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坚持和完备审判独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季卫东

【摘要】目前所有的司法腐败本质上只是司法行政腐败,与审判独立原则本身

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因为司法权以及审判独立目前还没有真正确立才导致腐败

的蔓延。没有司法公正,政府就无法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审判独立表明:即使

是强势群体,即使是国家权力自身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只有这样才能

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审判独立了,责任所在也就清楚了,问责的

压力会促进司法公正,也会改变对法官的要求。对司法裁量权的限制始终在电

脑量刑之类的机械化与舆论监督之类的民主化思路之间摇摆,公开透明的程序

和推理论证的辩论的作用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改革

是可以绕开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之争而向前推进的。在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问

题都没有解决之前就搞诸神之争,只能陷入历史的轮回。

【全文】

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

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

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特别是最高人民

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

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

法独立原则的问题。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

的现象。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第三、黄

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

的一次重要尝试。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

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

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

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

度设计上的原因。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需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

是危机、也是转机。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以下我就“黄松有案”提出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西法官定位不同:独立与监督大家都知道,在西方,正义女神Themis蒙着眼睛,她只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断做决定。而在中国,作为公正司法象

征的包青天睁大眼睛,他要对事实和人情明察秋毫。其实,西方正义女神并非

天生就被蒙上双眼。根据意大利学者丹尼艾拉?比福科的研究,欧洲的正义女神像是在15世纪下半叶才被蒙上眼睛。为什么?目的是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严刑重罚治不了经年腐败15世纪是历史的重大转折点,当时中国和西欧的权力腐败都很严重,有些制裁方式也差不多。在中国,明朝的贪官被剥皮,皮

被制成灯笼挂在衙门里,以威慑警示;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对贪渎的法官采取

活剥人皮这样的恐怖惩罚,有油画为证。但这些酷刑似乎没有显著的、可持续

的效果。可以说,在追求司法公正上,东西方的出发点是相同的。但后来采取

了不同的制度导致了不同结果。

监督无处不在却仍有盲点在中国,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使司法官僚具有

精英意识和世俗的权威,但由于税收和财政制度安排上的特征,寻租在一定程

度上被默许,以此来获得朝廷命官的行政团队费用,寻租也是对官员的一种激

励机制。而对过度的贪渎以及枉法行为的防范,主要采取上级监督和互相监督

的方式。在监督的思路下,司法官僚没有独立的空间,也没有终极判断权,公

正的信誉也很难确立。到15世纪,监督的方式已经登峰造极,东厂、西厂、锦衣卫,都是睁大眼睛的方式,皇帝的耳目虽然无所不在,但并没有起到防止腐

败的作用。

西欧选择了另外的制度化路线,在文艺复兴的背景下,欧洲把罗马法的形

式合理性注入统治秩序中,通过司法独立的安排,让审判机关不受当事人的身

份特性以及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只服从法律,只服从自己的良心,所以

正义女神的眼睛被程序之布蒙盖了。也就是说,在西方,从15世纪以后进一步强调了法官只对上帝以及普遍价值负责,通过与世俗世界隔离、严格的遴选制度、终身的身份保障等等,加强了法官的神圣性和独立性,以这样的方式来维

持司法公正。

19世纪末之后,中国面临西方文明的挑战,开始推行法制的现代化,情况

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过100多年的各种曲折发展,今天的中国法官队伍已经

极其庞大,达25万人之众,良莠不齐的现状似乎很难引进现代西欧法官身份待遇的模式。同时,中国近年的司法改革还采取了一些非常激进的做法,有些似

乎掉进了彻底市场化的陷阱,有些地方提倡法官竞争上岗、竞争绩效,提出要

以当事人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监督渠道众多,这就使得司法独立无

从谈起,法官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甚至为柴米油盐、任免升贬的俗念所累。

非人情化的制度彰显人性西方的正义女神被蒙上双眼还有一层含意,就是

要坚持制度的非人情化,不考虑复杂的特殊关系或特殊感情,只追求法律适用

上的公正。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注重人情,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大调解能起到

进一步加强人情的作用,这就使得司法制度的形式合理化难以推进。但是,出

发点有人情,并不能保证结局也有人情。现实中,不少曾经的优秀干部因为腐

败而被关进监狱,甚至处以极刑。这样的尴尬让我们不得不从制度设计上进行

反思:能否通过制度的非人情化来确保制度的理性和人性?

