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补偿实施细则(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补偿实施细则(最

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X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X国土资发〔X〕35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24号)等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技术要求,为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49号),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内旧房拆除、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旧房拆除对象认定标准

(一)旧房拆除对象必须符合《X河土家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县域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建设用地图斑内。

(二)旧房拆除对象应包含正房和附属房两部分,如不拆除正房,只拆附属房的不能纳入增减挂钩项目,不能予以补偿。只有正房无附属房的,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按照群众自愿拆除原则,老旧房屋、无人居住的闲置旧房

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四)已进城居住、异地居住的农户原有宅基地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五)一宅多户中部分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另一部分属非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原则上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六)被拆除旧房在旧房前期调查认定之后,进行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且不再纳入增减挂钩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参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的通知》(X 府办发﹝X﹞155号)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实施细则。

二、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为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实施主体,经县国土资源局反馈任务名单后,立即开展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工作,并建立旧房实物丈量台帐,明确旧房所有者基本信息、房屋面积(未拆除房屋面积、已拆除房屋面积)、房屋结构、已拆除房屋的时间。

(二)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工作由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牵头,第一书记协助,村支两委参与,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负责做好实物指标丈量工作,同时要根据测量规范要求,在户主及群众的监督下,一次性测量到位,丈量工具统一采用皮尺。

(三)由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所长、村管站站长负责做好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技术指导。

(四)被拆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完毕后,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公示。

(五)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信息公示无争议后,由乡镇(街道)与农户进行签订旧房拆除补偿协议,明确被拆旧房面积及补偿金额等拆除补偿协议信息。

三、被拆除旧房丈量标准

(一)木结构旧房面积以柱子之间距离来丈量算面积,木结构旧房有围护设施(或柱)的走廊部分面积的,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无板壁)外围水平面积1/2来计算。

(二)砖混结构旧房面积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四、旧房拆除补偿原则

被拆除人旧房拆除、补偿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只对一处宅基地及附属房进行补偿。

五、旧房拆除补偿标准

(一)正房和附属房均未拆除的:正房拆除按300元/平方米补偿;附属房拆除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二)正房和附属房均已拆除的:正房和附属房,不按照面积计算赔偿,按照正房和附属房不按面积计算,按1.5万元包干直接补偿。

(三)正房未拆,附属房已拆除的:正房拆除按300元/平方米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凉山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 (国土资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规〔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开展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二)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整村撤并。 (四)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指标控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 第四条挂钩项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口指导县(市),推进实施。州级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挂钩项目政策指导、业务培训、项目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建新区土地报征、项目区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区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投资评审、项目资金调拨、使用、监管及相关费用测算和支付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审计,提供验收所需要的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认定函。 (四)规建部门负责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风貌、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规划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工作。 (五)农牧部门负责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增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地力培育技术指导;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新增耕地质量检验报告和新增耕地质量评价意见。 (六)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农民集中居住区绿化方案,指导绿化工程建设,依法协调林业用地问题;负责提供项目申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移民搬迁旧宅基腾退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移民搬迁旧宅基腾退工作实施 方案 为了加大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力度,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X省X地区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有关政策措施的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X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追赶超越”目标和“五新战略”新任务,以国土资源政策支持脱贫攻坚为出发点,以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为根本,依托《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县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盘活存量建设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用地供求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过程中,要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

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占补平衡原则。建新地块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面积;新地块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规模、标准,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相结合。 (三)示范推动原则。优先选择群众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建设用地整理(拆旧)潜力大的地方开展试点,通过抓点示范、以点带面,促进拆旧复垦工作全面开展。 (四)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将节余指标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拆旧区群众权益保障上,在拆旧复垦工作中,确保相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三、对象范围 X年以来享受移民搬迁政策的搬迁户以及全县所有农村居民自觉自愿拆除的旧房、“空心房”和闲置宅基地。 四、总体目标 按照避灾搬迁户即搬即退、其他搬迁户允许3年过渡期的要求,逐年推进腾退工作,并对有复垦条件的地块进行复垦,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保障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及占补平衡,流转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支持脱贫攻坚。到X年,全县完成增减挂钩及旧宅基地腾退5219.2亩,其中X年度完1565.9亩、X年度完成2087.05

