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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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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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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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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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条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4 —

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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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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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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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8 —

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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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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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利润表

第三十条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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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三十二条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三十三条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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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三十五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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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附注

第三十七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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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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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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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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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七章衔接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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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 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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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5》讲解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6629 在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被整合到通用分类标准中,作为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模块。√ 题号QHX016630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根据近些年的实施经验总结形成,将实施企业和监管机构经常使用的、扩展频率较高的元素收录进来,形成“财务报告通用实务元素”。√ 题号QHX016631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将各行业扩展部分中具有共性的披露内容作为通用元素,从行业扩展部分整合到通用部分中。√ 题号QHX016632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通用部分,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列示和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的基础。√ 题号QHX016633对于IFRS分类标准中已定义、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义一致的会计概念,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采用直接引用的方式,将IFRS分类标准入口模式文件中的相关元素装载到CAS中。× 题号QHX016634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部分,是在通用部分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财务报告领域的延伸,反映了行业特色的披露内容,按照行业财务报告的类别进行组织。√ 题号QHX016635就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而言,对于在通用部分已定义的财务报告概念和结构,行业扩展部分可以不直接引用通用部分,而是重新定义相应元素和扩展链接角色。× 题号QHX016636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用部分和各行业扩展部分,在逻辑上保持相对独立,在文件结构上保持内在统一。× 题号QHX016637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的元素,是根据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标、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行业、银行业特性提取的用于财务报告的概念。√ 题号QHX016638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元素名称(element name)以元素的中文标准标签为基础确定。× 题号QHX016639如果元素来自历史版本的通用分类标准,且在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修订过程中仅修改了该元素的标准标签,会计含义并未发生变化,为了与英文标准标签保持一致,需要对这些元素的名称进行变更。× 题号QHX016640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元素ID (element ID)的结构是:{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前缀_扩展元素名称}。√题号QHX016641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所有抽象(abstract)元素、表(table)元素、轴(axis)元素和域成员(member)元素的时期属性均为“duration(期间)”型。√ 题号QHX016642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虚元素没有事实值,其作用是用来组织实元素间的关系。√ 题号QHX016643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同一个元素可有多个标签,可以没有中英文标准标签。× 题号QHX016644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扩展链接角色(ELR)是一组可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的财务信息关系的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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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专门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阻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关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能够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关于期权,企业能够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刻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关于远期合同,企业能够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能够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能够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能够证明;

新会计准则变革对国企产生的若干影响

新会计准则变革对国企产生的若干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期待以久的新会计准则,此次新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会计统一体系,为改进财务报告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使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标签:新会计准则变革国企影响 新准则作为日趋全球化经济社会的通用规则,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稳健地跨入这扇世纪之门,是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革 对于新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剖析: 第一,新会计准则将对整个企业的运作产生根本性影响。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财务会计就是记账编报表,很多企业管理者往往忽略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片面和滞后,企业的经济活动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全面及时地反映。虽然原准则对财务信息也有相关要求,但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实务中没有真正做到全面性和前瞻性。 而新准则强调会计信息需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将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到企业经营活动核心的高度,强调企业需要有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财务信息能够可靠、及时、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同时,新会计准则更着眼未来,要求财务信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决策有前瞻性和指导作用,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因此,不论是从深度不是从广度来看,新准则对企业都具有深远影响,新准则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要求企业的每个人、特别是企业的管理层都参与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活动之中。 第二,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改革。这一改革不仅是内容上的丰富和更新,更重要的是会计原则的改变和新会计概念的引入。首先,新准则在理论上改革了会计核算基础原则,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唯一的基本原则,而更强调了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允价值”概念在新准则中广泛运用,将大幅改变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改变了以前我国会计核算一直以历史成本为主要依据的计价基础,意味着市场价值体系的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版.doc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版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财政部相继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三项具体准则。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教学内容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并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以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三)投资差额处理变化 ?原准则将初始入账成本大于拥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分期摊销。 ?新准则因初始计量的变化,不再出现股权投资差额。 (五)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计量变化 (六)减值规定变化 减值计提后不得转回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变化要点 (新准则) ?1、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两种计量及核算要点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折旧和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3、房地产用途转换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讲解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于满足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视野ID:henry204618 新浪微博:@岁月哥特 目录