怎样寻找裁量权的绿色地带怎样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规则去审理案件,以防止滥用裁量权。这种思想是东西方共通的。中国传统上存在“法无二解”的观念。从秦代开始,法律解释就被专职的官员垄断。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专职官员的解释方式,就像制定细则、下达命令一样,毫不含糊,没有留下裁量的余地。而在西欧,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必须通过律师间围绕说服力的竞争找出唯一正确的解答。在解释方式上,具有法律教条主义的特征,必须在规范文本上咬文嚼字。站在法律教条主义的立场上看,法官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从上面投进去事实和条文,下面就会掉出判决来。由此可见,在限制裁量权方面,中国与西欧都曾有机械化的倾向,只是一个采取细则化的立法者思维方式,另一个采取教条化的司法者思维方式。

但法律规定得再周详,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事实关系。法官必然要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裁量。尤其是19世纪末之后,社会越来越复杂,流动性越来越大,欧美各国都出现了对教条化、机械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调整。在德国表现为自由法学派的运动,在法国出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判长马尼奥脱离法律条文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判决,以抑强扶弱而得到民众的欢呼和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历史必然性、合理成分以及潜在的问题也就更清楚了。

司法群众路线容易导致审判的不确定性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针对从西欧导入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刚性、形式性以及脱离社会实际的弱点提出来的,具有反其道而行之的特征。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讲程序,根据群众意见、当地风俗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决定,与法国马尼奥法官有异曲同工之妙。在这个就地办案、民主办案的过程中,实际上司法裁量权被空前扩大了。什么是群众意见,什么是个案民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其实是会发生变化的。所以非法化与反法化的倾向很容易在这样的情境里滋生。

当然,这也是一种追求执政合法性、追求基于合意的强制的方式。一方面加强国家权力的渗透,对群众进行动员。另一方面让国家权力与群众意见直接联系在一起,通过调解把强制与合意混合起来。实际上,后来的制度变迁只是这两个侧面此消彼长而已。司法群众路线似乎走进隘路了,就通过加强国家权力来另辟蹊径。司法的专业化改革其实也是以权力为契机的。当专业化与一种比较集中的行政权行使方式结合在一起,很容易造成专断和腐败,很容易让民众不满。怎么办呢?那就再把群众意见或者合意这个侧面加强。总而言之,一种非常集中的权力,与一种随意动员的群众直接结合在一起,这是非常难以安定化的结构,裁量权很容易伸张,从而造成了审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客观主义的电脑量刑会否定司法的本性鉴于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更加机械化的思路又出现了,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近年来出现的电脑量刑。

在德国、俄罗斯、美国,法律专家都对电脑量刑有研究,但均未涉及到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税法、民法等技术性比较强的领域内研究,也一直没有在司法系统推行。因为毕竟法律运用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涉及到人的生死自由

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实际上,电脑量刑也会导致司

法制度的自我否定。如果从软件里可以自动得出审判结果,还需要法庭辩论、

法律推理以及上诉制度吗?还需要法官吗?

只求当事人满意会消解司法的权威性另一种思路是极端主观能动主义的,

强调随时随地的讨价还价和妥协。重视当事人的意见和司法参与、采取调解方

式来解决纠纷是否有道理?有。但这样做要有前提条件。如果无条件地以当事

人同意或群众满意为标准,就会滑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里去。有本中国的政

法文集里就描述过这样的事例。当时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无理取闹,闹得

法院不能工作,又不能强制,只能反复说服,动员各种关系来劝说,结果司法

的权威性荡然无存。

换个视角来看,随着市场化、全球化的进展,社会的风险性增大了,法院

的决定越来越难做。于是开始采取分散风险的决定方式。比如在医疗事故的处

理上,确立了“知情同意”的处理原则。这种思路反映到司法里,就是大调解

的主张。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分散风险的知情同意,重点在知情。也就是司

法必须首先公开化,让百姓知情,知道法律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案件事实

的全貌。没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大调解就会变质。

舆论监督用之不当会陷入司法政治化在强调司法参与和调解的情境里,舆

论的重要性势必增大。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舆论既可以监督司法,同时也可以伤害司法。如果把舆论监督强调到一个不适当程度,就会出现法律

