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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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因其独特的优势迅速发展为一种新业态,且发展迅速、势头强劲。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的风险和漏洞,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交易流程非面对面等方面蕴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一)业务规模发展迅猛。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增长势头非常迅猛,已处于高速成长期。通过保监会发布的数据可以看到,互联网保费收入规模从2011年的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2,亿元,增长了倍,是同期总保费增幅(%)的倍;占总保费规模的比例由2011年的%增长至2015年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也由2011年的28家到2015年的110家,占比从2011年%上升至2015年的%。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公司,探

索专业化经营之路。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也纷纷布局保险行业。2013年,由平安、腾讯和阿里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为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获得网络保险牌照的网络险企,除众安在线外,百度合资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京东也将保险作为第六大业务板块并入京东金融体系。此外,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近年也有了明显的增加,目前有超过100家左右的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

(二)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与传统的车险、理财险等保险产品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场景化、碎片化。如2013年推出的鞭炮险、爱情险、怀孕险等,2014年推出了春运险、人在囧途险、中秋赏月险等,2015年推出了扶老人险、雾霾险、加班险、堵车险、吃货险等。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且无论品种数量还是收入规模都不容小觑,如淘宝的退运险,仅2015年双11当天,淘宝及天猫平台上的共计亿个包裹购买了退运险,较去年同期增长70%。

(三)运营模式不断拓宽。相比传统的直销渠道、专业代理渠道和兼业代理渠道三种保险销售方式,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成为各家保险机构的“新宠”,其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官网直销模式(如平安保险APP)、互联网企业电商网站模式(如网易保险、淘宝

保险)、专业第三方互联网保险机构代理模式(如慧择保险网)、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如众安在线)。

二、应关注的问题

(一)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规定还只是框架性的、基础性的,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发的新行为。现行规章制度中对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反洗钱规定较少,对于诸多具体性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二)保险机构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一些保险机构特别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反洗钱意识较为薄弱,没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配备相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工作处于刚刚起步甚至没有开始的阶段。此外,大多数保险公司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金额普遍较少,利用其进行洗钱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在开展该业务时很少进行反洗钱宣导和培训,导致业务人员缺乏反洗钱工作意识,即使发现客户行为有异常,也不会从洗钱的角度进行分析监控。

(三)部分机构游走于监管边缘。目前,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从成立背景、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上,都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

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有的假“互助保险”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甚至借互联网保险参与洗钱等。

(四)创新产品为不法分子清洗资金提供可乘之机。符合互联网海量、高频、碎片化等特征的各类简单创新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在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清洗资金提供了便利。如有些机构将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万能险的保险期限碎片化,长险短做,一年后自动退保(领取退保授权),还有的把万能险拆解成短期碎片化产品,对接P2P产品,直接打通万能险和P2P之间的壁垒,这些创新也容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

(五)非面对面的业务流程使保险机构难以了解客户。互联网的开放和平等性决定了消费者可以不受限制的进入,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不仅可以实现异地购买,也可以获得异地赔付,这种运营模式受众更宽、也更为公开透明,然而这种全流程的网络化,使得保险机构和客户无需面对面,客户办理保险业务时,只需要根据网站提示完成信息填写并支付即可。为了提高客户体验舒适度和简化业务流程,多数保险机构提示的必填信息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账户信息等,对于反洗钱法规中要求登记的其他信息如证件有效期限、职业等缺少关注,且保险机构对于客户是否利用他人信息投保、所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等无法进行有效核对,难以了解客户。

(六)支付方式多样化加大了资金交易监测难度。与传统保险的支付方式相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支付方式更加多样化,快捷支付、网银支付、网上第三方平台支付等均可实现保费的支付。尤其是网上第三方平台支付,平台较多,常见的有支付宝支付、手机支付、微信支付、银联支付、财付通支付、快钱支付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实名制,但部分机构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通过不记名充值卡的方式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用于支付或转账,并且能够关联多家银行账户,快速高效地实现资金转移,对于这种支付方式,目前技术上还没有未交叉认证,而多数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系统中也只能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无法获取实际交易人的账户信息、个人信息等,这些支付方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切断了资金交易流水的监测链条,增加了监测难度。

