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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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关于印发《河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处):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律师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与该标准相关的制度和规则详情,请登陆河南律师网进行查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

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

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

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

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

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

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的。”

(一)同时

在两个以

上律师事

务所执业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二)以不

正当手段

承揽业务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三)在同

一案件中为

双方当事人

担任代理

人,或者代

理与本人及

其近亲属有

利益冲突的

法律事务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四)从人

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

离任后两

年内担任

诉讼代理

人或者辩

护人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2个月以

上3个月以下。

(五)拒绝

履行法律

轻微违法

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警告。

援助义务的。一般违法

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

行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

严重违法

行为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

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

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

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

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

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

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

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的。”

(一)私自

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

人财物或

者其他利

益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

上6个月以下。

(二)接受

委托后,无

正当理由,

拒绝辩护

或者代理,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

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不按时出

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

上6个月以下。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三)利用

提供法律

服务的便

利牟取当

事人争议

的权益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司法行

政机关查处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或经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能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

上6个月以下。

(四)泄露

商业秘密

轻微违法

行为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个人

隐私的。一般违法

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

的。

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

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特大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

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4个月以

上6个月以下。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

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

规定会见

法官、检察

官、仲裁员

以及其他

有关工作

人员,或者

以其他不

正当方式

影响依法

办理案件

轻微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1

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无违法所得,配

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2

次,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

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

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的。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3

次以上,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法所得

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

证书。

(二)向法

官、检察

官、仲裁员

以及其他

有关工作

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

或者指使、

诱导当事

人行贿的。

轻微违法

行为

行贿数额不足2000元或行贿未成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行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主动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虽然行贿数额不足

5000元或行贿未成功,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不主动

交待行贿经过和人员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行贿行为涉及人员众多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

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

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

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

(三)向司

法行政部

门提供虚

假材料或

者有其他

轻微违法

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1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2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弄虚作假

行为的。严重违法

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3份以上的;虽然提供虚假材料2 份以下,但

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经查

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四)故意

提供虚假

证据或者

威胁、利诱

他人提供

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

当事人合

法取得证

据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

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

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且由办案机关书面确认的。

给予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

以下的处罚;可以处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且依法确认或由办案机关书

面确认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

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五)接受

对方当事

人财物或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

者其他利

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

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

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

证书。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轻微违法

行为

以言词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

正常进行,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

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以言词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

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

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以言词或暴力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

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

会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以言词或暴力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

活动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七)煽

动、教唆当

事人采取

扰乱公共

秩序、危害

公共安全

等非法手

段解决争

议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造成社会危害,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可以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

会危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八)发表

危害国家

安全、恶意

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

法庭秩序

的言论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造成社会影响,主动承认错误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消除影响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虽然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造成社会影

响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极消除影响的;拒绝或阻

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九)泄露

国家秘密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造成社会危害,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的。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造成社会危害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造成社会危害较大的;虽然未造成社会危害或者造成社会危

害较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停止执业11个月以上12个月以

下;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特大社会危害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后果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

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

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下列违法行为受

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两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

(一)违反

规定接受

委托、收取

费用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正的。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且积极纠

正的。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不积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可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

法定程序

办理变更

名称、负责

人、章程、

轻微违法

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1件,主动承认错误,且积

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1件以上不足3件,主动承

认错误,且积极纠正的。

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合伙协议、

住所、合伙

人等重大

事项的。

严重违法

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3件以上的;虽然违反法定

程序办理重大变更事项不足3件,但不主动承认错误,不积

极纠正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可以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

款。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

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

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

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从事

法律服务

以外的经

营活动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可以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

毁其他律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对

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不良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

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对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五)违反

规定接受

有利益冲

突的案件

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无违法所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虽然无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

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

履行法律

援助义务

轻微违法

行为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的。警告。

较重违法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轻微违法

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1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

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2 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3份以上的;虽然提供虚假材料2 份以下,但

不主动承认错误,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拒绝或阻碍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

可证正、副本,经查实不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拒绝

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八)对本

所律师疏

于管理,造

成严重后

果的。

轻微违法

行为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警告。

一般违法

行为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

机关查处的。

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

关查处的;造成较大消极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可以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拒绝或阻碍行

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后果严重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

所因下列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情节律师事务所有一般以下违法行为的警告

较重情节律师事务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节律师事务所有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

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虽然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但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

