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检查规则

铁路货运检查规则
铁路货运检查规则

铁路货运检查规则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01日

法规文号:铁运[2006]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三章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货运检查工具和备品管理第六章整理及换装

第七章附则

附件一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求

附件二货运检查台账、簿册附录一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名单

附录二《货运检查作业》(TB/T2116 5-2005)

附图:全国铁路货运检查站示意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十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

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货车篷布管理规则》等规章中有关装载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货运交接检查、货运事故处理等技术要求和人身安全规定。

4.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等行车组织的有关规定。

5.熟悉有关货车的技术参数。

6.熟悉本站内线路、设备、建筑物以及调车作业情况。

7.熟悉有关安全预案。

第三节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货运检查站应为货运检查管理和作业提供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摄录器材、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

第十四条货运检查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线路、场地,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应逐步配齐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有关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

第十五条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所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预检作业的适当位置。货运检查作业路线应以水泥板或细道碴铺平,作业现场需设灯桥等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货运检查站应充分利用已开通使用的TMIS预确报、现车管理系统和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并在货运检查办公场所配置系统终端,实现信息共享,方便货运检查作业。

第三章货运检查作业

第十七条货运检查主要内容:

1.货物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

2.货车篷布及篷布绳网苫盖、捆绑状态;

3.施封;

4.货车门、窗、盖、阀关闭情况;

5.《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事项;

6.《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7.危险货物押运人押运情况;

8.铁道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作业联系制度,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应及时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变更计划下达给货运检查人员。

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或有关人员应在列车到达前或出发列车编组完毕,按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将到发车次、股道、时刻、编组辆数等有关信息通知货运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及时准确掌握到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列车编组内容及重点车情况,并准备好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第二十条货运检查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货运检查作业》(TB/T2116 5-2005)标准。

第二十一条货运检查作业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检查作业和在列整理完毕后及时向车站调度员(值班员)报告,未接到货运检查作业完毕的报告,不准动车。

第二十二条货运检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货运检查人员的人身和作业安全。

快速及以上旅客列车通过时,作业人员须提前停止在相邻线路通过列车一侧的作业。

电气化区段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货运检查站应配齐有关规章,并指定专人负责规章的保管,及时组织对规、修规。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定期对货运检查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全面加强货运检查安全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及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对危及人身、行车、货运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等信息及时上报。货运检查站每月向铁路局,铁路局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报告上月局管内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

铁路局应于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货运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铁道部运输局。总结的主要内容:管内货运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基础管理、责任事故及好的经验做法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货运检查站要加强对货运检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货运检查站应加强与机务、车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货运检查站应有货运检查工作日志、收发文件电报登记簿、普通记录和施封锁的发放、使用和销号登记簿、换装整理登记簿、加固材料使用登记簿、交接班簿等报表和台账。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应加强工作联系,建立互联、互控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解决铁路局间交接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货运检查工具和备品管理

第三十条货运检查站应配备以下主要工具和备品:对讲机、限界尺、工具包、钢尺、吊锤、电工刀、断线钳、铁锤、撬棍、照明灯具,8号、10号镀锌铁线,绳索、扒锔钉、钉子、绞棍以及施封锁、消防器材、危险货物检测仪、应急救援防毒面具等。

第三十一条货运检查人员应按人手一台配备对讲机,并应配备照明灯具等必要的检查作业工具。

第三十二条货运检查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工具及备品登记簿,设立工具备品室,个人备品与公用备品分室(柜)存放。

第六章整理及换装

第三十三条货车整理分为甩车整理和在列整理。对危及行车和货物安全需甩车整理的货车,货运检查人员应通知车站值班员甩车处理。可不甩车整理的,应在列整理。

在运输中发生甩车处理的货车,不能原列安全继运的,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需要换车时,应进行换装处理。

对换装整理的货车要认真统计,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货运检查站换装整理产生费用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届时,废止《关于发布〈铁路货检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运货管〔1997〕92号)和《关于加强货检工作的通知》(运货管〔1997〕95号)。

附录1: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名单

哈尔滨南、沈阳南、沈阳西、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郑州北、襄樊北、徐州北、济南西、南京东、南翔、阜阳北、鹰潭、株洲北、三间房、四平、南仓、大同、江岸西、武昌南、新丰镇、宝鸡东、向塘西、江村、衡阳北、柳州南、贵阳南、成都东、重庆西、兰州西、芜湖东、牡丹江、长春北、通辽、梅河口、太原北、包头西、安康东、青岛西、淮南西、南平北、乔司、怀化南、昆明东、武威南、迎水桥、乌西、南岔。