(完整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政策解读(一)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涵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通俗地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就是将农村低效、空闲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去。概括地说,就是“拆、还、垦、建”四个字。“拆”,把空心村、空置屋、废弃工矿、砖瓦窑等拆除搬掉;“还”,对被拆迁的妥善安置,特别是搬迁农民的住宅用地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还建;“垦”,将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优先复垦成耕地,也可以复垦成其它农用地;“建”,将节余的面积(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发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全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了贯彻落实28号文件精神,2005年,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关于

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2005]207号);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部署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等5省(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参与试点的省、市已达到27个。从全国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情况来看,不少地方已探索出了大量成功经验,同时,也客观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2011年7-8月份,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各省市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落实整改,全国各地增减挂钩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目前,全国增减挂钩工作开始进入了有序开展、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轨道。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湖北省大部分市州先后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我市是湖北省第三批增减挂钩试点地区。 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补偿实施细则(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旧房拆除及补偿实施细则(最 新)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实施意见》、《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X片区脱贫攻坚的工作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X国土资发〔X〕35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助力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24号)等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技术要求,为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49号),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内旧房拆除、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拆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旧房拆除对象认定标准 (一)旧房拆除对象必须符合《X河土家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县域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建设用地图斑内。 (二)旧房拆除对象应包含正房和附属房两部分,如不拆除正房,只拆附属房的不能纳入增减挂钩项目,不能予以补偿。只有正房无附属房的,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按照群众自愿拆除原则,老旧房屋、无人居住的闲置旧房

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四)已进城居住、异地居住的农户原有宅基地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五)一宅多户中部分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另一部分属非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原则上不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对象。 (六)被拆除旧房在旧房前期调查认定之后,进行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且不再纳入增减挂钩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参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的通知》(X 府办发﹝X﹞155号)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实施细则。 二、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为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实施主体,经县国土资源局反馈任务名单后,立即开展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工作,并建立旧房实物丈量台帐,明确旧房所有者基本信息、房屋面积(未拆除房屋面积、已拆除房屋面积)、房屋结构、已拆除房屋的时间。 (二)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工作由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牵头,第一书记协助,村支两委参与,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负责做好实物指标丈量工作,同时要根据测量规范要求,在户主及群众的监督下,一次性测量到位,丈量工具统一采用皮尺。 (三)由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所长、村管站站长负责做好被拆除旧房实物指标丈量技术指导。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 进行计算; 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 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 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 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 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 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国家征用宅基地拆迁补偿形式有: 1、货币补蚂局毕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 机构对被拆迁房腊裤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 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闷 芹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 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 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 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 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3年 2023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宅基地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灵活的利用闲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镇携并。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房屋和庭院。每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因此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建房,禁止未经批准建房和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御迹》 第八条

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2021)