处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

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辩护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南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水平,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1、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50名; 2、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1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没有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2、执业5年以上,近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5件以上。 3、办理过3件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4、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的辩护技巧,刑事辩护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评选程序 1、推荐:“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候选对象初步人选,由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推荐。 2、考察: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候选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考查;经考察合格,由考察组将候选对象推荐到评选委员会。 3、评选:组成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委员会,对考察组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评选。根据考察情况和投票结果的综合排名,确定前10名候选人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确定50名候选人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表彰对象。 4、公示:对拟表彰对象由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在湖南律师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表彰:对当选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由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给予表彰。 四、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省直律师事务所“十佳(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省司法厅副厅长唐云景任组长,向新林、唐礼湘、贾建萍、田立平任副组长,翟玉华、高向荣、李德文、戴勇坚、马骏、杜亚萍、谭夏胜等同志为成员,谭夏胜同志兼任

律师事务所OA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事务所OA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事务所OA系统解决方案 律师事务所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有需要的客户免费或者收费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援助的场所。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经过司法 部门的审批,且其相关工作业务受到其管理。 律师事务所依据其侧重的诉讼类型,可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专利诉讼等。依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人制度成立,同时,合伙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 1、不少律师事务所还局限于一个地方的业务,无法拓展其他地 区的相关业务; 2、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个人能力要求较高,无法通过团队协作实 现业务拓展; 3、律师事务所没有形成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没有实现无纸化办公。 方案概述 宇博律师事务所OA办公系统是针对事务所的日常业务管理而开 发的协同办公系统。主要功能有客户管理(大客户管理、企业客户管 理等)、诉讼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员工日程安排、业务协同管理、 案件资料管理、档案查询等。 宇博律师事务所OA办公系统结合该行业的流程特点以及业务规 范形式(OA组织架构),有针对性的配置相关的流程管理模式,通过 对案件的接收、讨论、立案、结案到最后的收款等流程都进行了规 范管理,从而有效的提高了事务所的`律师、文职人员、人事管理人 员等的工作协调管理,提高了业务的透明度和弹性管理。

方案详情 一、客户管理: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在与客户面谈、电话等方式交流后,记录客户的电话、职业、年龄、业务详情等具体信息,帮助律师对客户进行报价。 二、诉讼业务管理:记录诉讼业务的开始时间、执行人、业务详情、业务最新进展等。 三、工作委托:律师在有其他工作需要跟进的情况下,通过该功能模块可将当前着手的工作委托给其他律师。 四、案件资料管理:案件的档案信息添加、案件信息修改、案件信息检索等。 方案价值 1、帮助企业建立多地分部业务管理运营平台,实现各地的业务数据统一管理; 2、建立电话以及视频沟通平台,帮助各地的律师共同讨论案情以及领导开展企业视频会议; 3、建立完善的案情分析系统,帮助企业降低业务风险; 4、通过员工工作日程管理模块,帮助企业员工合理安排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 5、多种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形式,帮助领导查看律师事务所最新的业务工作详情。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0日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 (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个人名单 (共131名) 北京市 许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法制办副主任 李满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法制信访室主任 王庆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仇超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法制科科长 天津市 侯一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处科员 王月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副处长 马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杨轩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员 河北省 安蕴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周彦龙河北省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曹思娟河北省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王向军河北省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山西省 李东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张启远山西省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李旭东山西省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 左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宋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辽宁省 李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单秋辽宁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潘洋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规处副处长 郝天亮辽宁省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吉林省 许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姜林伯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科员 邱木杉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黑龙江省 刘永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 靳可荣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副处长 张文华黑龙江省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上海市 徐海红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朱宏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主任科员 任井忠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沈健上海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夏莉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 江苏省 朱志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干部 孙属华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处长 陈斯斯江苏省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 姜丽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登富江苏省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浙江省 薛翔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主任科员朱强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是由网畅基于php+mysql开发,具有律师简介、案例精选、律师风采、法律文书、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在线咨询等律师网站常用的栏目,并预设了二十多种常用分类。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创建各种文章、图文、下载型栏目,支持栏目内容加密访问和会员阅读权限控制,支持HTML静态网页生成和多语言,可用于创建律师个人网站、律师事务所网站。 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模板 ?会员类型管理 - 可创建多种会员类型,设置不同的注册参数和权限 ?会员管理系统 - 会员注册、登录、重设密码、会员资料修改?权限控制系统 - 针对会员类型或单个会员设置阅读、发布权限?栏目管理系统 - 自由创建栏目频道,设置栏目名称和显示参数?新闻文章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文章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图文发布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图文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下载管理系统 - 任意创建多个下载频道,灵活设置频道首页?互动交流社区 - 内置小型互动BBS,也可使用DISCUZ!论坛会员接口 ?网站广gao系统 - 具有页内广gao、浮动广gao、弹出窗口、挂角广gao等多种形式

