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截个人结售汇分拆办理网银汇款业务的案例

堵截个人结售汇分拆办理网银汇款业务的案例

堵截个人结售汇分拆办理网银汇款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网点在接收个人网银汇款落地指令时,发现有三名客户在同一天内先后购汇5万美元分6次向境外同一银行同一收款人汇款。经办人员提高警觉,联想到个人外汇业务培训时提到的个人利用结售汇分拆付汇行为规避外管年度总额管理的风险提示,立即暂停办理这六笔汇款业务,并同时与主管及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甄别这六笔业务确属外管局个人结售汇分拆行为范围,经办人员最后按照外管局及相关规定将上述客户报送为“个人结售汇分拆关注名单”。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分拆从而规避外管局监管的案例,外管局及总行针对此类业务先后下发过多个文件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在处理个人网银结售汇及汇款时要认真审核,不能盲目办理。

三、案例启示

(一)网点经办人员要增强责任心,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本着谨慎、规范、准确的原则办理外汇业务,做到对客户、银行和自己都负责。

(二)加强外管政策的学习培训。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例及重点提示加深对外管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严格遵照执行外管各类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协助个人规避“关注名单”管理,确保各项外汇业务合规办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2007年CPA)

个人外汇业务考试结售汇业务试题.doc

结售汇业务 一、单选题 1.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 每人每年等值(B)美元 A、1万(含) B、5万(含) C、10万(含) D、100万(含) 2.根据外管局规定,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超过年度总额,应(D ) A、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B、无需提供证件 C、仅需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D、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 3.以下关于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错误的是(D ) A、境内个人结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B、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C、境外个人结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D、境外个人购汇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 4.境内个人结售汇超额度应重点审核:( A) A、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来源 B、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用途 C、关注人民币材料,结汇审核人民币用途 D、关注人民币材料,购汇审核人民币来源 5.境外个人结售汇超额度应重点审核:(C ) A、应关注外币材料,结汇审核外币来源 B、应关注外币材料,购汇审核外币用途 C、关注人民币材料,结汇审核人民币用途 D、关注人民币材料,购汇审核人民币用途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且结汇单笔等值(C )美元 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A、1万 B、2万 C、5万 D、10万

7.中国籍用户王先生前来办理一笔资金属性为职工报酬的收汇结汇,但是经查 年度累计总额已达到5万美元,用户需提供身份证件和(D )方可办理这笔收汇结汇。 A、付款证明,协议/合同(法律、会计、咨询等) B、关系证明、给付人收入证明 C、经公证的捐赠协议/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 D、雇佣合同,收入证明 8.银行办理以下个人结售汇业务,不需要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是:(B ) A、张某收汇结汇1000美元,来自国外工作的女儿。 B、李某将外币存款的利息100美元结汇。 C、美国人约翰来中国旅游,结汇1000英镑。 D、赵某收到国外亲人遗产10万美元并结汇。 9.境外卡通过自助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B )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需要 B、不需要 10.机构信息变更包括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变更行持《银行经营 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D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办理备案。 A、5 B、10 C、15 D、20 11.境内机构若变更(B ),不用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的变更登记。 A 、机构名称 B 、联系电话 C、机构性质 D、组织机构代码 12.总行制定,授权分行在一定范围内浮动,(A)向外汇局报送挂牌汇率报表。 A、每日 B、每旬 C、每月 D、每季 13.下列挂牌价间的关系正确的是( B)。 A、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中间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B、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入价<中间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C、现钞买入价<中间价<现汇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D、中间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卖出价 14.某个时点,我行的美元挂牌中间价是644.42,下列哪个价格是不合理的。( A) A、现钞买入价644.54

信贷共学之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15个外管局处罚案例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2016-09-2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汇综发〔2016〕103号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 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B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外汇风险防范 案例

