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广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附件1:

广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业,实现行业自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行为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中介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担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评价、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注:引用《安全生产法》的第六十二条)。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不得从事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第四条制定)。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主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省级以下审批权限的中介服务机构(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职能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中介

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承接主体履行承接职能的情况。

承接主体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承担中介服务机构(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和相应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乙级和丙级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应同时接受承接主体的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中介服务机构和承接主体、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模经营、优化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取得多项资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规范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执业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要求(注:引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的内容):

(一)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中介服务

机构与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进行正当竞争。

(三)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采用科学先进、合理的评价、检测检验方法,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五)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物价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物价收费没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

(六)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制度,严格校审,保证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准确无误。

(七)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八)主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十)主动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注:引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

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的内容):

(一)泄露被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三)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

(五)转包评价、检测检验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及内容。

(七)从业人员同时在两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十)属于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的行为。

(十一)冒充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外省甲级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评价、检测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注: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第三十二条制定)。

中介服务机构应将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向业务开展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十条具备多项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优化整合业务,同步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的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主体承担

安全监管部门转移的中介服务机构(乙级或丙级)资质认定职能,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行业章程,保持承接政府职能的主体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编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报工作指南,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取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应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估,主动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不得阻碍、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承接主体应定期报告履行承接职能的情况,每半年向转移职能的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遇有紧急、重大、特殊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承接主体对同时申请多项资质的机构,应依法简化资质认定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章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和承接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调查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和承接主体的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取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注:根据《安全评价机

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第十六条,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第三十八条制定)。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评价、检测检验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注:上述两款内容引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职能的协议内容和要求,对承接主体履行政府转移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对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工作应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

考核评估工作包括年度考核和协议到期前的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到期的绩效评估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成立职能转移绩效评估工作组,对承接主体履行承接职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对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结果反馈给承接主体。对考核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督导承接主体限期整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终止协议,并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应当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三十九条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安全生产)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1) (二)行政执法行为 (2) (1)行政处罚 (2) (2)行政检查 (3) (3)其他行政行为 (3)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 (7) (二)行政执法行为 (10) (1)行政处罚 (10) (2)行政强制 (53) (3)非许可审批事项 (54) (4)行政检查 (55) (5)其他行政行为 (58)

广州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工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节后复工复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停产停工,在节后复工复产所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规定 (一)通用规定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节后复工复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机制。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物料、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全面辨识重大节假日复工复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科学确定风险等级;针对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教育培训、制度管理、操作规程、防护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认真排查,实施有效控制。