?访问统计系统 - 网页访问统计分析 ?投票调查系统 - 设置投票组,任意插入模版 ?友情链接系统 - 支持文本和图片链接 ?模版插件设置 - 通过后台设置模版插件的显示参数 ?管理权限设置 - 可设多个管理员,自由分配各种管理权限二、系统特点和优越性 [>]灵活的可视化模版引擎 采用可视化模版引擎,每个频道可设置使用不同模版套系;每 个页面或显示模块均可自定义模版;针对分类信息网站的特点,可以为每个不同的信息类别指定不同的发布表单和查询模版。[>]和分类信息相关的文章资讯频道 可以和分类信息类别相关联的文章资讯频道,在不同的分类信 息频道显示不通的文章资讯 [>]全站内容插件灵活调用 文章、信息等插件可自由插入到任何模版页面,丰富网站内容。[>]灵活的会员权限控制体系 可将栏目、类别或单篇内容进行阅读权限控制,指定阅读权限 级别; 为各会员类型或单独会员设置各种阅读、发布权限和发布数量 控制; [>]灵活的网站广gao管理系统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 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模版

公职律师申请书模版 篇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实习申请表 实习人员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主管律师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二:新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牢记八荣八耻,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争取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

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篇三:重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执业证编号: 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单位名称: 重庆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须如实、认真、详细填写表中所列项目; 2、申请人先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提交成功后再携带此表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申请。

司法行政类软件产品应用

司法行政类软件产品应用 一、律师行政管理系统 律师行政管理系统,是司法行政管理平台的重要环节,系统纵贯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四个层级,覆盖律师业务、管理、监督、考评各项工作,是律师行业人员的专业、共享、规范、安全的流程化律师管理综合信息实战平台,也是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加强行业管控,做好政府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行政管理系统,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投诉管理、考核管理、案件管理、行政审批、专项活动等多项管理内容,并提供统计分析支持领导决策分析,全方位的推动规范律师管理、提升律师执业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产品功能 1、人力资源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通过人工录入律师事务所的详细数据,对其机构管理流程、执照期限进行管理,并提供通过注销方式对机构类型的变更轨迹进行分类查找。 律管人员管理:将律师详细数据录入系统,并对相关变更、执照期限进行管理,以及律师所属机构的历史变更信息进行记录。

2、投诉管理 投诉管理功能涵盖整个投诉过程,从对投诉的采集、汇总、分发、处理、反馈到评价形成了闭环流程。 投诉的采集:司法行政网网站和“市民之家”服务中心等通过互联网渠道,收集来自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律师事务所的举报投诉。 投诉的汇总:系统自动将互联网上的投诉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有效性甄别后与律师管理部门人员手工录入的对律师、律管事务所、律管人员、律管机构的投诉数据进行汇总。 投诉的分发:系统将汇总后的投诉数据分发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根据投诉类别,对投诉事件的对应处理部门和处理人员进行分发。 投诉的处理:具体的投诉处理人员对投诉业务进行受理,处理的流程为“受理—指派—办理中—审批—办理完成d”。 投诉的反馈:投诉处理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以手机短信、网站发布等方式告知投诉人。 投诉的评价:投诉人可登录司法行政网,对投诉办理结果进行评分。 3、数据管理 统计分析:对律师、律管事务所的案件办理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办案数量、结案率、投诉、年度考核等数据。 报表生成:对统计分析数据以报表或图表方式进行展现,实现报表统计和各类图形统计(饼图、折线图、柱状图),报表统计支持导出成word、excel 和 html 等格式的文档。

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内容提要:信息化时代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本文认为,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与业务发展模式早已不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为此,今天的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带来的信息建设优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通过建设网站以及搭建综合管理平台等途径,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效率与质量。本文从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以及如何实现信息化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律师事务所实际的信息化发展模式与思路。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发展 一、中国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律师事务所,从本质上说属于服务性组织。根据这一定位,就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各个方面保持充分畅通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准,同时还需要建立智能化的知识中心,储备智力源泉,以寻求良好的发展。 上述特征和规律,使得律师事务所对信息化的需求,要比其他企业更加迫切。但在整个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中,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化无疑走在最后。 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建设就能反映这一现状。 根据2006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进行的相关管理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近80%的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实现了办公自动化;近70%的律所能够提供数据库支持和网络支持,便于律师查阅法律文本和资料。但是,信息化建设的效用十分低下。对于办公管理软件,有42%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购买办公管理软件,有近30%的事务所感到由于律师们的工作习惯难以改变,使用不便;只有20%左右的律所能够提供更专业化的业务辅助,如汇总对部委、机关的咨询记录,建立资料共享制度。 该项调查还显示,在业务管理方面,只有五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做到由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软件统一登记,同时进行利益冲突的审查;在客户管理方面,只有41%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客户维护体系,半数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没有把客户的管理放入发展的议事日程。 目前,全国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已达到十五万人,现有律师事务所达到一万两千多家。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网站,或者虽有网站,但由于长时间无人维护而成为垃圾网站;很多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业务信息管理平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三章实习内容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五章实习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六条拟申请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拟在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当认真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名单同时报送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其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一式2份,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后经主任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doc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1 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如何登录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平台首页! 点击进入>>>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 【相关阅读】 云南司法行政开启互联网+智能化新时代助力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战斗力 监狱里,通过互联网可以进行远程探视,咨询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等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社区矫正有了“千里眼”,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监控…… 《法制日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司法厅先后建成并投入使用远程探视帮教系统,有效缓解了监管改造矛盾;积极开发完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社矫人员实时定位,并与司法部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在搭建完成云南监狱专网、服刑人员专网等五网的基础上,完成教育改造、狱务公开等14个业务应用系统开发部署和所有押犯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等,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跨越式发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新路。 科技手段筑牢监所安防体系

