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 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 暖和降温设施。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常规检验器材

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 (理疗 )仪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 2— 4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具备医学专业

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妇科手术床

手术器械柜

妇科冲洗设备

敷料柜

宫内节育器包

手术圆凳

息床

2、诊断及检验

单头冷光手术灯 移动器械台 术前洗手设备 输液器具 污物桶 紫外线消毒车 (灯) 高压消毒 浸泡器械桶 放(取) 术后休 B 超 妇科检查床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 周以内),输卵(精)管结扎术。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00 平方米以上;

2、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

3、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康复室(不少于10 张床),分设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

室。

4、门诊手术室符合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人工流产术的要

求(参见乡级标准)。

5、住站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 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 个以上水龙头;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6、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

7、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四孔以上无影灯单头冷光手术灯电动吸引器专用电动人流吸引器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

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放(取)官内节育器包、人工流产包、输卵管结扎包、输精管结扎包等)

导尿包妇科手术器械包剖腹探查包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

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抢救药品)

术前洗手设备术后休息床

2、辅助诊断设备

妇科检查床台式线阵B 超乳腺诊断仪

3、实验室检验设备

冰箱离心机巴氏细胞染色设备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妇科病治疗(理疗)仪常用药品避孕

药具专柜

(四)人员配备有专门从事所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15 人,其中至少有2 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与转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确实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三、市(地)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科(室)从事计划生育技木服务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常规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适应证】 1.育年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而无禁忌证者,均可以放置。 2.禁忌避孕而禁忌证者。 【禁忌证】 1.器官炎症,如急慢性盆腔炎、阴道炎、宫颈急性炎症及性传播疾病。 2.频发、月经过多(左旋炔诺酮-IUD例外)或有阴道出血者。 3.器官畸形,如双子宫、子宫纵隔等。 4.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全身疾病的急性期。 6.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不宜放置(人工流产术同时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固定 式IUD者例外)。 7.颈内口过松(固定式IUD除外)或重度狭窄。 8.脱垂Ⅱ度以上者。 9.或可以妊娠者,须等终止妊娠后再放。 10.妊娠或葡萄胎病史者慎用。 11.产术中出血过多,怀疑胎盘组织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12.铜过敏或可疑对铜过敏者不宜放节育器。 13.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及吲哚美辛IUD 除外)。