实验三:外汇风险防范 一、实验内容 分析以下案例,写出分析思路与结论。 案例1 (1)利用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某年9月20日,广东一企业出口一批货物,预计3个月后即12月20日,收入2 000万美元。若银行9月20日开报的3个月远期美元对人民币双边价为8.3649~8.4068,该企业同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合同。试分析该企业避免外汇汇率风险的结果。而如果12月20日市场汇率变为8.2649~8.3068,若不做远期结售汇,该企业的损益情况又会是怎样? (2)利用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一美国制造商购买日本某企业商品,货款为24亿日元,双方约定3个月后以日元支付。如果签订进出口合同时的期权价格为200 000$,协议价格为$1=JP ¥240;同时,3个月的远期汇率为$1=JP¥240。则该美国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用外汇期权交易规避汇率风险;二是用远期外汇交易规避汇率风险。 假设3个月后市场汇率将出现下列三种情况,试分析该美国企业分别采用这两种交易方式在三种情况下的损益情况,并比较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日元升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20; 日元稳定不变,3个月后现汇汇率仍为$1=JP¥240; 日元贬值,3个月后现汇汇率为$1=JP¥260。 案例2 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逐渐增大,不少企业已做了相应的准备。但即便如此,汇率依然成为出口企业为之困扰的难题之一。 最近,一服装公司的经理比较头痛:公司准备向美国出口一批服装。双方将在2010年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以美元支付总额为500万美元的货款,结算日期为2010年7月1日。目前,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6.85元。 由于美元一直贬值,公司结汇后的人民币收入可能会明显减少,如何回避美元贬值所导致的外汇风险呢?如果选用避险工具后,美元却升值了,又如何处理呢? 银行介绍,目前的汇率风险回避工具包括远期、掉期、期权、掉期期权以及它们的组合。具体的使用,要看企业使用外汇的实际状况。 结合该服装公司的情况,银行设计了二种方案。 1.用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即在7月1日以实现约定的价格(1美元兑人民币6.80元)结汇。这样就回避了汇率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到时候该企业可以用6.80的汇率换回3400万人民币。 2.企业买入一笔看跌美元期权。期权的标的是美元兑人民币,执行价为6.85,期限是6个月,名义本金为500万美元。按照目前报价,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是3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 析 我国是高税收的国家,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将会有25%左右的利润无偿被国家征收,如果再考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到手的钱就更少了。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相当重要了,问问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恶劣的税收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选择了非法手段求生存,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有句话这样说:"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近几年的新名词,2000年

代人们还是普遍采用“合理避税”这个概念,后来,理论界认为避税应当与筹划分开,就有了税收筹划这个概念。避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将合理的筹划与不合理的安排区分为税收筹划和避税。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减轻高额税负,自然要采用税收筹划的形式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陈183-757-04265】那么目前企业最佳的税收筹划形式无疑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将企业税负由40%锐减至5.9%,如此大力度的节税自然能最大的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针对各类行业都有优厚的财政资金奖励。【陈183-757-04265】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财政扶持政策。 案列分析: 以有限公司配套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为列:

个人结售汇业务常见问题答疑(一)

个人结售汇业务常见问题答疑 一、从个人外币现钞账户支取外币现金,可否由他人代为办理? 答:经向外管局确认,因未有文件明确规定,目前暂时可以。 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规定的需提供的外币提钞单据,是否仅指从本人账户支取的提钞单据?可否提供从其他人账户支取现钞的提钞单据? 答:经向外管局再次确认,外币提钞单据须本人提钞单据。(修订后的答案) 三、境外人士购汇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录入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虽无限额规定,但其购汇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四、境外人士境内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法购汇。” 五、人民币现金兑换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0000美元,是否也需要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答:经向外管局确认,该问题请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六、中国银行个人结售汇可以在网上完成吗,如果能,怎么办理?答:中行网上银行可以进行个人小额外币结售汇(5万美金以内)带上身份证元件和复印件以及中行借记卡就可以开通,随便一可以开通电话银行业务。 七、中国银行网上结售汇的金额最少是100美金,那么最多呢?答:个人结售汇每人每年的额度是5万美元,这个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国内的任何银行都一样,中行柜台上每天每人的结售汇金额各是等值为10000美元的。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 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 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2016年4月,外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再次明确“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一)银行自身“关注名单”管理 1、纳入“关注名单” 由银行总行或分行的指定部门和人员,将办理分拆结售汇业务的个人信息录入银行“关注名单”中。银行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和确认办理分拆结售汇业务的个人也可纳入“关注名单”统一管理。 2、对“关注名单”个人的管理 “关注名单”同时用于本行全国的柜台和电子银行渠道。被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自纳入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2年内(参数设定),均不得通过该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在此期间内,该个人在该行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参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提供交易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关注名单”的删减 被认定办理分拆结售汇业务并被纳入“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在向银行提交证明其交易真实性、一致性的相关材料,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由银行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二)向外汇局上报和交换“关注名单”信息 1、银行定期报告 银行按季度将新增“关注名单”及相关分拆交易明细报告当地外汇局。如由总行完成筛查、核对和录入关注名单的,区分业务办理区域报送业务发生地外汇局。 2、外汇局要求核查 外汇局可要求银行对外汇局发现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并纳入该行的“关注名单”统一管理。

3、外汇局提供的分拆结售汇个人名单外汇局可向银行下发分拆结售汇个人名单,由各银行添加入本行的“关注名单”管理。此部分个人在向外汇局提交证明其相关交易真实性、一致性的材料,并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后,由外汇局通知各银行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 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存在漏洞,给个人分拆以可乘之机 1.分拆人数特征定性过于具体。2009 年,外汇局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方式规避限额监管,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进一步做了明确。政策出台后,虽给外汇检查人员在定性违规问题上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因政策对分拆人数特征方面的定性过于具体,使得个人分拆故意绕开人数特征,逃避政策监管。当前政策的制定没有对个人分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反而约束了外汇检查人员对违规问题的定性。 (二)外汇指定银行数据处理方式,给个人分拆提供了可能 1.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信息不能共享,无法及时发现客户分拆行为。分拆办理结、售汇的个人为逃避政策监管,通常一笔业务经由多家不同银行的不同网点办理,且在每家银行的业务办理笔数不超过5 笔,单笔金额均不超限额。当前,各银行的不同网点间账务处理都相对独立,同一网点不同岗位间也无法随时掌握本机构业务办理总体情况,不同银行间更无法实现结售汇信息共享,即使某银行发现某客户存在可疑情况,只要该客户在该行业务办理笔数及金额未超出政策允许范围,就无理由拒绝办理。 三、个人分拆结售汇监管手段探析 (一)整合系统构建核心业务监测体系 目前可在现有基础上,确定以跨境资金为核心,将各监测系统进行整合,构建一个监控一体的信息监管综合系统,并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对异常资金流动的预警分析能力,加强跨境资金在流入、结汇方面的监测手段及力度,通过严格监管、密切监控和及时预警,以有效监测违

