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法社会学,西方一般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或者“法律与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引入我们中国之后,称为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关于法社会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国内基本上有五种观点,即“特征论”、“关系论”、“过程论”、“条件论”、“效果论”。笔者认为,我们不必纠结于这一概念的精准性,只要抓住其内涵,将法社会学视为一种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即可。

二、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界的发展状况

法社会学,发端于西方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而传入中国,则在20世纪上半叶。在这近百年间,它经历了民国的短暂的繁荣、***的近乎停滞及改革开放后的复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科学事业终于本文由收集整理步入正轨,法社会学也得以恢复和发展。三十多年以来,学者们秉承前辈遗愿,孜孜以求,各种有关法社会学的学术活动举行,学术研究机构亦有成立,虽相比于西方尚力有不逮,但终归在法社会学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有重要的成果问世,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作文/zuowen/

三、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中国法理学界推进法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

梁漱溟先生被誉为“中国最后一个儒家”,立足于中国的人心与人生,探求中国文化的命运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先生道:“人非社会则不能生活,而社会生活则非有一定秩序不能进行;任何一时一地之社会必有为其所为组织构造者行诸于外而成其一种法制、礼俗,是即其社会秩序也。”由此可见,法制,或言一民族国家的社会秩序规制,必须适合于本民族的人心与人生,与本民族的生活方式与心理状态相协调,才能够使得一民族社会自由和谐的发展。

近百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由于社会的急速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加大,使得部分我们移植而来的法律尚未来得及消化就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应用于我们中国的社会,不仅造成了法律与社会的脱节,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法治精神的培养,为法治的现代化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诚然,我们要借鉴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及其法学,但是,仅一味的移植而不加消化,忽视甚至排斥本民族的法治资源,我们便永远都不会达到西方现代法治的高度,并且,最终只能够让我们沦为西方文化的附庸。“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中国的法理学尤其是法社会学应该肩负起构建本民族法学的历史使命,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摆脱西方话语霸权

的控制,走出一条真正属于我们中国人自己的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毕业论文

2.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作用

总体来说,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是服务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而所谓法制的现代化,则以实现社会的法治为其评价标准,法理学的研究亦应立基于此。鉴于中国法理学尚未完全摆脱西方的话语统治,缺乏相应的理论自觉,法社会学研究的推广就显得颇具意义。

首先,中国法理学一向被认为是缺乏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根基,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根基的法理学如何能够指导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更遑论促进本土的法治化,而法社会学的发展,正好可以有助于弥补这一重大缺陷。法社会学研究提醒我们,要立足于本民族国家来进行学术研究,不仅在历史典籍中,更重要的是在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中寻找本土资源。一直以来,我们奉行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和分类标准来进行立法,忽视了我们自身的传统,也漠视了我们自己的一些习惯和惯例。哲学上讲“自否定”,而我们连自己是什么都不清楚,谈何向前发展。发展法社会学,对于我们走出这一怪圈,发展自己法理学,构建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使得法学家们不必再拘泥于注释法学般的工作,也不必再仅仅依靠引进西方法哲学来促进自身的发展,而是可以以中国广大的社会为对象,进行调查研究与

实证分析,这对于中国法学的自觉发展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第三,在学科完整性上,法社会学本身就是法理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研究的指导学科,而法社会学这一交叉学科能够很好地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发展出独立的法学成果和资源,对于法理学乃至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法理学的意义

2010年备战考研专业课学习之法理学的意义 2009年08月17日 11:23 来源:人民网教育 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 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学的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原则 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下列方法论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三)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四)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法的概念 一.法的用语 1.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二.法的释义

从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法的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下面将以这一定义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分析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的功能 阅读次数:6714 刘作翔 注:此文系作者为其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一书撰写的代序言,该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士们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略地提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01]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 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

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

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法理学才由此而发展起来。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在xx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法的作用”由出guo 网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 【例题·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理学历史

