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疑难案件

浅谈疑难案件
浅谈疑难案件

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

疑难案件是指不能被法律规则有效规范的案件。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疑难案件。精确的立法是压缩了法律的适用空间,而不是扩宽法律的领域。

在疑难案件的分类上可以将疑难案件分为:法律上的疑难和事实上的疑难,所谓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学上探讨疑难案件主要指法律上的疑难案件。

一、四个原因

关于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通说认为是法律规则本身的局限性导致的。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适合来用于调整;(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规范的条文原义。

二、两种争论

对于疑难案件,英国著名法哲学家哈特提出了语言“开放结构”

理论:规则都拥有一个确定性的核心区和一个模糊的半阴影区。也就是说语言上的自身缺陷,是法律这个由人类语言组成的独特结构存在着表达不完善的缺陷。由于语言的“开放结构”的存在,法律虽然能够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却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表现出不确定性。疑难案件正是落入了“不确定性”的规则半阴影区的结果。他认为,“法律的开放结构意味着,存在着某些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法官去发展,也就是让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互竞争的利益间取得均衡”。

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认为,在疑难案件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来处理手边的案件,某一方任然可以享有一种胜诉权。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各方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任然是法官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疑难案件,法官要依法判决而不能自由裁量。这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全面批评。

三、四种解释

从他们的观点可以看出,疑难案件是因为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而这些缺陷正是法律的不确定性的体现。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具有极大的歧义性,表现为语意不清楚,内容不清楚;法律条文存在不完全,如不良规则和空白规则;法律的内容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的制约,法律跟不上日新月异的文明状况。

(一)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四种局限既构成了疑难案件的四种类型,也可以作为界定疑难案件的一个统一标准,这说明它们在存有差异的同时也存有某种共性。下文要分析与揭示这一共

性,为此,先给出一个表格。

表1:法律规则局限性的状态表

从表格中,能够清楚地看到法律规则各种局限性之间的区别,这是为人所熟习的,在诸多法学家的著作中都有过不同形式的讨论。

哈特有关“法律的开放结构”的论述,现已成为界定疑难案件的标志性概念了。他认为法律的开放结构本质上就是法律的不确定性,他从语言的开放结构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两个层面对此作了论证。他反对下述观念:一个规则应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作出新选择的问题。

哈特利用“法律的不确定性”来总括法律规则诸种局限性的共同本质,并以此来描述疑难案件的基本特征是相当精微深入的。但它受到德沃金的严厉批评。德沃金认为疑难案件是指“在既成法的规则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用来处理的案件”。德沃金竭力反对将法律描述为不确定的,他认为在现今高度发达的法制中,就算不被“规则”涵盖到的案件,也一定还是被抽象、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所规范到,因此,疑难案件的定义精确地说应该是不被“规则”涵盖到,但必被某些“法律原则”所涵盖到的案件。可见,他通过引入法律原则的概念来说明法律从整体上讲不可能是不确定的。在德沃金看来,说法律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或者说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司法推理的事实,而只是实证主义者对司法推理的错误描述。德沃金最终宣称:作为完整性的法律保证了疑难案件中存有唯一正确的答案即法律的适用结果应当始终是确定的。这就完全推翻了哈特关于法律不确定性的概念。

哈特对德沃金的批评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接受,他承认在自己的著作中未能对法律原则进行深入探讨是个缺点,甚至严厉地批评自己因为没有强调非确定性原则的效力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但哈特同时又通过强调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来反驳德沃金,他认为在众多能够解释得通既有判例的原则中,企图证明某一特定原则要比其他原则更完美地解释既有法律是不可信的。在疑难案件中,基于不同原则的规则解释可能得出矛盾的结论,而法官在它们之间的选择行为,和一个尽责的立法者并无二致,他不得不基于自己的法感来确定哪个更好,因

为法律并没有给他的选择行为提供任何现成的指示。因此,原则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通过基于原则的规则解释来超越规则局限性的司法技术只是推迟了法官造法的时间,而不能将之真正消除。

(二)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法律事实是指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即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出现的“案件事实”,必须被陈述出来,并加以整理。