(七)电子化的交易信息留存不规范。各家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主要是电子数据,这

些电子数据通常以代码的形式存储在软硬件中,其搜集、审查、调取、鉴定都需要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辅助,否则很容易泄露甚至被不留痕迹地篡改,虽然《电子签名法》等法规已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电子证据,但关于电子证据如何提取、如何鉴定真伪等细化问题均未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等资料的保存管理不规范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三、监管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保险营销模式制定的,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及风险成因,尽快取消不适用的监管要求,并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洗钱监管细则。同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对互联网保险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加强对保险机构洗钱风险识别防范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工作意识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反洗钱工作,完善监管体系。

(二)加强监管合作,防止监管真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出现,使得保险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等

多个层面发生了改变,也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及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架构下,“一行三会”应加强信息沟通,厘清互联网保险的“模糊地带”,对出现的苗头性违规问题,及时警惕和重视,并进行风险提示,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丰富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仅凭一家或几家保险机构难以采集充足的客户信息,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进行数据资源整合,对接工商系统、公安系统、征信体系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对于个人客户,也可依托共享平台,引入生物识别技术,采集指纹、脸部识别、眼部虹膜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融合匹配,探索视频认证、人脸识别、个人电子签名等技术,丰富的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增强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四)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完善可疑信息监测。为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反洗钱监管的软硬件条件也应不断完善。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研究探索互联网保险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扩大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范围,推行完整的、规范的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

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作者:玄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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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现状分析

目录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数据 (2) 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4)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之处 (4) 四、众安在线财产保险 (5) 五、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5) 六、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 (6)

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数据 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85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3年新增26家,其中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总共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而2014年我国保险行业保费总收入达到20,234.81亿元,也就是目前说我国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仅为4.25%,虽然这个数据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10%左右的渗透率,但是从2010-2014年整个趋势来看,互联网保险渗透率是逐步提高的,特别是2012年以后提高明显加快。

另外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2015年1-9月的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首次突破1000亿元,实现累计年化规模保费1181.9亿元,是去年同期的4倍;2015年前三季累计互联网财产险保费收入557.85 亿元,同比增长61.45%。其中,车险524.31亿元,占比94%;非车险33.53亿元,占比6%。一般情况下,易互联网化险种需具备以下特点: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交易便利,根据这几个标准,车险、理财险、意外险是更易于互联网化的险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互联网保险前景广阔,未来这块市场将不断细分。

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 目前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六种,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移动互联网销售模式、网络兼代理模式及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其中,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是主要的模式,而众安保险作为国内首家采取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的保险公司,其辉煌的业绩引起广泛注意。 我国互联网保险主要模式 模式含义特点代表公司 官方网站模式大、中型险企、保险中介等建立的 自主经营的网站 集中展示企业形象、创建品牌 人寿、太保、太平、新华、 平安、泰康人寿 第三方综合电商平台模式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交易双方,使用 互联网服务平台,按照一定的规范, 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企 业或网站 类似金融超市,提供包括保险产 品在内的多种金融产品共用户 选择,平台手续费平均3‰ -5‰ 淘宝保险频道、招财宝、 网易理财、京东金融、苏 宁易购、腾讯拍拍网、网 易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全部线上业务,产品针对互联网领 域的风险,销售渠道主要依靠互联 网的专业保险公司 新模式,业务范围包含与互联网 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 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证保险等 众安保险 移动互联网销售模式保险企业通过用户的只能手机和平 板电脑等移动终端销售保险产品和 服务 便捷、时间碎片化、用户体验优国华人寿 网络兼代理模式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 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 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各类机构 门槛低、办理简单、对经营主体 规模要求不高,有的与自身业务 有一定联系 网银代销、携程、中航协、 移动、铁路系统、航空、 车商等 专业中介代理模式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 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 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类似保险专营超市,代理多加险 企产品,便于客户进行对比 惠择保险网、中民保险 网、优保网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之处 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行业的3个环节(前段销售、中端投保、后端产品)的创新可以总结为“3+2+3”:引入3种渠道+2类优化+3种创新。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与经营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二)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 值理念 3月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出席会议并讲话。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李克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出席会议。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是“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

