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SAR的法规和测试要求

各国对SAR的法规和测试要求
各国对SAR的法规和测试要求

各國對SAR的法規和測試要求

國際通行以SAR作為衡量手機輻射的基本限值,各國之間有一定區別。

(一)臺灣

為維護行動電話使用者權益,臺灣電信總局業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邀請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和同業公會,以及收集業者等三十五個機關單位,召開了“行動電話手機電磁波警語內容、標示方式及規範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AR)之實施過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達成下列三點共識:

1、為維護行動電話手機使用者權益,並應立法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要求,經參照歐美先進國家之嚴格做法,請手機業者加注警語及標示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AR)。警語內容為:“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善使用”,SAR內容為:“SAR標準值1.6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 W/Kg”。

2、有關手機加注警語及標示SAR值之實施,請業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開始配合,惟考量手機業者需製作警語及進行SAR測試,給予手機業者半年緩衝期(準備期),最終將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一日起確保實施。

3、臺灣電信總局將採用美國FCC之SAR標準值1.6W/Kg為臺灣地區手機SAR之規範值。另外,手機業者所標示之SAR實測值,須向臺灣電信總局提出測試報告或相關佐證資料,臺灣電信總局也將整合手機業者所提供之各機型之SAR實測值公佈於臺灣電信總局網站,以利各界查詢,並供消費者選購手機時

之參考。

(二)美國

1、美國電信總局現在所採納的SAR標準有以下幾種:

ANSI/IEEE C95.1,C95.3

ANSI/IEEE P1528 (draft)

FCC OET Bulletin 65 supplement C (Offic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

47 CFR §2.1091 (for mobile device), §2.1093(for portable device)

2、對於不同行動電話裝置測試方法和要求

對於可移動設備(Mobile device),若受測物于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機距離人體20公分以上者,可測試最大暴露允許值(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以證明其符合電波暴露量之要

求。

對於可擕式設備(Portable device),若受測物于正常操作模式下,其發射機距離人體20公分以內者,須測試指定規範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以證明其符合電波暴露量之

要求。

3、美國電信總局所制定的SAR標準說明:

ANSI / IEEE C95.1 , 1999 edition

IEEE Standard for Safety Level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Radio Frequen c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3 kHz to 300 GHz

ANSI / IEEE C95.3, 2002 edition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Measurements and Computations of Radio Frequenc 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Such Fields, 100 kHz–300

GHz

IEEE P1528 –200X

“Draft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Determining the Peak Spatial-average Specific Abs orption Rate(SAR) in the Human Head from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Devices: Measure

ment Techniques 2002”

根據§2.1093(for portable device),對操作頻率介於100KHz~6GHz之間的可擕式裝置的SAR

暴露極限為:

注:1、全身平均,範圍包含四肢尖端之全部人體

2、部分軀體,亦稱局部比吸收率(Localized SAR),其平均範圍為四肢尖端除外之任一品質為1

公克的立方形組織。

3、四肢尖端系指hands wrists、feet和ankles,其平均範圍為任一品質為10公克的立方形組織。

根據§2.1091(同臺灣電信總局低功率射頻電磁技術規範內容),對操作頻率介於100KHz~6GHz之間的可移動裝置可以用MPE來取代SAR值的量測,其公式如下:

a)職業性/可控制之SAR暴露量:

b)一般人/不可控制之SAR暴露量:

注1:表示平面波等效功率密度

注2:表示測試頻率,單位:百萬赫(MHz)

附注:SAR限制值不適用於6.0GHz以上之操作頻率,而MPE之功率密度限制值可應用,但距離發

射裝置為5公分或更遠處。

(三)歐洲

歐洲關於SAR標準的法規制定為:Cenelec EN50360 /50361。

SAR限制值為:根據國際非離子輻射保護委員會(ICNIRP)的規定為2W/Kg(10g average)。

(四)日本

日本關於SAR標準的法規制定為:ARIB STD-T56。

SAR限制值為:同歐洲的2.0W/Kg(10g average)標準。

注:非強制性標準。

(五)韓國

韓國關於SAR標準的法規制定為:測試方法接近美國FCC。SAR限制值為:同美國的1.6W/Kg(1g average)標準。

注:非強制性標準。

(七)澳洲

澳洲關於SAR標準的法規制定為:AS/NZS 2772.1-1998。SAR限制值為:同美國的1.6/W/Kg(1g average)標準。

注:手機輻射測試需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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