(三)个人因素的不确定性。法官也是人,也是具有某种与后天经历和先天基因相联系的个性心理倾向,这些倾向影响和制约着法官的行为。

(四)法律的未完成性。法律的不确定性既可能表现在规则的层面上,也可能表现在原则的层面上,即规则的局限与原则的局限都可以归属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它们之间必然有一种共性。这种共性就是法律的未完成性。这种未完成形态有三种形式(1)纯粹的规范形式之未完成状态。这种情形是少见的,比如不公开的法律或者不同效力等级法律之间的冲突。(2)规范形式的未完成状态同时伴带着规范内容的未完成状态。显然,可以将不良规则之外的其他规则局限都归入这一类型之中。无论是模糊规则、冲突规则(相同法律效力之间的规则冲突),还是漏洞及空白规则,它们首先处于规范形式的未完成状态之中,同时它们也因此处于规范内容的未完成状态,即表现为规范内容的模糊、冲突、不完整或者空无。(3)纯粹的规范内容之未完成状态。显然,可以将不良规则归入这一类型,不良规则的特征是其规范形式是完善的,但其规范内容是不良的。

笼统的可以将他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规范形式上的未完成性,第二类是规范内容上的未完成性,第三类是上述两种未完成性的结合;我们将它们分别简称为形式的未完成性、实质的未完成性与双重的未完成性。

对于疑难案件的产生原因和界定标准大体上就是如上文,而研究专题的意义在于去探求解决疑难之目的,这就需要我们去修补法律上的不足也就是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填补法律漏洞,这些由后面的同学进行介绍,在此不赘述。

下面介绍一下关于法律实务过程中的法律疑难案将的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

(一)重大案件的认定

1、法律或者制度的直接规定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可能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为重大案件。其他,如检察院抗诉案件、二审或再审改判案件等。因法律或制度规定,此类案件为重大案件。

2、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于案件性质、涉及面等因素,使案件在较大区域内为众多人所知,倍受社会关注,其处理结果将会对社会治安、行政秩序、人民群众利益等,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如重大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其他如特殊的涉外案件,倍受国外媒体关注,裁判结果也将影响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产生国际影响。因此,这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也没有争议,但作

为重大案件对待。

3、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案件因其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的利益带有普遍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工作,往往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因此,集团诉讼案件非常重视,处理时也很慎重。集团诉讼案件集中体现为企业破产案件、土地案件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二)疑难案件的认定

1、案情复杂,案件事实难以澄清的案件。案件因为法律关系复杂,或历经时间太长,导致客观事实很难查清,调查收集证据困难的案件。

2、证据存疑的案件。此类案件证据单一,或证明力不强,或取得方式不当,或证据明显矛盾,或存在疑问等瑕疵,导致认定事实不能的案件。

3、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案件涉及到法律体系中有很多不够完善的部分,如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等,相互间存在冲突,立法相对滞后情形,再加上案情复杂,导致适用法律上有两种表现,一是适用甲法还是乙法的问题;二是没有法律规定问题。适用法律的困难,造成案件的适用法律不统一。如许霆ATM恶意取款案。

(三)复杂案件的认定

1、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的其他复杂刑事案件。如涉及罪与非罪的案件;涉及此罪与彼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涉及重大程序问题或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黑保护伞性质)的犯罪以及涉及犯罪集团性质的案件;新刑法中涉及到新类型的犯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三项以上罪名的案件;其他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的复杂案件。

2、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的其他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或争议焦点问题在3个以上的案件;诉讼请求在三项以上的案件;证据众多、事实复杂的案件,包括一方证据在20份以上或各方证据合计在30份以上的或事实所涉时间跨度在l0年以上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侵权诉讼中以停止侵权作为诉讼请求之一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