保监发〔2015〕6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 联 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第二章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 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 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 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 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 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 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 B.不得解散 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 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 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 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 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 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 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 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 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 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A.一般都不再列入监管的范畴 B.实行批准制度 C.实行报备制度 D.实行严格的监管 12.在我国,通常商业保险的险种和费率由下列机构制定(D )。 A.保险行业协会 B.保险信用评级公司 C.中国保监会 D.各商业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3-保险监管(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9号) 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暂行)》(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指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按照《指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落实工作,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送我会。如暂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联系人,将上述信息报送我会。 二、各公司应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指引》各项要求。对于近期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运用经济资本方法确有困难的公司,应最晚在2013年10月1日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从2014年开始在提交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运用经济资本方法计量公司所承受的风险。在此之前,可由审计委员会暂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本《指引》生效后,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一式六份,并视为已履行了保监发〔2007〕23号文要求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23号),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六)不断优化原则。公司应不断地检查和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及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按本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计量、应对和监控风险。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的解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6〕1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解读:原《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简称《指引》)(本《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发后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同时作废)第二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对比前后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中,《办法》将原“员工和营销员”修改为“保险从业人员”,早期员工和营销员一般予以区别称呼的原因在于员工一般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业内叫做内勤人员,而营销员一般是指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业内也叫做外勤人员,这样的表述随着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发展,已不再准确。2013年保监会下发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将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销售从业人员,而在保险行业从业的人员,无论承担何种职务或工作内容,都可以统称为保险从业人员。因此《办法》为了更加精准的表达和措辞,也做了此调整。 第二款中,《办法》删除了原《指引》中的“监管处罚”,可能是考虑到监管处罚可以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因为监管处罚做出的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因而未再单独列示。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解读:原《指引》第三条规定:

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市场监管 【摘要】保险市场监管是保险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但我国的保险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保险市场监管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列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论题,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介绍了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面临的监管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市场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监管案例 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这是个人诈骗行为,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据另一位投保人马女士介绍,该保险公司负责人说2003年保险公司团险部推出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十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千元,一万元可以获得收益八百五十元,马女士便在2010年1月4日投入2万元,利息收入相当不错,在2011年又选择投入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他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不负责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误导、骗保、欺诈等行为时常发生,保险市场监管力度还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现状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和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通常情况下,保险监管被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第二,保险业监管机构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二)保险市场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并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的监管模式,摒弃以对保险人的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模式。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和偿付能力,但监管的核心将将逐步转换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将监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加强。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更何况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

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创新方向明确,“互联网+保险”加速发展中国保险市场互联网化专题研究报告2015 本产品保密并受到版权法保护 Confidential and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2014年我们已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彩票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保险电子商务行业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众筹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互联网理财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移动支付安全专题研究报告2014 ?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业务延展报告2014 ?中国股票资讯APP 分析专题报告2014 ? 中国记账理财APP 移动市场研究报告2014 欲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更多内容, 易观智库长期致力于互联网产业的深度研究,互联网金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研究报告包括以下: 2015年我们将产出本行业报告: ☆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电子商务与支付年度监测报告2015年 ☆ 中国手机银行产品与营销监测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年度综合报告2015 ☆中国手机银行客户端APP 分析报告2015 ? 中国互联网理财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5

研究定义及研究范畴 研究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相关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与第三方平 台渠道,开发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关服务。 研究范畴: 本报告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包括市场发展背景、市场现状、市场趋势等 内容;本报告覆盖的消费领域主要包括覆盖购物、旅游、教育等,不包括房地产和汽车消费; 本报告涉及厂商包括平安、太保、众安等保险公司,阿里、京东等互联网企业,中民保险网 等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等研究其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与服务、市场竞争力等。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最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下同)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

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经营原则】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互联网保险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nsurance. Keywords:Internet insurance,Government regulation,Exit system,Legislative system,Supporting system

