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登记、核对户口资料,准确录入并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重错号进行查纠;受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和补领;对不符合制证要求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准、处理;核验、登记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回、收回和待发放的证件进行管理;依法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管理、核查、查验。

(二)工作规程

1、办证宣传。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辖区内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核对。对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受理。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完整记载。

3、人像采集。对符合申领、换领、补领条件且户口登记无误的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GA461—2004)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像采集,并将采集到的人像信息提交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存储在微机内指定的文件夹、数据库中,确保人像信息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

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无高光、亮斑。被采集人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动员居民予以整理。照片大小应控制在16-20KB范围内,超过30KB 的要重新采集。对采集的数字相片,应由被采集人当场浏览并确认,有条件的可增加显示器,以方便被采集人随时调整坐姿、神态。

4、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项的填报与审核。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打印之前,应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进行逐项审核,确保数据项符合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的相关要求(GA214.3-2004、GA214.4-2004、GA214.5-2004、GA214.6-2004、GA214.7-2004、GA214.8-2004)。重点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1)数据项填写完整、准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有效期起始和截至日期、照片、住址、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号、受理人、申领原因、制证类型、领证方式等数据项必须完整、准确,不能为空;(2)所有数据项必须连贯,不能出现空字符、非法字符;

(3)字符长度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其中街路巷、门(楼)牌号、门(楼)详址的总字符不得超过66个字符(33个汉字);

(4)冷僻字处理。对于冷僻字应按照GB1300的标准和公安部下发的“方正—人口信息”输入法进行录入,不得使用自编代码和组合字体。有超出现有字库范围冷僻字的,暂缓受理二代证,并及时汇总上报;

(5)出生日期、受理时间、有效起止日期、受理号中的年月日字段(第10-17位)等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

(6)申领原因。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5部分《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代码》(GA214.5-2004)的规定填写。其中:

●在申领之日未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申请领取)填写;

●年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1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填写。考虑到60-90天的法定制证周期,在年满16周岁前90天内申领的,可按照代码12(年满十六周岁申请领取)填写,也可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申请领取)填写;

●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无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到期或丢失,均按照代码21(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的,按照代码22(证件有效期满换领)填写;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到期的,无论换领时是否年满16周岁,均按照代码22(证件有效期满换领)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姓名变更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23(姓名变更换领)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民族、有效期起止日期、照片、住址、签发机关等项目错误需要换领的,按照代码25(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填写。因性别填写错误,但公民身份号码正确的,按照代码25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年龄变更、性别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需要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领)、1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21(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如果同时存在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或其他登记项目变更的,应按照上述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选择申领原因(代码11、12、21),不得填报姓名变更换领、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其他原因换领(换发)等;

●从外省、市移居本省户口,从未在本省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代码11(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领)、12(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21(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本省内户口移居、公民要求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或其他原因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按照代码29(其他原因换领)填写;

●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使用、存放不当造成证件损坏需换领的,按照代码24(证件损坏换领)填写;

●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按照代码41(证件丢失补领)填写。

●对于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的,分别按照代码13、14、15填写。

●10(申请领取)、20(申请换领)、40(申请补领)三个代码属于类别码,不得在提交的申领原因中选择填写。

(7)制证类型。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6部分

(GA214.6-2004)的规定填写。共有“普通证件”(代码1)、“加快证件”(代码2)、“其他”(代码3)三个选填项。其中:代码2(加快证件),待省发改委出台收费标准后,按照省厅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填写该代码。正常受理、制作的证件按照代码1 (普通证件)填写。(8)领证方式。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7部分

(GA214.7-2004)的规定填写。共有“受理机关领取”(代码10)、“指定地点领取”(代码20)、“邮寄”(代码30)、“快递”(代码40)、“其他”(代码90)五个选填项。其中:由派出所领取并向群众发放证件的,无论派出所采用何种方式向群众发证,均按照代码10(受理机关领取)填写。采用省厅直接向群众发放证件或其他方式发放证件的,按照省厅的有关规定、通知要求填写。

5、《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填写。制证信息审核无误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申领人核实认可并签名。同时,由户籍民警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剪下《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给申领人作为领证依据,并留存《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6、收取工本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并按规定发给申请人由财政部门统

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收取工本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所收取的工本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严禁坐支、挪用。