14.严重痛经者慎用(左旋炔诺酮-IUD除外)。 15.产后42天,如事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放置时间】 1.月经千净3~7天之内。 2.哺乳期闭经或可疑妊娠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正常产后42天,恶露已干净,子宫恢复正常者。 4.早孕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后即刻放置(子宫收缩不良、出血过多、有感染可能或组织残留者暂不放)。 5.药物流产后月经恢复正常后。 6.自然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转经后子宫已恢复正常者。 7.剖宫产术后6个月根据情况考虑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交后5天内放置。 【术前检查】 1.详细询问病史及避孕史。 2.检查常规妇科检查及阴道清洁度、滴虫、真菌枪检查。如有炎症,治疗正常后放置。 3.化验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 4.做好术前咨询,受术者知情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5.术前测体温(超过37.5℃,暂时不放置)。 6.术前排空膀胱。 7.宫内节育器的选择,根据宫腔深度。 【手术注意事项】 1.术前必须查清子宫大小,位置和倾屈度,以防子宫穿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试行)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准入基本条件。按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二级,应用麻醉镇痛技术终止早期妊娠吸宫,因其特殊要求,单独制定基本标准。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开展基本计划生育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计划生育技术:终止早期妊娠(负压吸宫),安取宫内节育器。 一、机构条件 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妇产科或计划生育。 二、人员配备 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可为执业助理医师),持有执业医师证(妇产科或计划生育),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具体项目与机构申请许可的项目一致。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三、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设有门诊、手术区、术后休息室等。 (一)门诊 独立设置诊断室,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负责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节育医学检查工作。 (二)门诊手术区 1.三区划分有明确的标志和物理隔断,由外向内依次设: 非限制区:手术病人入室区、工作人员更衣更鞋区、术后休息间、卫生间、污物间(用后物品处理间)等; 半限制区:办公室(区)、清洁库房; 限制区:洗手间(区)、手术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或无菌物品存放柜)。 手术室,面积16平方米以上,设一张手术床,双通道出入(有条件的设置单独的污物通道);如设置两张手术床,则面积大于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活动门。手术区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5米以上。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一) 内容 1.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2. 介绍常用的避孕方法知识; 3. 胜任的技术能力; 4. 良好的人际关系; 5. 周密的随访服务; 6. 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二) 主要任务 1.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的服务,在育妇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各种节育措施)。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 3. 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4. 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概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药物(避孕药物)、工具(避孕套) 、仪器(B超)、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生育、节育、不育具体内容及围绕“三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内容 1. 生育:是指从怀孕到分娩阶段,这一阶段应搞好孕期保健及产后随访。因为搞好孕期保健是预防孕期并发症、降低难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护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前检查和咨询指导两方面。 ①从确定妊娠之日起开始进行孕期检查。一般于妊娠早期和妊娠20周时检查1次;妊娠 28周以前,每4周检查1次;妊娠28周以后,每2周检查1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 对妊娠过程中往来不便者,检查次数可酌减。如有异常发现,应随时进行检查。 ②向孕妇提供的咨询与指导包括:孕妇的饮食与营养、谨防病毒感染,孕妇用药知识、保持良好情绪、衣着与卫生活动和休息、睡眠及姿势、性生活卫生、避免接触放射线及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资格认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按《合格证》上载明的审批服务项目上岗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包括: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负压吸宫人流术,钳刮术,米非司酮配伍前列腺素终止早期妊娠(药物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吻合术。 第五条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审批发证、《合格证》校验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的资格审核、材料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审查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妇女的整体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社区妇女孕情监测。 三、对社区内妇女及时进行早孕登记并发放孕产期保健资料。 四、对避孕节育妇女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常备并及时发放优生优育宣传资料。 六、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知情选择”,并填写《知情选择登记表》。 七、配备多种避孕药具,方便居民购买使用。 八、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内设立计生技术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咨询、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服务。 九、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常见妇科疾并不孕症、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治疗指导。 十、做好预防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 1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 1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 4 5 6 7 8 9 10 11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 13、B 14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 1 2 3 4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 6 7 8 1 2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1 2 3 4、10% 5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2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 1 2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和科室设置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 (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一)施术医师。 1.已取得妇产科或计划生育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经过麻醉镇痛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二)麻醉医师。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2.三年以上住院麻醉医师并能独立承担全身麻醉。 3.能对受术者进行术中全程监护、术后麻醉恢复期的监护。 4.能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的麻醉意外的抢救。 5.麻醉医师和施术医师应配合默契、合理减少药物用量、缩短手术时间。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妇联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新女性。 2、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3、建立每季度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 4、妇联每年定期(节假日的文体娱乐)或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文化队伍的日常培训和排练活动,具体开展情况因企业情况确定。 5、企业妇联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企业妇联执委为每三年换届一次,经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换届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企业妇联执委可按情况进行增补。

妇女维权工作流程来访登记 向相关部门反 配合处咨询解 处理登处理登 汇报统

反馈上级妇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掌握公司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情况填写清楚、齐1 全。 2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3、发放工作。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4 妇女落实节育措施。配合计生办组织查体,防止计划外生育。. 5、按月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送计生办。 6、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计生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图 生育申请: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内设计划生育科(室)、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载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由原发证部门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逐项审批。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官内节育器(IUD)。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畜厩、污水沟等污染源; 3、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 4、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手

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 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 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浸泡器械桶 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 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 2、诊断及检验设备 B超妇科检查床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 3、治疗及其他设备 妇科病治疗(理疗)仪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四)人员配备 1、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提高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障育龄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坚持避孕为主,推广综合节育措施,提高节育效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减少节育手术并发症,保障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执业许可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术、皮下埋植剂取出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