第六条复工复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全面性安全检查和岗位安全检查,应对人员到岗情况、教育培训情况、作业准备情况以及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引导各岗位员工根据本岗位安全责任清单对设备设施、工器具、物料、作业环境以及个人防护等进行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对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在复工复产前,重点针对节后安全风险隐患、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和劳动保护意识、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员工及调岗员工,应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自查、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复工复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危害特点,加强员工应急救援培训,完善应急物资准备,强化应急救援响应。必要时,应在复工复产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吊装作业、爆破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涂装、设备大修、建(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要求落实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防范。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规 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六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文件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https://www.360docs.net/doc/773258553.html,/govpub/bmguifan/201405/t20140514_198125.htm 粤安监应急〔2014〕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Q/T29639-2013)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摘要 目前,中国仍处于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深入科学发展观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主题,而和谐发展与城市的公共安全问题密不可分。同时,城市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着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安全稳定乃至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国在关键的转型时期,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城市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推动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它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也具有一定是实践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面临的各种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指出了我国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is still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from traditional society to modern society, constructing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view of science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modern society,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problem of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nd city are inseparable. At the same time, construction of city safety issues directly affect China's overall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society. Therefore, our country in the transformation period key, establish an effective city public security emergency management mechanism, strengthen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ty public security, improve the city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level, reduce the city major public safety accidents is to promot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stability is also is practice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ses all kinds of city public safety problems in China,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city public security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o strengthen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city public security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city public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炭步镇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炭步镇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今年六月份是全国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我镇以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为主线,以“安全发展、平安亚运”为主题,以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为契机,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不断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的浓厚氛围。 一、强化领导,健全组织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安全月活动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制定了我镇“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成立了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郑国威为组长,镇党委委员、安委会主任林钟辉、镇安委办主任汤建业为副组长,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炭步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村(居)、厂矿企业和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按照镇“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在街道显眼位置悬挂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并制作大型安全生产宣传广告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月”进行专题宣传。活动期间全镇共张贴宣传挂图132张,悬挂横幅42条,3块大型安全生产宣传广告牌版面更新,派发宣传资料9000多份,汇邦化工举办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举办了10期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再学习培训班,2个安全生产大宣讲活动,安全主任和单位负责人再教育、单位负责人新培训共3个培训班,实现全镇企业负责人都进行一次再学习,加强警示,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 6月17日早上,我镇安委在炭步市场举办2010年炭步镇“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镇党委委员林钟辉同志亲临现场,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我镇安委办、安监中队、消防中队、供销社、农电所、交警中队、交管站、工商所、建筑公司、教育组、外管中心、炭步医院、城管中队、区气象局等单位在现场与群众进行了安全知识宣传交流,并派发宣传资料6000多份,广播站负责对本次咨询活动进行拍摄及宣传。我镇专职消防队员现场示范指导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教育群众日常防火意识。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安全知识及意识,使安全知识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深入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活动氛围。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 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和登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每月按规定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和治理情况向相关部门上报。 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等专项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职责清晰、统筹协调、广泛参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危害物质和导致疾病种类分为粉尘、放射物质、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导致职业性皮肤病、导致职业性眼病、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类一共10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登记建档、专用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2020)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 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第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考试,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考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完善考试管理平台功能,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信息化,供社会公众申请考试、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推行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的探讨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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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探讨 摘要:城市是人类文明与创新的核心载体,安全是现代化城市的第一要素,城市安全是城市可持续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和迅速发展的特殊时期,公共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我国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已经十分紧迫。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内涵、分析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我国公共管理与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外国的经验,为我国的城市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1、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公共安全已经不仅仅是指传统的安全和公共安全秩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现代工业、新技术、信息产业高速发展, 安全问题已经延伸到生产、生活、环境、技术、信息等社会各个领域,。公共安全是指为了使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由政府及社会提供的预防各种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基础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根据发生的机理和过程,公共安全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4大方面。 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付、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应急管理是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缓解、和善后四个发展阶段,应急管理可分为预测预警、识别控制、紧急处置和善后管理四个过程。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均体现在滚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个阶段。 应急管理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应急管理将重点主要集中在事件发生时的紧急控制和处理阶段,即应对阶段。虽然应急管理也有灾前的准备和灾后的恢复,但应急管理中的准备和预防是为应对服务的,恢复是对灾后造成后果的即时性、被动性的活动,也就是说是应对活动的自然延伸。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是建立在防灾、减灾思想基础上的,也就是能够预防的阻止、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协议书

中煤三建广州市22020犀牛电缆隧道工 程项目经理部 乙方:所有未通过电网建设资格认证的人员 为贯彻广东电网公司广电安部第【2020】110号、广电建【2020】291号以及广供电基部【2020】2020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实现全年安全生产零事故。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乙方持证上岗的情况,并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落实责任。 2、为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等情况甲方有权利责令纠正,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利根据广州市22020犀牛站电缆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22O千伏犀牛站电缆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乙方必须经过甲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乙方必须承担因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

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6、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特殊作业操作证上岗或使用假证和无效证件上岗者进入现场作业。 违约 1、乙方达不到约定条件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和补充完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广州市相关部门申请仲裁。 本协议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 乙方: 附件:安全协议签字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考试卷及答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考试卷 姓名:职务成绩: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并建立和实施系列安全生产制度: 5、经验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9、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

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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