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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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范围

经济法期末

一、名解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财物或其他的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

而争取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虚假宣传行为:又称商业误导行为、误导公众行为、商业欺诈等,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

方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数量、制造方法等进行引

人误解的陈述或表示。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

易的行为。

7、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

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8、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

要求,未能符合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

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9、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

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

应标准的制度。

10、产品质量认证:是指根据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

合条件的,颁发认证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的制度。11、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在一定期间

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可分为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12、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

的权力与权利的总称。

13、金融体系:是指国民经济体系内围绕资金融通、由相关要素有机构成的子系统,基本要素包括

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14、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简答

1、经济法与民法关系

答:(1)联系:①.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②.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③.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部门法;

④.作用: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

身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互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

商户、个人等;民法的主体则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而民法则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利益;

④.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主要采取了奖惩结合的调整方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

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而民法对于违反

民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1)联系:①.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调整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②.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③.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部门法;

④.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

关系是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等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主要

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行政法的主体则包括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主体;

③.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推动国民经济

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比行政法更为直接和明显;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

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④.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主除实行奖励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

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而行政法除实行奖励外,对于违

反行政法义务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答:(1)概念: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体。

(2)特征: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法律地位复合性):一个个体可能具有多个主体地位;

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

4、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1)概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经济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法律法规制定权。

(2)特征:①.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③.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

④.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及行为种类

答:(1)概念: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2)行为种类: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答:认定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推定标准两类:

(1)法定标准: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推定情形: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④.前款②、③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7、产品缺陷责任

答:(1)概念: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或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2)责任主体: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3)归责原则:①.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②.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4)构成条件: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③.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5)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赔偿范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7)诉讼时效: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8、产品瑕疵责任

答:(1)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且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承担责任的主体:瑕疵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销售者先行赔付。

(3)承担责任的方式:①.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②.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③.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

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4)诉讼时效:一年

9、产品生产者的义务与责任

答:(1)作为的义务:①.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

③.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2)不作为的义务: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10、产品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

答:(1)作为的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不作为的义务:①.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11、预算管理职权的配置

答:(1)各级人大:①.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②.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③.变更撤销权:撤销或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

和命令。

(2)各级人大常委会:①.监督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批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政府的决算;

③.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

(3)各级政府机关:①.编制权: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方案;

②.报告权:向本级人大作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的报告;将下级政府的预算汇总报本

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③.执行权: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④.决定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⑤.监督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⑥.变更撤销权:改变和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各级政府部门:①.编制权: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②.执行权: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③.提案权: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报告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12、税法的构成要素(税制要素)

答:(1)实体法要素:①.税法主体: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②.征税客体:财产、收入、货物、资源、行为等征税对象;

③.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④.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⑤.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⑥.税收特别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2)程序法要素:①.纳税时间: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②.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3、税权特征和内容

答:(1)特征:①.专属性②.法定性

③.优益性④.公示性

⑤.不可处分性

(2)内容:①.开征权、停征权;

②.减税权、免税权;

③.退税权、加征权;

④.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

14、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含计算)

答:征税范围为:①.烟②.酒及酒精③.化妆品

④.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⑤.鞭炮、焰火⑥.成品油

⑦.汽车轮胎小汽车⑧.摩托车⑨.高尔夫球及球具

⑩.高档手表⑾.游艇⑿.木制一次性筷子⒀.实木地板

15、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含计算)

答:征税范围为: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1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

答:(1)概念: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或信用总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2)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

济增长。”其中:①.保持货币币值稳定是我国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

②.促进经济增长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根本目标。

17、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②.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③.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⑤.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⑥.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8、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⑦.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⑧.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⑨.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规定。

