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解读《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7月29日 07:38:16 来源:瞭望智库

继《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7月23日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这是《指导意见》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管理暂行办法》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互联网保险虽然不如P2P、众筹般发展火热,但笔者相信监管细则的出台会像东风一样助力其迅猛发展。

1、经营险种的拓展

笔者以前接触过几款互联网保险的产品,险种多是投连险,主要模式是“保险+信托”,即凭借养老保险公司能够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业务的资质,集合投保人资金,然后将资金运用于信托计划,相当于投保人间接购买信托产品。此模式的前提在于,保险公司具有汇集公众资金的资质,根据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具有开展投连险的资质。此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范围,即(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较之此前互联网保险较为单一的险种,《管理暂行办法》大大拓宽了险种范围,产品的增多或许将迎来互联网保险的爆发式发展。

2、经营主体的明确

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厘清了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平台的关系。《管

理暂行办法》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需要指出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经营行为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且需要进行备案。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经营有了门槛限制,并非任何人设立了平台就可以开展保险经营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3、经营行为的细化

《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经营条件、信息披露、经营规则方面对经营行为进行了细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和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平台需要具备的条件,至于哪种性质的平台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的主流渠道,仍需要市场的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设信息披露专章,坚持切实保护投保人信息知情权的原则,明确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应在官网上设立信息披露专栏,以清晰易懂的语言披露规定的内容。在经营规则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为保证资金安全,投保人原则上要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这里的支付通道是否必须是银行渠道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以提供并没有说明,笔者认为,二者应该均是可以的,不应做强制性规定,而应由市场来决定。

综上,《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在宏观层面奠定了互联网保险的基础,《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微观层面规定了互联网保险经营的监管细则,二者相互结合,有助于互联网保险在合法合规发展的前提下迎头赶上,与P2P、众筹等形成齐头并进的态势。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已出,P2P、众筹的监管

细则还会远吗?笔者希望,各项细则落地之时,诸位都是台上的舞者,而非台下的观众,加油!(作者:肖飒陈永永)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出台

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会,然而由于保险涉足互联网领域尚属新生事物,使得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保险饱受争议,例如业务不知所云、奇葩保险横生……不过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这些问题将得到明确解答。

7月25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官方微信向公众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

看点一:四类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由于互联网不存在地域限制的问题,因而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4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4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某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新渠道部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一规定对机构网点较少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是极大的利好,可以突破机构网点布局的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布局全国。

看点二:保费直付到保险机构

在支付方式上,《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了防止出现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

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看点三:将建立查询和监督平台

与此同时,为了杜绝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销售误导、表述不准确、错误购买等情况,《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车险不能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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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27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

记者注意到,尽管《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多个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但占财产险主流的车险业务并不在该放开区域限制的范围内。

此前,保监会已批复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开展车险业务。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车险需要解决理赔服务的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也可以开放这样的产品。

近期或约谈部分理财险企

《办法》显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

据介绍,今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亿元,占业务规模的5.7%,而理财险的规模大约有几百亿。

事实上,寿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的最大来源是理财险;而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则多来自车险业务,但该《办法》并未放开理财险和车险跨区域经营。

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某些险种通过互联网没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产品应有服务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演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因此也没有放开这类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存在同质化,而很多保险公司在全国都开设了机构,虽然消费者在某地买不到某个公司的某一款产品,但可以在该区域其他保险公司买到相似的产品,所以这样的规定并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理财险,袁序成表示,也注意到了近期部分公司特别突出地宣传其“高收益”保险产品,近期可能会约谈这些公司。他解释称,因为当时该《办法》还没有出台,该《办法》出台后要严格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何众安保险可经营车险?

