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第一讲合同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无需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二、无名合同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1.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

1.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人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3.如果第三人表示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对象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1.区分原则

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行为人表示一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3.商业广告的性质

(1)一般的商业广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

界定;

(2)商品房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

“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

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

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木,但应、'先于承

诺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原则上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例外:

A.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B.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

C.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二、承诺

(一)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

1.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

2.要约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只有特定的受要约人方可作出承诺。

(二)承诺期间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期间为合理期限。

(三)承诺迟到

1.迟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早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释:通知承诺可撤回,履约承诺不可撤回

承诺不能撤销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从其约定;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仍以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四、格式条款(公开就算,爱看不看)

1.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2.正当免责条款。

提供一方应当承担提示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对人有权诉请法院,对相关的正当免责条款予以撤销。

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通常解释规则,即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不利解释规则,即通常解释不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

当采用非格式

第三讲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合同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指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对争议词句的最通常的理解作

为该词句含义的合同解释方法。

2.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根据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条款,推

导出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条款的合同解释方法。

3.目的解释,是指将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所欲追求的目的,作为合同

解释方法。

4.习惯、惯例解释,是指将交易习惯、交易惯例,作为界定当事人

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解释方法。

(1)作为合同解释依据的习惯、惯例,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且合同双方须知道或应当知道。

(2)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当事人未约定

或未明确约定的内容的合同解释方法。

二、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对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履行

(二)对合同价格的规定

1.合同的标的按照市场确定价格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合同履行时发生正常商业风险的,仍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

价格履行;

合同履行时发生情事变更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标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

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履行;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在迟延履行期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履行;

注释1:迟延履行时按照不利价格

注释2:政府定价的商品按照履行时的价格执行

(三)对履行地点的规定

1.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 给付货币或其他动产标的的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给付动产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交付动产标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注释:买卖关系、钱货关系在卖方

(四)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规定

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对履行期限的规定

1.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2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合同内容的确定与合同的成立

1. “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

为合同的三项基本要素,不具备上述三项合同的基本要素的,合同不成立;具备上述项基本要素,合同原则上即可成立。

合同项基本要素以外的其他内容,纵然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加以完善。

在要式合同或者实践合同的情况下,即便具备了上述合同项基本要素,在要式合同的形式具备之前或者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第四讲合同的履行

一、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一)认定

1.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为双务合同。

2.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有履行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为等价抗辩权。

(二)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当事人双方所享有;

(2)双方当事人均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

有违约责任可言。

2 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

(2)后履行一方在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有权请求先履行一

方承担现实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2)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预期违约责任。

注释:多段履行(三段或三段以上)

俩俩结合,分先后(不安抗辩权、先履抗辩权)

二、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一)债务的提前履行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释:债权人拒绝,提前履行不算交付,所有权不转移,风险不转移,但是要尽到管理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债务的部分履行

1.合同约定了债务应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拒绝,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代为受领

(一)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1.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并非债务人,代为受领的第三人也并非债权人。

注释:第三人是行为人、不是当事人

2.在债权人、债务人因代为履行、代为受领而产生争议的案件中,

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

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第三人行为构成代为履行、代为受领,需明确“代为履行、代为

受领”的意思。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的履行行为

负责。

2.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果第三人为“正常履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应当承受;

如果第三人为“不正常履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应当

承受。

(三)代为履行第三人的追偿权

1.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有权对其履行及其费用向债务人追偿。

2 例外

(1)如果第三人的债务履行不正确,并不能因此导致消灭债权债务

的后果时,其对于债务人不得享有追偿权;

(2)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如果向债务人表明放弃、自偿权的,

追偿权归于消灭。

第五讲合同的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事由

(一)不可抗力

1.基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解除权,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

2.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前,债务人已经构成违约的,因不可抗力而导

致合同解除的,债务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

(二)拒绝履行

1.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表明其将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3.债权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1.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不履

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释:①主要债务而不是次要债务。②合理期间催告

③商品房买卖中卖方迟延交房,买方迟延交钱,经对方当事人催告

三个月仍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权人基于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