附录2:TB/T2116.5-2005

铁路车站货运作业

第5部分:货运检查作业

1.范围

TB/T2116的本部分规定了铁路货检站货运检查作业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检查项目、摘车整理范围及生产台帐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铁路货检作业的车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基本要求

3.1 货运检查员应专人专职,不允许与其它工种混岗。

3.2 对货物车辆进行货运检查时,应双人双面作业。

3.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臂章。

3.4 货运检查人员的办公地点应配备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车站信息系统终端、备品柜等。

3.5货运检查作业应配备工具包、对讲机、尺子、钢丝钳、手锤、吊锤、橇棍、加固器、限界尺、断线钳、钢锯、电工刀、照明灯、梯子、镀锌铁线、钉子、扒锔钉、粉笔等作业工具和备用品。

3.6货运检查作业点配备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基本程序

4.1 计划安排和准备

车站有关人员应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列车编组顺序表及时通知货运检查值班员(班组长),货运检查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运检查员传达、布置。

货运检查员接到作业任务后,应掌握到(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情况。作业时,应携带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4.2 到达列车预检

在列车到达前5min,货运检查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通过时,对列车进行目测预检。

4.3 检查

4.3.1 两侧货运检查员应从车列的一端同步逐车进行检查,对重点车进行记录。

4.3.2 货运检查员对车列首尾的车辆,应涂打检查标记。

4.3.3车列检查、整理应在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内完成。

4.3.4 车列检查、整理完毕后,货运检查员应及时报告。

4.3.5 在实行区段负责制的区段(有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除外),货运检查员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需拍发电报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 min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运检查站,必要时抄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需编制记录的,按规定编制。

4.4 整理

4.4.1在列整理

对发生装载加固、篷布苫盖、门窗盖阀等方面问题的,不需要摘车处理时,应在设置好防护后由货运检查员和整理工共同对车列内需整理货车进行整理。

预计整理时间超过技术作业时间时,货运检查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在列整理时,货运检查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4.4.2 摘车整理

对危及行车安全,又不能在列整理的车辆,货运检查员应报告车站值班员摘车整理。摘车整理时,应做好防护工作。不允许在挂有接触网的线路(设有隔离开关的线路除外)整理车辆。

5.检查项目

5.1 装载加固

5.1.1 货物是否倾斜、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

5.1.2 在设有超偏载仪的车站,还应检查货车是否超、偏载。

5.1.3 加固材料、装置是否完好无损。

5.1.4 货物超限装载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1.5 加固绳索、铁线捆绑拴结是否符合规定。

5.2 篷布苫盖

篷布苫盖是否符合规定。

5.3 货车门、窗、盖、阀和集装箱

5.3.1 货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良好。

5.3.2 使用平车(含专用平车)装集装箱时,箱门是否关闭良好。

5.3.3 专用平车装集装箱是否落槽,普通平车装载集装箱是否按加固方案进行加固。

5.4 施封及其它

5.4.1 施封货车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5.4.2 对无列检作业的车站,货运检查人员还应检查自动制动机的空重位置,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

5.4.3 规定需要检查的其它项目。

6.摘车整理的范围

遇下列情况应摘车整理:

a)篷布苫盖不整或缺少腰绳;

b)货物发生严重倾斜、偏载、移位、窜动、坠落、倒塌和渗漏;

c)超限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

d)加固支柱折断;

e)棚车车门脱槽,油罐车上盖张开;

f)液化气体泄漏、三酸罐车溢出;

g)火灾;

h)货物明显被盗丢失;

i)发生其它危及行车安全情况不能在列整理时。

7.生产台帐

车站应建立货运检查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a)整理换装车报告表,货运换装整理分析表;

b)货运检查工作手册;

c)货运检查工作日志;

d)拍发电报登记簿;

e)加固材料登记簿;

f)建立办公设施、作业工具、备品、普通记录和施封锁定置管理、交接、使用和保管制度;

g)其它应该建立的台帐。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7条以杠杆式台秤、地秤过秤,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规定: 1.摆放平稳,四角着实,台板保持灵活; 2.将游砣移至零点时,横梁保持平衡;