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 在古代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人论述过法的问题。周公姬旦就主张“明德慎刑”,反对族刑连坐、滥杀无辜,要求注意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偶犯与累犯,还提倡先教后罚、以教代罚。这些刑法思想,体现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观念。 到了诸子蜂起、百家异说的春秋战国时代,萌发了中国法思想史上第一个辉煌的时期。当时的各家各派,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对于法的问题都曾议论纷纷。 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认为“为国以礼”,要以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认为“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认为“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贤哲来实行统治。 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他们提出“尚同”说,认为在法产生之前,人们各有各的是非标准,即所谓人各有“义”,大家意见分歧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斗,后来选出天下贤人确立为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这样就终于实现了“壹同天下之义”,就终于有了法。还提倡“兼爱”说,劝说互爱互利,主张“赏贤罚暴”、“不党父兄”不偏富贵,反对亲亲原则。 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就是办事的根本原则,由此而主张“无为而治”、一切顺乎自然,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 特别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兴地主阶级的愿望,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张运用法来治国安邦。法家是个被史学家视为建法立制、富国强兵、著书定律、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他们的法治学说。法家认为,人是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万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对统治者来说,只有抑制这种争夺,才能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要抑制争夺,就要“定分”,使人们都在“分内”活动。而要“定分”、“止争”,就必须实行法治,以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作为“定分”、“止争”的标准。另一方面,人的生而好利恶害的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精神文明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因为,行赏,才可以刺激好利的人们自愿按统治者的要求去做;惩罚,才可以迫使恶害的人们不得不按、不敢不按统治者的要求去做。韩非说:“严家无悍孥,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 2016: 名词解释(8选6):1法治;2人权;3法律效力;4行政法规;5法律责任;6法律事实;7法的实施;8法的价值 简答题(6选4):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2法律的一般特征;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不同;4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不同;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述题(2选1):1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论述法治中国与改革开放。 2012: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任选6题) 1法律规范;2法律权利;3法律行为;4法律责任;5形式主义;6司法解释;7依法执政;8法理学 二、简述题(每题20分,共80分,任选4题) 1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3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4司法与行政的区别 5儒家关于法的基本观点 三、论述题(40分,任选一题) 1结合现实论述道德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011 一、名词解释(八选六) 法法制天赋人权宪政义务法律关系司法独立二、简答题(五选四) 1法的基本特征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 3法律与道德关系 4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 三、论述题(三选一) 1新中国六十年来法制建设,试述法治的目的及意义 2试述司法机关在法治社会中的基本职能 3试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2010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 1.公法 2. 法系 3. 司法解释 4. 法律渊源5.人权 6. 法律方法7. 司法权8. 法律实施 二、简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任选4题) 1. 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形式 2. 法律的全球化特征 3.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4.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参见课本第十八页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 法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贯穿于法理学 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 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 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 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基础考点,而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考法相对比较简单,所以这个部分大家不应该丢分! 法的社会作用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记忆口诀:引评教育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此时法就像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明路。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法的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就像是做一份试卷而标准答案就是我们的法律,通过标准答案来评判他人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的答案标准。根据评判官的身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你我他大家。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所以要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才会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 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答案】BD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也叫不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我们可以记为确定不选择,选择不确定。AC选项,法律规定很明确,人们的选择没有选择的余地,因而属于确定的指引,B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和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和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着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着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 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着,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着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是基础考点,而在我们的考试中法的规范作用考法相对比较简单,所以这个部分大家不应该丢分! 法的社会作用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记忆口诀:影评教育强。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此时法就像一盏明灯,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明路。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这里,评价的对象是他人,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法的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就像是做一份试卷而标准答案就是我们的法律,通过标准答案来评判他人行为是否符合我们的答案标准。根据评判官的身份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你我他大家。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所以要明确针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才会体现法的强制作用。 【例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的有: A.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C.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D.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理学历年真题

法理学简述题 ◆{2012}(非法学)64.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 ◆{2012}(法学)3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1}(非法学)64.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2011}(法学)3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010}(非法学)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010}(法学)3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2009}(非法学)64.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2008}(非法学)64.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2007}(非法学) 64.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2006}64、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8分) ◆{2005}65.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8分 ◆{2004}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003}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10分 ◆{2002}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5分 ◆{2002}4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5分 ◆{2002}4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5分 ◆{2001}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5分 法理分析题 ◆{2012}(非法学)67.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N条规定,公交车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导其让座:对于拒不让座者,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 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甲认为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联系中找到:乙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找到。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甲、乙观点中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2012}(法学)34.(15分)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会: ①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应属于我国的根本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法社会学,西方一般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或者“法律与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引入我们中国之后,称为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关于法社会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国内基本上有五种观点,即“特征论”、“关系论”、“过程论”、“条件论”、“效果论”。笔者认为,我们不必纠结于这一概念的精准性,只要抓住其内涵,将法社会学视为一种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即可。 二、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界的发展状况 法社会学,发端于西方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而传入中国,则在20世纪上半叶。在这近百年间,它经历了民国的短暂的繁荣、***的近乎停滞及改革开放后的复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科学事业终于本文由收集整理步入正轨,法社会学也得以恢复和发展。三十多年以来,学者们秉承前辈遗愿,孜孜以求,各种有关法社会学的学术活动举行,学术研究机构亦有成立,虽相比于西方尚力有不逮,但终归在法社会学研究的各个方面都有重要的成果问世,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作文/zuowen/

