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

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
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

(一)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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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企业合并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1.企业兼并的形式。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并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所讲的兼并的会计处理,主要是指购买式兼并,还涉及控股式兼并和无偿划拨。2.企业兼并的基本程序。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1)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2)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4)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5)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3.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4.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用

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方式,凡是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都可用来兼并企业,当前主要有以下四项:

(1)企业留用利润;

(2)企业节余的折旧基金;

(3)计划内用于资的银行贷款;

(4)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到的资金。

企业兼并后的产权归属,原则上谁出资归谁所有。

5.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回

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如被兼并方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其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如被兼并方企业属集体所有制,其净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其净收人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6.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

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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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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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处理企业合并业务的两种不同会计方法,在某一项具体的企业合并业务中,应当选择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呢?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合并是购受企业通过转让资产或承担债务换取被合并企业净资产来完成的,则购买法是最为适宜的方法。如果企业合并是购受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换取被合并企业股权来完成的,则可以选择权益结合法。购买法是各国均采用的方法,而权益结合法会给实施合并企业带来有利影响,为了防止企业盲目地选择权益结合法,各国对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例如美国就对采用权益结合法提出了如下条件:(1)在开始实施企业合并前的两年内,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都是自主经营的独立的企业。

(2)参与合并企业至少9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由实施合并企业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所换取。

(3)某一参与合并企业中,某普通股股东权益占全部股东权益的比率,在合并业务完成后仍保持不变。

(4)在完成合并后的企业,所有普通股股东仍能行使其表决权,不被剥夺表决权,也不受限制。

(5)合并后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赎回为实施合并而发

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

(6)除了合并前参与合并企业正常处置资产、清理闲置或多余的设备外,合并后的企业不准备在合并后两年内处置参与合并企业的相当部分的资产等等。只有同时满足规定的所有条件,采用权益结合法才被认为是适宜的。

目前指导我国企业合并业务的主要文件有:

(1)《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发布)

(2)《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8月7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发布)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1998年5月27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16号发布)

(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发布上市公司执行)

(5)《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发布)

企业并购的形式

企业并购的形式 (一)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二)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三)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企业合并概述.doc

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而演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的合并的性质就是资本的集中,合并会造成公司数量的减少,但会形成留存公司的规模扩大,成为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手段和公司外部成长的途径。 合并一词出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中,但是前两者没有对其内涵加以解释,目前只有《公司法》的规定比较详细。根据《公司法》第182、184条规定,笔者认为合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归并于一个公司的行为,被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必然消失;二是,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部地、概括地继受,这种继受实质上是法定继受,不因合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三是,合并是合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并方合并对方时必然要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对价的表现形式或者是以现金补偿被合并方的投资者,或者是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资本向被合并方的投资者交付股权,使其成为合并后企业的。 从目前实践来看,公司合并的主要形式主要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为吞并式合并或接受合并,是指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转让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接受公司),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接受公司

的价款支付,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存继的接受公司承继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中,接受公司是已存在的公司,这不同于新设合并,合并后其继续存在,主体不发生变化,但资产规模会相应扩大,而转让公司的股东可能是得到价金支付的,也可能是在按取得或交换取得接受公司的股份成为投资者。同时,转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消失,其原有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实体不复存在,它不同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收购,其转让的是公司的整体。也不同于目标公司的收购,因公司收购未必导致目标公司的解散,往往只是公司投资者的变更。转让公司的解散可不必经过清算程序,因其权利义务由接受公司全部继承,转让公司原来履行的合同继由接收公司履行。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或新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加入公司)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将每个加入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转让给新设公司,由加入公司的股东获取新设公司的股份或价款支付,各加入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新设公司承继的合并行为。新设合并中,新设公司是由各加入公司共同组建的,在合并开始前并不存在,这与吸收合并不同。各加入公司组建新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合并,即以各公司的加入为前提和条件。新设公司的成立与加入公司的解散同时发生,因每个加入公司的财产在整体上已经并入新设公司,新设公司的资产是由各加入公司的资产合并形成的,各加入公司的股东在按取得或经交换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或价金给付,取得股份者为新公司的股东,获价金给付者实际上是退股权的实现,即丧失了股东地位。由于加入公司的债权债务均要转为新设公司承继,各加入公司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新设公司继续履行,因而

公司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方案】公司法中的公司合并法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 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形式之一,同时,也是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吸收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法;程序;回购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之诉;限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兼并的规范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购买其他的产权,使其他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我国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的所有者将被兼并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通过购买其它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 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 (l)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 在美国,企业并购重组被喻为法律与财务规则下的游戏。在此,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作一个简单的框架性介绍。 1、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2、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3、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一)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1、《公司法》、《合同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1、《公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信息披露准则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4、《大宗交易管理办法》、《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管理规则》(交易所) 5、《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7、《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3号及其信息披露