模块四:《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四《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 【解析】答:(1)乙的行为有效,乙于8月2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8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第三部分模块实践内容 (一)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C 2、BC 3、BCD 4、D 5、A 6、ABD (二)简答题:略 (三)案例分析题 答:(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汪某单独以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出资,并经法定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汪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第23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汪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不成立。 (3)该企业的债权人在汪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汪某的家庭要求赔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汪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汪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汪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4)汪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汪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汪某的做法是合法的。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

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 (一)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 (三)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第七条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第九条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外汇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管理第十一条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一、三章规定及《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外汇局报告并开通测试用户,使用外汇局个人结售汇测试系统进行联调测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1-25 文号:汇发〔2009〕56 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管理目的】 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 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 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 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 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2、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⑴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⑵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

个人客户违规结汇业务的案例

个人客户违规结汇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展现 网点柜员办理一笔个人外汇买卖结汇交易,金额为5万美元。调阅相关凭证影像发现:该笔业务附件只有结汇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年度累计结汇金额已达10万美元,结汇资金属性为“旅游”,本次结汇金额5万美元。网点核查答复: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外管系统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下)结汇备案。该笔业务被评定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监管风险。依据《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内外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原则,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办理的旅游购物贸易方式的结汇,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本案中,客户单笔已超5万美元且本年度已结汇超10万美元,超额结汇未见超额结汇所需的资料证明,存在外汇监管风险。 (二)操作风险。该笔业务所附结汇通知书注明结汇属性为“旅游”,实际为购买商品房。柜员受理业务时,一是未能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结汇的真实意图;二是不了解外汇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培训。网点应加强外汇业务培训,使柜员熟练掌握外汇业务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减少因对制度规定不了解而引发的风险事件。 (二)加强履职管理。网点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重要事项、重要业务、重要风险点事中风险防控,有效控制风险隐患。

八个典型创业案例分析

.. . .. . . 八个典型创业案例分析 如今是个人人创业的时代,有人成功就必然有人失败,创业要想成功,优秀的创业点子非常重要,同时创业者要有敏锐眼光和创新意识,能从平凡的事情当中找出闪亮点处理,希望以下这几个成功或者失败的创业案例分析能对您有所启发。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个典型创业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案例一:“不安分者”眼中的商机 高中毕业后干起家电维修的小胡和小,每天都以修收录机、电视机为生,但前者是一个经营上的“不安分者”,后者则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老实人”。不久前,小胡又突发奇想,寻找到新的商机:他发现当地的农民用上了自来水后,将来就有可能使用洗衣机,有洗衣机便会有维修洗衣机的业务。于是,他买回本地市场上常见品牌的洗衣机供周围的人使用,目的之一是让人们尝尝洗衣机的甜头,目的之二是学习洗衣机的结构,保养和维修。果不其然,一年后,一台台洗衣机进入农村,维修业务几乎全被小胡包揽了,而小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失去一次扩大维修围的机会一般人总是等着机会从天而降,而不是通过努力工作来创造机会。 S. . . . . ..

一般人总是等机会从天降,而不是通过努力工作来创造机会。殊不知,人们遇到的问题和未满足的需要总是不断提供新的商机。优秀创业者的一个基本素质,就是善于从他人的问题中发现机会,主动把握机会。对照一下你自己,又作何感想? 案例二:许小姐能做老板吗? 许小姐一门心思想做老板。经过7年的努力工作和省吃俭用积蓄了一笔资金,其中10万元做了注册资金,5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她认为,个人创业必须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所以在过去的工作中,她总是分分外的事全都抢着干,从不计报酬。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事,她更是竖着耳朵听,目的就是为了多学点本事,为自己开公司做准备。另外,她认为个人创业必须有一个好的项目。她选择了一个当时的项目——房地产租赁咨询。 在办齐所有手续后,她勤勤恳恳努力工作,但她怎么也没想到,最初的3个月几乎没有生意,直到第6个月才稍有收入,可生意很不稳定,半年来,她赔了3万元。她开始动摇了,觉得自己是在靠天吃饭,靠运气吃饭。她认为做生童不应该是赌博,肯定是哪儿弄错了。她不想再这样干下去了,她认为不能等到这15万元都赔光的时候才行动。她要去弄明白问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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