记者留意到,虽然没有放开车险跨区经营,但《办法》出台前,保监会允许了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

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解释称,鉴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完全基于网络,而有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办法》明确以外的产品,如果要经营的话(比如众安保险经营车险)是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的。“车险是财产险公司的主流险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想做。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概率很大而且频率高,这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很高。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区域内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难以为后续的理赔服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在这个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刘峰表示,之所以允许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是基于众安保险找到了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其方案提出来跟平安财险进行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来开展。

此外,该《办法》不仅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要求,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事互联保险业务也提出了要求。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刘峰表示,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保险经营活动,那么他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保险经营许可,例如保险代理业务及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可以申请保险中介牌照

7月28日讯:第三方网络平台企盼的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工作将重新启动。在昨日互联网保险新规发布会上,记者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目前,保险中介清理整顿工作已接近尾声。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将在1 0月前进行,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可以申请中介牌照,可以在平台上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

依据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也就是说,需要取得保险代理或经纪牌照才能销售、承保业务。

然而,保险中介牌照却在去年年中暂停发放,并进入为期一年的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期。这与2013年泛鑫保险曝出的中介漏洞不无关系,泛鑫保险折射出来的销售误导、违规套现、欺诈理赔等顽疾挑战了保险监管底线。为此,保险中介牌照何时发放一直备受关注。

杭州易保科技联合创始人贾海冬向记者表示,目前,大部分没有拿到保险中介牌照的第三方平台经营保险产品其实都没有产生最后的交易,而是通过接口跳转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等。

“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第三方平台加盟角逐这一保险市场。”贾海冬补充道。

从2012年初实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始寻求与代理、经纪公司合作,以满足监管的备案要求。记者统计也发现,2012年至今,保监会公布了90余家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备案情况,备案网站总数多达240家。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可计的数据显示,已有14家网站获批。

对于未来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中介牌照的趋势,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认为,目前也有第三方网络平台拿到保险的经营资质,如携程网申请了自己的代理牌照,可以完成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但申请中介资质的成本比较高,保监会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中介牌照需具备5000万元资本金,所以对于一些中小网络平台而言,愿意和像慧择网这样的平台合作。

尽管互联网保险新规明确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参与保险业务的后续服务,但为了防止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

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等。

此外,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但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如车险业务,因为其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服务等要求比较高。

7月25日,经记者求证,保监会已于7月23日在内部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业内便普遍认为保监会或许动作最快,因为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猜测终于成为现实。

蒋力对记者表示,“《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大不同之处有三,一是明晰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为保险中介结构参与互联网保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空间;二是厘清了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平台的关系;三是在经营范围上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很大的明确。

对于《意见》的重点,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一、经营主体明确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二、经营方式明确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三、自营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经营险种明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

六、信息披露明确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经营规则明确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 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八、自律组织明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10月起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保险将不受牌照限制

7月27日讯,从今年10月起,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代销保险产品将不再受牌照限制。最新公布的互联网保险新规显示,只要第三方网络平台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即可销售保险产品,并不再另发网销牌照。

保监会上周六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的主体、条件和区域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首次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列入监管范围。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指出,看上去是加强了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实则是为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松绑。

早在2012年,仅有19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获准经营保险业务,为慧保保险经纪、中民保险经纪、新一站保险代理、扬子江保险经纪、航联保险经纪五家保险中介机构旗下所属的平台。

不过,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觊觎保险业务,市面上早已有很多平台涉猎保险产品销售,如淘宝、网易、OK车险、最惠保、大特保等。

一位保险中介负责人解释,如果想获得保险销售资质,一般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直接开店的模式,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另一种则是与可在网

上销售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合作。“但随着《办法》的出台,市场上一些为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过单业务为生的中介机构将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该负责人坦言。

《办法》的出台无疑推动了互联网保险井喷。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指出,过去保险营销成本的设计并不合理,无论是个人销售还是银行成本,销售费用占比很大,而互联网保险“去中介化”恰好可以解决佣金过高的问题。数据显示,2014年网销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

