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案例1】某年A.P公司通过伦敦某银行开来信用证,有效期3月15日。要求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一式两份。我出口公司2月10日交单议付。进口方开证行2月20日来电提出,我方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属单证不符而拒付。问:你认为开证行的理由充分吗?

【分析】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果虽一样,但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与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两者名称不同,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表面已形成不符,故我们认为开证行的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2】某年10月15日,英国一家银行来证购买粮食。信用证中要求“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检验证一式三份,在装运时检验(…inspected at the time of shipment)。”交单议付后,11月10日开证行来电表示拒付,理由是品质检验证签发日期为10月23日,而提单签发日为10月25日,因此没有做到“在装运时检验”,属于“单证不符”。你意下如何?

【分析】货物检验日期与装运日期不一致,就是属于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案例3】2006年5月,我国A 公司与香港B 客户成交一批

商品,香港交货。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50公斤,外套麻包。B 客户如期开来信用证。不过,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50公斤。A 公司有关人员决定只装箱打包,不加套麻包。在发货后,A 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

试问:(1)议付行、开证行是否接受单据而议付、付款?

(2)香港B客户会作出何种反应?请说明理由。

【分析】答:(1)接受,因为卖方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来行事的。

(2)A、可能拒付,以与合同不符为由,但理由不充分。

B、付款,但通时提出所赔,以A公司未执行合同为由。

C、付款。因为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开立的,买方也有过错。

【案例4】我土产进出口公司对某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在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条款规定:500箱香菇,包装:木箱装,每箱装10聚乙烯袋,每袋净重3千克。运输标志为“T.M./KUCHING”。

我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信用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运完毕。12日交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

“你第××号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如下不符点:

(1)发票对货物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却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

(2)提单、发票、保险单和检验证书上对运输标志都表示‘T.M./KUCHING’,惟独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却为‘As per invoice’。因此单单不一致。

以上不符点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如何处理听候你方复电。”

土产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的意见完全是挑剔,经研究于7月22日作如下反驳:

“你19日电悉。你行所谓的单单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1)我发票上的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net each.’;包装单上对包装规格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两者根本一样,其中有差别的就是发票上表示‘kgs.’,包装单上表示‘kilos’。两者都是‘kilograms’的缩写。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2)我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也就是说我包装单上的运输标志和发票上所表示的运输标志是一样的,即发票表示为‘T.M./KUCHING’,包装单也是‘T.M./KUCHING’。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单单是一致的。”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

“你22日电悉。

(1)据你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银行只管两者单据之间表面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者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2)我信用证明确规定有具体的运输标志,你所有单据都依照信用证规定作了表示,而惟独包装单所表示的与其不一致。即使按你方所解释‘As per invoice’(按照发票)就是与发票所表示的运输标志一样,那么又与哪一个发票一样?包装单上并未说明‘与第××号发票一样’。所以无法说明问题。因此单单明显存在不符。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土产进出口公司又几次与开证行交涉、解释均无效果。又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

问:我们应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制单工作就是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严格一致。本案例的发票在包装规格中既按信用证规定表示“kgs”,为什么在包装单上另外表示为“kilos”?“kgs.”与“kilos”虽然含义都是“千克”的意思,但两者已构成“表面不一致”。既然信用证规定为“kgs.”,当然所有的单据都应一律表示“kgs.”。土产进出口公司在包装单上不依照信用证规定却以“kilos”表示是不应该的。

运输标志在单证实务中是一重要的项目,所以在单证实务中,一

切单据都必须详细、正确地列出。尤其是信用证规定有具体的运输标志时,更应严格按所规定的图形、文字内容照样表示。目前许多企业的单证人员为了省事,除运输单据和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经常不表示具体的运输标志,仅表示“As per Invoice No.××”(按照第××号发票)而了事。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省事,其实并不省事。以本案例来说,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志:“T.M./KUCHING”,连符号共12个字;如果表示“As per Invoice No.”则需要20个字,所以说并不省事反而多打宇。即使像土产进出口公司的单证人员不表示发票号码,仅表示“As per Invoice”的做法,也需要打12个字母,一个字母也不少打,又何必不照信用证规定而表示“T.M./KUCHING”呢?