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 经济法概述与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 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 市场规制法 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 调整对象 一、宏观调控关系 二、市场规制关系 涉及范围 宏观调控(财税、金融、计划) 市场规制(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现代性,经济型,规制性 经济性与规制性内涵 经济性体现为: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 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规制性体现为: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应经济规律,以更好地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而同时,经济性的法律化政策,其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 济杠杆,这些手段的实现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现代性的体现 1、精神追求 2、产生基础 3、制度建构 (1)制度形成 (2)制度构成 (3)制度实施 经济法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因素——市场失灵 (二)政治因素——政治职能扩张 (三)社会因素 (四)法律因素——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德《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谢尔曼法》 日《中小企业现代促进法》 发展 发展特点: 一、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 二、从“战时法”到“平时法” 三、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四、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 五、从“差异”走向“互鉴” 经济法渊源 (一)主要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二)辅助渊源 1、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港澳台地区制定法、判例法 3、国际条约 4、法律解释 经济法基本原则 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是对经济立法、经法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特征 (1)法律强制性 (2)普遍适用性 (3)全面指导性 (4)部门特殊性 功能 (1)构成立法的基本型准则 (2)构成经济司法审判的准则 内容 一、调制有效原则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主体认识存在二元主体模式与三元主体模式之分。二元主体模式主张“政府—市场”的框架结构;三元主体模式之中也存在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与“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歧,本文赞同“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种划分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概述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相对应的。正如肖江平博士所总结的,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1]从肖博士所总结的这些观点来看,无论是三分法的划分标准,还是二分法的划分标准或是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划分标准。这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标准,均是遵循着“政府—市场”二元模式的结构框架,强调政府对市场规制与调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经济权利越来越重视,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相互间组成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组织。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框架。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划分。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单飞跃教授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3]由此可知,如今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二元结构,逐渐向“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或者“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结构发展。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 在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模式,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两种观点最突出的分歧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本文赞成“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观点。 (一)国家——经济法最核心的主体

经济法复习题

经济法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 2、经济权利 3、经济义务 4、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 6、一人公司: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也叫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7、股份有限公司 8、合同 9 10 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1、违约责任 1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13、工业产权 14、专利权 15、票据 16、不正当竞争行为 17、中央银行 18、商业银行 19、税收 20、增值税 21、仲裁: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2、经济诉讼: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二、简答题: 1、经济法的作用 2、简述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4、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6、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7、流转税的概念和一般特点 8、简述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 9、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摘要]本文剖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反思了学术界研究经济法主体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化的危害,并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方法做出了新的尝试。 关键词]经济主体,主体价值、主体分类,抽象与具体层面,静态与动态角度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

经济法思考题

1、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否都属于经济法? 2、试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3、试述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 4、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5、试论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范围。 6、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试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 2、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专业分类。 3、试述经济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4、简述我国各种企业类型。 5、简述特殊企业存在的领域。 6、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7、简述国合伙企业的法定种类。 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区别? 9、简述确定市场准入的方法。 10、试述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1.市场监管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3.简述回扣、折扣和佣金之间的区别 4.试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5.欺骗性标示行为之表现形式 6.简述商业秘密及其侵权行为的表现 7.简述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外情形以及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 8.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9.试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10.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内容 1、何谓消费者?消费者具有哪些特征? 2、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3、试述消费者的权利。 4、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5、简述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6、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如何确定? 7、如何理解双倍赔偿制度? 1.试述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 2.简述我国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有哪些?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5.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6.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7.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8.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1.何谓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我国广告法律体系的构成。 3.简述我国广告的一般准则。

法考《经济法》复习题集(第5143篇)

2019年国家法考《经济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制药厂在组织参观乙制药厂实验室时,甲厂一名技术人员暗中提取了实验室中的一种溶液样品。回到甲厂后,该技术人员与他人一起分析了溶液的成分,得出了乙厂新开发的一种药品的配方,甲厂迅速根据此配方推出了一种新药。乙厂在市场上见到这种新药十分震惊,经调查查清了其中原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赔偿损失,并停止生产这种药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甲厂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提取溶液样品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代表甲厂 B、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只能停止生产这种药品,而不能赔偿损失 C、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D、乙厂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2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D 【解析】: 配方当属于商业秘密,甲厂技术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乙厂的商业秘密,且甲厂明知该种情形。故该情形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2.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28题,单选) 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 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 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垄断行为 【答案】:A 【解析】: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国际经济法复习范围

2013年度《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绪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惯例、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跨国公司 二、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5、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 6、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7、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8、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要约、承诺、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二、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3、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4、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6、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 11、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法律后果? 13、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14、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15、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原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法、提单(Bill of Lading)、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二、思考题 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 2、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4、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7、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8、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经济法考试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随时发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社会关系,比如,生 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友谊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第四,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权利能力也就是具有义务能力,因此也可称为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 行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比如,16周岁的公民到公司当实习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意思表示:人的意志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但人的内在意志只是通过一定形式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使他 人了解,才能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叫意思表示。 人的两种行为:人的行为除了合法行为外,还有违法行为。 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要求:1.条件必须是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2.作为条件的事实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当事人对此是无法预知的。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4.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不能违法。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物权分哪三种:物权分为三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主要有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为特定行为叫“积极 给付”,不为特定行为叫“消极给付” 债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三点: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的有偿性。 代理的四个基本特征:一、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三、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四、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代理可分为哪三种: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委托,而 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加以确定的。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文章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权力滥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然性。 (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越性。 公司源于西方文明,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良好运行也对社会市场经济影响深远。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不难知道,我们之所以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和社会市场的交易。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对于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与被诉。正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俩大特征,它仅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风险,这大大地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保障了它们的投资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加速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 在有限责任的屏障下,股东仅以出资额来承担公司债务,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公司将其经营所获收益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股东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将风险限制在最小范围。由此可见,这种机制制度完全是有利于投资者股东们的,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就没有了有效地保护机制,而如果我们没有一套良好的制度与这种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相抗衡,就很容易滋长了恶意投资者的生,比如“皮包公司”,这些公司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和转

