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

第四条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确定。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二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700平方米,新区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旧城小于1300平方米,新区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2000平方米,新区小于3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三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0%。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八条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三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六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执行。

第三十条规划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该路段规定退让基础上再退4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

第三十二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

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四条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七条沿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应在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退让2米。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倒天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新桥至五龙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12米控制;

2、新桥以上五龙桥以下按批准的倒天河治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灵溪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8米控制。

第三十八条靠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条旧城的高层建筑,点缀布局;新区的高层建筑,规范布局。高层建筑布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结点规划需

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 ≤1.5(B+b)

公式中:H一沿街建筑高度

B一规划道路红线宽

b一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三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地层做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超过八层,总高不超过24m。

第四十四条在航空港、气象雷达站、气象观测场、电台、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和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六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

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设置的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八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根据不同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三)道路横坡按相关规范设计,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小于15厘米。

(四)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置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五)城市道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及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七)特殊地形、地段的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施工要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要与道路横断面划分一致。

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内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 0- 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 0 0 -5 0 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 0 0—1 5 0米,新建居民区为30 0-50 0米.

5、公共厕所按2 5 0 0-30 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住宅区及街坊内每隔140米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 0米;交通干道5 0- 80

米;一般道路8 0-1 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

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 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l、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物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六)。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要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地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小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应按附表(六)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停车场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须大于80米;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50-300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两个出入口,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四)停车场的设计应按建设部GJJ15-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应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线距离范围内设置。

第五十五条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五十七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 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持架空线下保证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七)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居住区绿化

(一)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 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按相应规模配置。

(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城改建不宜低于25%。

(四)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五十九条新建工业与其他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 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 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 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 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六十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论处。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毕节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二OO九年月日

附表(二)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附表(四)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附表(五)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极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外挑部分沿城

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附表(六):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附表(八)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

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 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2、建筑红线后退距离

指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3、道路红线

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4、河道蓝线

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5、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小类进行标注。

6、用地面积

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7、绿地率

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建筑控制高度

即由室外明沟面或善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9、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11、低层住宅

层数为1-3层的住宅。

12、多层住宅

层数为4-6层的住宅。

13、中高层住宅

层数为7-9层的住宅。

14、高层住宅

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15、高层建筑

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16、超高层建筑

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于地面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逢、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

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样本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 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 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 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经过土地规划, 一个城市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 正确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规划能够促进城市发展, 反之, 不恰当的土地规划不但不能帮助城市发展, 还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等。 一、拉萨市土地规划及土地资源条件和利用现状 拉萨市1997—的土地规划充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主要的任务是:根据拉萨市土地资源特点, 落实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按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方针, 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和实施规划措施。主要依循了国家和政府的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规, 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拉萨市城市发展的规划。 不同城市的土地资源状况各有不同, 拉萨市位于西藏自治区的腹部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南坡, 雅鲁藏布江巾游谷地, 土地总面积21517.8平方公里, 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2.4%,其中市区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其余大部为农牧区面积。由于地处青藏高原中部, 因此其境内地势起伏, 相对高差大。全市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 最低点在曲水县雅鲁藏布江与拉萨河交汇处, 海拔3576米;最高点在当雄县境念青唐古拉山主峰, 海拔高达7111米。区内绝大部分山峰海拔都超过5000米, 最大高差达3535米, 地势总倾向西北高, 东南低。拉萨空气稀薄清洁, 云量少, 是全国太阳照射能髦最多的地方之一, 全年日照时数达3007.7小时, 年降水量在500--324毫米之间, 干湿季分明, 且年际降水变率较大。主要自然灾害是干旱、霜冻、冰雹和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十二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700平方米,新区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旧城小于1300平方米,新区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2000平方米,新区小于3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三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米以下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年版)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一节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3) 第二节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4) 第三节各类指标计算规定 (8) 第四节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16)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 第一节建筑间距 (18) 第二节建筑退让 (23) 第三节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27)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29) 第一节分级分类标准 (29) 第二节布局要求 (30) 第五章交通设施管理 (33) 第一节道路交通 (33) 第二节公共交通 (35) 第三节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36) 第四节交通设施 (36)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40) 第一节给水工程 (40) 第二节排水工程 (40)

第三节电力工程 (41) 第四节环卫工程 (42) 第七章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44) 第一节开放空间 (44) 第二节天际线 (46) 第三节建筑和场地设计 (49) 第八章地下空间管理 (51) 第一节综合管廊 (53) 第二节地下街 (54) 第三节地下人行通道 (55) 第九章中心城区村镇规划管理 (57) 第十章附则 (60) 第十一章附件 (61)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61) 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68) 附图一: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图 (82) 附图二: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图 (83) 附录一:名词解释 (84) 附录二:用词说明 (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将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二)发挥城乡规划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引领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与品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112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中,老城区包括七星关区老城区和大方县城老城区。老城区之外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他区域主要是镇、乡、村建设用地,老城区范围见附图。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 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山地特色新型 城镇化建设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毕府办通[2016]75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任务分解表》的 通知 (毕府办通〔201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黔府发〔2016〕15号)精神,统筹推进毕节市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现将《毕节市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分解表》)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遵循规律、道法自然、试点示范、创新驱动、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刻领会城镇化建设的“新”与“特”,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城镇组群为主体形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十三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的目标,加快转变城镇发展方式,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强化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领导,毕节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要做好全市推进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统筹和谋划布局,加强调查研究,集中力量破除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重点、难点、痛点问题。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解表》的任务分工,对于牵头负责的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开展好对各县(区)的指导工作;对于配合落实的工作,要加强沟通、衔接,确保上下之间、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工作联动,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分解表》中的各项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细化考核督导 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将新型城镇化建设任务和城镇化率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实绩考核办要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将城镇化推进情况作为考核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全市城镇化建设情况的督查,市督办督查局要会同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各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进行跟踪督查、随机抽查、定点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细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