2、《上市规则》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6、《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7、《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8、《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9、《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10、《企业会计制度》 1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 12、应收帐款、存货等的八项计提准备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_企业合并概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合并内容及会计处理,属于重点内容。历年考试中均会结合合并财务报表考核主观题。本章内容具有一定难度,希望各位考生一定要坚持下来。需要说的是本章部分内容将结合第二十七章一并讲解。 第一节企业合并概述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手写板】 是否能够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被购买方是否构成业务;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2.交易发生前后是否涉及对标的业务控制权的转移。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1.控股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合并完成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3.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三、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 非同一控制: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是否存在着差异及差异存在原因是什么,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会计环境对差异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同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趋同;比较;会计环境 【Abstract】Listed companies implement new standard mark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our country. China'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f there is a difference and difference existence the reason, thi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ence of differences between accounting environm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Accounting standards; Convergence; Compare; Accounting Environment

一、绪论 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融资活动日益频繁,地区性经济集团以及跨国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增多,各国之间会计准则的巨大差异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成为会计领域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二、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表现 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客观环境和特点,审慎处理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结构趋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筹驾驭作用,相当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现有具体准则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内容;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类似于与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并发布的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解释公告。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结构上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二)具体准则趋同 1.将公允价值引入新会计准则体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而我国原有会计准则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考虑到我国市场发展的现状,修订后的新准则体系中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2.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6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一样,都强调了实质控制。另外,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也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向侧重实体理论。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201705)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

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 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 1.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这里应注意:会计上的企业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形成了一个“报告主体”。 报告主体可以是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比如,甲公司合并乙企业,如果乙企业被注销法人资格,则应将乙企业的资产、负债并入甲公司,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甲公司编制个别报表即可;如果乙企业未被注销法人资格,则甲公司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应通过编制合并报表,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2.企业合并的分类 (1)按企业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①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后,被合并的企业解散,名义上已不复存在,不再是企业法人。即使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仍在继续经营,但已只是合并企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部。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用公式可表示为:A企业+B企业=A企业。 ②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新设合并用公式表示为:A企业+B企业=C企业。 ③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控股合并后,合并各方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而存在,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这种合并用公式表示为: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2)按是否受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1年),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 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 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有哪些? (1)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分立决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分立决议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2)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主管机关批准。一些特殊企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6)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合并各方当事人。既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并合同、参加公司合并的各方公司,还包括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合并合同中要写明这些公司的名称及住所等。 (2)合并的方式。合同中合并的方式,应当是按法律形态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形式,即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3)合并的对价。合并对价即合并中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为取得消失公司财产而支付的对价。合并对价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股票和现金形式。 (4)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合并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是决定合并价格的基本要素,对合并价格的科学确定,对合并是否成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记载。 (5)职工安置办法。由于合并中存续公司的职工利益受到合并影响的程度要小得多,所以职工安置办法条款只适用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比较

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比较 摘要 当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形势发展之快,超出常人的想象。自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后,IASB所指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当今国际会计发展的一件大事。把握这一发展趋势,对于促进我国的会计改个,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营造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比较和鉴别,可以发现差距,明确未来努力的方向,最终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本文将针对企业合并准则的比较来展开讨论。 关键字:会计准则;企业合并; 正文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的一大难点,特别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在国际上还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我国特有的国情所致,我国许多企业合并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还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点与IFRS不同。根据IFRS3的发展动态,可以预见,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颁布后,可能还面对一些修订。此外,我们要在实务中完全执行好企业合并准则,财政部还应出台相应的指南,以利于指导实务操作。 IFRS3“企业合并”和CAS20《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都是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准则,但CAS20适用范围比IFRS3广,还包括设计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企业的企业合并,以及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主体的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企业合并,均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都在国资委的同一控制之下,并且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成熟,公允价值难于取得,实务中出现的大部分合并案例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如不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无法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财政部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本准则的范围,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要求对被企业合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充分披露。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好的趋同,建议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可以仅涉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情况,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财政部可单独发布另外的会计准则。

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概念及其途径

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概念及其途径 一、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概念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由二家或者二家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合并成一家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受,它是公司主体变更的一种法律制度,由公司法和合同法、担保法共同调整公司合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合并的种类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吞并了另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只有吸收方公司保持存在,其余被吸收的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成为合并后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新设合并则是指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而成立一家新的公司,所有参加合并的公司都成为新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公司分立有既有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其中既有分立是指被分立的公司保持存在,并从其分离部分财产成立新的公司的形式;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的公司不复存在,在其财产基础上成立二家或者多家公司的分立形式。 (三)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合并制度 (一)公司合并的原因 参与合并者必须是同组织形态的公司,即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股份公司与股份公司合并。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竞争能力,公司之间多有合作的需要,合作需要成本,当合作增多并且双方都觉得不能离开对方时,就发生了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公司决议通过 由拟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再报各自的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并做出决议,并发布合并的公告。国有公司合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协议中须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受和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合并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 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各方达成合并协议后,各自编制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

