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的源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学界就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各持己见,国家干预权说、经济自治权说、自由、秩序、公平说等等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在全面继承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综合意见,从基本范畴的确定标准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经济权利,并论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法的具体范畴,即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以及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经济责任和经济规范。

【关键词】基本范畴、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国家干预权、研究方法

引言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和基石。部门法之所以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就在于其有自己独有的研究范畴。而在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中范畴研究十分薄弱环节,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也一直受到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抨击,故而,研究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极其重要的。

一、范畴的概述

(一)范畴的概念及特性

1.范畴的概念

范畴,英文单词为category,有种类、类别、部门、范畴的意思,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1]。在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做过系统研究。他在《范畴篇》中提出是个哲学基本概念[2]:种属、数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拥有、行动和被动,从而把范畴看做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

较早将范畴理论引进法学领域的是张文显教授,他认为,建构范畴体系是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他将法学的范畴领域划分为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3]。形成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个体系化的概念论述。

我们认为,范畴是已经经过无数次实践的证明,并已经内化、积淀为人类的思维成果,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

2.范畴的特性

(1)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范畴作为思维的产品和结构单位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范畴的内容,即范畴所反映的属性和联系是客观的,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4]。

(2)范畴是确定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范畴具有确定的意义和应用范畴。他是对可以的一定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内在联系的反映。这构成范畴的特定内容、意义和应用范围,人们不能任意地增减或扩缩。

(二)范畴与近似概念的界定

1.范畴与理论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水平的指示器。“任何一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其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俺就是最高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发生和发展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应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体系。[5]”

一门科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形成有赖于科学理论系统的建立,而这些概念的形成以及相应的基本规律的确立,是该科学理论得以形成的前提。科学研究是最

高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形成概念范畴、并将概念范畴序列化、体系化的过程[6]。同时也是理论和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2,。范畴与原则

原则是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原生规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真理和本质属性,具有明确的准则性和导向性,并且反映一种事物(件)的精神和价值。一般表现为一种指导思想或准则。而范畴是认识、理解和论证的工具,是内化的人类的思维成果[7]。原则和范畴属于不同的概念,原则一般作为准则贯穿事物发展的始终。而范畴一般作为工具,是论证事物独立性的基石和基础。

(三)法学的范畴体系

法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一方面,法学范畴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学家的理性发现和创造;另一方面,法学家构建什么样的范畴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石范畴是什么,却离不开社会的法律实践。因此,法学的范畴体系是由法律实践决定的,最终是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程度决定的。部门法学范畴的研究将最终决定各个部门法学的存废。

法学范畴的体系可与法学部分的划分相适应,分为宪法法学范畴、民法学范畴、刑法学范畴、行政法学范畴、经济法学范畴、诉讼法学范畴、国际法学范畴、法史学范畴、法理学范畴[8]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9]。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2. 经济法的基本属性[10]

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它是在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弊端出现时才进行适当的干预,且其干预的手段表现为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

第一,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第二,与基础部门法相比,从运行环境上看,具有高级型和高层次性,是典型的高级法;第三,从法益保护上看,与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更具有社会性;第四,与所有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经济型、规制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经济权利概述

1.经济法基本范畴释义[11]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的源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应当能够集中地体现经济法的灵魂,体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尤其体现着它的质的规定性。包含其中的基石范畴,更是应该能够用经济法的价值观直接或间接地把经济法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相联结, 并贯穿于各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之中, 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整个运行过程之中。

2.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确立标准[12]

首先,它必须在经济法中使用很多,是经济法中最普遍和最平常的现象,体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它相信可以克服或缓和生产社会化或垄断等所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矛盾的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兼顾。

其次,它必须具有基础地位,其他经济法概念都是以它为基础产生的。范畴凝结着客体的内在联系,构成理性思维的基本单位,基本范畴则蕴含客体的深层本质和普遍规律,为理性思维的深化进程规定着逻辑起点和推演主线,是其他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基础。

第三,它反映或概括了经济法最基本的现实问题,抽象性和概括性最强,但规定性最小。在概念范畴从抽象到具体的往返流动、相互转化、彼此依存中客体的矛盾运动、固有规律和现象形态得以逻辑再现和理性回复,在这整个活动中,基本范畴所起到的是一种引导和宏大叙事的作用。而一般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局部或简单经济法现象的基本概念,是跟微观的经济法具体范畴。所以,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抽象性和概括性最强但规定性最小的经济法的概念[13]。