碎片化现象,就会导致一人一是非的状态,甚至会使社会呈现出霍布斯所描绘

的那种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政治化的后果非常严重,

很可能诱发大规模的秩序危机。

司法能动不要变为司法乱动黄松有曾因2001年8月13日关于齐玉苓案的

司法解释而闻名天下。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把宪法条款直接作为民事审判

的规范和依据,通过实际上的宪法解释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门扉。可以说,正

是这个司法解释在中国开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先河。

最近关于司法能动性的理论和实践,涵意有所不同。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法院成立应急小组,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种积极为经济社会服务的

政策指向,被认为是司法能动性的重要表现。另外,大调解也都是司法能动性

的一部分。但围绕这样的能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理解司法的本质要准确地界定司法能动性,在我看来,首先要弄清楚

什么是司法,什么是司法权。

不言而喻,司法的最基本的职能是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但行政机关也

有类似的职责,所以我们要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界线划清楚。简

单地说,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站在多数派立场上来行事的,而司法机关即法

院则要站在少数派的立场上来行事。为什么?因为立法是多数派意志的表现,

行政采取的是功利主义思维方式,如果少数派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个人

与多数派或强势集团有不同的诉求,即使正确也无法反映到法律规定及其行政

执行过程当中去。但司法机关不一样,只要有合理的诉因,就必须受理任何人

提出的案件。

在法院,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法官必须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如果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少数派或普通个人应该获得胜诉的判决。因为这个

判决是在考虑了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特殊情况、他的具体诉求之后做出来的,可

能会对法律是一个补救,对行政机关举措是一个校正。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司

法机关是可以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制衡和某种纠正的,也可以成为少数人、

个人推动社会进步、推动制度变迁的渠道。这才是司法的能动性。

独立审判是司法能动性的前提因此,审判机关应该握有关于法律解释和判

断的最终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为此,法院应

该超然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之上,应该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以及

个人的干预。关于审判独立,我国1954年宪法已经作了很好的规定,现行宪法也有明文规定。

审判独立有助于确立和维护以及加强执政合法性。在社会发展不平衡、贫

富差距和城乡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公民的有些合理诉求不能及时反映到立法中去,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弥补法律缺陷,进行适当的救济。如果审判不独立,人

们就会感到求告无门,就会在不信任中产生绝望情绪。在这个意义上,审判独

立是司法能动性的前提。

以退为进,司法才能真动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去跟人大代表比提案数量,

没有必要跟各级政府部门比经济政绩,没有必要跟企业比创收金额,没有必要

跟律师比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态度。否则,越搞这类“能动”,就越没有审判

独立。也就是说,法院首先退回到司法的本分,退回到司法解释和判断的终局

决定权,然后才有真正的司法能动性可言。换句话说,中国目前司法改革最重

要的举措是把司法和政治区分开,要走的第一步是退到司法消极主义,那样才

能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司法才能在该能动的地方能动起来。

毫无疑问,民主化是我们今后政治改革的方向。但是不要寄期望于司法机

关实现民主。有信誉的司法机关,特别是独立的审判能给民主政治提供可靠的

制度保证,使得民主政治以更加有序的、平稳的、成熟的方式实现。但把审判

与民主政治进行短路的结合,将会带来灾难。要不要加强司法参与?审判机关

要不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当然要。但是,在法庭里不能实现直接民主制的设想。司法的民主性归根结底是由立法民主来决定的,司法的根本职责是严格适用符

合民意的法律。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当考虑把人民性和专业性、

舆论和法律形式进行制度化组合。本文据季卫东7月24日第33期文汇讲堂现

场演讲整理

【作者简介】

季卫东,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文件提供: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3.0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追求心得体会_1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追求心得体会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精神家园是一个人在文化认同基础上产生的精神寄托和心灵归宿。对一个政党来说,精神家园就是全体党员共有的思想观念、理想信念、目标追求的凝结。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是共产党人在长期奋斗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情感、精神的统一,是共产党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 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也就是精神家园。要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抓好党性教育这个核心,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定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最根本的就是坚定理想信念。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危机是最致命的危机。理想信念支配着共产党人的思想和行为。一个人如果有坚定

