph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 )

V ol.46,N o.4

Jul.2009

而不断变化。①

下面以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为例,研究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趋势及分业管理和统一管理的优缺点,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借鉴。

(一)美国仍然是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

美国是以美联储(FRS)为主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分层次金融监管的体系。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即银行、储贷机构和信用社三类)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这样,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最主要和重要的联邦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 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

除了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为州银行(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由于几乎所有的州注册银行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因此这些银行也同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即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

美国的这套监管体系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发展。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领域的重叠和空白同时存在,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体系的整体风险监管状况,风险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等等。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引起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那就是投资银行的高杠杆谁来监管?金融衍生产品脱离实体经济的无度的创新谁来监管?对冲基金疯狂投机谁来监管?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贪婪的攫取谁来监管?

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人就对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两大特点争论不休:一是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这造成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监管方面既重叠又竞争的关系。至今褒贬不一。二是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美国很多人认为应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级金融监管机构。但对于该机构应并入美联储还是并入财政部,抑或是单独成立一个独立于前两者的联邦监管署,各方人士多年以来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进一步改革的呼声四起。②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终于公布了改革蓝图。其主要的改革建议包括一些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美国财政部认为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长期的建议是向着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objectives2based regulatory approach)转变。坚持目标导向的监管方法,设立三个不同的监管当局:第一,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为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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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

第二,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新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联邦审慎监管当局,如OCC和OTS的责任,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

第三,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应当为金融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和制定适当的标准。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在这个监管框架下,除了以上三个监管者以外,还有另外两个监管者,一是联邦保险保证公司;一是公司财务监管当局。

财政部建议采用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认为这种方式代表了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的目标,不再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①

(二)英国实行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1980年以前,银行、证券和保险是分业经营模式,对金融业的监管也采用分业模式,分别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负责。

20世纪90年代,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原因是:(1)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政府放松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金融业务、金融品种不断交叉,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86

年的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大爆炸”式的改革,使银行业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从事证券及其他投资等,更是加剧了这种趋势。但此时英国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跟上混业经营的步伐,仍然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监管虽然表面上无所不包,但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容易产生争议,而且某些被监管者可以钻多个监管者之间信息较少沟通的漏洞,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的方法,转移风险,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甚至洗黑钱等目的。(2)银行倒闭事件拉响了分业监管的警钟。1984年10月发生的约翰逊?马修银行倒闭事件(即所谓“JM B”事件),1988年国际贸易与信贷银行的破产,1995年英国的老字号银行巴林银行投资失败,出现数亿英镑的损失而宣告破产,最终被荷兰一家银行收购;这些事件发生后,英国舆论哗然,认为金融监管不力,监管机构应该检讨。从此,英国开始总结金融监管体系问题,认为由央行监管银行的金融活动有一些固有的弊端,必须进行改革。②

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1998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英国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实际运营情况看,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决。首先,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虽然被转移出去,但由于其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和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的长期积累和掌握,金融监管仍然需要它的参与。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仍负有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责。为此,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了由行长挂帅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1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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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金融市场稳定局。英格兰银行的这部分职能是否属于金融监管,没有得到澄清。其次,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每月开会讨论金融稳定问题,但当三方意见不一致时,分歧如何解决,英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台湾地区长期以来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制。台湾《银行法》、《保险法》、

《证券交易法》、

《期货交易法》和《信用合作社法》等金融法律规都明确规定金融主管机关是台湾“财政部”。“财政部”在金融监督管理方面依法首先拥有有关银行的设立许可、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最低资本额、业务项目、银行合并或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事项的核准、金融检查及对违规者处分行政权。“财政部”下设金融局、保险司和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期会),对岛内不同金融机构和市场分别监管。金融局负责金融法规的制定和监管金融市场;保险司负责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证期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负责证券募集、发行的核准及管理,证券上市的核定、买卖管理及监督事项。

在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都是金融的最高监管机构,而台湾《银行法》却规定台湾的金融主管机关在“财政部”,台央行除拥有在“财政部”参与监督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协调经济金融发展外,在金融机构管理方面仅有金融检查权而无金融行政权和处置权,与“财政部”的权力相比要小的多。此外,台湾在1985年成立了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虽未严重冲击台湾经济,却也暴露出基层金融呆账过高、银行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等金融体系的弱点,加上金控公司成立,使得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到议事议程。从1991年台湾开放新银行设立以来,持续开放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引进新式金融商品,让岛内金融市场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而金融机构合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陆续通过,更让金融机构规模与复杂度大幅提升,以既有金融监管模式显然不足以速。这些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都让旧有监管模式遭遇不小的挑战。

