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主体排除】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四条【经营原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五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但是,针对互联网交易设计或与互联网融合程度较高的保险产品,第三方网络平台可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下处理基础性、流程性的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第六条【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遵循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七条【自营平台条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七)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行为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条件】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网站的,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移动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三)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操作轨迹等信息;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且最近5年内无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九条【第三方平台备案】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取得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的证明,或者该移动应用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的证明;

(二)与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签订的协议文本;

(三)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保险产品基本情况;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与辅助服务有关的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情况;

(五)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作方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该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

第十条【兼业机构条件】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产品和区域

第十一条【区域扩展】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范围】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保险公估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服务提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方式差异、时效不同等问题以显著字体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第十四条【产品适宜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

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有所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一般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的信息披露标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第十六条【官网披露】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平台名称、网址,如有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者备案表、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第十七条【自营平台披露】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二)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三)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或链接),其中销售页面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等待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满足《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理财产品混淆;

(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应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五)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六)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八)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九)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十)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披露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应明确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并在该平台的显著位置披露如下信息:

(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ICP备案信息;

(三)客户服务及投诉联系方式;

(四)合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息;

(五)能够实时链接到相关保险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信息披露专栏的标识。

第三方网络平台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集中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售后投诉等职能授权给省级以上分支机构,但总公司应对被授权机构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条【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线下销售排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应根据该销售主体所属的渠道类型适用有关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不再适用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前款所称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导投保人通过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销售可回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全面记录、不可篡改。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留存网页快照等。

因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投诉纠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处理过程中全流程还原交易过程和细节。因自身原因不能还原交易轨迹的,应按照有利于投诉人的原则处理消费者诉求。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要求,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告宣传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强化广告宣传管理,防止片面不实宣传。保险广告宣传内容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错误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商业宣传。

广告宣传页面要用简单、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禁止使用误导性词语。

互联网保险广告宣传管理的具体要求,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自媒体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的管控制度,严格管控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经营个人保险微店等自媒体保险营销行为,杜绝出现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不当宣传。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过程。

第二十六条【人员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聘任或者委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二十七条【兼业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如需人工帮助请转至柜面投保”内容,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第二十八条【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辅助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现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活动的,应立即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向属地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服务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续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处理的在线服务体系。

对因需要实地核保、查勘和调查等因素而影响向消费者提供快速和便捷保险服务的险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立即暂停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解决的,应终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三十条【服务改善】保险公司在满足客户首选的前提下,可推行电子化回访,推广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提高保险服务效率和品质。

第三十一条【续保服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续保保险产品,应保证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在原销售渠道续保的途径。

第三十二条【促销活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第三十三条【保费收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直接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统一结算】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或授权分支机构结算、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数据安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向属地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客户信息保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商业目的。

第三十七条【业务中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反洗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要求投保人原则上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退保时保险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赔款资金应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第三十九条【反欺诈】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客户,中国银保监会将建立保险行业黑名单。

第二节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技术能力】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协助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记录和保存交易信息的技术手段及管理能力,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宣传推广】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技术支持服务,宣传及推广内容须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信息传递】第三方网络平台辅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客户信息的,应于收到投保信息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原本、完整、准确地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客户信息至少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客户信息至少应包括单位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

第四十三条【禁止搭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将保险产品设置为消费者自主选择项,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销售流程的各阶段以清晰、简便的方式为消费者设置取消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项。

第四十四条【禁止代收保费】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不得使用平台自有银行账户或平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保费,不得借无业务合作往来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变相代收保费。

第四十五条【合理收费】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收费。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第四十六条【禁止转包】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借助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第四十七条【后续服务保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辅助销售活动的,应当为消费者通过平台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理赔、投诉等后续服务提供相应协助,确保消费者在后续服务阶段享有与辅助销售阶段同等便利的服务。

第六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界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是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设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十九条【业务范围】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查勘、理赔等服务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业务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指导和督促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第五十条【线下服务】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外包、共保等方式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保障力度,确保线上客户和线下客户享受同等便利的保险服务。

第五十一条【牌照转换】其他保险公司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参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日常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辅助服务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第五十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二)产品未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或备案时未明确说明销售渠道或销售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的;

(三)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

(四)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

(六)进行误导宣传的;

(七)违反本办法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九)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评价考核不达标的;

(十)违反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第三方平台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备案材料或备案变更材料的,或提交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形不符的;

(三)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四)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七)强制“搭售”保险产品的;

(八)违规收取技术服务费的;

(九)未积极协助做好客户服务,引发较大规模消费者投诉的;

(十)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一)违反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服务评价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评价体系,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平达到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服务评价标准,未

达到前述标准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停止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评价管理的具体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监管分工】中国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

第五十八条【检查分工】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有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有争议的,由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