的理想信念,就会有一种追求,有一股力量,就能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和奉献精神;如果理想动摇了,信念崩溃了,精神家园就会坍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扭曲,就会目光短浅、意志消沉,就会失去对事业对生活的追求。现阶段,大多数党员的理想信念是坚定的,他们对党有深厚的感情,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但少数党员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缺乏信心,对共产主义感到渺茫。对共产党人来说,最可怕的敌人,就是失去理想信念。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应该多一份责任感、使命感,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只有坚守精神家园,才能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 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所以你不能反过来说,这个案子弄上来以后怎么弄呢,咱们四家坐在一起商量商量吧,互相配合协调,但是你很可能没有发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会走上一个错误的道路。最近一两年我们犯出来很多冤案错案,仔细去看里边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四机关互相之间的制衡不足、监督不足,是不是要在程序上更多一些约束才行。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去行政化也是内容之一,下级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是代表这个法院的行使审判权做出来的,上级法院对他有监督权,那么最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 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 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由此, 司法改 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 即人、财、物, 基本来自于司法体制以外。司法自身创造的唯一资源———诉讼费收入在制度上也不能(或不应)由司法机构自由支配。更主要的问题是, 外部资源的供给, 既不充分, 也不稳定。包括司法职位任免在内的外部资源供给的实际状态,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司法 机构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磋商。司法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供给, 自洽机制不能形成, 这是当前司法机构抱怨最多的现实。 简略地说,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在于:通过制度创新, 消除或减缓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力和产出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这种表达或认识, 与以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丰富社会主体物质生活为主导任务的经济体制改革颇为契合。 我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略为:围绕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要求, 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 逐步形成现代化的、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这一内容的关键是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作出这种概括的理由是:(1)司法体制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恰当界定这种权力关系是创设合理的司法体制的关键所在。(2)根据法治国家政治建构的要求, 中国社会中现实权力结构关系整体上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整。在这种调整中, 司法在政治建构中的定位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司法的定位正体现于界定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 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 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常常把司法描绘成不受政党任何影响的领域。然而事实上, 即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中,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美国法官的任命通常都带有一定的党派背景。据统计, 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17位总统中, 有13 位总统任命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 本党成员的法官占他们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 %以上, 其余4 位所任命的本党成员占任命总数的80 %以上。在依照选举程序而选举法官的情况下, 法官的产生仍然有深刻的党派背景。美国学者曾揭露道:在“党派选举”的州,“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而选出的” ;在“非党派选举”的州,“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 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司法机构”。不仅如此, 控制或制约司法机构往往正是美国两党激烈竞争的目标。参见陈其人等:《美国两党制剖析》, 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 第57 页。

坚守理想作文

坚守理想作文 放弃自己该做的事,就是败北,决不可轻言放弃。 ——题记 看完《旗舰》,觉得挺受启发。个人认为,它强调了“坚守理想”四字。 一个老兵离开家的时候,告诉他妈妈,他的理想就是要在部队里提干,他妈妈说不,我不需要你有那么高的理想,我要你平安回来,回来看到我就是你的理想。后来,在一次海战当中,他不慎落水了,没有救生衣,也没有淡水食物,有的只是他妈妈当初那句话,他坚 守着这个理想,一天一夜以后,终于被战友们救了起来,他活着回 来了,并且见到了妈妈,再后来,他当了舰长。 这是姜喜子讲给郑远海的故事。他也是受这个故事的激励,喂猪四年仍不忘理想,每天坚持听声纳练习磁带,最终上舰,做了一名 优秀的声纳兵。 主人公郑远海也是在这个故事的激励下,坚守自己的理想,度过多次大难,最终成了旗舰舰长。 这确实颇有教育意义。 理想,是神奇的,它能让处于绝望边缘的人重新找回希望,最终达到自己的目标。我也曾受益于理想,考上自己期盼的高中。若非 理想,恐怕我连中考这人生第一考也过不了,更不用说高考了。 要随时让理想保持清醒。 当你感觉做某事很困难时,要想想你做事此事的最终目的,那是你的理想。只要你随时让理想保持清醒,它会给你动力,让你去克 服困难。 记住下面这些话吧,他也许会给你动力。