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妇联、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一章、妇联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妇联工作,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 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新女性。 2、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政权建设中 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3、建立每季度一次会议,学习制度,并做好会议,学习记录 4、妇联每年定期(节假日的文体娱乐)或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益健康的文 化体育活动以及各文化队伍的日常培训和排练活动,具体开展情况因企业情况确定。 5、企业妇联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企业妇联执委为每三年换届一次, 经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换届情况报上级妇联备案。企业妇联执委可按情况进行增补。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掌握公司人员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对家庭及婚育情况填写清楚、齐 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 发放工作。 4、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 妇女落实节育措施。配合计生办组织查体,防止计划外生育。 1、 2、 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 妇女维权工作流程

5、按月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送计生办。 6、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 报计生管理部门。

4 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工作流程图 生育申请: 镇计生办 1 、 生育第一个子女:在婚后持 《结婚证》、身份证明到户籍所 在镇计生办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1 2、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 核实其本人婚育状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在其《计划 所在单位 申请对象 审核并加盖公章。 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并备齐有关证明材料。 育龄妇女 审批持证后方可怀 审核并加具意见,报县人 口委审批。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根据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颁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各医疗机构经市级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审批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标准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中心、中心卫生院、乡卫生院):包括没有相应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如门诊部。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审批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级机构(含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房屋装备基本要求 (一)、基本房屋要求 1、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开展药物流产的机构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应相对私密。 ①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②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③门诊手术室: 布局要合理,符合“医院洁净手术室建设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工程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房间分区:助产标准)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无隔离手术室)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④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⑤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手术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 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 C 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 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 戊二醛),头 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 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 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 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服务规范,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质量督导评估 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督导;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和评审。 (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要求,通过培训师资、开发健康教育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等,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人流对象等重点人群,指导开展落实常规避孕措施等干预行动,切实保障育龄女性生殖健康。 (四)信息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月(季、年)度报表、报表汇审会等形式,收集、汇总、审核和分析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同时,对辖区信息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质量检查。 (五)调查研究 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及使用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向居(村)民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提供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做好免费避孕药具的收发与存储管理,并通过门诊、上门服务、电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公民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医务人员应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 第五条本市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条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缓释系统避孕技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及男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 (二)进行高危节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 (三)开展和推广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科研及适宜技术; (四)开展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 (五)严格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六)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及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二)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计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2.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指标意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一项基本国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及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与咨询,使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以及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二、指标说明 2.2.4.1-C-1.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有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 根据本机构特点,制定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有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 2.2.4.1-C-2.提供基本的宣教资料,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避孕节育知识健康教育、咨询和就诊指导。 宣教资料不少于6种,内容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避孕药具的选择及使用以及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后的护理等相关知识。 健康教育形式不少于3种,包括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和义诊、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播放音像资料等形式,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就诊指导需提供指导记录。 2.2.4.1-C- 3.有专(兼)人负责统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员知晓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有专(兼)人负责统计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员知晓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2.2.4.1-B-1.能够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提供咨询和随访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提供咨询和随访服务。 2.2.4.1-B-2.能够对手术并发症进行处理。 能够对手术并发症进行处理。 2.2.4.1-A-1.连续 3 年以上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事件。 连续 3 年以上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事件。 2.2.4.1-A-2.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定期检查,持续改进有成效。 职能科室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至少1次。对于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持续改进。 三、评价方法 (一)现场观察 机构内部在候诊区、计划生育指导室、诊室或流产后观察室等场所是否能提供基本的宣传材料以及资料的种类;机构内部是否有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并可正常使用。

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试题和答案

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试题和答案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单位如何规定? 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2.现行生育政策如何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什么是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单方申领?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农村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可以. 6.生育调节中如何规定长效节育措施?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7.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如何收取终止妊娠保证

金? 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 8.晚婚晚育的假期有何奖励?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9.《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谁发放? 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 10.对所查乡镇样本点期内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不到多少的将被预否决? 70%。 11.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能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可以单方申领。 12.对所查乡镇样本点虚报节育措施达到多少的将被预否决? 虚报节育手术1000人以下达3例及以上的,1000人以上达4例及以上的。 13.计划生育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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