台湾“财政部”于2001年6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后,有鉴于岛内原金融集团跨行合并或与异业结盟者日渐增多,为避免保险、证券、金融等多元监管制度所可能产生监管重叠等问题,使金融监管制度由原来的多元化改变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监理,以健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维持金融稳定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台湾当局于2003年7月设立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以实践金融监管一元化目标。

新的体制中,“财政部”将仅做有关财政相关工作,而中央银行仍为主管货币政策与其相关业务之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货币及相关政策,仍保有货币、信用、外汇等业务的项目检察权,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则被定位为一个“单纯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停业要保金融机构的现金赔付与资产处理的工作。

在金管会成立之后,金管会成为台湾金融监督管理一元化的主管机关,负责台湾大部分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将过去“财政部”的证期会、金融局、保险司、中央银行与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等的分散管理集中于金管会之下。

至此,台湾已经完成从分业管理向统一管理的过渡,台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是金融统一监管的体制。

(四)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11实行综合监管或统一监管是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方向。

有一项调查表明,截至2002年年底,全球范围内,至少有46个国家和地区已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它们或是建立起了一个监管整个金融领域的统一的监管机构,或者是将三大金融行业中的两个以上的金融行业(比如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者是证券与保险)的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监管机构。近些年来,迈向金融统一监管的国家数目迅速增加。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对银行、证券、保险统一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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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 A),成为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先锋。此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统一监管体制,最新的例子包括爱沙尼亚、德国、爱尔兰和马耳他(2002)。据报道,目前至少还有7个国家正在考虑建立类似体制。另外,一些已经建立部分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如墨西哥和南非)则在考虑是否应当提高统一监管程度,建立类似英国FS A的统一监管体制。①

21在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各国监管机关都在根据本国市场发展的不同特点以及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必要的监管体制创新和变革,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31由于各国好各地区的历史、文化好金融发展程度、金融结构都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各国统一的监管模式,没有任何一种模式适合所有国家和所有市场。各国必须根据本国各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程度、历史以及文化氛围的不同,设计出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

金融监管体系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及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中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中国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而且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8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就是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至1993年的一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与一身。在这十年里,中国仍然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90年代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和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更好地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目前中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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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基本适应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①

(二)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

(1)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

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一样,指标体系、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当金融控股公司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时,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会发生监管冲突,并可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监管。

(2)监管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业务,如既从事银行业务,还从事保险或证券业务,如某项业务发生风险,在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21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出现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也称为银行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开展银行业务,同时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形式的银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另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对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进行控制。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大和跨国经营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也造成了困难,易于造成监管真空。另外,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各专业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同时,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不畅形成的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掌握,也易于出现监管“真空”。②

31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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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的一场革命。然而金融创新却是和放松金融监管相伴而生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美国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滞后的结果。

中国需要金融创新,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对金融工具创新很难监管的原因在于,一是因为金融工具创新往往属于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从而加以预防;二是因为新的金融工具应用后的优势与弊端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显现,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而难以事前预判;三是因为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正因如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进一步的金融创新,多层次金融市场包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和重要组织形式,严格的分业监管已经很难适应需要,必须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其中很多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综合优势明显。以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管理混业经营的外资机构和交叉代理的中资机构,将会面临不少新的矛盾和困难。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多地发展为跨境或跨地区的组织形式,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准则并不相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因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业务差别显著,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的稳定性以及总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受到了影响,给监管机构的监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总之,中国当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管理管理已经有些适应不了金融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完全必要的。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

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过程中,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体系的改革对改革我国的监管体系有一定参考价值。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才能实现。

11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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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当前,应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需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第一,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

第二,目前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当前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三,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四,最重要的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对其下属的金融企业进行业务和功能监管,也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对集团下属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现阶段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指定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公司(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我们建议当前可以指定银监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无论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是银行型、证券型或保险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注册管理和日常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及不是控股公司的单个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监督与管理。

21第二阶段,在条件具备时,成立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

前面已经指出,中国目前的“三会一行”的金融监管架构,由于几家监管机构是平行的“部级”单位,对重大问题的自身协调能力甚至沟通能力都较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为了增强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三会”协调基

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该机构还应具有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协调功能,以便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和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和制度。

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在一些重大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协调中央银行和“三会”的关系。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对控股公司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借此监控技术,监管主体可以重点对混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及时、全面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动态,防止内部资金违规流向实业部门。

此阶段仍由银监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而三大监管机构仍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单个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功能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母公司)对其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子公司进行内部风险管理。