3、其他复杂的案件。如对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等。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冋题的解答(3) (2009-04-i3i2:o5:4i ) 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杂谈 19、 问: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或者未依约足额支付购房款,能否成为出卖人 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抗辩事由?是否应视出卖人有无具备交房、 办证条件区别对待? 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买受人付款义务应当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 办 证义务同时履行的,买受人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后履 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交房、办证的期限可予相应顺延。 20、 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买受人不 起诉要求退房,仅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效,但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双方当事人均不主 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应判决解除合同。买受人仅起诉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 违约金的,按照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21、 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义务有无诉讼时效?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的, 不适用我国《民法通 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 逾期办证违约金 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支付 日期有约定的,诉讼时效从约定之次日起算;无约定的,一次性支付的违约金的 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应交房之次日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之日起算; 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 讼时效应当分别每一日单独计算。 22、 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其中竣工验收合格除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外,是否还应 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 商品房买卖 分类:法律知识 标签:房产法律买受人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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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 《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关于汪××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担任的××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共2篇)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共2篇) 篇一:学习违规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违规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违规典型案例学习》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高新区支行组织的集中学习。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浅谈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我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每天我们接待的对公开户业务同样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风险,当前伪冒开户、虚假企业等无时无刻的在挑 战我行的规章制度,洗钱犯罪不仅体现在个人,涉及到的对公业务后果更加严重。所以要求我们在接待每一位客户时候要认真核实企业的开户目的、相关企业资料和企业的真实背景,严防风险的发生。 四、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招行各岗位违规行为的认识,也加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同时,我还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招商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篇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学习体会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学习体会按照集团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书中精选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9起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深刻剖析其原因和教训,以警示和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对我起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深入思考,总结以下三点。 一、树立正确人生观、杜绝腐朽思想入侵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他们走上自我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放松了学习,背离了党的宗旨。他们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丧失了理想信念,失去了精神支柱,失去了灵魂。他们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航标,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中华民族需要伟大精神力量,每个人需要有崇高的理想和人生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糖衣炮弹”打倒,人的思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党员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名利、地位、权力,才能对一些重大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才能战胜形形色色的错误理论和思潮,才能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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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从校园走出来,对新工作充满了期待。但当真正上岗之后,发现我所从事的工作是跟服务对象直接打交道,做的是具体而繁琐的业务时,心理确实有一些落差。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对工作的熟悉,我逐渐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窗口的工作与服务对象的利益切身相关,任何一个小小的错误都会给服务对象造成实际损失。与此同时,窗口工作也是一个了解社情民意的有效渠道,是做好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如果我连最基础的窗口工作都做不好,又何谈更复杂更专业的工作呢?更何况社会保障事业本来就是一项伟大的事关民生的服务事业,不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又何谈民生? 3.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有待提升 因为才开始工作,业务知识不太熟悉,在做业务的过程中有时会出错。服务意识还有些欠缺,在为服务对象讲解相关政策时还不够耐心和详细,“以民为本”的理念不够强。有时由于服务对象认识的局限性,对于一些政策一时难以理解,便会渐渐失去耐心,想尽快结束相关咨询,较少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尽量以他们可以接受的方式解释。 4.工作缺乏灵活性 因为还在熟悉业务的过程中,对于大部分事情只能按部就班地按照固定模式做,当情况出现变化时往往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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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念占据心灵高地。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追求,要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的问题,不投机取巧、不心存侥幸、不徇私情,完善自我,反对小我,争做大我。 二、完善制度建设,健全监管机制,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 这些案例都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体制漏洞没人管等问题。这些教训都教育我们,要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监督机制,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完善制度,落实监督时要对上能约束企业领导,对下能管住基层干部和广大党员,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预防和保护我们企业的领导干部与广大党员及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制度约束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有益于社会进步、企业发展和个人成长。要心存敬畏。要敬畏纪律、敬畏法律、敬畏制度、敬畏群众、敬畏社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办事。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人民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用人唯亲,排斥异己,对不同意见的干部,公然打击报复,甚至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最终会在权力金钱面前跌跤翻船。苏荣从忽视党纪国法,发展到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最终为党和