任(现实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根本违约

1.根本违约,合同并未发生履行不能,只是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仍无

法实现。

2 债权人基于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注释:根本违约于主要义务还是次要义务无关,在于合同的目的能

不能实现。

(五)情事变更

1.情事变更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所导致的结果,是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构成情事变更,当事人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但须以诉讼

的方式为之。

注释1:约定解除(附条件附期限、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

注释2: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期限的区别

解除权解除和自动解除的区别

注释3:情事变更和正常风险的区别

注释4:合同的标的有俩项或者以上的时候,对一部分享有解除权,会导致其他部分履行在也没有意义了,整个可以解除

(六)特别法定解除

法定,在分则中规定的,实用相应的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单方通知。

注释: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抵消权也是一种形成权,法律不要求

提起法律仲裁,这就允许对方当事人提起异议(有约定从其约定,

无约定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2.除斥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为

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相对人的异议权

(1)异议权的行使方式:相对人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

(2)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相对人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异议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

原状;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得主张恢复原状(租赁合同)。

3.合同因债务人违约而解除的,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但是其赔偿损失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不受影响。

注释:合同不解除(主张继续履行请求权,违约金,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可以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

第六讲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一)要件

1.时间要件: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于缔约阶段,即要约生效之后,合同生效之前。

2.主体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与承担,必须发生在缔约双方之间。

3.结果要件: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诚实守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注释1:①对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来讲,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不诚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②成立时未生效的合同(附条件、附期限,是遗嘱、要审批,是民间借贷加定金),生效之前不诚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释2:主体要件,讲究相对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对性;缔约双方。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无缔约的意思表示)。

2.欺诈。

3.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害。

5.其他缔约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二、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

1.必须继续履行的情形: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不发生履行不能)。

2.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

(1)法律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

(3)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赔偿损失

1.赔偿范围

(1)直接利益损失: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债权人由此可以得到的利益。

①预见的主体为债务人;

②预见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③预见的范围应具有合理性。

因债务人迟延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利息损失符合可得利益的构成要件

(3)债权人负有防止损失大的义务,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4)过错相抵: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5)损益相抵: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2.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加害给付: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绝对权利(人格权、财产权)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的损害。

(2)法律后果

①加害给付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既可依据违约责任寻求救济,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寻求救济;

②债权人通过诉讼寻求保护的,应当在起诉时对其诉讼请求的依据

作出选择;在一审开庭前,债权人可以变更其请求权依据。

(三)违约金

1.违约金的调整

(1)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

院或者仲裁机予以“增加" 。

(2)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因适用违约金

对债务人不利,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注意:

①“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

失的30%

②在法院判令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前,应当向债务人进行

释明,即询问债务人是否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2.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债权人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应主张违约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

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债权人选择定

金的,不得再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债权人选择违约金的,接受

定金一方应返还定金。

4.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

成的损失的,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总论部分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同时履行抗辩 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10 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 10 吨 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全面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D ?经济合理原则 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 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 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3 ?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 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 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是合同债务人 B. 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 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 5 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自助行为 D ?是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 A.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 己交付钢材。由于甲 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15万元。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 给了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C. 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20万元。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 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D. 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 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 2 ?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 B.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C.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 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 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5年司考)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行使留置权 D ?是行使抵销权 简答题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2006 年5月 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万元,甲公司于 2006年10月 31日前交货, 乙公司在交货后 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 寻找买家。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 980 D ?经济合理原则 3 天之内,运 1 万块砖到 1 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 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的要点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 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

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 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 一、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