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气发挥得越充分。 绝不放弃是一条生命之河,在河的两岸,一边站着英雄和圣人,一边站着懦夫和小人。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牵引一股细浪行走的,可能是一段河岸,而让千万条河流拥挤着向前奔涌的,则只能是那无端无涯的浩荡沧海…… 召唤着一只雄鹰飞翔的,可能是它眼前的一点食物,而令所有鲲鹏大雁展翅的,则只能是那博大高远的蔚蓝天空…… 诱惑着一个人努力追求的,可能是一个小小的目标,而把所有人的目光吸引的,则只能是那光芒万丈的理想…… 于是,乘着希望之马,踏着人生之路,寻一轮朝阳,让理想的画卷缓缓开启。 不需要过多的鲜花与掌声,无需华丽与感慨,只需要一颗坚守的心,坚守着理想,坚守着最初的梦,生命便会蜕其浮华而彰显其厚重。 翻阅历史会发现,成大气者无不坚守理想。曾记否?司马迁坚守 理想,虽受打击,但气节不改,作《史记》流传千古;毛泽东坚守理想,虽道路坎坷,但梦想不变,终于建立起了新中国…… 或许,当人的第一缕阳光划进生命,便有了理想…… 如细流,潺潺流淌,颤动的思绪随着岁月滑动,涌起小小的愿望,是理想的起点…… 如阵雨,虚无缥缈,坚定的信念迎着风雨前进,激起人生的挑战,是理想的过程…… 如暖阳,唯美明净,心的颜色醉于太阳而愈发缤纷,演绎出闪亮的彩虹,是理想的终点……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坚守梦想,活出希望_演讲稿.doc

坚守梦想,活出希望_演讲稿 偶然的,在一个角落里找到自己昔日写的一本小诗集,很虔诚的翻阅着那曾经的美丽,诗句虽略显幼稚却不失真挚,虽拘谨也不乏浪漫。品读着自己曾经的心灵小语,突然间有些不敢面对自己了。 多少年来,不再有梦想,不再有希翼,不再向往不再追求,早就习惯了安于现状,甚至还可以对自己的颓废理直气壮!这还是我吗?我曾经的理想呢?我曾经的追求呢?那些年少时的狂妄,那些曾经的豪言壮语,都跑哪儿去了呢?我豁然明白,那个年少时的梦想早已被自己丢弃在某个角落里,就如同这本小小的诗集一样。我甚至会编一些幼稚的谎言来欺骗自己,以便给自己的自甘颓废寻找借口!这十多年来,我输给了自己! 在少年时代,我就有一个当诗人的梦想,所以对汪国真是情有独钟,光他的诗我就抄了好几大本,每每读着那些优美的诗句,就会幻想有一天自己的文字也可以像他的那样,被人喜爱。然而,当远离了学校,当繁重的农活疲惫了身心,我再也没有闲情逸致去品读那些喜爱的诗句了。直到后来结了婚,有了孩子,也就顺理成章的做起了家庭主妇,过着循规蹈矩的平凡的日子。那个绝美的梦,便在锅碗瓢勺的撞击声中破碎了,曾经的憧憬,曾经的豪情,也就被自己深深地埋葬了。 这么多年都在碌碌无为中颓废,在熙熙攘攘中迷失,有时候也会想,如果当初我可以坚持,如果有人可以一直给我鼓励,

