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核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

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最终确定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重庆沙坪垻区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 (质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 (出质人):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00)。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该收益必须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股权保管账户内。 (二)上述质押物双方协商(或评估)的担保金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乙方依据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金额;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担保物保管费、鉴定费、公吿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条出质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以已出质的权利对基于原借贷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合同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四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出质的股权系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未将该股权出质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对该股权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二)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乙方对出质的权利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运作模式分析报告 我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了前期调研,就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发展态势、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以及运作模式、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框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计划等;( 二)公司制定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16 ―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近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四川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其中提出“创新金融服务农村制度。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具体措施之一,提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内的政策土壤基本成熟。 (三)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 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资产转让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行为,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含5%,下同)的法人股东和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主要股东借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并在月度内不得突破比例。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资本运用较充分,注册资金使用率80%以上;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不得超出该自然人股东在本公司的持股金额。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通过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用于定向借款。 第六条股东定向借款的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3个月以上。借款利率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 第七条股东定向借款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借款合同即行终止,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是否符合定向借款的基本条件,定向借款股东个数、最高额度、最长期限、利率水平等内容; (二)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六月四日

陈晨与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与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11849号原告:陈晨,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财务,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纳海律师事务所职员,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被告: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84号。 法定代表人:黄爽,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晨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度小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被告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贷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贷公司签订的《百度有钱花教育分期服务借款协议》;2、自2017年12月7日起停止偿还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贷公司借款6750元;3、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贷公司返还陈晨已还贷款6750元;4、诉讼费由百度网讯公司、重庆百度小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陈晨在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站上发现“百度有钱花”的贷款服务。通过检索,查询到了置顶在继续教育中的案外人天津崇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学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川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重庆市渝北区川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操作规程 一、贷款业务受理 (一)据申请人所报条件,看其是否属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对象,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群。 1、个人申请小额贷款的,应是身体健康的,诚实守信,具备一定 劳动技能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农户等申请小额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2、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属于小企业的(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 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纪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单》(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二)核查小额贷款申请者的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小额贷款的,需提供: (1)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前期审查表》; (2)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4)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2.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需提供: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国、地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国; (3)公司章程; (4)上年末及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贷款申请 以上资料、手续完备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一)实地查核 调查申请者的信誉度,审核贷款人的真实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或经营状况等,并在其申请表上如实填写调查结论。 (二)评审 1、风险管理部预审,若认为不具备小额贷款条件而否定的, 则做不通过处理。 2、预审通过的,则提交评审会评审。评审会成员一人一票, 记名投票,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评审会成员均需在评 审决议上签字。评审会一般一周一次。 资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必须在一周内办结。对个人申 请小额贷款的,不管是否经评审会通过,均需及时告知 申请人。

小贷公司申请运营指南以重庆为例

小贷公司政策知识 一、小贷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监管体系 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并承担小贷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 三、政策条例 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9]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银发〔2008〕137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全国监管 4.1设立要求 4.1.1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1.2股权结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1.3注册资本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4.1.4发起人与管理者要求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4.1.5其他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4.1.6申请方式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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