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一览表

中山大学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一览表
中山大学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一览表

中山大学“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一览表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珠海)本科生

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珠海)本科生 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落实我校“人心向学”教育理念,及“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与综合素质,根据《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我院专业特点与教学管理、学生活动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制订《中山大学数学学院(珠海)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实施宗旨为保证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评定及奖学金评定工作程序规范、过程公开、标准客观、结果公正。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数学学院(珠海)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我校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中山大学逸仙励志奖学金、中山大学单项奖学金、校级捐赠奖学金(如永旺奖学金)、院级捐赠奖学金共五大类别。以上奖学金按学生综合绩点评定,部分奖学金评定会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一、综合绩点=原始绩点+德育绩点 二、关于原始绩点: 1.学生原始绩点以学院教务部门所出具绩点为准(故原始绩点又称裸绩, 平均绩点)。 2.单科原始绩点:若原始成绩(百分制)小于60分,则原始绩点为0; 若原始成绩(百分制)大于或等于60分,则原始绩点= (原始成绩-50分)/10。 3.学年原始绩点:各科目绩点分别乘以对应科目学分后求和,再除以该学 年总学分,所得值即为学年原始绩点。 4.原始绩点核算科目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 三、德育绩点计算方法:

1.德育绩点=德育加分/10 2.德育加分项目包括“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文章发表”、“学术竞赛与 学习成绩”、“文体竞赛”、“学生工作”、“课外实践”共六大部分。各部 分加分细则见第二部分。 3.德育加分幅度:德育加分上限为6分,超过6分按6分计算;且德育绩 点不得超过学生原始绩点的20%。如某同学原始绩点为2.0,则其德育 绩点上限为2.0*20%=0.4,即德育加分不得超过4分。加分必须有相应 证明。 四、综合绩点计算示例: 某同学的原始绩点为3.5,德育加分为:0.2 + 0.3 + 0.4 + 0.5 + 0.2 + 0.1 =1.7分(“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部分加0.2分,“文章发表”部 分加0.3分,“学术竞赛及学习成绩”部分加0.4分,“文体竞赛”部分 加0.5分,“学生工作”部分加0.2分,“课外实践”部分加0.1分), 则该同学的德育绩点=德育加分/10=1.7/10=0.17。综上,该生综合绩点 =原始绩点+德育绩点=3.5+0.17=3.67。 第四条学生所获“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只能较以原始绩点排名所获等级上调一级。例如:某同学原始绩点为3.5,按照原始绩点排名,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该生德育加分0.6分,综合绩点为4.1,按照综合绩点排名,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根据本项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只能上调一级,则该生只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第五条在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基础下,我院参与评选学校各类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科目(含辅修,公选,双专业,双学位)修满后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者; 二、未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 三、在公益活动方面应满足以下对公益活动的要求之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需要30小时以上;因公益表现突出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规范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籍与教务管理,根据《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是指按照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和培养方案,在完成规定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获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二条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适用对象是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培养模式 第四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以联合培养类专业招生形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二年级在中山大学学习,三、四年级到合作院校学习(考核合格者);(2)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方式可以是“2+2”(即:国内两年+国(境)外两年)、“1+2+1”(即:国内一年+国(境)外两年+国内一年)或“3+1”(即:国内三年+国(境)外一年)等;

(3)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均在我校培养,通过引进对方教材、互派教师等形式进行培养。 第三章培养方案制定原则与审批程序第五条联合培养类专业须制定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并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未提交培养方案者,不予以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按双方协议中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目标,由相关学院(系)会同国(境)外合作院校制定。对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通过合作项目形式赴国(境)外学习者,要求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依据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未修读的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第七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报送程序:报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材料包括:1)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书及相关备忘录;2)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3)学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注册 第八条学院(系)须于每个长学期第十六周的周五之前、报送本学院(系)下学期将赴国(境)外进入合作院校培养阶段的本科生名单及数据,教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备案,并进行后续学籍管理。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 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 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 优良学风班奖; 2. 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 文明宿舍奖; 4. 文明标兵宿舍奖; 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 单项奖励金;

中大全日制自考本科怎么样

中大全日制自考本科怎么样 中大全日制自考本科怎幺样?报考中山大学自考全日制,教学模式基本上已经等同于普通统招生的教学模式,在中大里,自考生不仅能进行循序渐进的学习,还能参加学校里安排的各类活动,学习和课余生活都相当丰富,十分有利于自考生的自我成才及发展。中山大学全日制自考本科报考条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不受性别、年龄、学历、种族、民族、居住地、身体健康状况等条件限制,均可报考中山大学成人全日制自考本科。报考中山大学成人全日制自考本科考生需在毕业前交验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否则无法申领全日制自考本科毕业证。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学习就像是统招学校的学习方式一样,周一至周五在校住读,跟班学习,同时可以参加学校开设的所有文体活动,与统招生无任何差别。中山大学自考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计划专业代码:B082208专业名称: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主考学校:中山大学开考方式:系统委托报考范围:全省电子信息系统及港澳地区 ?01511393计算机信息管理课程实验5必考实践考核01607999毕业设计不计学分必考实践考核20102382管理信息系统4加考笔试02383管理信息系统1加考实践考核20202384计算机原理4加考笔试23100024普通逻辑4加考笔试23205679宪法学4加考笔试 课程设置:必考课16门73学分;加考课4门17学分。说明:1、015课程含009、011实验各2学分,012课程实验1学分。2、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工科与工程管理类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201课程;其他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须加考201、202两门课程,已取得相同名称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3、港澳考生不考001、002两门课程,但须加考231、232