最后,它还必须是与其他部门法的范畴可以相区分的,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基本范畴大多单个出现,每个基本范畴在经济法中都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单元。但这些范畴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他们交织在一起,共同支撑起整个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本框架。从而使其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

(三)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基本范畴

1.经济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经济权利的主体广泛。经济权利的主体是所有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自然人等都可能享有。其次,经济权利的内容广泛。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举报、诉讼的权利,市场准入的权利,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利,获得资源、机会的权利,竞争的权利和获得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3.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原因[14]

第一,经济权利是经济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保护个人正当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于一切经济法律规范中;是在经济法中使用很多,经济法中最普遍和罪平常的现象。

第二,经济法律规范的核心是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通过权利安排形成的,所以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核心;是产生其他经济法概念的基础。

第三,经济权利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强,而规定性小的特征,在法律现象中的诸多矛盾都是利益矛盾的反映,经济法律现象中出现的诸多矛盾也都是以经济权利的冲突为始点,并以经济权利的调和为终点,它反映和概括了经济法最基本的现实问题,在经济法中具有基础地位。

第四,经济权利自身的全体性特征决定了不能为传统的部门法律所吸纳,使其成为了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的,具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的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三、以经济权利为基础衍生出的经济法具体范畴

经济法的具体范畴是经济法研究具体领域的概念,是基于经济法基本范畴而衍生发展起来的研究对象。对经济法的具体范畴可以作如下的归纳:由经济权利直接分类而产生的经济自由权与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在哲学上是可以相互包含。自由和平等是构成权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精神内核。自由是构成权利的内容要素,平等是构成权利的形式要素[15]。故而经济权利可以直接产生经济自由权和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市场主体的营利动机、意志及其行为的客观化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并排除公权力恣意侵犯的一种能力或资格。而经济平等权是指各市场主体在进入和退出市场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市场监管者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主体不享有特权。

由经济权利引导出来并作为经济权利从属性概念的国家干预权。垄断的产生是经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其体系中,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其主要构成,经济法的出现为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制订实施相应政策提供了依据[16]。由此,在经济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当代,经济权利变得更需要依赖国家干预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干预权是指国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出现市场混乱情形和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计划时,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的权利。它体现的是权力的范畴,反映了经济范畴体系兼具有公私法双重性质。而国家干预权又是经济法许多概念或范畴例如宏观调控权的建立的基点。

由经济权利引导出来的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了责任和经济法律规范等具体范畴[17]。权利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发生总是需要主体的参与,由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违反,则产生相应的责任,需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政府部门,享有经济权力并需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权力、职责在行为时又都需要受到相应法律的规制,从而引导出经济法律规范的概念。所以,可以由经济权利引导出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法律规范的等具体范畴[18]。

四、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研究方法[19]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任何科学的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经济

法学的发展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同样是紧密相连的,而研究方法本身就是经济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的研究犯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点基本性能、了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律和程序的总称。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问题的时,可以借鉴国内外其他学科法学研究方法,建立多样化、整体化和多角度的法学研究方法。而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和隧道。

1.语义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确认、现则或给定语义和意义,而不是直接指向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经法法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历史短暂,这很容易导致在研究中直接使用或借鉴其他部门法的类似定义,所以在研究经济法及其基本范畴时,要充分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来避免和客服“定义偏好”的现象。

2.历史考察的方法。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基本分支之一,法学的研究方法同样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法学范畴作为理论思维的成果和工具,他们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是思想和文化进程的凝结。因而,要深入而准确的把握他们,并在此基础上予以丰富和发展,就必须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来研究其提出的原因、地位的变化等问题。

3.价值分析的方法

法学范畴研究的客体是历史上的和现代的法学发的主观思想产物。法学家们在提出或阐述法学范畴的时候,都是以某种显示的法律实践或理想的法律实践为基础的,都渗透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点。故而,在法学家的论著中法学范畴也就必然内含某种价值因素。而法学范畴研究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判。价值认知以发学范畴及其反映的法律显示所蕴含的价值因素和价值属性为对象,价值因素一直都内含在法学范畴之中,不因人们的认知和评判而改变。价值评判则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对法学范畴内含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剔除过时的价值意义或者赋予新的价值意义。通过这种认知和评判过程来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