7、不合格信息处理。每日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不合格证件”模块,查询上级回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属于文字信息错误、申领原因错误、项目逻辑错误、制证信息不全等,不需要居民办理相关变更正更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更正工作并重新提交制证信息;属于照片质量不合格、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以及其他需要申办人办理相关变更、更正手续的,应在3日内通知申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变更、正更,并及时提交制证信息。其中:以“重复上报或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原因回馈的,要登录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核查二代证信息,属于重复上报制证信息的,不再提交制证信息;属于申领原因错误或其他项目错误的,按规定程序变更正后提交。

处理之后的制证信息,要生成新的受理号,不得以处理前的受理号提交。

8、制证信息的注销处理。已经制发二代证或已经提交制证信息,发现因制证信息错误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应废止该居民身份证或制证信息的,按照省厅治安总队2006年6月下发的《关于已申领二代证人员变更公民身份号码问题的通知》要求,及时填报《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登记表》,逐级汇总上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在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作废证件或制证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9、证件发放。派出所要建立证件领取和发放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每个证件领取(收到)、发放时间以及领证人姓名等内容。

派出所在领取或接到成品证件后,要逐张检查收到的证件并做好登记,发现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

格证件,要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并做好相关记录。检查发现视读或机读信息错误的证件,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提交正确的制证信息。

对检验合格的证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件。证件发放时,由领证人当场核对居民身份证视读、机读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

因证件分发错误,领取(收到)非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县(市)公安局(分局)。

对换领证件的,同时收回其原居民身份证并作剪角处理,做好登记,定期统一上交县(市)公安局(分局)集中销毁。

10、《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试样)的通知》中“填表说明”的要求,确保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作为身份证管理的基础资料,定期归整,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县(市)公安局(分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一)工作职责

负责本地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核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本地派出所依法受理、发放居民身份证;对派出所受理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并上报省辖市公安局;指导、督促派出所及时处理不合格信息;对领取或接收的成品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分发到派出所;对派出所收缴的无效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和销毁;组织、指导派出所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和重错号查纠工作。

(二)工作规程

1、审核、签发制证信息。各分、县(市)局自收到派出所提交的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确保制证信息完整、规范。对省厅、市局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要督促派出所及时处理。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界定。依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8部分(GA214.8-2004)规定,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生成。(1)居民身份证有效起始日期:指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2)居民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

①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5年。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9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09.3.27

②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14.3.27

③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年。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4.3.27—2024.3.27

④年满46周岁的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长期。例如: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53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4年3月27日,该居民身份证的有限期限应为:2004.3.27—长期

(3)特殊日期的确定:

①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周岁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

②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在计算有效期限截止日期时,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准。

3、证件的领取和分发。建立证件领取和分发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证件领取和发放工作情况。领取(收到)证件时,要对所领取的证件进行清点,详细记录领取(收到)证件的时间、数量等内容。在领取(收到)证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分拣,并发送到派出所。

发现因分发错误、领取到非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在证件检验中发现、上交的不合格证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认真清点派出所上交的作废居民身份证,并做好登记,定期统一销毁。

三、省辖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组织、指导本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核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签发居民身份证,对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制证信息质量进行检验或抽查检验,并上报省公安厅;对领取或接收的证件进行质量检验,并及时分发(送)到县级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各县级公安机关按时完成不合格制证信息的处理;组织、指导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和重错号查纠工作。

(二)工作规程

1、制证信息的检验和打包上传。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自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信息抽

检,并打包上传到省厅指定的数据交换平台,抽检率不低于三分之一。数据包以县(市、分)局为单位提取,每个数据包的制证信息不超过80人,数据包格式应符合公安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第14部分(GA214.14-2004)的要求。

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包提取和上传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打包日期、上传包数和人数。

2、回馈信息的处理。每天查看省厅的制证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对省厅回馈的不合格信息和制证信息,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入库并督促基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3、证件领取和发放。领取(收到)证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分拣、发放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对基层上交的错误分发证件、制作质量不合格证件,应在及时重新分发或上交省厅制证中心。要建立证件领取和分发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证件领取、分发的时间、数量和相关内容。

四、省厅户政管理部门居民身份证管理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指导全省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查验、核查工作;指导全省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管理,协调解决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负责对各地市上传的制证信息进行检验,将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向地市公安局回馈,向制证中心(所)转发制证信息;负责将制证中心(所)的反馈信息下传给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督技术制证。