开展调查的派出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检查分工】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原则进行延伸检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六十条【监管手段】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函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构成《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支持创新】中国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探索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创新、机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

第六十二条【非法保险活动】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从事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再保险业务排除】再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按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六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

教学工作督导实施细则

教学工作督导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年8月15日为了落实学校关于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的通知,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使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督导目的 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对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在教学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建立监督和反馈系统,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督导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学校教学督导组隶属于学校教学督导室管理,并受学校教学督导室委托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的权利。 2、由主管教学的王亚明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教学督导组工作。教学督导组的成员由热爱教学与教学研究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在职教师或退休教师组成。 3、了解学校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及教学秩序状况,协助学校领导及校教学督导室对全校教学运行秩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4、负责对学校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教学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 5、负责对学校任课教师进行检查性听课,并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6、负责对学校教学环节工作质量,以及专业建设、精品课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价。 7、负责对学校教学管理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检查监控。 8、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室做好学校对学校的各项教学检查评估和专项教学督导工作。 三、校教学督导组工作实施细则 1、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条例》对照各系上报执行的教学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将及时指出并通报教务处及主管领导。

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业务暂行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承保作业的一般流程及说明 (3) 第三章承保工作准则 (5) 第四章投保申请 (6) 第五章受理初审/资料扫描/信息录入/资料复核 (7) 第六章核保 (9) 第七章新契约的品质管理 (11) 第八章问题件的处理 (14) 第九章撤件处理 (17) 第十章承保、保单制作 (18)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承保释义 承保是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填写投保书,公司契约部依据相关的条款规定,投保规则,经过健康,财务,保险利益等方面的综合审核,评估风险,给出公平、公正、合理的核保结论,经投保人同意,对投保申请完成承保的过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人身险合同的新契约作业。 第三条承保业务的宗旨

以客户为中心,依照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原则,快速,高效,高质量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质的保障服务,保证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诚信品牌。 第四条投保申请的方式及途径 1、通过代理人为其提供系统的投保前后的各项服务,该途径是最广泛的 常用方式。 2、通过互联网网上购买公司的产品。 3、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网点以代收的形式购买公司的产品。 4、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产品。 5、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 第五条投保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保险合同是以人为标的的合同,故而组成保险合同的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常规必须的资料如下: 1、投保申请。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转账银行的转账授权声明。 4、公司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有关承保作业时效的规定 根据大集中运营模式要求,为体现公司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承保作业时效规定为:标准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2天;问题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3-4天;调查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8天;体检件承保作业平均处理时效为15天。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经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集美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集美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5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确保教学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以客观、公平、公正和督为基础、导为导向为原则。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以院级教学督导为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育教学活动和与之相关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成员若干。 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三至五名。 第三章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第七条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聘任。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院聘任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教学督导组成员聘期三年。 1 / 4

第八条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和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学术造诣较为深厚、工作责任心强、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师德高尚的本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四章教学督导组职责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组承担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督导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各学院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指导、检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二)抽查各学院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执行情况,教材选用情况。 (三)对全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和申请晋升职称的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进行听课评价。 (四)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技能。 (五)检查全校的教学环境(条件)和教学秩序。 对考试、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等教学环节进行抽查,抽查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和期末试卷的归档情况。 (六)参与各学院的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七)完成学校领导或教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组的指导下和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 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学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地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维护和稳定教学工作秩序,理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关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有效发挥督导作用,学校决定成立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督导组,并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配合教务处、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 教学督导分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校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组成与聘任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校具