《覆鉴——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与警示》

- - 创先争优经典案例集锦福建省宁德市围绕“争创佳绩、从我做起,科学发展、跨越崛起”活动主题,组织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照“五个好”的要求、“五带头”的标准,紧扣“与先进典型的差距在哪里”、“今后目标或努力方向是什么”、“组织怎样创先进、党员怎样争优秀、怎么让群众得实惠”三个问题开展大讨论,进一步找准与“先进”和“优秀”的差距,明确争创目标、理清争创思路,激发创先进争优秀的内生动力。 主要做法 注重领导带头。市委常委带头,结合开展“下基层、抓落实、促发展”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建议。建立了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确定了7个类别128个市级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领导小组成员及6个行业指导小组负责人分别深入联系点和挂钩部门,积极参加所联系党支部的主题讨论活动,掌握联系点创先争优活动的进展情况,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联系点制度,通过加强对联系点的指导,推动主题大讨论深入开展。同时,还注重发挥省、市、县下派驻村任职干部和选聘生的带头示范作用,确保主题大讨论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注重广开言路。一是多形式开展讨论。积极拓展讨论形式,采取支部集中研讨、举办论坛、召开党性分析会、中心组学习会、开辟学习专栏、交流心得体会等方式,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本地区、本单位创先争优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使大讨论过程成为反映***、集中民智的过程。二是多渠道征求意见。坚持“开门”搞活动,采取支部深入走访调研、开展问卷调查、开设组工网等媒体专栏、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等方式,积极构建群众参与讨论的有效平台。市交通局党组结合完善“交通建设年”的总体思路,敢于揭露矛盾、直视存在的问题,由局班子成员带领党员干部深入县(市、区)找差距、求对策。据统计,全市共有6800多个基层党组织、12万多名党员参与大讨论,召开讨论会8600多场,发放征求意见表55000多份,查找突出问题9500多个,征求意见建议16500多条。 注重分类指导。紧扣实际,针对不同领域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分层分类开展讨论,增强主题大讨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党组织重点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讨论,街道社区党组织重点结合“服务居民群众,构建***社区”开展讨论,机关党组织重点结合“改进作风、提振***、优化环境”开展讨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重点结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开展讨论,“两新”组织党组织重点结合“服务社会比奉献、加快发展树形象”开展讨论,教育系统党组织重点结合“推进教育改革、办人民满意学校”开展讨论,文体、卫生、科研等单位党组织重点结合“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开展讨论。同时,采取分片分领域召开座谈会、活动推进会等形式,听取进展情况,交流活动心得,查摆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主题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市委创先争优活动办先后组织在市直机关、6个行业指导小组召开座谈会10多场次。 基本成效 找准了创先争优的差距。在主题大讨论活动中,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畅所欲言,小从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

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 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

最高院民刑交叉案件的4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长期以来,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该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近年来,对于先刑后民的观点,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出现了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两种观点。 分别审理观点认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均不同,应分别审理,同时进行。 区别处理观点认为,对先刑后民问题的探讨,实质涉及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问题。 应该明确,对二者的保护应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

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 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证据认定,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因此,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不应随便中止审理,应慎用驳回起诉。 先刑后民应区别情形适用,不应绝对化和扩大化。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先刑后民情形下,还应注意解决因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 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对该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三: (1)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

案件剖析材料(多篇范文)

案件剖析材料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 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

总结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关于汪×× 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 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 担任的×× 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项目管理比较混乱。从汪×× 贪污受贿案不难看出,该单位对下达村上实施的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技术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特别(版权归好:)在项目

工作总结: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剖析的四个重点(精)

工作总结: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剖析的四个重点 行为的原因分析,是案件剖析的关键和核心。做好典型案件原因剖析,对有效促进纪律审查成果转化,构建好“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认真把握四个重点。 透视不良轨迹,看行为走势 有违纪违法者忏悔,“自己脚上的泡,是自己走出来的”。一个人因违纪违法受到惩处,总有其发端发展演进的过程。 一是触纪造“蚁穴”。有不少人意识不到慎初慎微、抓早防小、严以律己在人生道路上的重要性,习惯于“大问题不犯、小错误不断”,有意无意地做一些细微、小触小犯等负面行为。由于其触犯行为属细微小事,还意识不到自己人生轨迹有了一个污点。“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一污点往往是违纪违法的源头起点。 二是破纪成“斗风”。无论是谁,每搞一次特殊就会降低一分威信,每破一次规矩就会留下一个污点,每谋一次私利就会失去一片人心。“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一个人一旦处事不慎、心态不好、自律不严,就会越走越偏,最终导致小事变大事、小错酿大祸。 三是违纪踩“红线”。一些被审查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一路走下去,

往往由起始阶段的偶然为之,发展到蓄意为之;由刚刚开始的“这不懂那不知”,发展到后来借漏洞钻空子,铤而走险、顶风而上,甚至滑向犯罪深渊,走向不归之路。类似违纪违法现象的轨迹特征,具有相同性和规律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剖析问题根源,看思想演变 违纪违法者行为的失控,首先是思想防线构筑不够密实。 一是从真学真信程度上剖析。随着社会进步和知识层次的提高,当今文盲法盲并不多见,尤其在党员领导干部中更为少见。但现实中确有一些人学习敷衍应付、思考蜻蜓点水、读书走马观花、领会一知半解。还有些人虽然掌握了政治理论、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一些知识,但没有做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知行合一,没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是从遵纪守纪习惯上剖析。“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遵规守矩的前提是尊崇纪律、敬畏法度。无数典型案件表明,一些违纪违法者一事当前,不是先考虑其行为是否触碰底线,而是存侥幸心、动算计情,总思谋如何才能规避法纪制裁,有的还视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稻草人”,有意破坏、肆意践踏,严重损害了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从是否从紧从严自律上剖析。有那么一些人,总认为制度是约束别人的,法纪是制裁他人的,把自己置于法度之外。