4.纵横结合的方法

所谓纵向研究方法是指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对某一经济法律规范、某一经济法制度惊醒综合和对比研究,从而辨明真相、发现规律;而横向研究方法是指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制度、理论进行对比,找出联系和区别,为经济法研究提供良好的实证和规范分析素材;纵横结合的方法就是将二者有机结合,来研究经济法中的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问题的研究。

结语

研究和提出经济法基本范畴,有其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出,能够准群概括显示经济法的概念、现象、特点,明确经法的调整对象;其次,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出,能够准确认识和分析经济现实,划分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再次,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出,可以准确解释经济法问题,为经济法的应用提供更好的依据;最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出,简化了经济法理论。

明确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对于认识生活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房价调控、微软垄断、储蓄纠纷、水价上调、古城收费等等问题来说,为他们提供了其经济法调整的依据。本文旨在讨论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但是,我国目前学界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讨论众说纷纭,故而,在全面继承经济法已有的成就基础上,还需按照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学术发展背景和需求,从观念、体系和内容上,对其进一步积累和强化。

参考文献:

[2]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方书春(译).[M].上海三联书店.2011.1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

[3]彭漪涟.概念论——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M].学林出版社.1991.第2页

[4]鲁篱.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5]刘剑文.略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C].经济法论坛:3-13

[6]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J].社会科学.2011(1):96-102

[7]单飞跃.经济法的法经济范畴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103-109

[8]李莉.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解释.[C].经济法论坛:57-74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K].2011.10

[10]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

[11]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重新解读.[J].法学.2004(6):85-89

[12]周科桦.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探析.[C].经济法论坛:140-147

[13]李晓辉.试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J].河南商业大学学报.2006.(1):75-78

[14]岳彩申.经济法的范畴体系——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J].当代法学.2001:223

[15]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法律出版社.2010.1

[16]卢代富、陈治.经济法基础范畴绉议——基于社会法研究进路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4):44-48

[18]张培.论经济法基本范畴之国家权力与社会经济权利.[C].社会科学论坛.2005(9):84-86 [17]李昌麒、胡光志.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J].中国法学.2002(2):4-16 [1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 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 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 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 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 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同时,干预程序的法定将使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干预主义的恣意。(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摘要:当今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或五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可谓莫衷一是,这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称。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在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上应尽早形成共识,本文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2004年第五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研讨会的若干会议成果,提出了我国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引言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首先让我们看看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原则问题的论述: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 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依此我们认为上面的这些论述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将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上述的表述中包含了经济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此三原则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依存。所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经济法内部的法域中此三原则的各自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涵盖了前面诸位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是责权利效的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确定标准出发,进行探讨,希望有所裨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指导原则,对经济法的制定、修改、实施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年来,学者一直在进行认真地研究与思考,争论颇多,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同时也隶属于法理学研究范畴,它是法的原则的外延。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探讨。

法的原则是法的重要的组成要素之一,对于法律来说,法的原则是其发挥规范作用的基础,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是法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原理。张文显教授曾经在某个观点中指出,原则不事先设定任何种类的确定的或者市具体的事实与状态,和法律规则不同,法的原则一般也不固定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更不会规定因为行为所导致的可能的法律后果。 有些法的原则对于现存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有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有些法的原则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设定某些法律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对于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相关制度与机制来说,法的原则在二者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法的原则的存在不仅对于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在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的过程之中,法律原则还可以指导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从而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经济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部门来说,是起到统领和指引作用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基本属

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各类矛盾丛生,有各种社会个体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妥善地处理各类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平衡协调既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在当今世界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背景下,中国要更好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就必须在以国内的稳定为前提的情况下,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我国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能力,然而,我国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例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法则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和谐,首先就必须先协调。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带来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是不行的,相反,它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市场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需要政策来进行适度的调整。 一个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应该是政府与市场、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协调发展。 第一,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是对资源的协调配置。个人认为,经济法所处理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辅之以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由于经济法具有经济主导性的特征,也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许多人认为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其理由是,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经济法也只是规范市场的法律,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之法,解决了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证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又能保障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采取灵活的经济政策调节市场。 然而,仅仅把经济法看作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我觉得,它并没有真正地理解目前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本质,而且,“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也不能囊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石。要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和谐,首先必须规范政府,这是法律的至高性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处理的就不仅仅是市场主体单方,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刚刚脱离计划经济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上的许多缺陷,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功能离不开国家对经济的引导和对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而对市场经济权能的差别也决定了政府与一般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平等性,权力与利益冲突的时候,特别需要高于二者之上的法律来规制和协调,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 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其它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①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3、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基本原则 【摘要】法律原则是组成法律的必不可缺的一个要素,而经济法作为我国七大部门法之一而单独存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其极具特色、与众不同的确立标准和价值,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总结为三个,即: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及适度干预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准价值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产生时间远远晚于其他部门法,是一个刚独立不久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一直被学界密切关注并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讨论。个人认为,首先搞清楚法律原则的定义、特征,然后根据经济法的特质来探究其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一、法律原则的定义和特征 我国著名学者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种原理和准则,具有综合性与稳定性,以规则的基础或本源作为存在目的。晖认为,法律原则的定义应该区分外部和部。从外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依据产生的社会事实,表现出通过一种符号来展现事物规定性的