或许我的人生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可如今的我终于明白,任何外在的干扰都不应该成为自己怨天尤人的理由,生活中的磨难更不应该成为我追逐梦想的绊脚石。 从此,我一定要改变自己的人生态度,挑战自我的自甘平庸,把苦难当成动力。我应该从现在奋起,把自己的心交给希望,而不是过去。正所谓: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也许这正是命运对我的考验,我为什么不可以把生活中的经历也看成是我人生的一种财富?记得朋友曾对我说过:“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没错,如果没有曾经的经历,也不会有我今天的生活感悟,这样来看,我是不是也应该感谢这种磨难?庆幸这种经历呢? 人,总是会在矛盾中挣扎,在痛苦中抉择,有笑有泪,有取有舍,这就是人生,这就是命运。不管事态怎么改变,其实主宰命运的一直是我们自己,不管是心有所向,还是迫不得已,那都是你自己的抉择,怨不得任何人。这个世上本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如果自己不想着超越,没人帮得了你。 因此,我不管自己能不能成功,结果已不再重要,我更注重那一路走过的路程,我会在其中领略每一次进步的喜悦,体会每一个超越的欣慰,即便是其中不乏艰难与失望,能在坎坷中完善,在困难中成熟,苦也不失是一种快乐。 人就是这样,无论什么时候,你的心里得有个念想儿,你得为自己的梦想去奔,即便是到头来真的只是个梦想,至少你美丽了整个追逐的过程。所以我不会放弃我的梦,哪怕是再多的苦难,我一样渴望体会,乐意承受!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追求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追求 来源:11月26日《中国组织人事报》时间:2012-11-28 字体:小中大 解读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主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执行院长刘靖北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并以此为主线对党的思想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从思想理论建设、党性教育、道德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坚定理想信念的论述和部署,与以往较全面的谈思想建设不同,把坚定理想信念当做全面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八大任务之一提出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共产党人为什么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把伟大的认识工具给了人类,特别是工人阶级”;运用这一伟大认识工具,科学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深刻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人类社会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基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把握,找到了个人有限生命获取无限价值的途径——为人民的利益奋斗,实现人类的解放。为什么要坚定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因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所指明的人类发展的正确方向,而这已经并将继续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所证明。因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实现人类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的共产党人,只能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终生信仰,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不变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优于古今中外其他一切政党的独特品格,是党领导人民经受住任何考验、战胜一切艰难困苦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当今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在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面前,广大共产党员更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强大的精神力量。 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 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真理性、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必然性的真正认识和科学把握的基础之上。而要做到这一点,惟有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刻苦学习,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勤奋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永远走在时代前列。因此,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必须始终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学习当成一种生活态度,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十八大报告对此也特别强调,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 抓好党性教育这个核心 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性,是党的性质、目标、宗旨、作风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最核心的是坚定共产党人的党性。坚定共产党人的党性,就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平常时刻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时刻豁得出,经受住任何风浪和诱惑的考验,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奋斗终生。党成立90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前仆后继,艰苦奋斗,不畏艰难险阻,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这个奋斗历程中,涌现出无数革命先烈和英模人物,形成了体现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优良传统作风。中国共产党人的这些宝贵精神财富,是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11-07-05T08:26:10.6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4月下供稿作者:毛兴勤[导读] 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备受责难。毛兴勤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 553004)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特色”的幌子下备受责难。“西洋派”与“本土派”的争论不仅无益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反而徒增了问题的复杂性。以通行的“底线”为司法改革的指针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关键词:普遍规则;中国特色;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415 D9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99-01 一、“底线”与“红线”:一个现实的解读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使只要有一点点时代感和责任感的国民担忧。“进一步,退两步”的司改进程让我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程充满了迷茫和无望。具有司法普适性的原则和规律(我将其成为底线)因遥不可及而成了痴心妄想。郁闷与无奈充斥着本想有所作为的学人。于是,多数人选择了做聪明的傻瓜。说他们聪明是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问题的所在,比谁都明白那些一碰便会有危险的“高压线”、“雷区” (我将其成为红线),所以他们宁愿做一个傻瓜——一个有躯壳却没有思想、有嘴却不能表示内心的木偶。只有极少数人,正是他们的大无畏引领着时代,在浑浊的世界为人们指明方向。也正是他们在极力阻止着那些真正的傻瓜企图返回历史的起点去寻找他们的“春秋美梦”。 二、“红线”挑战“底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 司法的底线是我们衡量司法质量和品质的标杆。