(二)工作规程

1、制证信息的接收与核验。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起,在2日内完成制证信息抽检、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完成向省厅制证中心的转发。

2、回馈信息的接收与发布。自接收制证中心制证信息回馈和质量回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厅制证信息交换平台上向省辖市公安局发布;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核验出的不合数据,在核验完成的当日在省厅制证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上向省辖市公安局发布。

五、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根据治安(户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制证,承担技术制证工作;建立用于制证流程管理的制证管理系统,对制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制证信息质量进行制证前的检验,将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向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向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反馈制证结果数据;证件分发。(二)工作规程

1、质量检验。每天从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制证信息交换平台上下载各地上传的制证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检验。对于检验出的不合格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到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制证信息交换平台上。

2、技术制证。通过检验合格的制证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制证和分拣、装箱。完成技术制证的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到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的制证信息交换平台。

3、证件分发。自完成技术制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将证件送达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制证中心建立证件制作和发放工作台账,完善证件的交接手续。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17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领导班子述职报告2017 一、围绕“三服务”要求,努力搞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dd年以来,我局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牢固树立大后勤、大服 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后勤管理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为市级机关各 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 面工作。 (一)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使后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立 科学合理的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是加强机关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务, 也是履行后勤保障职能,提高管理效能的根本保证,为此,我局根 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又重 新制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区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市级党 政机关办公区的维修、保洁、会务、安保等工作程序和标准;制定 了《局内部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办公用品、电器电子设备、保洁用品、绿化工程和管养、房屋维修、设施设备 维修和车辆维修、装潢等作了严格规定,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暗箱 操作”;另外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了内部管理。由于单位制度建全、完善、规范、可操作性强,从而保证了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在 日常维修工作中,我们在单位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在维修工作中 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谁接到维修电话,必须做好记录,签好《维 修单》,安排专人去维修,维修结束后拿到服务对象签字回执单才 算办结,否则将追究值班人的责任。今年以来,党政机关办公区共 接听各类维修电话3000多次;府苑小区、综合楼办公区、机关食堂 等共接听各类维修电话10000多次,都能够及时上门维修,对因特 殊情况无法修好的,也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帮助服务对象 解决问题,受到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 (二)不断提高服务标准,使后勤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局 在后勤服务工作中能够始终把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服务质 量高低的标准,在工作中不断深化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完善 服务承诺,注重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一是通过强化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 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 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 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签 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

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0.03.02 【实施日期】1990.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逐步改善机关办公及职工居住条件,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使用的房产和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省人民政府授权河南省省直

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省直机关的房地产统一调整。 第四条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省直机关的房产,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房产,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登记;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产由各单位申报、登记。 第六条省直机关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时,应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 第七条省直机关一级厅局房地产使用权变更时,应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二级机构房地产使用权的变更应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资料的管理。各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

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 (一)行政提示。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四)行政引导。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进行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 (五)行政规劝。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 (六)行政告诫。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无明确法律责任认定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 (七)行政约见。指行政机关对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团结稳定的突出问题,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局和各部门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市级机关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市级机关各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受、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管理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权属登记,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由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时根据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新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市级机关合建的房屋,进行审计和分割后,属于市级机关的产权,也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市政府同意已划拨出的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凡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在南通市以外的办公用房,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管理局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九)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结合普查清理,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人员编制与业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2020年酒店前台工作总结

2020年酒店前台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 2020年酒店前台工作总结 【范文一:酒店前台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在接待中心李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围绕工作中心,切实履行服务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接待工作,得到了多数客人和同事以及各位领导的一致好评,圆满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个人也在不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下面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 酒店行业作为一项服务工作,本质就是为来宾提供优质舒适的餐饮、休息环境。而前台接待工作则为工作的首要环节,也代表着酒店的第一印象。前台服务人员必须高度认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宾客至上,服务第一”和“让客人完全满意”的服务宗旨,始终面带微笑,认真谦和地接待各方来客。只有从思想上不断提高对前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才能做好前台工作,只有立足本职工作,注重每个服务环节,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健康开展。 二、扎实工作

