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建房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建房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流程

1、建房户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村组公示,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建房户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包括父母住房情况)及处置方式,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户型和层高等。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万安县村镇建房审批表)并交至乡镇

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

3、派员现场踏勘,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乡镇农民

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对初审或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收取履约保证金。

4、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供材料:申请人相关身份

证明、户口复印件、土地证、四邻签订的建房协议,设计图纸等(设计图包括建筑立面、每一层的平面图、圩镇建房须提供外观效果图,图纸审查时注意首层建筑平面设计图布局尺寸须与规划红线相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须与四邻协议以及审批)。

5、建房申请人持《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

续,国土部门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6、核发完《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证书后进行现场放线并绘制放线记录表,开工建设。房屋基础建

成后验线并绘制验线记录表。

7、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建房进行监督管理。建房户房屋建成后由乡

镇规划所牵头会同乡镇农民建房管理执法机构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数退还所缴履约保证金。

农民建房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标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占地面积已经达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得批准占地建住宅。

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两违整治工作相关问题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已全面开展“两违”整治工作。目前,我镇“两违”现象十分突出,已严重破坏了乡镇总体规划,严重侵害了绝大多数群众的公共利益。整治“两违”,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什么是“两违”建筑?

所谓“两违”建筑,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

房行为。

三、“两违”建筑的危害性有哪些?

一是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二是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三是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四、“两违”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此次整治的重点是圩镇及各村违法违规建房。特别是未批先建、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卫片曝光、105国道两旁违规乱搭乱建等行为。

五、“两违”整治工作步骤有哪些?

此次“两违”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

2、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

3、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

六、拆除“两违”建筑的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拆除“两违”建筑主要有三种方式:

1、自拆:是指违建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违法违规建筑;

2、助拆:是指违建户因故不能自拆,向相关乡(镇、场)提出申请,由相关乡(镇、场)组织力量帮助拆除;

3、强拆:是指以各种行为阻扰依法拆违,乡(镇、场)难以拆除,由县整治拆违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七、“两违”整治期间,是否允许建房?

在“两违”整治期间,停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审批,禁止整治范围内的村(居)民建房行为。

八、阻止强拆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对少数以各种行为暴力抗法、阻扰依法拆违的,司法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建房申请书(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xxx领导: 您好!我系xxx镇xxx村xx组村民xxx,今年xxx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1987年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25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8间(楼上四间陋雨,可用四间),____多平方米,要住9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目前我在外地务工,因此还可勉强居住,但过年过节回家,居住问题已非常严峻,并且不可能一辈子在外务工,迟早会返乡。特别是明年4月宝宝将降生,届时四世同堂,住房问题更严峻,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父亲生两女,我和姐姐两姊妹,现在我和姐姐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并且已经属于晚婚晚育年龄,同辈都已生儿育女,年龄问题将不能再拖,有幸今年找到另一半,但男方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上门做女婿,由于住房迟迟得不到解决,婚事也一拖再拖。为了让父母放心我的终身大事,顺利成家,建新房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1、原来地皮面积满足不了现在建房面积的需求。左右比较狭窄,面积较小,不能满足一个四世同堂家族的住房面积需求。2、重新拆了旧房建新房需要一笔很大的拆迁费用,将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是家庭富裕的拉路虎,有悖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构想。3、拆迁出来的砖瓦已经无多大的作用,满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质要求,属于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志。 五、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毕业后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努力工作,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通过这几年的的奋斗和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六、我建房的方案是:在我家自留土地上建一栋____平方米的房子,这片土地从爷爷辈起就是我家的菜地,已经30年多年,并不会动用村里任何他人的共同土地或私有土地,也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起居,绝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或违背他人利益的情况。 无房之人就像无巢之鸟,总感觉自己是飘的,无着落,总感觉一件人生大事没完成。人都有落叶归根的想法,不管在外多风光,心中总会有股浓浓的乡愁,因为对家乡爱得深沉,希望能够为家乡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父亲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自己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从没做过违背国家利益的事情,于公于私,希望领导批准建新房。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x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完整版

200米处。 BSZN-11200—2017 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 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 市 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 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平方 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 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 必须限期退还 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 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 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 四、 审批条件 1、 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 2、 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 3、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4、 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五、 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 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六、申请材料 1、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 2、 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4、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5、 现场踏勘报告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5 个工作日。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征地拆迁中按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 (五)夫妻离婚未满2年申请宅基地的(一方已再婚的除外);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居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主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方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全市农村建房均按照“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及各区(市)“三集中”规划在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统一建设,严格控制农村房屋零星分散建设。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对全市农村建房实施统筹协调管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管理依据 农村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设。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镇建设规划是农村建房管理的法律前提。要使农村建房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必须实现农村区域的规划满覆盖。按照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川西农居风貌保护建设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实现规划满覆盖,将农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严格按照以上规划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施农村建房管理,积极有序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非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成建委发[2005]43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 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成委发[2006]24号)和《关于分解下达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市级部门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成推办[2006]22号)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建设管理。 农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民到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房居住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复垦。 二、坚持“三个集中”,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管理

广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指引全解

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 工作指引 解 读 本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规划局编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村委居民自建房监管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村委居民自建房监管办法

村委居民自建房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我办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建设管理,切实维护农村建房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保障村民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办农村自建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村民自建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范围内建房。 2、属于新建房屋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复下达后,必须经街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到场,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申请宅基地批复程序,经验收核线后逐级申办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件。 3、属于旧房翻建的,需在建房之前向鱼化国土资源所递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待各项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四方到场核线确认后方可建房。 4、凡新建、改扩建或翻建房屋,必须经鱼化国土资源所、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准动工,擅自动工建设,办事处会同村组依据本办法强行制止,并予以处罚。 第 2 页共 6 页

二、自建房屋建筑设计管理要求 1、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办事处对辖区的长远规划要求,符合所在村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和谐统一。 2、村民建房必须有具备建筑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经村委会房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3、自建房屋的设计结构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楼体高度、地基承载力等指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从根源上保证自建房屋质量过关,切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4、村民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层,确实需要加盖超过三层的,须经村两委会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具备专业资质级别的机构进行建筑设计,并组织施工建设,自建房屋最高不得超过六层。 5、自建房屋不得侵占公共、集体道路、道沿,以及他人四邻的面积和空间;房屋挑檐不得越过集体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间,确保集体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自建房屋规范施工和安全管理要求 1、鱼化国土资源所、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2、村委会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应教育村民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并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及时将建房信息报送统建办。 第 3 页共 6 页

农村建房申请报告范文

农村建房申请报告范文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 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例: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 (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转载于:https://www.360docs.net/doc/7612104489.html, 在点网:农村建房申请报告范文)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 1 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 住房背后 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X X乡X X村X X组X X XX X×X年X月X日这份建房申请书格式规范:正文开头部分提出建房申请,主体部分写建房理由(为什么要建房)、建房的条件和建房方案(怎么建)。理由较充分,方案也可行。 篇二:2014新农村建房申请书 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2 您好~我系庄村组村民,今年岁。由于以下几点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一栋。 一、我现住住房,是年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漏雨漏风很不安全,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间,多平方米,要住人,还要堆放粮食、农具、 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因此建新房成为家族中亟需解决的 三,考虑到一些具体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 1、原来地皮面积满足不了现在建房面积的需求。左右比较狭窄,面积较小,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4】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 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 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 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 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 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 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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