中山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 Sun Yatsen University.doc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监考记录表 1、本表由中山大学教务部统一制作,所有的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都应填写本表。 2、本表每个考室需填写一份,若同一门课程安排在不同课室考试,则每间课室都应填写一份。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本表及考生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一起交给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 提交院系本科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给巡视人员或交送教务部)。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作弊零分”。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1、考试现场处理 (1)若考生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可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2)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警告,终止其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3)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作弊行为,暂扣其相关的作弊证据及其证件,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2、上交相关材料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监考记录表》及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一起交给本课程的主考,由课程主考提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给巡视人员或交送教务部) 校级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教务部。 院系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院系教务办公室。 3、院系调查处理 学生所在院系应按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照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在弄清事实后20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4、学校审核、发文 教务部收到院系的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校的名义发文,将处理决定告知相关院系,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其他具体事项详见《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中大教务…2010?113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现将《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成绩管理,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课程任课教师、学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共同承担课程成绩管理任务。 第二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 第三条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按时完成课程成绩的评定和录入工作,不能影响学生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四条任课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在提交成绩之前须认真仔细核对有无错漏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成绩提交完毕后,任课教师须按系统规定的格式打印两份正式成绩单,亲笔签字确认后连同试卷一并交学院(系)教务秘书存档。 第五条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成绩,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

现错漏应更改的,任课教师须在该课程成绩提交后两个月内填写“教师更改课程成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试卷复印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由院(系)审批和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第七条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向本院(系)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非本院系开课课程还须经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阅试卷。逾期不再受理查卷申请。 第八条学校教务部门只受理在课程成绩提交后的两个月内的成绩更正申请,过期一律不予更正。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我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 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优良学风班奖; 2.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文明宿舍奖; 4.文明标兵宿舍奖; 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6.单项奖励金; 7.英才奖学金; 8.优秀毕业生奖; 9.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九条研究生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2014年9月印发)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组成,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 优良学风班; 2. 优良学风标兵班; 3. 文明宿舍; 4. 文明标兵宿舍; 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包括台湾、港澳及华侨优秀学生奖学金); 6. 单项奖学金 7. 英才奖学金; 8. 优秀毕业生;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课程成绩记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的管理,根据《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成绩记录分为中文成绩单和中英文对照成绩单两种方式记录。 中文成绩单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考试(考核)的原始记录,如实记录学生成绩并存入学校档案、永久保存的成绩记录资料。 中英文对照成绩单是指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竞争优势,提供给用人单位或学生申请出国留学等使用的学生课程成绩记录资料,印有“仅供就业和申请出国(境)使用”字样。 第二条成绩单记录成绩时,如果学生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则按如下办法处理: 1.已参加重修(重考)的,记录最高成绩。 若最高成绩为重修(重考)成绩,中文成绩单记录“重修(或重考)××(分数)”;中英文对照成绩单记录最高分数,不标记“重修(或重考)”字样;若最高成绩为原始成绩,记录原始成绩。 2.尚未参加重修(重考)的课程,记录原不及格成绩。 第三条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可申请放弃的公共选修课程:1)一般通识课程成绩(不含转专业学生原

专业修读的公必和专业课程经转换认定为公选的课程);2)未获学分的核心通识课程成绩。其他课程一律不得申请放弃。 第四条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可以选择全部记录或者全部不记录。 第五条已获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缓考”。至毕业时仍未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六条不能重复修读相同的课程,如发现重复修读,只予承认第一次修读的成绩。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调动和发挥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学校每年统一组织的转专业遴选: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3.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 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3. 取得学籍后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4. 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处分者; 5. 必修课专选课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7. 应作为降级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8. 不符合转专业规定者; 9.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学校每学年统一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 第四条办理程序: 1. 各学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计划。具体地,各学院(系)填写学校教务部门制定的“院(系)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根据学院(系)实际情况,确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连同计划表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2.学校教务部门对各学院(系)接收转专业的计划进行审理汇总,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和受理程序。各学院(系)负责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所在学院(系),逾期不予受理。 4.各学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转送接收学院(系)。 5.各学院(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和审核结果填入学校教务部门制定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6.学校教务部门对各学院(系)报送的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名单一经公布,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转专业名单公布后,各有关单位须做好学生学籍变动、课程改选、成绩转换等工作。 7. 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到新学院(系)统一办理转入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巡考记录表【模板】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巡考记录表

备注: 1、本表由**大学教务部统一制作,所有的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都应填写本表。 2、本表每个巡考时段的巡考人员需填写一份。 3、巡视结束后,校级巡考人员应将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交送教务部,学院(系)级巡考人员应将本 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交送学院(系)本科教务办公室。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本科生参照《**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参照《**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1、考试现场处理 (1)若考生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可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将其答卷当作废处理,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2)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警告,终止其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3)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作弊行为,暂扣其相关的作弊证据及其证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 2、上交相关材料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监考记录表》及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一起交给本课程的主考,由课程主考提交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给巡视人员或交送教务部)校级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教务部。 学院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3、学院(系)调查处理

2018中大接收推免生的条件解读

2018中大接收推免生的条件解读 一、报考条件 (一)全国统考学术型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非奖助类(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3.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报到时未获毕业资格的,将被取消录取资格)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非奖助类的硕士生。 4.医学临床各专业(学术型)只接受本科为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含应届本科生)报考。 5.成人高校生、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6.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我校不接受学生在我校同时攻读两个(及以上)不同层次或相同层次的学位。 7.考生持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报考,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8.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查证为不属实,将被取消准考、录取或入学资格,已入校的将被取消学籍。 (二)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6、7、8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不少于3年工作经验者;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有不少于2年工作经验者。 3.工商管理硕士只招收委托培养和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和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只招收非全日制委托培养硕士生。录取为以上专业学位的硕士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三)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5、6、7、8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只招收委托培养和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四)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5、6、7、8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只招收委托培养和非奖助类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 (五)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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