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企业类型

直接将旧公司变更成新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两份资料
一、先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股份公司资料
(一)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章程(原件1份);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2);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八)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3);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十)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十二)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2)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公司住所为发起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该发起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两份资料同时提交工商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