单证工作的最起码要求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有做到不遗留任何把柄给对方,才能安全收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普通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 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 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 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者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为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 按FOB 货价×(1+10%)投保安全险。 ③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此外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 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 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 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根据 国际商会500 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 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 【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 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 (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2)进行合理的报价; (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6月1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分析】(1)本案例中,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此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以确定单据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 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进口商在承况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 3.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食品.合同规定3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D/A见票后30付款.卖方3月5日装船完毕,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3月17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4月16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重。请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D/A托收方式。其特点是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承兑,银行即可在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给买方,买方就可持有单据提货,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D/A方式对卖方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买方资信不好,卖好能否收回货款就受制于买方,甚至可能“货、款两空”。可见,采有D/A方式付款,一定要调查买方的资信,在不了解买方资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接受D/A方式结算. 4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 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 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 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 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 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5.我国内地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 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有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封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问:我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6.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 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就以下问题分析:京都制造商是否能用FOB、CIF术语报价? 7.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合同,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 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第三章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单据 【案例1】某年A.P公司通过伦敦某银行开来信用证,有效期3月15日。要求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一式两份。我出口公司2月10日交单议付。进口方开证行2月20日来电提出,我方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属单证不符而拒付。问:你认为开证行的理由充分吗? 【分析】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果虽一样,但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与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两者名称不同,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表面已形成不符,故我们认为开证行的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2】某年10月15日,英国一家银行来证购买粮食。信用证中要求“中国商检局签发品质检验证一式三份,在装运时检验(…inspected at the time of shipment)。”交单议付后,11月10日开证行来电表示拒付,理由是品质检验证签发日期为10月23日,而提单签发日为10月25日,因此没有做到“在装运时检验”,属于“单证不符”。你意下如何? 【分析】货物检验日期与装运日期不一致,就是属于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案例3】2006年5月,我国A 公司与香港B 客户成交一批

商品,香港交货。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50公斤,外套麻包。B 客户如期开来信用证。不过,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50公斤。A 公司有关人员决定只装箱打包,不加套麻包。在发货后,A 公司将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 试问:(1)议付行、开证行是否接受单据而议付、付款? (2)香港B客户会作出何种反应?请说明理由。 【分析】答:(1)接受,因为卖方是按信用证的规定来行事的。 (2)A、可能拒付,以与合同不符为由,但理由不充分。 B、付款,但通时提出所赔,以A公司未执行合同为由。 C、付款。因为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开立的,买方也有过错。 【案例4】我土产进出口公司对某国际贸易公司出口一批香菇。在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条款规定:500箱香菇,包装:木箱装,每箱装10聚乙烯袋,每袋净重3千克。运输标志为“T.M./KUCHING”。 我土产进出口公司根据该信用证规定于7月10日装运完毕。12日交单。7月19日却接到开证行拒付电: “你第××号单据经我行核对,发现如下不符点: (1)发票对货物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

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 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一. 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 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 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 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 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 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 三. 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2.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规定以“单层新麻袋,每袋50公斤”包装。但我方装船发货时发现新麻袋装的货物只够450公吨,剩余50公吨货物用一种更结实,价格也较麻袋贵的涂塑麻袋包装,结果被对方索赔。答: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包装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之一。如果所用的包装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好坏贵贱都是违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以提出索赔。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风险更大,因为这时买方很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M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M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M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M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船日期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UCP600》中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 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 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 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 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 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 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 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 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 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 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 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 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 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 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 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案例讨论 2.某年5 月10 日,中国华东地区a 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 美国b 贸易公司,以cif 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二) [案例51]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2]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53]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十堰昆仑润滑油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54]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湖北二手货车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55]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品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答:买方规定不合理。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 根据《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而不必保证到货,因此不是到岸价。 2.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 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所有灭失。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解决? 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尚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 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 Cider ”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 Cider ”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 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 ,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 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 定的商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