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经历、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六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和程序: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担任过学校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者优先选用);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3)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各学院推荐和经学校考察决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4)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年龄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七条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以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组工作正常运行,经费由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编报、申领和管理。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及督导人员酬金,由教学质量监中心提出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听课按实际课时计算,参加教学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按课时折算,每半天折算两课时,每课时课酬为80元。每月总数不超过800元。 第九条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和教务处对教学督导组的 工作负有协调责任,同时还负有提供必要服务以保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四章教学督导员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教学督导员的基本职责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3-保险监管(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治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第二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普通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3、从事过教学或治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治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方法 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能够续聘。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事情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别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教学督导职员作职责 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依照学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事情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对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进行汇合、分析、研究。 第五条教学督导办法 1、对各系(部)的教学和教学治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治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办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办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 2、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及时将检查事情反馈到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 4、教学督导能够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能够是集体开展活动。 5、依照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7、由学院规定的其它办法。 第六条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2、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依照学院工作重点开展活动。 3、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打算、教学大纲等有关教学文件。 4、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数很多于30学时。平日填写听课记录,每月应撰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促进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销售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平安养老险保险业务销售工作的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险直销业务员、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中介业务员及银行渠道专员。 第二章业务品质罚则 第三条业务人员若发生本办法附件《品质管理办法罚则》(以下称“罚则”)所列各项违规行为,根据该行为性质和罚则规定的标准,予以对应的扣减佣金、考核降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品质案件的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和重大品质问题两大类: 一、日常业务品质问题,即日常业务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案件,按问题类型程度,进行对应的扣分、扣款处理。 日常业务品质问题的扣分、扣款标准如下: (一)养老险直销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人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养老险综合开拓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个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营销员发生违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的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寿险营销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2、产销综合开拓专员:专员本人或综合开拓业务中涉及所属营业区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罚则所列违规行为,按专员发生问题对应分数或所属产险销售人员问题对应分数进行扣分,同一个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对涉及的产险销售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养老险进行记录。 (三)养老险中介系列业务人员适用如下规定: 1、中介业务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款50元,业务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20%,且扣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 1 -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2017-04-24 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一、教学督导员是学院专职从事教学督查、指导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学院督导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改革出谋献策。 三、教学督导员要做到挂牌上岗,对全院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案。 四、根据需要在学院督导室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1 - - 2 - 报学院督导室。 五、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督导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院领导报告。六、每学期期末每位教学督导员要向学院督导室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七、完成学院督导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美容院规章制度4篇 一、仪容仪表1、员工应注重仪容仪表。2、员工上班必须身着工装、佩戴工号牌和统一规定的发夹。工装必须保持干净、整齐。3、员工上班前必须化淡妆,当班期间保持面色自然、面带微笑、大方得体、端庄自信的职业。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及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竣工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管巡查、泄漏检测;各类用户的安全检查;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以及消防。 - 2 - - 3 -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范文一】为了避免幼儿园食堂发生火灾或伤害事故,预防造成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食堂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一、教学督导员是学院专职从事教学督查、指导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学院督导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各项任务。 小学、幼儿园管理评比细则 小学幼儿园管理评比细则 一、生活管理(15分)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系部教学督导是我院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力量,它不仅在规范教学秩序提升教学内涵中产生积极作用,还有助于拓展管理视野带动教研工作的全面开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的运行过程,现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与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积累,特制订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第二条按系部设置教学督导室,接受教学督导处和系部的双重领导;下设教学信息站,接受教学督导处与所在系教学督导室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教学督导室主任一般由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系部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优先从近两年院教学督导随堂评价成绩近学生学期网上测评分值均在分及以上的教师中选聘,一般聘期为年,由所在部门颁发聘书。 第四条系部教学督导员的具体数量以确保每学年对本部门所有参与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随堂评价次为最低要求;每位教学督导员的教学工作量限制在每周课时及以下;除系部领导外,院教学督导员不再兼任系部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教学信息员优先从班级学习委员中选用,教学信息站站长优先从所在系学习部长中选用;系教学信息员一般任期一年,受聘者由所在系颁发聘书。

第六条系部教学督导室的基本工作:.每学年对所在系部所有参与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随堂评价不少于次,且整个部门的评价结果呈非均匀态分布;.每学期组织教师座谈会学生信息员座谈会均不少于次;.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应重点剖析个教学问题,形成份分析报告。 三运行管理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教学督导员由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据督导聘任条件确定,应以文件的形式报送教学督导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教学督导员应填妥个人信息(含电子稿和打印稿),所在系部存份,报送教学督导处备案份,并在以后工作中按学期;.若教学督导成员有变动,所在系部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履行手续前的工作不能作为教学督导业绩。 第八条日常管理:.教学督导室独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评教评学评管活动与教学工作调研;.教学督导室配合教学督导处在本部门的相关活动,教学督导处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培训,接受教师评价异议的复核等。 第九条经费管理:.根据院系两级管理文件精神,学院在下拨的教学业务费中已包含系部教学督导经费,全部完成系部教学督导室基本工作的全额拨给,部分完成的酌情扣减,未开展的按全院专业负责人待遇平均值扣除;.若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评价符合规范所在系部学期评价结果呈非均匀态分布,听课报酬由学院以学期为单位全额支付;若系部评价结果呈均匀态分布或评课实绩经查实有虚报等,教学督导员听课报酬由所在系部自行支付。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公司保费支出,减少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公司各类保险管理工作,实现公司保险资源标准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1.集中管理。各单位保险业务凡符合公司规定的险种范围或投保条件的,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业务不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2.市场运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3.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障。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XXX所属XXX汇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办理、业主指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成立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成本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会计部: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保险理赔等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部:根据中标项目的工程清单划分工程保险单元,合理确定工程投保金额;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参与保险索赔管理等。 安质环保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成本管理部:参与保险方案、保险合同的审核、保险索赔管理等。 法律合规部:负责保险合同的审定;参与保险索赔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部(含局经理部)主要职责 向公司上报项目保险申请;配合公司向集团公司报送保险业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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