31第三阶段,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金监会”)。

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现在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中国金监会制订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仍然担任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参见图1)

中国金监会是直属于国务院的中国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其负责人应当由国务委员或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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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第三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示意图 

中国金监会主要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和准入进行监管。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明确集团的财务要求。对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各项考核均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技术性要求,准确评估集团实际的财务杠杆和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中国金监会要细化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对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类型、交易方式、金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密切关注集团内部大额的商品、资金等项目的往来,并要求控股公司集团对可疑交易项目进行解释。四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同时,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作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则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导致公司的发展潜伏着较大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了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当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重新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制定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公司治理,并关注跟踪银行控股公司试点整合的全过程,在公司内部形成如内部交易制度、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4期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65

 

国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第一,设置内部稽核机构。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21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显然存在金融业发展较快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相对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对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起拾遗补缺作用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31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构成的法律体系确立了我

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

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无法可依”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定银行控股公司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与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41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跨境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一员,我国应积极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进展。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关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R 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Chinese Financial R egulation System

Cao Fengqi

(Guanghua School o f Management ,Peking Univer 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

Abstract :This paper com pares the ev olution and trend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system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areas ,and analyses the ev olution of Chinese financial regulation systems and its problems ,as well as the necessity of further reform and im provement.In the long run ,China needs to build a universal financial regulation organ ,i.e.,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C ommittee of China ,to conduct com prehensive financial regulation.The paper suggests that the reform should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eps.

K ey w ords :financial regulation ;financial regulation system ;the C ommitte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ordination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C ommittee of China

(责任编辑 廖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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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随着中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银行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大,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金融深化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支撑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银行也存在着容易引发危机的种种风险隐患。为了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和加大银行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金融深化为背景,以银行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路径和形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监管;完善

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许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找出了相似之处:把央行置于金融监管中的核心位置;将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希望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体系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起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危机不仅造成许多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危机的突发性,极大挑战了现行“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们正“沾沾自喜”的金融创新成果。这种系统性风险更多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创造的产品及具有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引起。但对金融机构部门来说,也暴露了现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性。美国、英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本文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尽管两国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一样,但是仍然有相似之处。本文将找出这些相似之处,提炼两国改革的特点。希望使我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

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二、文献综述 2007年以来,在借鉴、创新、深化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尤其是次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与之相适应,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曹凤岐(2012)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走综合监管、统一监管之路,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要加强宏观金融审慎监管,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断完善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相配套的其他制度与措施[1]。 刘霞(2014)对2007年金融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原则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改革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出金融监管改革应该强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结构相匹配的结论[2]。 陈敏娟,廖东声(2014)通过总结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对东盟其他国家的启示:任何国家政策的制定,特别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时候,需要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位于微观和宏观中间的审慎政策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3]。 尹哲,张晓艳(2014)分析了危机前美国、英国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阐述了危机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采取的措施。在新的监管框架中,中央银行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在微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都得到了强化,使得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同时,预期强化对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也成为未来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内容[4]。 高宇(2014)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两个层面,分别考察了不同类型国家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强化监管,表现出非常强的共性,如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从而,预示了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5]。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1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概要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实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所谓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是一国的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要求,以及一系 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金融市场它的不完善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促使政府有 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其失灵表现在:金融市场可能存在不完 全竞争,如垄断、不正当竞争,寡头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效应严重;信息不对称 导致金融市场的低效率。 (三导致金融监管的现实原因 因为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所以面临的风险极多。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 率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国家风险等。并且,风险之间具有连锁效应,某一风险的发生极易引起风险的传导、扩散。因此,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是非常有必要 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蕴藏在市场中的风险被加剧。主要表现在:针对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金融风险监管 几乎是一片空白。中央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把相当大的一部分精力放在机构审批上, 而对其日常营运活动的监管则非常不够。银行稽核或检查主要是一种中央银行政策

落实性检查, 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银行风险监管。银行的稽核或检查, 对违规、违章、违纪的金融机构的处罚等等, 都没有一套明确和规范化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浅析中国金融的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浅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内?容简介: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论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我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1X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旧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变化多端的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了更多要求的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要与世界接轨融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法律 自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经济风险不断增加的今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1.金融法律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以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金融市场上风云变幻、危机四伏,人们最需要的就是减少不稳定性、降低风险。如果金融监管依法行事,必然会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减少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依法监管,已为各国的经验所证明。 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与隐患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已经进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我国金融法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出台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对照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来检视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增多,金融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不断发生,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从1997年新刑法可以看出增加了不少新的罪名,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刑法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 2.2金融创新与金融立法不同步,金融立法较为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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