公司吸收合并方式有哪些

公司吸收合并方式有哪些 题要 (一)资产先转移: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二)股权先转移: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吸收合并本身就是公司进行合并时的一种方式,然而,在吸收合并的下面,又细分为了一些比较小的公司合并方式。那么你知道公司吸收合并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二、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如下: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 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 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上文中,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以及程序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具体咨询一下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随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关于对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进行司法解释的建议

《关于对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 一.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公司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同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区别 1、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区别

(1)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理解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理解企业合并 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采用这一合并方法下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现阶段实际情况的,为企业的做大做强预留了空间. 如何理解企业合并 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梁春邢蒙 中国财经报 2月15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发布会。新颁布的39个企业会计准则筑就了我国较为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全面考虑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充分协调,得到国际会计界的肯定和赞誉。学习新准则、理解新准则、贯彻执行新准则成为我们广大财务工作者下一阶段的首要任务。 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采用这一合并方法下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合并方必须持有被合并方股权90%以上。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现阶段实际情况的,为企业的做大做强预留了空间。同时也对采用这种合并方法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合并方应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被合并方账面价值(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长期股权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与合并方支付的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或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应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合并日调整后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加以确认。这就避免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和合并日进而调节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行为。采用权益法进行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中包括了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包括了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尽管权益结合法自身存在许多不足,但若取消权益结合法,势必影响我国企业发展壮大的进程,这也许正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制订者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阶段发展的必然选择。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形式之一。吸收合并的操作方法、程序、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效果、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不同种类公司之间合并的限制等均是公司合并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兼并;方法;程序;回购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之诉;限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2] 二、企业兼并的规范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3]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1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国内外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方面的差异及影响

2010年第5期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ERP 系统能够实现数据就源录入、资源共享,实现各专业管 理信息全面、高度的集成。要求各单位、各专业部门按照高度集成的要求,对成本管理对象和核算项目进行横到边、纵到底的分解,进一步细化管理目标。要统一基础设置,各模块公用数据表述要一致、同一数据表述要唯一。要考虑与现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接口,逐步整合各种业务管理数据,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确保系统有效发挥“精准”的财务控制功能。 四、夯实基础工作,抓好队伍建设 1.强化财务人员学习培训工作。要做好岗位知识、公司相 关制度、税收知识培训,提倡会计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其它业务培训,加快知识转移的速度,拓展知识转移的维度。鼓励财务人员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继续鼓励中青年同志参与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等职业资格的考试,对获取各类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2.严格组织各单位财务机构考核考评工作。要根据公司 的重点工作,制定《2010年财务部门考核考评办法》,明确具 体考核项目和细则,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惩。 3.加大岗位轮换力度。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集 团公司关于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的要求,对各单位的会计岗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地轮换。各单位要对岗位变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做好各项准备和交接工作,保证财务业务符合质量和时间的要求。 4.搞好会计稽核,组织好会计基础工作达标检查。要进一 步规范一级核算及ERP 运行中的会计事项,根据集团公司组织的“管理升级检查”的要求,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标准,按新标准组织基础工作检查。要增强内部综合审核的力度,及时进行日常的常规审核,提出问题,及时通报,进行规范。 5.开展财务管理创新活动。要积极组织财会人员开展管 理创新,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办法,总结管理创新成果。要积极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每名财务人员都要结合降本增效提一条合理化建议。 6.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 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政令畅通。清清白白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为企业当好家、理好财。 一、国内外合并准则的比较 1.定义的比较。我国《企业合并准则》指出:企业合并按是 否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受一方控制突出了在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特殊国情所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的要求,同时也为企业合并在两种不同合并方法之间进行选择留下了余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3)《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并购指通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结合或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控制权,而将各单独的企业合成一 个经济实体。”《美国会计准则》第141号(SFAs141)《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指一个实体收购组成企业的净资产,或收购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股权并对该实体或多个实体进行控制”。 2.会计处理的比较。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按照参 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到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承认两种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对于合并中商誉的处理,我国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而在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下,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合并,不存在产生商誉。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合并方的合并!!!!!!!!!!!!!!!!!!!!!!!!!!!!!!!!!!!!!!!!!!!!!张嘉凤 国内外会计准则 在企业合并方面的差异及影响 学习新法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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