合同法总则习题与答案(新)范文

合同法模拟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下面哪些言辞属于要约? A、甲对一直想购买其珍藏的猴年邮票的乙说“我正在考虑是否要将这张邮票卖给你。” B、某建筑公司发传真给某水泥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吨150型号水泥来我司。” C、某大学生张三勤工俭学出售IC卡,他在各个学生宿舍都散发了销售传单,上面写着“面值100、50、30元的IC卡9折优惠,如需要请呼191--88888” D、赵六素来想购买好友郭七祖传的一副黄庭坚真迹,郭七都不肯割售。一日,两人共饮都有七分醉意,赵六以言语相激,说郭七自己不懂欣赏书法却不肯出售黄庭坚真迹,郭七不胜赵六之激,便说,“好,你拿30万块钱来,这副画就归你。” 2、下面哪些情形中,合同已经成立? A、甲对乙说,“我的那本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8块钱卖给你,要不要?”,乙说,“好,一言为定。” B、联想计算机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的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已经协商完毕打印好后各执一份,但没有签字盖章。不久联想公司便将500台联想商博士2000电脑运送到了该销售公司。 C、某超级市场发传真给某食品厂,上面写着“请速运2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来我司。” 该食品厂立即派车送去了30箱统一牛肉味方便面。 D、郭某打电话给马某说,“昨天你想买的那枚珍珠我决定卖给你了,8000块钱。”,马某说,“我要和我老婆商量一下,明天给你答复。”第二天,马某发电子邮件给郭某说“决定8000元买你的珍珠,请速送来。” 3、所有KODAK洗像店在装照片的纸袋封口上方都用非常小的字体提示到:“1、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2、由订印照片之日期起,如三个月后仍未前来领取,订件将由本公司随意处理:3、如遇机械故障、电流中断或水源问题,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间押后。”请问,对这三条提示的效力评价正确的陈述是( ) A、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都应当归于无效: B、尽管这三条提示都属于格式条款,但只是第一条无效;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 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合同法总论部分第十章合同的解释

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十章合同的解释 名词解释题 1.合同解释 2.文义解释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有权合同解释场合,解释的主体是()。 A.法院和仲裁机构B.法官和律师 C.仲裁员和律师D.消费者协会 2.()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A.人民代表大会B.受诉法院C.律师D.消费者协会 3.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合同到期后,李某说当时约定是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而张某认为是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几经争论,张某同意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还款,本案属于()。 A.合同解释B.合同变更C.合同解除D.合同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1.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月15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2005年司考) A.文义解释B.整体解释C.目的解释D.习惯解释 简答题

合同解释的目的。 案例分析题 A地的甲与B地的乙是朋友。因为甲急需用钱,便找到乙,向乙借了26 000元。急切之间,甲只是写了一张欠条,双方没有再作其他约定,甲拿着26 000元钱便离开了。请回答下列问题: ⑴乙何时可以要求甲归还欠款?甲何时可以向乙归还欠款?为什么? ⑵某日,甲在归还一部分欠款之后,要回了原来的欠条,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给乙。甲写明:“甲借乙26000元,今还欠款10000元。”在注明日期、签署名字之后,甲将欠条还给了乙。由于后来甲、乙关系恶化,乙便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剩余的16000元。但甲辩称,其已经还了16000元,现在只欠乙10000元。除此欠条之外,别无其他证据。那么,法院应认定甲还欠乙多少款项? 论述题 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2.文义解释,是指对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按照客观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A。任何人均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有权解释只能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2.B。人民代表大会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作出解释,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则可以对合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 单项选择题 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下列行为中,属于从给付义务的是( )。 (A)甲将住宅卖给乙,同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 (B)甲去超市购物,售货员交付货物的同时交给甲购物发票 (C)甲受乙委托出卖几套家具,甲将家具售卖情况及卖货款交付给乙 (D)甲因违反合同约定赔偿乙的损失 2 不属于要约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商店橱窗展示的商品样品 (C)悬赏广告 (D)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3 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 (B)寄送的价目表 (C)拍卖人的拍定 (D)悬赏广告

4 就承诺所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诺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必然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C)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D)承诺可以撤销 5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照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照相机无权处分,丙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B)乙的行为效力待定,丙无权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C)如果甲追认乙的行为无效,甲可以要求丙返还相机 (D)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因为乙无权处分该相机 6 甲向乙借款1万元,约定3个月还款,丙为保证人。2个月后,乙将1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除非丙同意,否则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丙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D)丙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7 下列行为属于附随义务的是( )。 (A)甲与乙约定购买干果1吨,并要求乙对干果进行包装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简答及论述汇总2015