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2021)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洪雅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成“两山”转化示范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9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洪雅县境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实施 第四条拟定项目实施初步方案。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拟定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包括项目涉及村组、安置户数、安置人数、拆旧区农户意愿表、安置点选址、拆旧复垦户均面积、实施模式等内容),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实施申请,并同时上报项目实施初步方案。 第五条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初审,由镇人民政府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为切实做好X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XX〕138号)、《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出发点,以破解城镇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等问题为导向,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有效推动农村“空心房”和建设用地整治,助推脱贫攻坚,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六大攻坚战”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统筹安排、规范操作;自愿合法、维护权益; 政府主导、乡镇主体;主管部门牵头、责任单位协同;市场运作、循序推进。 二、立项条件与区域设置 (一)立项条件 全面查清农村“空心房”整治中符合要求的地块情况,与其他废弃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地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利用现状或年度变更图上为建设用地。 2•复垦潜力大,复垦地块面积不小于2亩,坡度小于25度。 3.拟复垦地块应与周边农用地相连,选址合理,不得“开天窗”。 4.已充分征求农民意愿,取得群众支持。 (二)项目区设置 以符合条件的拆旧地块为基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XX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XX国土资发〔XX〕1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区及其实施规划,报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立项。 (三)建新区设置 在取得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项目区相应地块按规划方案进行拆旧复垦,经XX省自然资源厅或XX州市自然资源局核验后再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编制建新方案,建新区用地指标原则上不返还乡镇。在保障满足本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可按规定在省域或跨省流转,由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单独编制建新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情况。建新地块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城投集团公司、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局,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增减挂项目建设的日常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加快X镇脱贫攻坚步伐,尽快让辖区人民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任务。根据X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工作任务。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涉及X村等6个村。 2、时间要求。房屋拆旧时间X年12月底前完成,村民聚居点建设时间在X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为指导,推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2、尊重民意,提高效益。按“三不三议三自主”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集约节约,严守红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人均不超过30m2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4、保障权益,促进发展。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脱贫奔康、夯实“三区同建”基础。 三、明确工作职责。 1、强化领导。X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在X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实施工作,按照“政府牵头、村委主体、百姓支持、专班推进、目标考核”要求进行实施。镇成立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政、水务、农业、国土、住建、林业、供电、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X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X负责具体工作,由X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职责。X村镇建设中心责对聚居点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聚居点建设质量监管,负责监管新增耕地在验收前不得进行非农建设、房屋交验等,协助完成项目竣工资料完善工作。镇国土所负责督促协调农村旧房拆除,土地权属调查调整,群众意愿调查,监督新增耕地在验收前不得进行非农建设,协助项目及房屋的验收等工作。镇林业站负责对项目施工中涉及林木砍伐、林地占用的呈报和接件审批工作。镇水务站负责涉及聚居点饮用水规划工作、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镇财政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实施和监管。 3、村民委员会职责。(1)负责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助标准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发放拆旧补偿款项;协助投资业主单位实施好土地复垦工作;协助投资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变更及竣工资料编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xx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

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

农村宅基地增减挂钩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增减挂钩补偿标准 一、农村增减挂钩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和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下同); 2.征用土地如鱼塘,藕塘,农场、果园、竹园和林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收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等非耕地有收益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收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进行补偿技术标准成本计算;房屋由建设工作单位搬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需要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进行计算;能收获的不会可以得到

经济补偿。可移植的永久经济林,由建设单位支付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给予合理补偿;违法建筑物和树木以及征地开始协商后突击种植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机井、人工智能鱼塘,农场、电力、无线电和通讯基础设施等附着物,应当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支付搬迁费或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 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魏集镇老君堂社区等2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魏集镇老君堂社区等2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1 •【字号】滨政字〔2020〕127号 •【施行日期】202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民县魏集镇老君堂社区等2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惠民县人民政府: 《惠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批准惠民县魏集镇老君堂社区等2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惠政呈〔2020〕14号)收悉。经研究,依据现行《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国土资发〔2018〕7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魏集镇老君堂社区等2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该项目区规划拆旧规模7.5906公顷,拟复垦农用地面积7.5906

公顷,全部为耕地。安置区面积1.8335公顷,占用农用地面积1.833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7958公顷。 二、项目区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为导向,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空间整治力度,促进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三、项目区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落实项目区农民的收益分配、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发展等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长远生计有保障。项目实施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必须确保依法依规足额到位,坚决避免强拆强建。 四、项目区实施由你县统一组织。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方案实施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并按要求完备项目区档案资料。 五、严把复垦耕地质量关。要加强复垦耕地后续管理,及时进行地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并要落实耕种单位或个人,杜绝荒芜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复垦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除复垦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增减挂钩,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的拆除和复垦。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生活安定,制定了以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除复垦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 1.项目背景:根据国家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农村集体土地的增减挂钩是实现城乡统筹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 2.项目目标:通过拆除城乡建设用地,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同时,通过复垦农村集体土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 1.项目内容: (1)拆除城乡建设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城乡建设用地,并制定具体拆除方案。 (2)复垦农村集体土地:将拆除的城乡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田、林地等合理用途,并制定具体的复垦计划。 (3)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拆除复垦工作顺利进行,设立专门的资金用于拆除复垦,同时加强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实施步骤:

(1)制定项目方案:明确拆除复垦的原则、范围和目标,进一步细化 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 (2)资金筹措:设立专项资金,从国家和地方财政中筹措资金,用于 拆除复垦工作的实施。 (3)拆除专项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拆除专项规划,明 确需要拆除的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和时间表。 (4)复垦专项规划:根据拆除的城乡建设用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复垦 专项规划,明确复垦的农田、林地等用途。 (5)项目实施:按照项目方案、专项规划和时间表,组织实施拆除和 复垦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6)监督与评估:建立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除复垦工作的监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保障措施和风险分析 1.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拆除复垦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机制,确保 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并加强监管,防止腐败和资源浪费。 2.风险分析:拆除复垦工作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资金不足、工程质量 不过关、监管不到位等,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 实施。 四、预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1.预期效益:通过拆除城乡建设用地,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 质量;通过复垦农村集体土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号】滨政字〔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沾化区人民政府: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曹坨村、吴庙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4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一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6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二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7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三村、利国四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8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五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9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马营二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0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马营七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1

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新立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2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马营一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3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马营十一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4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东马营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5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西马营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6号)《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沾化区利国乡马营三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沾政字〔2021〕17号)收悉。经研究,依据现行《沾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国土资发〔2018〕7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涉及13个项目,规划拆旧总面积138.6234公顷,拟复垦农用地总面积138.6234公顷(耕地总面积134.5906公顷),无安置区。其中: 沾化区利国乡曹坨村、吴庙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拆旧面积 3.6296公顷,拟复垦农用地面积3.6296公顷(耕地面积3.6296公顷)。 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一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拆旧面积9.1910公顷,拟复垦农用地面积9.1910公顷(耕地面积9.0318公顷)。 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二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拆旧面积12.0965公顷,拟复垦农用地面积12.0965公顷(耕地面积11.8767公顷)。 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三村、利国四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拆旧面积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为扎实推进我市2011年—2013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51号)及《南康市赤土畲族乡等11个乡(镇)1个街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1年—2013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快速增长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立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合理配置村镇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项目区分布于赤土畲族乡、大坪乡、浮石乡、横市镇、横寨乡、镜坝镇、隆木乡、麻双乡、太窝乡、唐江镇、朱坊乡、东山街道等12个乡(镇、街道),拆旧区总面积496.33亩,可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443亩,建新区总面积496.29亩。 1、制定实施方案 各有关乡(镇、街道)根据本《实施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于2012年3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且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工程实施管理、土地权属调整、落实耕作主体及方式、资金管理及使用、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建新区年度计划等;3月25日前各有关乡(镇、街道)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法规和政策,提高农民参与、支持该项工作的积极性;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及召开动员大会书面情况报市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 2、组织实施 项目区拆旧复垦工作及建新区建设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拆旧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复垦工作按工程施工设计、资金概算由乡(镇、街道)以招标投标方式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征地拆迁及土地运作由乡(镇、街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新区由市城发公司负责。 (1)拆旧区拆迁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80%拆旧规模面积,剩下20%必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 (2)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及新增耕地指标任务80%;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剩余的20%土地整理复垦及新增耕地指标任务。 (3)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拆旧复垦任务完成60%以上,经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合格,新增耕地面积、质量达到要求后可申请挂钩周转指标,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组织土地报批,经批准后即可使用。 3、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验收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竣工后,收集整理汇总好相关资料,按程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按赣州市国土局《城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8.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三章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

第四章指标确认和交易 第五章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各旗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指标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安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在省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自治区原深度贫困旗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是在自治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县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优先保障原贫困旗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指标调剂。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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