三、法社会学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1.中国法理学界推进法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 梁漱溟先生被誉为“中国最后一个儒家”,立足于中国的人心与人生,探求中国文化的命运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先生道:“人非社会则不能生活,而社会生活则非有一定秩序不能进行;任何一时一地之社会必有为其所为组织构造者行诸于外而成其一种法制、礼俗,是即其社会秩序也。”由此可见,法制,或言一民族国家的社会秩序规制,必须适合于本民族的人心与人生,与本民族的生活方式与心理状态相协调,才能够使得一民族社会自由和谐的发展。 近百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量移植了西方的法律,由于社会的急速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加大,使得部分我们移植而来的法律尚未来得及消化就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应用于我们中国的社会,不仅造成了法律与社会的脱节,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法治精神的培养,为法治的现代化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诚然,我们要借鉴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现代法律及其法学,但是,仅一味的移植而不加消化,忽视甚至排斥本民族的法治资源,我们便永远都不会达到西方现代法治的高度,并且,最终只能够让我们沦为西方文化的附庸。“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中国的法理学尤其是法社会学应该肩负起构建本民族法学的历史使命,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摆脱西方话语霸权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 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第号) 年月日 年月日下午: :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继续四个专题的第五组讨论。 第一分会场第五组由南京工业大学汪自成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主题是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国理论及其价值。他谈了三方面的观点。第一,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期望通过民主法治国的理论来构建基本权利体系,这种权利体系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基于沟通理性互相承认并赋予的权利,因而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具有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特质,并有助于相互之间的沟通自由。第二,张教授从程序主义范式角度对其观点做出了梳理,以展示程序主义法范式,这种合法之法是如何生成的,从而进一步揭示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本质特征与深远意义。第三,张教授认为民主法治国理论提出了民主的新类型,以沟通行动理论整合了民主与法治。张教授以哈贝马斯的理解展开,认为民主法治国应是一种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结合的程序主义法治国。“实质主义”是指要真正体现人权和人民主权,“形式主义”是指在法治国中是程序主义的权利,不能离开沟通预设的商谈权利的法律建构。哈贝马斯对法治国原则的考察,总结出的其实是一种循环,开端是社会广泛存在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联合体,以互相赋予的基本权利体系为前提,通过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商谈和建制化的议会商谈,形成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将其规则化即产生合法之法,进而生成沟通权利。沟通权利以法律为中介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并使其不被滥用,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沟通自由,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达到整合社会的目的。 第二位发言人是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国教授,主题是列宁法制统一思想及其实践价值。他主张拿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对当下的具体问题,回顾马克主义经典作家列宁在苏俄时期的法制统一思想和制度实践,从历史的争议中廓清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这对于如何有效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法制统一和推进法治建设,无疑具有不可否定的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王教授从四个方面借鉴了列宁苏俄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思想。第一,制定根本大法,确立法制统一纲领。宪法通过确立苏俄国家的国体政体来维护新生政权的合法性,也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纲领。第二,完善法律体系,奠定法制统一基础。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内部协调一致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彰显了列宁领导下令世界惊叹的立法成就,通过完善立法为苏维埃法制统一实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从法理上为维护苏俄政权的执政合法性奠定了正当性基础。第三,严格执行法律,促进法制统一实施。王教授指出宪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法制的统一确立了基本前提和明确纲领。苏维埃政权机关严格执行法律、促进苏俄法制统一实施的实例,对我国法治发展中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司法、

当前中国法理学的研究重点

当前我国法理学的研究重点 摘要:当前我国上下正进行着有史以来最激烈、最全面的改革,我国法学也正快速发展,为改革大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但是现今法学的理论研究偏弱,创新不足,又缺乏个性,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对我国法理学这一学科进行重构。当然,重构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尤其重要和迫切的是该学科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因为只有把前一问题解决了,才能确定相应的研究方法,才能为我国法理学的研究确立恰当的出发点和归宿。 关键词:法理学研究范围法治法制 一、什么是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定性问题,国内存在的两种观点基本是围绕着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而展开的:一是结合论,一是分离论。张文显先生认为两者应是结合的,他说:“作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组成部分,法哲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作为一门应用哲学,法哲学提供了对法的一般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上述意义上的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1]而章戎老师则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法哲学从法的本质现象的观念出发,以事物的本体论为其实在内容……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给人予理想和信仰的启迪”“相比之下法理学则多以法的现象为内容,从而为现行法制和法治提供具体指导和专业论据。”[2] 笔者认为,学科划分的依据应是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在严格意义上,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是两个学科,原因如下:(1)在19世纪之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或宗教是混为一体的,19世纪之后,法理学被奥斯丁从其它学科分离出来;(2)法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法的本质及其表现,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的概念、原理及其运行;(3)法哲学是以哲学的视角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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