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实务操作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实务操作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实务操作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担保的实务操作

本文所称的担保,均指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对其中承租人的租赁债务(主债务)的担保。担保的范围或种类由通常包括租金、租赁物余值、延迟利息、罚息、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一部分、保证担保实务操作

一、关于公司担保问题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就是接受供货公司提供的担保,因此,新公司法的这些修改将对融资租赁担保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此次修改内容,租赁公司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以往在办理担保业务,对于是否必须要求公司履行审批程序以及是否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在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租赁公司对接受公司为租赁债权提供担保的,应要求公司按章程规定出具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租赁公司拟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调查该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的限制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债权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新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问题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第16条中,根据这些修改,今后租赁公司接受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应注意:

1、新公司法对公司不仅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作出限制性程序规定,还扩大适用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租赁公司在接受贷款担保时,对债务人是否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尽必要的查询和注意义务。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应特别对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考虑到信息的不对称性,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应有针对性的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提供相应的书证,从而更好地保护租赁公司的利益。

3、租赁公司在对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资料审查中,如发现公司可能存在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从业务发展的角度考虑,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担保选择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上述担保,但是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第16条的三个条件的“股东大会决议、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要求。

4、根据《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不应接受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根据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应调查该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如果超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证方式/保证的期间(除斥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约定/未约定/约定不明/

保证责任方式/中止/中断

一般保证

1.按约定。

2.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高债权额保证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另,司法解释一说: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1.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抵押担保实务操作

一、实现担保的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实践中,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租赁公司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债务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租赁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债务人的信用水平。

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合同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合同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租赁业务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租赁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租赁公司有多

笔业务,亦可能与不同租赁公司有不同的几笔业务,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业务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的租赁业务亦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引入了并无说服力的“物保优先于人保”的观念,给实践当中造成很多麻烦,既不利于公平对待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也限制了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自由,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实则,“物保优先于人保”这一说法是担保实务中的经验判断,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律上的一个原则。当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时候,物保优先于人保不是因为“物保优先于人保”这样的抽象观念或者“法律原则”,而是因为法律不鼓励浪费,在存在债务人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必要绕道第三人去实现债权,然后再由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而在同时存在第三人物保和保证的情况下,物保人和保证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物保还是保证。《物权法》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权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在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的租赁合同中,租赁公司应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实现担保的方式,通常应约定租赁公司有权选择直接实现物保或人保,以更充分实现担保的作用。

三、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所以租赁公司应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审查有关租赁合同的担保条款,并注意在合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第三部分、质押担保实务操作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

租赁公司在接受承租人的质押担保时应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

回购担保协议(模板)

回购担保协议 编号: 合同签订地:广州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与【】(以下均称承租人)就设备融资租赁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详见附件一,下称“融资租赁合同”)。依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甲方出资购买(下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乙方为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制造商(供应商)。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要求,甲方、乙方以及承租人三方于年月日签定了编号为【】的《设备购销合同》(详见附件二,下称“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 3、为确保承租人依约完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同意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以回购租赁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有关用词定义 1、回购:指当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详见附件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甲方则向乙方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2、租赁物:租赁物同于《设备购销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乙方提供并认可,甲方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回购价款:承租人尚未清偿的所有租金(未到期租金部分视为租金全部

到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承租人应付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等;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的侵害或损失。 4、租赁保证金:为保证承租人按期足额偿还租金,在每笔租赁业务开始前由承租人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每笔租赁保证金=实际融资额× 20 %。 二、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 1、担保方式 (1)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承租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担保。 (3)如果存在其它担保方式对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乙方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进行抗辩。 (4)如果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由承租人清偿以后,发生承租人破产被清算或者其它诉讼、仲裁事项,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有效判决、裁定书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乙方仍应对该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承担担保义务。 2、担保期间 (1)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支付表》(附件四)确定。 (2)担保期间为两年,自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3、乙方担保的范围是承租人没有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承租人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三、回购方式 1、当回购条件成立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自《回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十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标准,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 (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此时,在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此时,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律师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担保) 出租人(甲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保证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前提下,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情况 1.1甲方根据乙方实际需求及乙方的自主意向,以向乙方出租为目的,向乙方提供融资服务,协助乙方购买租赁物,乙方应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 1.2租赁物定义:甲方与乙方确定的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3租赁物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包括在租金中。 1.4乙方有权决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乙方上述的决定及最终选定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就乙方对上述情况的选择、决定未进行任何干预。 1.5甲方与乙方确定供应商间的买卖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交易所需的政府、行政机关审批手续及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需办理立项、报关等审批手续的,均由乙方负责办理。 1.6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其他税款、国内运输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按规定直接支付,甲方对本条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 2.1租赁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仅享有使用权。 2.2乙方如遇停产、兼并、转制或破产时,租赁物不得作为乙方财产被拍卖、抵押、质押、作为破产财产。 2.3租赁期间,乙方协助甲方对租赁物进行维护、保养,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更换租赁物零部件的,应使用租赁物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进行更换。 三、乙方、丙方权利义务 3.1双方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内部授权和批准。 3.2如签订履行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双方承诺自行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3.3双方承诺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双方的财务状况。 3.4双方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融资租赁基本特征有哪些