《办法》还规定,投保人缴的保费应直接转账支付给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这将取缔其之前的灰色收益链。目前,很多网站搭售意外险很多账目的处理是直接代收保费,新规发布意味着未来只要是保费收入,只能是保险公司收取。不过,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专用账户。

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认为,在第三方平台开设专用账户,还属于保险公司的账目,还是要分账,比如说买机票绑定的保险,之前可能都打在一个账户上,现在就得分开,这不仅方便保险公司管理,也有利于监管的抽查。

据了解,第三方网站不愿将投保人信息转交保险公司,有的只是给姓名、身份证等。为改变信息不对称,《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需要互联网平台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

此外,《办法》还为车险网销取消跨区域的限定。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须在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销售车险,而新规对此进行了删除。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

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 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1、投保申请。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 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互联网保险现状分析

目录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数据 (2) 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4)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之处 (4) 四、众安在线财产保险 (5) 五、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5) 六、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 (6)

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数据 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85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3年新增26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总共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而2014年我国保险行业保费总收入达到20,234.81亿元,也就是目前说我国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仅为4.25%,虽然这个数据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10%左右的渗透率,但是从2010-2014年整个趋势来看,互联网保险渗透率是逐步提高的,特别是2012年以后提高明显加快。

另外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2015年1-9月的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首次突破1000亿元,实现累计年化规模保费1181.9亿元,是去年同期的4倍;2015年前三季累计互联网财产险保费收入557.85 亿元,同比增长61.45%。其中,车险524.31亿元,占比94%;非车险33.53亿元,占比6%。一般情况下,易互联网化险种需具备以下特点: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交易便利,根据这几个标准,车险、理财险、意外险是更易于互联网化的险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互联网保险前景广阔,未来这块市场将不断细分。

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目前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六种,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移动互联网销售模式、网络兼代理模式及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其中,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是主要的模式,而众安保险作为国内首家采取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的保险公司,其辉煌的业绩引起广泛注意。 我国互联网保险主要模式 模式含义特点代表公司 官方网站模式大、中型险企、保险中介等建立的 自主经营的网站 集中展示企业形象、创建品牌 人寿、太保、太平、新华、 平安、泰康人寿 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模式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交易双方,使用 互联网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规范, 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企 业或网站 类似金融超市,提供包括保险产 品在内的多种金融产品共用户 选择,平台手续费平均3‰ -5‰ 淘宝保险频道、招财宝、 网易理财、京东金融、苏 宁易购、腾讯拍拍网、网 易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全部线上业务,产品针对互联网领 域的风险,销售渠道主要依靠互联 网的专业保险公司 新模式,业务范围包含与互联网 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 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证保险等 众安保险 移动互联网销售模式保险企业通过用户的只能手机和平 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销售保险产品和 服务 便捷、时间碎片化、用户体验优国华人寿 网络兼代理模式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 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 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各类机构 门槛低、办理简单、对经营主体 规模要求不高,有的与自身业务 有一定联系 网银代销、携程、中航协、 移动、铁路系统、航空、 车商等 专业中介代理模式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 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 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类似保险专营超市,代理多加险 企产品,便于客户进行对比 惠择保险网、中民保险 网、优保网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之处 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行业的3个环节(前段销售、中端投保、后端产品)的创新可以总结为“3+2+3”:引入3种渠道+2类优化+3种创新。

保险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绩效管理 办法 1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分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但不包括业务序列员工。 第三条公司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价值驱动原则:绩效计划的制定应以公司年度规划及重点为导向,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公司价值的提升。 二、分层分类,逐级管理原则:根据岗位性质进行分层分类,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制定计划和实施管理。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绩效管理应结合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四、及时反馈、有效指导原则: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评估者,帮助被评估者认识实际绩效与期望水平之间的差距,不断改进工作绩效。