合同法简答及论述汇总10年至14年 简答题 1.如何区分要约邀请及要约? 答:前者是希望别人对自己发出要约;后者是希望别人同自忆订立合同,按以下要求来区分: 按意思表示、 按法律的规定、 按是否向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发出、 按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是否依交易习惯、 按其他的条件来判断 2.简述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选择时应考虑哪些问题?(2次)答:按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选择按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在选择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1,归责原则;2,举证责任;3,损害范围;4,责任形式;5,责任构成要件; 6,免责范围;7,时效;8,对第三人的责任 3.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2次)。 答: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

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在责任上后果及实际违约是不同的。4.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答:第一,法院、仲裁机构发现无效合同,应主动确认; 第二,行政机关可以对无效合同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答: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主要内容有: 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义务、 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 不得滥用谈判自由义务、 协助和照顾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6.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答:用他种物给付使合同消灭的现象,具有消灭合同的效力,要点:第一,原来就有债务; 第二,是用他种物替代合同原约定的给付; 第三,必须是债权人现实收到,

合同法总论期末模拟试题(1—2)

合同法模拟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A.行纪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培训合同 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A.电报或信件的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C.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4.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自B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收到时成立 5.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7、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答: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8、简述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答: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1)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9、简述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答: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表现为:(1)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与受领给付的地点。(2)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4)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10、简述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答:交易习惯的成立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2)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4)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11、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明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12、简述无效合同的各类。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各类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其他无效的免责条款。13、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答: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有:(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5)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14、简述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15、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答:(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2)债务须届履行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同的要求。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16、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答:债权人受领迟延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3)债权人补正。(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1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表现为:(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的撤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19、简述合同变更的要件。答: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4)合

最新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说明 合同法学属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课程之一。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合同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基本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合同案件。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总论、分论的相关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总学时为30学时,其间穿插4学时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内容。鉴于总学时数的限制,因此一般只能讲授合同法总论。分论部分的内容原则上由同学们自学。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本教学大纲的学习目的和要求部分对学生应掌握的各章知识点作了不同要求,共分四个层次:“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为各章的重点内容,通常也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不仅要求学生对这些知识点能理解,而且能熟记,并能与本学科的其他各章以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学生在学习“重点掌握”和“综合应用”部分内容时,既要认真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又要认真阅读指定教材和有关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须参考阅读推荐参考书的相关内容;而“了解”和“理解”部分为各章的非重点内容,只要求学生一般掌握,能明白各知识点的涵义和内容即可。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由姚忠琴执笔撰写,王洪教授审定。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李开国教授主编的《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为配合同学们深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和自学,特推荐以下参考书和法规: 1、《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合同法总论》,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合同法案例》,李永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合同法与债法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关系。了解合同法的意义和我国合同立法的演变历史。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案例1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 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简介】 2006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7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场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请问大家法院能否受理本案?

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被告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20190406段波YY讲民法2019—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优加题目已打印-7页文档资料

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合同法总论期末模拟试题(1—2)

合同法模拟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 行纪合同 B. 融资租赁合同 C. 收养合同 D. 培训合同 2. 甲公司 7月 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 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 7 月 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 16 万元的支票于 7 月 28 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 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3.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开始计算。 A. 电报或信件的受要约人接收的日期 B. 电报到达受要约人的日期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C. 电报发出之日或者信件的邮戳日期 D. 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 4. 上海A公司与北京B公司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B公 司带回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 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 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 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自B公司签字盖章后,A公司收到时成立 5. 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 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 B 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B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A公司自行承担 6.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 2月 1日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前欠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 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 2月 10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 10万元前欠货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合同,下列各项中符合 法律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 2月1日 B. 2月10日 C. 3月1日 D. 3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