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有三点,粉分别是长期性、完全补偿性、不可撤销性,它是一种净租赁形式。那么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是指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 具体地来说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其实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

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赁设备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

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控股子公司。合力叉车主导产品是“合力、HELI”牌系列叉车,在线生产的1700多种型号、512类产品全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远的将来,合力叉车将秉持“世界五强百年合力”的企业愿景,以“变革、创新、开放、合作”为动力,以“合理运营管理系统(HOS)”为支撑,加快“产品、市场、产业”三大结构调整,构筑“国内叉车、国际叉车、后市场、零部件、自动化物流设备”五大业务版块,致力于成为全球叉车专家及中国自动化物流设备供应商。

(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鉴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了CNTJ-RZ/QZ2011GZ0000538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保证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肆拾万零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406371.86)。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426000.00)。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 36 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

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

融资租赁合同之二

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之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融资租赁合同之二 甲方:XX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X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 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XXX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模式讲解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模式 一、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二、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1)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 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是目前各家租赁公司运用较多的产品。通过该产品,租赁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租金收入现金流与还款现金流的匹配,避免短借长投的风险,同时,因保理融资界定为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为银监会和人行鼓励的品种,在此紧缩性信贷环境下,银行在此品种下有较多的头寸和规模。 (2)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开展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公司主要基于如下目的:一是为了改善控股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运作上仅仅为资金通道或者资金管理人,通过做成项目后立即开展无追索保理,实际出资人仍为银行,这也是银行规避监管限制,通过租赁公司放贷的一种变通。 (3)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拆借资金期限为3个月至1年,实务中拆借期限多为3个月,用于项目上,虽然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但因成本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处于利润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仍多采用此方式,同业拆借方式约占全部融资的80%-90%,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尤其偏爱此种方式。

融资租赁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第三章会计政策 (3) 第四章会计报告制度 (4) 第五章资金管理制度 (6) 第六章存货管理 (8)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8) 第八章收入管理制度 (9)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10) 第十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12) 第十一章财产清查制度 (13)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3) 第十三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2、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3.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3.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4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财务部门的职能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1.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1.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1.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2.1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2.1.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2.1.2审核本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

第09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

第九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定担保是常见的交易条件。例如,融资性租赁公司向将用作租赁物的货物的出卖人给付定金,或者融资性租赁公司向贷款人借款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之类。本章不拟讨论融资租赁交易中可能涉及的所有的担保,更不考虑融资性租赁公司自己向他人提供的担保,只讨论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的担保。在讨论之前首先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这里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表明担保并非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所法定强制、必须采取的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设定担保,由合同约定。本章专门讨论在融资租赁合同设定担保时所涉及的问题。本章各节所称的担保,均指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对其中承租人的租赁债务(主债务)的担保。还要声明一点。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租赁债务,无异于其它金钱债务,对它的担保也无异于对其它金钱债务的担保。作者之所以专辟本章,仅仅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作一详细介绍而已。 第一节担保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别,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同时,鉴于它既未在《合同法》中列名,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这一专门法的管辖,因此就具体规定而言,《担保法》的适用优先于《合同法》。此外,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凡是专门法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已知的这样的专门法,包括但不限于海商法及涉外合同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担保合同之前,首先应熟悉这些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二条称,“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则把“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也列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则留置、定金和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方式较为罕见,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方式。本章只讨论这三种方式所涉及的问题。 第三节担保的范围或种类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

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一文读懂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关于融资租赁各种方式的分类众多,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方式中找到自己的一款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到底那些名目繁多的融资租赁种类是咋回事~! 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 一、按照租赁的目的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二、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销售式)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为非节税租赁。

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方式。 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还请其他小伙伴踊跃纠正!)