互联网保险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目录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1)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1) 摘要 (1) ABSTRACT (2) 1.绪论 (1)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 1.1.1选题背景 (1) 1.1.2选题意义 (2) 1.2国内外文献回顾 (2) 1.2.1国外文献回顾 (2) 1.2.2国内文献回顾 (3)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5) 1.4主要工作和创新 (5) 1.5论文基本框架 (5) 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 (7) 2.1基本概念界定 (7) 2.1.1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7) 2.1.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概念 (7) 2.2互联网保险的主要模式 (8) 2.2.1自营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商城模式 (8) 2.2.2独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9) 2.2.3纯粹的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9) 2.3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特殊性 (10) 2.3.1地域监管难度增加 (10) 2.3.2监管的信息技术提高 (10) 2.3.3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加审慎 (11) 2.4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12)

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4.1政府干预理论 (12) 2.4.2政府职能理论 (12) 2.4.3公共产品理论 (13) 3.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现状及不足分析 (14) 3.1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现状 (14) 3.1.1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立法现状 (14) 3.1.2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主体 (14) 3.1.3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对象 (15) 3.2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5) 3.2.1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制度不完善 (15) 3.2.2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 (16) 3.2.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标准监管不明确 (18) 3.2.4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欠缺 (18) 4.域外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经验及启示 (20) 4.1美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及监管 (20) 4.1.1最大程度发挥行业的自律监管效用 (20) 4.1.2避免政府过多作为 (20) 4.1.3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举措 (21) 4.2欧盟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与监管 (21) 4.2.1确立适度审慎的准入准则 (22) 4.2.2基于监管的一致性准则 (22) 4.2.3实行实时有效的评估 (22) 4.2.4促进监管机构的多元化 (22) 4.3日本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及监管 (22) 4.3.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3) 4.3.2重视行政指导举措 (23) 4.3.3确立多层次准入标准 (23) 5.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对策及配套措施 (24) 5.1完善互联网保险政府监管的立法体系 (24) 5.1.1科学划分立法层次 (24)

新形势下提升保险业监管质量的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提升保险业监管质量的对策建议 摘要:自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未来保险监管工作"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后,保险业监管质量问题就越加为保险监管当局所重视。本文从社会认可度、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市场环境规范程度三个方面来对提升中国特色保险监管质量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质量;对策 为更好地实现中国保险监管效率和质量的共同提升,通过加强保险监管来推动保险业的社会认可程度、提升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规范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刺激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微观视角,从社会认可度、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市场环境规范程度三个方面来对提升中国特色保险监管质量提出对策建议。 一、严控保险企业合规性,提高保险服务社会认可度 在严控保险企业合规性方面,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建立完善好保险市场市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严控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业结构和主体。(2)在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的过程中又加强保险企业费率条款的合规执行监管。要严格监管保险企业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违

规降费开展不良价格竞争,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诚信度。(3)规范保险企业保险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业服务的社会公平度。提高信息化监控手段,将保险企业承保业务和理赔服务全流程数据进行集中管控,集中考评,提高保险承保、理赔的社会公开度。(4)严控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提升保险企业资本经济效益的同时,提升保险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过监控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特别是资金运用状况,不仅可以很好的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能评价一个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发展潜力。 二、明确保险监管运行目标,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 创新已经为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 活力,而中国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创新更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保险监管必须明确运行目标,顺应市场创新形势,不断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为了提高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本文通过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尝试性提出以下几点当前中国保险监管运行目标:(1)优化保险业产业结构,提升保险业产业链关联效应,以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与经济发展、居民需求相矛盾的问题,如从业人员服务水平的提升程度与居民保险服务需求的矛盾等等,要推动中国保险业的

电大《保险学概论(本)》网络核心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

(更新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保险学概论(本)》网络核心课形考网考作业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2018年秋期电大把《保险学概论(本)》网络核心课纳入到“国开平台”进行考核,它共有四个形考任务,针对该门课程,本人汇总了该科所有的题,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题库,并且以后会不断更新,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并重的考核思路。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各占课程总成绩的50%。课程总成绩100分,总成绩60分及以上者能获得学分。 形考任务一 一、判断正误(每题2分,共26分) 题目1 纯粹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选择一项: 错 题目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选择一项: 对 题目3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交纳保险费。 选择一项: 对 题目4 损失赔偿原则也适用于人身保险。 选择一项: 错 题目5 权利人因义务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是责任风险。 选择一项: 错 题目6 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保险关系。 选择一项: 对 题目7