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本人保证不是公务员,并一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自己不懈努力下,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遵从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并保证从事专职律师业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不懈的努力。保证人:201X年X月X日律师执业承诺保证书为树立山东xx律师事务所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地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郑重承诺: 一、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坚持执业为民,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自律,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遵守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和服务规范。 三、不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不额外收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

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不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五、不泄露在办案过程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六、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审判人员、仲裁人员。 八、不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九、不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不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

公职律师xxxx 【篇一: 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2013版】 xx公职律师工作证 申请登记表 xx 工作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印制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照片须用近期二寸蓝底免冠正面证件照片。 2.个人简历: 要求从高中(中专、入伍)阶段开始填写,起止时间应前后连续不间断。 2.所在单位意见: 对申请人是否公务员身份作出证明,对申请人是否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及是否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等出具意见。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初审机关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初审、审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xx内容包括: 申请人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自我鉴定及担任公职律师申请。

5.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该申请人公职律师执业档案,一份交申请人所属单位存档,二份交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篇二: 公职律师申请表】 xx公职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xx 工作单位 呈报单位 贵州省司法厅制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 1 - - 2 - - 3 - - 4 - 【篇三: 新律师执业xx】 本人自x年x月x日实习一年以来,在xx所xx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河南公职律师规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 继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自2003年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先后在15个省直单位和17个省辖市属行政执法单位发展公职律师200余人。这些公职律师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为本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活动,处理了大量具体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继续执行《河南省司法厅公职律师试点办法(试行)》(豫司文[2003]35号),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范围 省直属和省辖市属行政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公务员,符合条件,经本单位批准,可以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 二、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文件; 2、《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5、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二份; 6、蓝底小二寸照片3张(用于申请表和执业证)。 《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可从《河南律师网》下载中心下载,以上3、 4、5、6需粘贴到《河南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内。 三、注意事项

1、已申领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按司法部规定统一换发新版执业证。换证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证明、原执业证及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2、2010年度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及换发工作集中在6月至7月上旬进行。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请将执业证交回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3、新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自行联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不少于三个月。实习结束,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出具实习鉴定。 4、根据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参加本单位业务培训,不再参加省律师协会统一的岗前培训。 联系人:王芳电话:65900672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 公职律师申请书范文4篇篇一:律师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我郑重地提出申请,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我们80后这一代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长大的,亲眼目睹和见证了祖国从平穷落后到逐渐繁荣富强的变化,亲身体会到改革开放国策的伟大,这证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我将更加用心去学习和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更加深刻地去体会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 今后,我将在本职工作中继续努力,律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致敬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二:律师实习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事务所各位领导、各位前辈: 我自愿加入xxx律师事务所,真诚的期盼着成为该团队中的一名优秀员工,律师队伍的一名新兵。 加入本所,我将严于律己,服从管理、严谨做事、积极配合、创新思想、勇于开拓、发挥潜能、优质服务。并真诚地希望在各位领导、前辈的严格指导和精心栽培下,既能为贵所贡献出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自己走向成功奠定坚实的一步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03月12日; 民族:汉族;家庭住址:西安市xxx小区;20XX年毕业于西安x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x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号码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13xxxxxxxx.实习申请理由: 本人从小喜欢法律知识和事务,梦寐以求想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人。在企业历经9年法律相关工作的锻炼,20xx年在职参加司法考试,终于以3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20x年国家司法考试,20x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诚实信用一直是我的为人处事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名新兵,应该遵纪守法,并能以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了早日 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为了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帮助更多的法律需求者,我渴望加入xxx律师事务所这个优秀的团队与律师事务所的同仁共同为社会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对已聘用的辅助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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