铁路货物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 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条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值班员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货运检查站应按照每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货运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还须依据有关岗位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熟练掌握《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TG/HY103-2016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

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

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输治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治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治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物资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物资运输作业各环节差不多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物资运输差不多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依照批准的月度物资运输打算和旬装车打算受理物资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物资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物资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物资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晰,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物资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物资,车站要检查物资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物资,应对比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物资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物资,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物资,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物资,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物资,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物资,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刻,每一托运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314号

发文稿纸中国铁路总公司 ----------------------装-----------------------------------------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标题:《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线---------------------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附件: 机车工具及备品,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 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 6登乘机车证格式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 各铁路局。主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抄送: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信息化部:供电部:车辆部: 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 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2 TG/JW 101-2015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

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 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3 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第五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标准 和要求,各级运输、机车运用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节三级管理职责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范围和结算时间 第三章统计项目和统计指标 第四章原始资料 第五章直通统计资料交换 第六章违反车流规定径路统计 第七章货物变更到站及取消托运统计 第八章统计报表 第九章专业运输统计 第十章日、旬统计 第十一章合资、地方铁路统计 第十二章统计咨询与临时调查 第十三章统计监督和统计监察 第十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章考核与惩处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是铁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质量,明确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范围、指标含义、指标口径、计算方法、报告制度、统计资料提供标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工作。为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方便数据处理和报表汇总,本规则中,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仅指铁路局(不含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在数据发布和业绩考核时,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管内控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数据加总合并,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数据进行发布和考核。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时单独指明。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适应铁路行业管理及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货物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提供反映铁路货物运输状况的统计资料,揭示铁路货物运输规律,分析、预测铁路货物运输发展水平、结构和趋势,为制定铁路发展规划、改善货物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实现铁路运输企业财务清算及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统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物运输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物运输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含专业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货物运

B0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修改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1991年3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5]104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8.14 【实施日期】1995.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1995)104号1995年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 货运检查员 规章类

铁路职业技能鉴定参考丛书货运检查员规章类(一) (一)选择题 1、《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是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前规章制度。 (A)《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B)《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C)《铁路货物运输规程》(D)《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合资铁路、()。 (A)专用线(B)专用铁路(C)地方铁路(D)段管线 3、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部分。 (A)组成(B)组织(C)重要组成(D)次要 4、()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A)货运检查员(B)车号员(C)货运安全员(D)货运员 5、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并配齐管理人员。 (A)管理机构(B)生产机构(C)组织机构(D)指挥机构 6、货运检查作业办公场报应设在车站到、发场,便于()的适当位置。 (A)应急处置(B)检查作业(C)整理作业(D)同车站调度员联系 7、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指导。 (A)货运业务(B)现场作业(C)技术业务(D)安全技术 8、铁路局应改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 (A)货运业务素质(B)现场作业效率(C)技术业务水平(D)作业质量和效率 9、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A)护路联防队(B)铁路公安(C)车站(D)车站值班员 10、货运检查站应设置()岗位,负责货运检查的现场组织工作。 (A)货运检查值班员(B)货运安全员(C)货运检查车间主任(D)货运检查指导 11、货运检查站是指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min以上的()。 (A)车站(B)货运站(C)区段站(D)技术作业站 12、货运检查站分为()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A)技术作业站(B)编组站(C)区段站(D)路网性 13、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的制度。 (A)检查责任(B)交接责任(C)安全责任(D)事故责任 14、货运检查站应按照第列车双人双面检查作业的要求配齐货运检查员,货运检查人员应()。 (A)保持队伍年轻化(B)专人专职(C)热爱本职工作(D)保持相对稳定 15、货运检查站应有甩车整理及换装设施,具有符合作业要求的装卸货物(),装卸机械和计量衡器等。(A)专用场所(B)专用线路(C)堆放场地(D)线路、场地 16、货运检查站应建立健全货运检查作业联系制度,并纳入()。 (A)《车站货运管理细则》(B)《车站行车工作细则》(C)《车站货检工作细则》(D)《车站管理工作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总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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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以下简称货检)工作管理,提高货检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及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检工作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货检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检人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检管理工作,加强对货检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检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广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应用(即原铁路货检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货检应用”),改善货检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铁路货检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货检站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对货物列车(含军用列车,下同)进行货检作业后,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个有货检作