告知与保证主要是针对保险方的规定。 选择一项: 错 题目8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选择一项: 错 题目9 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选择一项: 对 题目10 代位求偿权通常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选择一项: 对 题目11 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选择一项: 错 题目12 近因是指时间上与它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选择一项: 错 题目13 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职责。 选择一项: 对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2分) 题目14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选择一项: b.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题目15

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公司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乙方是一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a)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b)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相应授权;(c)具备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一条:合作内容 (一)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约定的合作产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产品方案、合作产品推广和宣传等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合作项目内容》。本次合作内容仅限于附件《合作项目内容》,后续如有新的合作产品,则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确认。 (二)甲方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合规的专业保险产品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承保、理赔、配套系统对接等服务,以促成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产品在乙方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 (三)乙方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甲方提供保险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使甲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用户之保险订单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和用户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条:合作条件 (一)甲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且符合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的全国性保险中介资质及相关证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乙方认可。 (二)乙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 3.乙方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

保险业的“五道防线”

保险业的“五道防线” 保险业越是加快发展,就越要防范风险。只有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才能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因此,对保险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一直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正是光大永明在多年实践经验积累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保险业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 光大永明转自中保协的资料表示,中国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可以简明地概括为: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 在这五道防线中,公司内控对应保险监管体系的“公司治理”支柱,资金运用监管为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内容,现场检查则是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光大永明资料中声明五道防线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风险或某一家公司的风险,而是根据保险业风险产生的一般规律,探索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制度和机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根本上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率和水平。这在索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理赔时往往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 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

互联网保险

一、互联网保险是行业发展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发展互联网保险是现阶段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具备的明显优势使其对传统保险形成了颠覆性创造。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具有四大特征及优势。 一是时效性,有助于提高规模经济。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全天候随时随地的服务,同时免去了代理人和经济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出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有利于保持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经济性,有利于公司大幅节约经营成本。互联网将帮助整个保险价值链降低成本60%以上。 三是交互化,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通过自助式网络服务系统,客户可以方便快捷地从保险服务系统获得公司背景和具体险种的详细情况,还可以自由选择、对比保险公司产品,全程参与到保单服务中来。与客户直接联系与互动的加强,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的强化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四是灵活性,有利于行业创新和市场化改革。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中国保险行业的现实需求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借助互联网,一场保险业销售渠道的革命正悄然而来。 一是传统销售体系遭遇成本较高而利润较低的发展瓶颈。一方面,代理人渠道问题重重;另一方面,面对垄断保险产品代销的银行渠道,保险公司逐渐丧失了议价能力和话语权,随着佣金费率的水涨船高,保险公司从银保渠道获取的利润越来越薄。互联网保险为保险行业带来的渠道创新机遇将成为公司关注利润增长的重点。 二是保险行业整体形象丞需改变。互联网线上交易的模式避免了传统保险业务人员推销骚扰的弊病,加强了公司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监控,通过改变销售模式和重构行业价值体系,实现扭转负面形象的自我革新。 三是保险行业产品和服务创新需求强烈。互联网交易特点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服务设计将颠覆传统保险的设计思路,与大众生活结合得更为紧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保险公司对创新的需求愈发强烈,互联网的平台可帮助实现客户资源的深度挖掘,打造更优的客户体验。四是中小型保险公司寻求市场突破。有机会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潮流中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渠道的差异化竞争。 五是保险消费群体新的市场需求需要满足。互联网时代性,消费者购买行为受互联网影响不断加深,新媒体对消费者决策的干扰程度逐渐加强,互联网平台适应了年轻消费群体的生活习惯,满足了他们的实际市场需求,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客源捕获能力。 二、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萌芽期(1997-2007) 1997年底,我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专业中文网站——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公司和平安公司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因其在网上开展的全方位的保险、证券、银行、个人理财等金融业务而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200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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