31个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 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众目睽睽之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现在“扒窃”现象一般不是

2017年以案促改案件剖析材料

2017年以案促改案件剖析材料 第一篇:纪委案件剖析材料 纪委案件剖析材料 案件剖析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典型案件,剖析发案原因,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的综合性材料。 一、制作依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实施查办案件“一案双报告”的暂行办法》规定,“一案双报告”是指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案件总结剖析报告侧重以下内容:1、被处分人违反党纪政纪情况,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及后果;2、被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3、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发案单位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应进行整改的建议。案件总结剖

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起草,经案件承办室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批准,案件承办室送达发案单位。 二、例文评析 关于汪××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担任的××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优质文档】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word版本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学习心得 篇一:反腐倡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学习心得 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通过第一阶段的教育整顿活动的学习,对市局《关于近年来全市查处民警违法 违纪典型案例的通报》以及我局印发的典型案例材料,深刻的认识到实现队伍 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工作,不能业务成绩上去了,民 警却倒在了队伍建设上。 那么作为队伍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不断提高对队伍建设工作的认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队伍建设工作的长 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不断地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和形势教育,帮 助他们不断筑牢防腐思想防线,坚定他们理想信念。正确认识形势,是深入开 展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前的队伍建设的形势,我们必须既要树立忧 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又要坚定信心,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队伍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整顿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队伍建设工作要坚持以 人为本,坚决查处违纪案件。还要增强队伍建设的科学性,要全面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 要硬。真正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不仅需要队伍在外部环境上加强队伍建设,个人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是党员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准则,也是党和人民对党员 干部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一个领导干部管不住自己,对自己无所约束,滥用权力,为所欲为,甚至违法乱纪,那么他就没有资格、没有威力去当领导、管别人,他就不可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那么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认为,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要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我们生活在一个商品经济时代, 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元化,导致部分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动摇甚至蜕变。腐败现象在现阶段滋生蔓延的根本原因就

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一、盗窃犯罪案件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再如,包里放着凶器而不在身边也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三是应把握携带与盗窃之间的关系。携带是手段,目的是盗窃,杀人后临时起意盗窃,不宜认定为携带。 3如何认定扒窃? 一是“扒窃”行为具有两个特征: (1)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 (2)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二是手段的秘密性不是“扒窃”

对照典型案例个人剖析材料

对照典型案例个人剖析材料 -----叶军博根据镇党委、镇纪委在学习传达县纪委下发的“十年来发生在我县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的典型案例”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的精神,按照要求开展了相关活动,特别是通过学习案情通报,使我思想上进一步清醒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为汲取教训、防微杜渐,现对照个人思想工作实际,剖析自身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一)学习上还不够。特别是系统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注重。在学习中,不能认真读原著、悟原理,对党的十八大及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各级反腐倡廉指示精神的学习和理解不深、不透,学习还不够系统,有时仅浮于形式,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自觉主动学习不够,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 (二)思想认识有偏差。认为自己位卑言轻,远离各种诱惑,甚至错误地认为别人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太大,违法违纪的事情离我还很远,只要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干好本职就行了,不会出啥事,危机感不强。 (三)自我反思和自我检讨不够。平时只是忙于工作,在组织生活会上均碍于面子,进行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大胆,没有触及自己内心感情深处,没有“刮骨疗伤”的勇气,

也达不到“红脸出汗”的境界。 (四)工作缺乏担当。对待困难有畏难情绪,缺乏担当意识,不敢主动作为,不敢干、缺乏朝气蓬勃、斗志昂扬的工作热情,害怕干,即使干了也不大胆,在干的过程中积极动性不够强、创新意识不够,害怕出了差错被批评或处分。有时仅满足于领导叫干啥就干啥,领导叫怎么干就怎么干。 二、改进措施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通过读典型案例,我知道他们轻视了组织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间接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通过警示教育活动,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上的中的深谋远虑。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遵纪守法自重、自律、自警。 (二)以案促改、警钟长鸣。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参加集中学习和分别谈话的方式,以摆事实、讲道理来引导,用发人深醒、令人深思的案例来警醒,进一步认清“明理、戒骄、敬畏、慎行”是把握正确方向的首要。通过学习对照,既要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此,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严于自律、自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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