一、修订背景 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 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 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 (一)适用范围 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 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三)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作为国内国际准则讨论多年的问题,CAS2(2014)率先明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四)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2015》讲解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6629 在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行业扩展分类标准被整合到通用分类标准中,作为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模块。√ 题号QHX016630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根据近些年的实施经验总结形成,将实施企业和监管机构经常使用的、扩展频率较高的元素收录进来,形成“财务报告通用实务元素”。√ 题号QHX016631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将各行业扩展部分中具有共性的披露内容作为通用元素,从行业扩展部分整合到通用部分中。√ 题号QHX016632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通用部分,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列示和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的基础。√ 题号QHX016633对于IFRS分类标准中已定义、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义一致的会计概念,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采用直接引用的方式,将IFRS分类标准入口模式文件中的相关元素装载到CAS中。× 题号QHX016634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部分,是在通用部分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财务报告领域的延伸,反映了行业特色的披露内容,按照行业财务报告的类别进行组织。√ 题号QHX016635就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而言,对于在通用部分已定义的财务报告概念和结构,行业扩展部分可以不直接引用通用部分,而是重新定义相应元素和扩展链接角色。× 题号QHX016636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用部分和各行业扩展部分,在逻辑上保持相对独立,在文件结构上保持内在统一。× 题号QHX016637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的元素,是根据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标、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行业、银行业特性提取的用于财务报告的概念。√ 题号QHX016638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元素名称(element name)以元素的中文标准标签为基础确定。× 题号QHX016639如果元素来自历史版本的通用分类标准,且在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修订过程中仅修改了该元素的标准标签,会计含义并未发生变化,为了与英文标准标签保持一致,需要对这些元素的名称进行变更。× 题号QHX016640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元素ID (element ID)的结构是:{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前缀_扩展元素名称}。√题号QHX016641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所有抽象(abstract)元素、表(table)元素、轴(axis)元素和域成员(member)元素的时期属性均为“duration(期间)”型。√ 题号QHX016642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虚元素没有事实值,其作用是用来组织实元素间的关系。√ 题号QHX016643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同一个元素可有多个标签,可以没有中英文标准标签。× 题号QHX016644 2015版《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扩展链接角色(ELR)是一组可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的财务信息关系的标识符。√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2)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4) (四)现值 (14)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6)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3) 第四章衔接规定 (28) 第五章附则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 第三章后续计量 (29) 第四章转换 (30) 第五章处置 (31) 第六章披露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确认 (33) 第三章初始计量 (33) 第四章后续计量 (34) 第五章处置 (36) 第六章披露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 第三章后续计量 (41)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 第五章披露 (43)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 第一章总则 (44) 第二章确认 (45) 第三章初始计量 (47) 第四章后续计量 (48)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 第三章披露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 第七章披露 (6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 第一章总则 (66) 第二章短期薪酬 (68)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 第四章辞退福利 (73)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 第六章披露 (75) 第七章衔接规定 (76) 第八章附则 (76)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 第一章总则 (77)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 第三章列报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 第一章总则 (82)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 第四章披露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 第一章总则 (86)

新会计准则将带来巨大变革

新会计准则将带来巨大变革 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会计准则,将在多方面给沪深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变化,这种影响首当其冲的就体现在对公司净利润的冲击上。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债务重组损益确定、资产减值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股票计价方式等变革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将最为深远。炒股按市价计入当期利润规则: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股票等交易性证券,将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因此得以提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 新的投资准则,修订了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其中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简单而言,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

举例而言,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以每股5元在二级市场买入了10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了10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50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是按照5元的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5000万元投资收益。 但对于上市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新会计准则一般不把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该类资产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时按照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操纵利润行为被封死规则: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此前的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 减值冲回,一直是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手段。操作手法有两种:其一,在今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今年大幅亏损),明年冲回,从而做出明年扭亏为盈的财务报表,避免退市;其二,选择某一年超大额计提,其后几年缓慢冲回,制造业绩小幅稳定攀升的财报,操纵利润。 在旧的财务准则规定中,上述两种冲回手段,都是合法的。然而,日前颁布的关于资产减值的新准则,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冲回。该规定封死了减值冲回这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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