经济法复习范围

1、下列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人身关系 B.财产赠与关系 C.财产继承关系 D.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标的 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000元买了一辆拖拉机,接下来,甲想把自己的份额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本案中()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4.某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甲,乙,丙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任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剩余债务的解决办法是() A.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该企业,剩余债务不在清偿 B.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剩余债务由原合伙人甲,乙,丙继续清偿 C.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后的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D.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原合伙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5.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由()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A.外国投资者 B.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股份。 A.25% B.35% C.45% D.55% 7.某百货大楼为庆祝提前完成本年度销售任务,特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头等奖为某品牌轿车一辆。此行为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理由是() A.轿车不可以作为奖品 B.奖金数额超过了5000元 C.《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搞有奖销售活动 D.抽奖属非法行为 8.下列各项中能用作商标的是( ) A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B与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C“红十字” D方形的图形 9.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下限应是() A.25% B.30% C.45% D.5% 10.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东有限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是() A.总经理 B.董事会 C.股东会 D.监事会 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 A.执行董事 B.董事长 C.总经理 D.监事 13.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研究(一)

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研究(一) 研究经济法问题,不仅应注重其与传统法部门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共性,更应重视其独特的个性即本土性。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外在法律屏障,比较注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表征,经济法除部分具此特征外,作为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其更明显的反映出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与问题。因此,其本土性也更强,对上述制度问题的研究,亦应把握这一方法论。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的提出,意味着法主体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决定着经济法的效力范围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是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重要一环。 一、经济法法主体前提探微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社会关系的实质在于利益关系的错综与关联,利益关系是法律表象幕后的真正推动力,通过法外化为一定的权利义务体系,即特定的法律关系。因此,探寻经济法法主体的真正溯源,也应以利益关系作为切入点。自私有制产生,人类才逐渐形成最初的利益观念。因此最初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个体私利.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利益内涵由简单到复杂,无外乎生命、健康、财产、人格尊严、身份,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则又出现了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主张。与这些利益对应,法律不断发展完善以顺应人们这种利益满足的渴求,派生出一系列权利内容,如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财产权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伊始就神圣化,视为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后又不断产生诸如日照权、阳光权等全新的对环境的权利主张。波斯纳指出:某些根本性的东西应当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来保存和处理,并随时准备为这种控制权而战斗,这种准备就绪状态就是权利感……权利的内容将会变化,但这种感觉是永恒的。可见,权利感当利益被侵犯时就会自然产生,而反映到制度层面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回应。尽管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描述了一个现在看起来仍具相当合理性的国家产生过程,但无论如何它永远只是一种先验的假设。而社会发展、国家职能的演变是无时无刻不在的,国家学说也层出不穷。但“即使是国家,也是个自然的客体,有它自己存在的法则”(斯宾诺莎语)。因此,“你可以建立一个国家,也可以不建立。但你不可能建成一个国家而又可以随心所欲地给它或不给它什么权利。”2]由此看来,国家自其产生之日起,它就会拥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市民社会的最终形成。其具两个核心特征:一是私有财产;二是独立国家。现代社会,由于权利意识膨胀,对社会利益漠视,对个人利益的盲目追求,导致了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促使人类进行更加深入、自省的思考,社会利益渐进地成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大利益。三者利益如何界分,也经历了一个从界限分明到相互融合的过程。市场经济中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与强调拒绝了国家公权的进入。这一思想甚至在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就已露端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它反映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3]这一超前、睿智的观点经由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成为思想界与理论界的金科玉律,将三者利益划分泾渭分明。当时的政治哲学也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一部分哲学家、思想家强调整体优于个别,社会优于个人。认为个人要达到善或自由,必须将自由置于国家的利益之下,亚利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的集体,在性质上优先于个人,持此观点者多为实证主义哲学家、法学家;而自古希腊思想家普罗泰戈拉的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始,一直有一部分思想家沿着相反的方向看待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以洛克为代表,认为人类最初生活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然状态”,但因其中个人私欲间的冲突以及存在缺陷,使人们“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建立国家。在这里,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具有工具性功能。这两种思潮在自由资本产义时期具有主流的影响,在法学领域尤甚。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公法与崇尚“个人利益”的私法之分被奉为圭皋,也有了民法、行政法的两极发展。然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暴露出了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国家作为经济能力、道义力量上与市场制衡的一方,自然会