历史赋予了其检验过往“车辆”的资格和是否向它们发放“通行证”的话语权。凡是未能通过检验者,要么被彻底报废要么改良后再次受检。其实,中华民族何尝不是一辆滚滚行驶了几千年的重型卡车!?她满载过荣誉、也满载过屈辱;满载过富有,也满载过贫困。当她再次受检并准备以全新的姿态驶入快车道时却被一份份不甚满意的“体检表”困惑,在司法一栏更是如此。于是,有人不满于这种“不公平”标准而执着 过往历史,有人则疾呼必须对不合格“部件”进行改良以适应新的标准。由此,在法学界出现了“本土派”与“西洋派”之争。诚然,正如有人争辩的那样,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那套标准来衡量我们司法制度的优劣,我们完全可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事实上,很久以来我们都是这么想并这么做的。但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是: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底线是什么?否则,我们完全会误以为那种高度一体化的、被戴上一个“司法机关帽子“的便是司法。我们必须记住:“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1]被誉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其任务在于通过公平、正义的审判来保障人权并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常见借口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不允许。中国的传统确实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国的现实纷繁复杂、矛盾重重。笔者认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倍加的努力,博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上帝(如果真有的话)是公平的,当其赋予中华民族绝好发展契机的时候也给予了别人厚爱。我们能不能抓住机遇、乘势而起赶超先进在于我们的认识和行动。如果说“激情年代”的“超英赶美”只是一个神话,那么,今天的中国却已真真实事的感觉到了自己的存在而且是有尊严地存在。但历史一再表明,任何囿于过去和现实的思想、举动都是危险的。现实也表明,不勇于创新和改革就不可能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提供内在活力。常见借口二:打击犯罪的现实不容过多的人权关照。中国高居不下的基尼系数表明社会分层、社会治安形势的严重——有人在监督体制外游走,有人在“社会之外”漂泊,有人在利益面前徘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然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无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成了此等牺牲品。老实说,这种牺牲对受害者(此处之受害者并非犯罪的受害者)是不公平的。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当做犯罪人。在“扫黄打黑”的一片欢呼声中有多少人在关注人权?在激情的“严打”运动中又有多少人权被漠视?我们常常不是以一种“冷眼看世间情”的炎凉来解读社会就是以“冷嘲热讽”来奚落那些脚戴镣铐、身穿囚服的人。其实,我们真应该想想:他们到底有没有罪?是不是应该多给他们一些照料?此话听起来有为“犯罪分子”打抱不平的味道,但请别忘了,也许你今天还在幸灾乐祸,明天就和他们一样,即便你是无辜的。正如有学者所言,不是你是否愿意成为被告而是有人/机关把你变成被告,在一个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任何人都可能被当做罪犯而被打击的潜在风险。 三、“底线”超越“红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 以司法底线为标准来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必要的,按照司法规律来建设司法是必须的。但问题接踵而来,要保证司法底线则会面临敏感话题即政治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在于突破“红线”的勇气和程度。有没有勇气去改变公、检、法的现有宪法定位?有没有决心将法院由监督的客体建设成监督的主体?有没有魄力将一切公权力置于法院的审查之下?目前,至少以下两点是应该做的:一、广开言论,包容批判。现在的“一言堂”现象仍然明显和严重。除了一些“胆大妄为”之士外,很多人都习惯于沉默。正如在第一段提到的那样,他们更愿意把自己装扮成聪明的傻瓜。想到西方国家法学流派之多、法学大师之广,思想交锋之利。我们不禁感到一丝丝的悲凉。而我们除了“官方派”以外好像找不出与之不同更遑论对立的“门派”。诚然,这与“以吏为师”、“法无二解”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政治的宽容度不够有关。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批判应当得到鼓励,因为有了批判才会有进步。在英语词汇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critical”一词兼有“批判的”和“决定性的”之意。也许这是偶然,但这也是事实,因为对任何事物的发展来说,批判性总意味着决定性。 二、应该逐步突破现有的制度甚至政治制度。我们不能 “毕其功于一役”但却不能固步自封、畏首畏尾。司法应当回归它本来的面相,司法规律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任意的曲解。我认为,目前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的审判管理改革就是曲解了司法规律。审判管理改革说白了就是通过加大法院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对此种改革居然有人为其辩护,说是通过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来达成司法的协调运作!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2]“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从事法庭法庭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3]回至主题,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底线”与“红线”已出现了极为紧张的状态。是要突破“红线”而保“底线”还是为守“红线”而牺牲“底线”?答案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世纪末期,美国国会为应对法院案件堆积过多、诉讼延迟、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高昂等问题,于1990年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该法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指示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其中,对后续司法改革最具意义的两个制度分别是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这在当时有效解决了诉讼延迟和 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经过后续司法改革的改进和优化,至今仍在司 法实践中使用。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出现了基层法院案件堆积 过多,入额法官办案压力过大等情况。 故作者通过研究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其实施成效,力求从中汲取有借鉴意义的举措,为我国民事司法相关领域的改革寻求经验和理论支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阐述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概况,主要包括该法的制定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该法是如何执行的;第三章分析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实施成效,包括立法的实施成效和特色制度实施成效,其中特色制度主要分析了案件管理制度和ADR制度;第四章论述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共四点:一是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模式,二是制定专门性民事司法改革立法,三是借鉴美国民事案件管 理制度,优化我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构建本土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文章的基本结论是: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就像一颗水滴,可以折射出管理型司法这片天空,在司法历史的长河中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 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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