公共化以及国家化,从而在更宽广的围,通过某种形式来调整公共社会关系。从部来看,法律原则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被视为领导地位的行为准则,并且将所有规则串联起来,具有统摄作用。 法律原则的特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体现:1、纲领性。当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缺失时,法律原则就会被法官拿过来直接使用,作为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2、融贯性。法律原则无所不在,它体现于每部法律的方方面面,渗透在每个法条当中。3、号令性。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律所要表达出来的本质。 4、抽象性。法律原则“追根溯源”,它表达的不是显而易见的浅显的外在,而是从法的精神出发,提炼挖掘出法律应有的精髓。 5、稳定性。法律原则经过长期的总结和实践终究会被确定下来,之后便不会轻易更改,故其具有可预测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准和对案件的把握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二、经济法原则的确立标准 首先,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只是一个定语,核心词汇还是法律原则,也应该满足“高度标准”,也就是说,要达到高度的规。从一个角度来说,要展示出经济法的目的理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又要总领一切具体规则。经济法基本原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中央对国家政策的计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活的灵魂,是法律的基础原理或基本出发点。它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指导人们正确地适用法律,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指导和评价裁判。而基本原则更是原则中最为基础,共性最大的原则。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 当今流行的经济法学教科书或各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可谓莫衷一是,这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且重要的部门法的地位十分不相称。①相较之下,同样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都早已在各自的领域形成共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在这些基本原理的问题上的模糊与争议,是造成经济法难以法典化的原因之一。 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注3) 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便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更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注4)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比较相关学说,衡其利弊,我倾向取三原则说。 1.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以后,经济资源的分配的提出标准是按照各自的资本来分配,从考 虑社会地位到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这种对于经济资源分配合理性的标准无疑是个极大的进步,但是按资本分配也存在相应的弊端。按资本分配一方面会带来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产生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带来频繁的经济危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至于空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 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 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 (一)经济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 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 的最高原理。"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 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这是不同 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 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 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经济法中 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 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 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 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 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 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社会本位就 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社会经济的不 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 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法的定义引申出经济法,从法的基本特性引申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现代经济发展趋势浅要分析了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的建立必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背景和相关的理论依据。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相对应的由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建立恰恰可以作为一个基本刚要和指导,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突出的利益矛盾,使得整个社会可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标签: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 1 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关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是经济法学界已经普遍和一致承认的,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观点,亦为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所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仍使用着“协调经济”、“干预经济”、“调节经济”以及“干预、调控和管理经济”等各种不同的措辞。然而,这些学派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其共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理。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从学术角度出发,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研究或者评注的方便,法学家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进行分组与分类。由此可见,法的具体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还须具备“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这另一个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也应有其核心基本法和基本原则。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以各种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包含政治、经济、文化及个人关系等等。因此法律部门依据是以不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划分该部法律应属何部门。所以,需要根据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确立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督和对外管制关系五个方面,与其他法律不同的一点是,经济法同其它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可区别开。与此同时,根据中国本土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经济法的相关立法部门针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法律和法规,这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就通常意义来讲,原则就是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山东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 年级2007级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5班 学生姓名于龙 学号07204020213 指导老师王瑞洲院长 2011年3月6日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经济法基本原则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因此,随着我们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不断深入和变化,我们要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 经济法;法律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和谐社会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 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分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上述诸多观点,虽然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经济法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市场规制方面,经济法一些法律规范有利于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的有序平衡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宏观调控方面,当国家的金融、货币、税收等出现问题的时候,经济法会起到宏观调控的功能,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揭示和评判。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作者着重论析了其所认为的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标,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