一年来,本人对待工作勤恳扎实,严格按照关于前台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前台服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在工作期间,本人按时值班,从无迟到早退,保证了接待中心的正常营业秩序。对待客人能够礼貌热情,友善微笑,对提出问题和建议能够耐心解答和虚心接受,并及时与相关单位积极协调和解决,妥善处理大大小小的客人投诉,得到了广大客人的好评。在对待同事方面,能够做到团结互助,友善和谐,妥善处理好个人生活上的各种问题。 三、加强学习 扎实工作的同时,本人坚持对各项文化知识的学习,主要在酒店管理、法律、会计等方面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一个人学习能力多大,就能决定走多远。只有不断的学习各方面的只是,才能在工作主动性、创新性上有所提高,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酒店行业。 当然,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本人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全局意识和积极主动行还不够强,有待下一步重点提高。 总之,在20XX年的岁末,我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还需站在新的起点上,迎接新的困难和挑战,再接再厉,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实现“五化” (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 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规范化 规范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具体要求如下: 1、一般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一般项目是指各部门在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实施的食品安全台帐、营业执照悬挂不规范等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各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项目的步骤,根据实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适时灵活地实施。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2、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例如: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项目,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办公室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申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安阳市文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物业服务项目

安阳市文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物业服务项目 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安文磋商采购 采购人:安阳市文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代理机构:安阳市方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安阳市方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就安阳市文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国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项目简况: .采购项目名称:物业服务 .采购编号:安文磋商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项目基本简况:区政府办公楼维护、绿化等物业服务,技术参数详见《磋商文件》“基本技术要求”。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元 . 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单位应符合下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基本资格条件、及项目(标段)资格要求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应业务或经营范围登记证照(投标内容在证照登记或许可范围),■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银行出具的近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年度以来(任意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函;■提供近个月内(任意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个月内(任意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或设施购置发票或单据(任一),■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或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任一)或专业人员用工合同(任一)等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河南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

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三)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四)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常用的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困局突围及创新盈利模式》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困局突围及创新盈利模式 ——实战性物业管理培训专家汪英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 资深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 物业管理实战型培训师 英国格林威治大学房地产管理硕士 PTT国际职业培训师 AITA国际职业高级管理咨询顾问 MTP物业管理实战性才能训练课程开发人 中国物业管理培训网首席培训师 社会职务与荣誉: 中国物业管理职业经理联席会议理事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常务理事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特聘物业管理讲师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特聘物业管理讲师 从业资历: 曾服务于招商银行总行、金地集团、雅居乐集团等知名企业的物业高管职务。 学术研究及授课方向: 房地产客户关系管理、物业管理 擅长课程: 房地产客户关系体系建设、物业管理优质客户服务、物业管理风险与危机管理、物业管理运营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品牌建设、物业管理职业化团队建设 授课风格: 互动性强,擅长从实践中分享管理经验,简洁清晰,条理分明,深受学员欢迎 服务客户: 房地产业:华润集团、保利地产招商地产金地集团雅居乐集团远洋地产、世茂集团……服务业:招商银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中国联通华润集团…… 高等院校:北京大学民营经济学院中山大学重庆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政府机构:山东威海市房产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茂名市房地产协会山东潍坊市物业管理协会…… 个人著作:《物业管理客户信息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价值》、《MALL大型商业广场物业管

理服务特点》、《物业管理行业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探讨》、《保安荒、企业慌》 【课程背景】 随着全球物价高涨、大宗商品需求剧增和美元贬值等因素导致中国经济通货膨胀和物价指数的上涨,以及中国人口红利消退、劳工荒导致人工成本的上涨。再加上物业服务价格机制的缺陷,这一切都给年轻和脆弱的中国物业管理行业带来致命的经营压力…… 由于受CPI指数、人工成本上涨,和物业管理行业短期内对劳动力的过度依赖,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再加上社会对物业服务消费意识的不成熟等因素。根据官方统计数据,57.76%的物业管理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 本课程将从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轨迹,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深入分析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困局的深层次原因,并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探讨物业管理企业走出困局和扭转亏损现状的方法和措施。同时从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战略的角度,分析和探讨物业企业的创新盈利模式。 【课程特点】 1、首次从全方面剖析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困局的深层次原因; 2、从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探讨物业管理企业走出困局和扭转亏损现状的方法和措施 3、从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战略的角度,分析和探讨物业企业的创新盈利模式。 4、此次课程与“理论型”的讲授区别很大,会更偏重于实践操作的介绍与分享成功经营案例的分析物业企业突围困局的方法和措施

