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

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集

主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VS股东大会

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全体股东

性质权力机构

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多加5项特殊职权

会议定期

会议

由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

临时

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提议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内:章程——自由

强制执行

转让后手续:注销——签发

——修改

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满20日

1.记名股票——背书无记名股票——交付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口诀】入退提议会计所,获报查账诉担保。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的条件(非公开发行)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8.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IPO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的主要区别

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生产经营合规情况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合章合产业政策(1)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合章合产业政策合环保政策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最近2年

净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3000万元

口诀:3净皆正超3000万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

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

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口诀:2盈2利1000万元或1盈1收半个亿

营业收入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者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口诀:3收过3亿或3现过半亿

现金流量净额——

股本总额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3000万元

无形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20%——

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1)最近36个月内(1)最近3年内

(2)发行人(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票据变造

定义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

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

的票据行为。“签章”造假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

更的行为。

责任(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

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

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

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

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

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

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

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

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

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

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

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

辩。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绝对记载项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和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

款期限

对出票人、

承兑人票据

权利的消灭

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再追索

注意:1.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7.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

定签章的效力。

8.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

的效力。

9.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

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支票最后持票人有权对一般前手和出票人进行追索,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

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

票据抗辩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共同保证、共同担保

共同保证共同担保

①先看有无约定份额:无,应为连带共同保

证。

②如果约定了份额,则看与谁约定:与乙银

行约定,应为按份共同保证;丙公司与丁公司之

间约定,应为连带共同保证。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关键看抵押的房屋归谁所

有:①如果是甲公司自己所有的房屋,应当先就房

屋实现抵押权,不足清偿的部分才要求丙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②如果是丁公司所有的房屋,由乙银行

自由选择是先行使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

追偿①如为按份共同保证:乙银行只能按照约定的份

额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按照份额承担完

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丁公司追偿。

②如为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承

担全额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应

当首先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

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追偿,要求丁公司按照约定

的份额分担责任,如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未约定

份额的,平均分担。

①向甲公司追偿:肯定可以。

②如果房屋是丁公司所有的房屋,丁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丙公司追偿;同

理,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

能向丁公司追偿。

抗辩权的行使:

抵押

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

设立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4)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券比例清偿。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后履行抗辩权

前履行×:不安抗辩权:中止→通知→未恢复再解除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同的订立方式: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增值税

1.基础电信服务10%:提供宽带,语音通话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6%:提供短信彩信

3.有形动产租赁16%

4.交通运输10%、装卸搬运仓储6%

5.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管理不善

视同销售货物

(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不得进项抵扣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的增值税计税规则

所得税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2%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5.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准予扣除。但直接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准予扣除

特殊:①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保险费:

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ⅹ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研究开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支出

扣除限额

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支出

扣除限额

<

>

保险费

商业保险

财产保险—可扣除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扣除

人身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总额5%部分可扣除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

其他人身保险—不可扣除

符合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可扣除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收入总额 1?收入的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货物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①”规定与第六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 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 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 为正确。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 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 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⑦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 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收入金额的确认 ①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②以旧换新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商业折扣(折扣在前,销售在后)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④现金折扣(销售在前,折扣在后)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 除。 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6】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债券: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中级经济法总结 36635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记忆口诀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 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1、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2、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3、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4、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顺口溜: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现在总结一下。 顺口溜:普通决议“职工”“股董”——盐拌。(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 2.仲裁开庭不公开属于一般情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开庭并公开。 3.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4.税率试点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四档税率,分别 为17%、13%、11%、和6%。具体规定如下:1、提供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为11%;(包括邮政业服务)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适用于小规模纳税 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和收派服务等,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6.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7.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8.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9.普通合伙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变更登记:减资、合并、分立45日,其他30日。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中级经济法记忆口诀 1、不适用: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5、(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口诀】投资存在(债)本息 7、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口诀】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董事少五少大半,亏损达到一小半,董监会议提议开,十股股东两月办。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6、(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8、(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12、(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3、(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14、(10)新合伙人入伙; 15、(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16、(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7、【总结】口诀:继承担保交份额,入伙转变改协议,聘人处知不动产,改变范围地点名。 18、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的常考知识点归纳

1.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增加。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 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 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10.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1.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2.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3.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解除合同。 1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5.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1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若持股5%以上的 股东人数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7.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 18.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19.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0.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1.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22.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3.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 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24.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5. 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6.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 日起3日内通知该公司。 27.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

中级经济法总结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StandardiZation OfSany group #QS8QHH-HHGX8Q&GNHHJ8-HHMHGN#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

一、3% (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 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 (3)—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LJ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②电影放映服务; ③仓储服务; ④装卸搬运服务; ⑤收派服务等。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 【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5)—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 单釆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较小,基本以客观题的形式加以考核,考生对本章的基础性内容适当关注就可以,重点看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形式 渊源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事项仲裁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 是否公开进行否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 是否需要协议预先应有仲裁协议不需预先签订协议 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表决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表决权表决权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 (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决议事项 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的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 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 (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 (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 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债权。 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 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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