业的货检站,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发生问题后能有效证明货检站工作质量良好的,可不按区段负责制列货检站责任。 对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车站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处理,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检站。 第二章货检站管理 第一节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货检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改编或人工方式列检作业,或无改编或无列检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及以上的编组站或区段站。 第八条铁路局应根据到达解体列车、编组始发列车、直通列车数量,同时按照机车交路、列检作业、治安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合理设置货检站,其布局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 第九条货检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检站。路网性货检站是指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日常考核的编组站(名单见附录)。区域性货检站是指除路网性货检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检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十条新建、改建线路时,铁路局应根据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运安全的需要,设置货检站;因运输组织变化取消货物列车改编或列检作业时,可同步撤销货检站。 区域性货检站由铁路局自定,并及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检站的增设或撤销应由需求提出铁路局牵头协商相关铁路局,重新明确前方货检站、签订交接检查协议或明确相关交接检查要求后,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公布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6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四节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物的到达、交付和搬出 第六节货物运到期限 第七节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 第八节运输阻碍的处理 第九节货车出租和托运人自备机车、车辆的运输第十节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装卸货物的交接 第三章货运事故处理、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第一节货运事故处理 第二节赔偿和运输费用的退补 第三节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的划分 附件: 一、特定运输条件 二、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 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四、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格式: 一、货物运单 二、货票 三、物品清单 四、委托书 五、货物标记(货签)式样 六、押运人须知 七、车站日期戳式样 八、特价运输证明书 九、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 十、货运记录 十一、普通记录 十二、赔偿要求书 十三、运费杂费收据 附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 计统部: 科技部: 劳卫部: 国际部: 安监局: 铁路公安局: 石磊运输局4135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1.附件1~附件10:附后 2.格式1~格式11:附后 3.附表1~附表29:附后 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 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

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

TG/HY105-2017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 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铁路车站货运检查作业

车站岗位作业程序及标准 马寨车站 2011年1月

铁路车站货运检查作业 1 范围 TB /T 2 116的本部分规定了铁路货检站货运检查作业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检查项目、摘车整理范围及生产台账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铁路货检作业的车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基本要求 3.,货运检查员应专人专职,不允许与其他工种混岗。 3.2 对货物车辆进行货运检查时,应双人双面作业。 3.3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臂章。 3.4 货运检查人员的办公地点应配备桌椅、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车站信息系统终端、备品柜等。 3.5 货运检查作业应配备工具包、对讲机、尺子、钢丝钳、手锤、吊锤、撬棍、加固器、限界尺、断线钳、钢锯、电工刀、照明灯、梯子、镀锌铁线、钉子、扒镯钉、粉笔等作业工具和备品。 3.6 货运检查作业点配备的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基本程序 4.,计划安排和准备 车站有关人员应将班计划、阶段计划、列车编组顺序表及时通知货运检查值班员(班组长),货运检查值班员根据计划,将工作内容、检查重点、安全事项及要求等向货运检查员传达、布置。 货运检查员接到作业任务后,应掌握到达(出发)列车车次、股道、时刻、编组内容及施封、重点车情况。作业时,应携带作业工具和作业手册。 4.2 到达列车预检 在列车到达前5m in,货运检查员应出场立岗,在列车到达、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 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 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第7号 2011年07月06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09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铁运[2009]148号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做好铁路鲜活运输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4-2009)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前发《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运[1994]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易腐货物机械冷藏车运输条件表 附件2:易腐货物运输包装表 附件3:易腐货物装载方法表 附件4:使用棚敞车运输易腐货物的措施 附件5:上水站站名表 附件6: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 附件7:机械冷藏车作业单 附件8:铁路易腐货物试运申请表 附件9:鲜活货物运量统计表 附件10:机械冷藏车基本性能表 铁道部 2009年8月12日

TG/HY104-2009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铁路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适应鲜活货物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加强铁路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鲜活货物整车运输,鲜活货物集装箱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不办理鲜活货物零担运输。国际联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鲜活货物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铁路局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分别负责其下属单位的鲜活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的鲜活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四条办理鲜活运输的铁路局和铁路专业运输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建立、健全鲜活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投入,完善作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实施责任追究,确保鲜活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铁运[1995]107号 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5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五章作业管理 第六章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七章安全管理 附则 附件:一、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二、专用线运用情况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企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吨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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