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各科室: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服务服从于全市“三保三促”中心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营造和谐、公平、有序的档案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昆山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局特制订《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郭秧全 副组长:汤惠明吴桂平唐介明姚雪珍徐秋明 成员:钱建良顾惠明沈小羽沈明 三、工作原则 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采用具体的指导、示范、建议、劝告、

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征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指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档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内容应当适当、合理,实施行政指导要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紧密围绕档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等问题,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3、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自觉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加重处罚。 4、公正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四、指导内容 档案行政指导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一般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整改方案 Ⅰ-1 指导思想 ★Ⅱ-1试点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 主要观测点: 1、学校定位和特色(权重:0.5) 评估标准:①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量、构成、分布、需求等缺乏全面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2.办学特色还不很突出。 3.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电大办学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电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电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 2.以“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为契机,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办公室、教务处 3.进一步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主要是争取省电大和省工商局的支持)。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教务处 4.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电大,扩大电大的影响力。(加大在中央电大时讯和地方媒体报道的力度)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网络中心 评估标准:②学校培养了大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当地远程教育的主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在系统远程教育的主力地位尚需进一步巩固。 2.在新专业开设、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 3.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远程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搞清楚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定义、内涵、意义等,充分认识远程教育对形成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教务处 2.对学校培养人才在当地的作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教务处 3.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办处室:教务处协办处室:各教学部门 4.利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系统办学优势建立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我校电大教学平台资源建设,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汇报(精)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汇报 近年来,资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三优三满意”活动,机关后勤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机关建设突飞猛进,机关环境逐步改善,后勤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推行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开创了机关后勤工作新局面。 一、巧借东风提升机关建设品位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机关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机关建设状况,直接反映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进程,反映全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们始终把改善机关环境作为后勤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绿起来、亮起来、美起来”的标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机关面貌发生了翻天履地的变化。一是巧借东风,加大机关建设投入。资兴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为发展资兴,推介资兴,市委、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大型活动,每一次活动,为机关建设提供一次良好的机遇。借我市承办“中国生态旅游节”、“创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城市建设年”、“生态环保年”等契机,抢抓机遇,完成了一

系列高规格、高品位的机关建设项目。如投入530万元,兴建了25000m2的宽敞舒适的园林式的休闲广场——人民广场和典雅别致的政府小游园,投入220万元对三栋办公大楼进行了装修改造,投入470万元改造了人民会堂,兴建了政务中心和政务广场、停车场,投入51万元,完成了办公区亮化工程,整个机关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二是求真务实,打造精品工程。“要就不做,做就做好,做成优良工程,做成精品工程”,市领导是这样要求的,我们是这们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每项工程都做到严把规划设计关,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了工程预期效果。目前,整个办公区域已实现了“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夜晚华灯高照、霓虹闪烁,成为城区一道亮丽的景观,受到了市领导及干部职工的普遍称赞,也正是这种创新意识、精品意识和创业精神,使我市机关建设呈现出方兴未艾、逐年上台阶、上水平的大好局面。 二、创新机制,增强后勤服务功能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与机关大院各单位各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抓好机关后勤工作,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一个方便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义不容辞,但靠陈旧的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局一班人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入竞争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章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杜绝用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镇机关实际,规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章使用范围 由镇一级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镇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由镇证明的各类材料;镇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其他经主要领导同意盖章的材料。 二、公章使用要求 (一)凡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各类材料、证明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户口更改、相关线上工作合同等,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附件1),并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层层把关签字,报镇党政综合办备案后方可盖章。 (二)各类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协议、重要数字、以镇名义发布的信息、与镇签署的重要经济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需加盖公章的,由镇主要领导

签字或签发后,方可盖章。 (三)紧急情况下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遇分管领导外出,应通过电话等媒介反映实情并征得其同意后方能盖章,事后(原则上次日)及时补齐手续。 (四)公章原则上禁止带出单位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的,填写《公章出借审批表》(附件2),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文书室登记备案。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确)的材料,公章保管员有权拒绝加盖印章,待修改规范后再予盖章。 (六)非特殊情况,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使用。 三、公章保管要求 (一)所有镇公章原则上由文书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文书外出,由镇党政综合办主任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二)公章保管员应将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处。 (三)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保管人、批准人、需盖章资料等信息。 (四)保管人需定期保养公章,使用中做到印面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0521124140)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 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 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 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 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 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 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 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 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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