五、科学奖惩、激励发展原则:绩效评估结果应与薪酬发放、岗位调整、培训发展等相联系,达到有效激励员工的目的。 第二章绩效管理周期与环节 第四条绩效管理周期一般为一年;对于经营管理类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季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绩效管理周期。 第五条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监控、绩效评估反馈和绩效结果运用四个主要环节。 一、绩效计划制定:直接上级和岗位任职者设定绩效指标、指标目标值以及相应的权重,完成各级员工的绩效计划书; 二、绩效辅导监控:直接上级对被领导员工进行实时辅导、提供相应指导,定期对员工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控与回顾; 三、绩效评估反馈:绩效周期结束后在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对部门和员工全年工作业绩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员工沟通,以促进员工下一年绩效的提升; 四、绩效结果运用:确定绩效评估结果在职业发展、薪酬调整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应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经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金融保险)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中,对保险公司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和机构履行统一管理职能的分公司。 第二章保险机构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筹建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 (一)具有合格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五)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 (六)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情况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 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平安养老险保险业务销售工作的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险直销业务员、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中介业务员及银行渠道专员。 第二章业务品质罚则 第三条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罚则》(以下称“罚则”)所列各项违规行为,根据该行为性质和罚则规定的标准,予以对应的扣减佣金、考核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品质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和重大品质问题两大类: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即日常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案件,按问题类型程度,进行对应的扣分、扣款处理。 日常业务品质问题的扣分、扣款标准如下: (一)养老险直销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人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养老险综合开拓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营销员发生违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的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2、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产险销售人员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三)养老险中介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中介业务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根据《XX黑龙江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财产保险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控制风险、规范运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责任制第四条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由设备部、总经理工作部、多经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财产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接受省公司各主管部门对保险事项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保险管理规定,制定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二)按时向省公司上报保险投保方案。 (三)配合省公司财产保险的招标、评标工作。 (四)按照省公司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议等。

(五)负责保险合同的执行。 (六)组织保险事故的索赔工作。 (七)建立财产保险业务档案。 (八)按时上报月度出险及索赔情况统计表和年度保险工作总结。 (九)负责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十)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保险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投保范围和投保程序 第七条保险投保范围原则上为易燃、易爆、易损、高温、高压、重要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设施及重要在建工程。 第八条保险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车辆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 第九条投保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财产保险投保范围、金额、险种等事项的方案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方案上报省公司审批同意后财务部负责实施: 1.机器损坏险和财产一切险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确定的保险单位以及相应条款,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 2.建筑安装一切险按照省公司意见实施。 3.车辆保险按照公司意见实施。 (二)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保险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1月份向省公司上报保险公司服务评价表和保险方案的改进意见及建议。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保费支出,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公司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保险资源标准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1.集中管理。各单位保险业务凡符合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或投保条件的,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不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2.市场运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3.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障。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XXX所属XXX汇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办理、业主指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会计部: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工程清单划分工程保险单元,合理确定工程投保金额;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参与保险索赔管理等。 安质环保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成本管理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保险合同的审定;参与保险索赔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部(含局经理部)主要职责 向公司上报项目保险申请;配合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保险业务立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办法和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特制定《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参保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2、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半年以上的组长、主管级人员;, 3、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理级人员; 4、在公司工作满八个月以上的副总级别以上的高管人员; 四、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员工,公司统一帮其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三种保险,公司及个人的缴费比率按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的社保缴纳百分比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缴纳原则 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1、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

扣除(如:8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8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2、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 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3、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七、参保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 参保申请交至所属部门,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品行提交审核意见至行政部;行政部将部门提交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呈总经理审批;行政部将为通过审批的员工办理社保。 八、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社会保险已参保人及新增参保人,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执行,即已参保人仍沿袭原社保管理办法,新增参保人依照新社保 管理办法。 (3)行政部社保专管人员须建立员工社保台账,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自离岗或离职之日起,公司停止缴纳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员工前半月离岗或离职的,当月公司和个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后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docx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 (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 (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 (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 (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 (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20% 6% 5元 2.5%

个人8% 2% 3元1% 2.3 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 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 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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