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类矛盾丛生,有各种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妥善地处理各类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平衡协调既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在当今世界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背景下,中国要更好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在以国内的稳定为前提的情况下,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我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能力,然而,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例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和谐,首先就必须先协调。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带来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是不行的,相反,它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市场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需要政策来进行适度的调整。 一个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应该是政府与市场、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协调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是对资源的协调配置。个人认为,经济法所处理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辅之以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由于经济法具有经济主导性的特征,也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许多人认为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其理由是,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经济法也只是规范市场的法律,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 然而,仅仅把经济法看作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我觉得,它并没有真正地理解目前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本质,而且,“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也不能囊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石。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和谐,首先必须规范政府,这是法律的至高性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处理的就不仅仅是市场主体单方,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刚刚脱离计划经济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上的许多缺陷,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离不开国家对经济的引导和对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而对市场经济权能的差别也决定了政府与一般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平等性,权力与利益冲突的时候,特别需要高于二者之上的法律来规制和协调,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

经济法(会计类)复习范围

经济法期末复习思考题(适用会计类专业12级) 一、复习思考题的范围或依据 1. 经济法(会计类)教学大纲 2.经济法(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辅导教材):以教材为准 3. 历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或综合题 二、题型、分值及重点 1.单项选择题(8小题,每题1分,共8分。 2.多项选择题(15小题,每题2分,共30分。部分正确不给分。)3.简答题(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要求直接回答,不要求解释或展开) 仅限于导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证券法、票据法和涉外经济法4.案例分析(3题,含14小问题,每个小问题3分,共42分。要求说明理由) 仅限于公司法、物权法和合同法 5.重点:物权法15分、合同法24分,公司法18分。 6.其余各章,平均每章6分 三、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5分) 1.法律关系由哪三个部分构成?9 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 第二章(7分) 1.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什么特征?15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 3.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其期间各为多长?29 4.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哪些?26 5. 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 第三章(15分) 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 2.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 3. 物权具有什么特点?35 4.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35 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 物权公示的效力有哪些?36-37 7.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哪些方式?50 8. 什么是所有权?它有哪些权能?41 9.担保物权有什么特性?担保物权有哪些?52 10. 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设立有何规定?55 11. 什么是登记对抗效力?55 12. 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有何限制?56 提示:10-12与案例分析有关 第四章(24分) 1.合同法具有什么特征?66 2.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67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71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日渐提高,其实力及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目前行业协会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职能划分模糊、操作不规范、内部治理不完善、定位偏差等。这些瓶颈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则在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不仅要对全行业进行系统管理,而且还要向它们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逐渐成为维系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因此,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行业协会的概述 1.行业协会的定义 所谓“行业协会”,就是指同种行业公司或企業等众多经营实体,为促进本行业稳定发展、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民法原理的规定,行业协会是社团法人的一个分支。通常来说,社团法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主要从事于学术研究、社会公益、宗教活动、文艺艺术等不同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是指由我国民众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并实现共同目标的非营利性组织。除国家机关外的任何组织都可以加入到某一类社会团体中,成为单位会员。自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更为突出。全国多地政府纷纷出台保护政策,保证全行业良性发展,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曾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之,行业协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有助于发挥本行业独特优势,而且也为规范经济运行与建设提供保障。 2.行业协会的特点 (1)自律性 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自律性,集中反映在行规章程对协会成员行为的限制。行规章程应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协商、决策等环节而形成,彰显“意思自治”原则。自律性作为行业协会的支撑基础,其在行业协会运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一方面,行规章程并非由单位成员随意捏造,而是由全体成员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另一方面,通过这些行规章程来约束并规范成员的具体行为。若能将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结合,则可以使行业协会得到稳定发展,同时又可以发挥本行业优势,确保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公共性 由于行业协会涵盖了特定行业中的所有成员,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行业的长期共同利益,因而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利益的倡导者和代表者。然而,这种公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复习资料详解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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