融资租赁担保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融资租赁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_______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合同变更 6.1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单方或双方变更,保证责任按变更后的主合同内容执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证合同。需变更本保证合同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转让 7.1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自主转让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按照教科书上的分类方法,正儿八经的分类原则有三种: 一、按照租赁的墓地和投资回收方式为划分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最常见的分类方 法) 融资性租赁又称为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 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 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 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 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 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从征税的的角度对租赁种类进行划分为:节税租赁、非节税 (销售式)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反之为非节税租赁。 这种租赁是通过政府设置的节税条件而划分的,感兴趣的读者去网上搜搜啦,主要在美国。 三、以租赁中出资比例为标准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转租赁 直接瞽租赁 业务形式 分成租赁 经营性租赁 出售回租 委托租赁 联合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指出租人负责承担购买租赁设备的全部投资金额的租赁, 这是一种传统的租赁 方式。 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 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 受百分之百的设备投资优惠。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贷款。贷款可以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 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 租赁合同 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由于可以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 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补充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的意思是在抵押顺序里面位列第一位。当债权实现时,优先清偿。 受让权:简单说来就是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租金的权利, 是一种保护其他出资人或机构 收回资金的权利。 乙S 订合同信托协议 So ,其他林林总总花样百出的租赁名目,就不要再和上面的大类搞混淆啦 -下面介绍的这些统 称为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搞不清楚肿么办 ?不要担心,牢记上面几种分类的概念,自然就可 以明白他们不是一个分类层次了呦! 1. 直接融资租赁(又叫:简单融资租赁) 铃 租赁 原連示 意 合同S 托人 4债权凭证 1去交忖ffi 金 &签订担保契釣 物主出租人 1I 監交村投资舍

融资租赁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业务谈判方法、方向及技巧

一、企业选择融资租赁的好处: 1、便于资金预算编制、简化财务核算程序; 2、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利于资金安排;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件,作为承租人自己的财产; 二、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适宜选择融资租赁: 1、新办或未能达到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但项目有发展前景并且有一定的保证措施; 2、企业处于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和上升时期,需要更新或添置设备,在既不愿动用自有资金又不想动用银行有限的授信额度时,可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添置设备; 3、承租人最终想要使租赁设备成为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 4、承租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利用企业已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回租融资,以改善企业现金流; 三、融资租赁的操作种类: 1、直接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定直接向供货商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方式; 2、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3、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4、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四、客户需求从承租人的主观愿望分类 (一)我需要租赁 多为中小企业、新建企业等低端客户的资金需求。在我国由于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较低,融资租赁机构的类型尚不太完善,未形成优势互补的租赁产业链,目前这类客户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了解,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租赁需求市场。 对此类企业要不要盲目急于推销租赁方案,首先要了解企业的运作方式和经营状况,对企业不顾资产负债比例、小马拉大车的融资饥渴的租赁需求,或是孤芳自赏,依据单相思式的市场判断,提出融资计划,则应要求企业首先要求企业先进行增资扩股,为其提供与其资产和现实的偿还能力相适应的融资租赁方案,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二)我希望租赁——多为高端客户。主要需求因素分为: 1 税收好处推动型。此类客户多为盈利大户,可为客户设计不同的租赁方案和租金递减的租金偿还方式。 2 现金流推动型。此类客户多为服务运营商、加工服务企业和制造业,可为客户设计与其匹配的租金支付方案、租赁销售方案。 3 财务报告推动型。此类客户多为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的,可为客户提供表外融资、改善财务比率、租赁债券与经营租赁相结合、信托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租赁方案。 4 技术进步推动型。此类客户多为高科技企业,信息管理设备为主要的租赁物,可为客户提供的捆绑服务的经营租赁方案。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手册

融资租赁业务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职员熟悉金融租赁 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推断能力,规范租赁 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治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租赁业务要紧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 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酬劳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包括如下要紧形式:直 接租赁、回租、转租赁、托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方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依照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方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 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 人的专门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方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 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 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 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 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方法中所称托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同意托付人的 资金或租赁标的物,依照托付人的书面托付,向托付人指定的 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 托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方法中所称杠杆租赁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 的方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 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 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 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差不多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要紧是经工商行政治理机 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治理部门颁发的并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 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 家或地点打算;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或进口批文;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 融资租赁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务人(丙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基于承租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第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事实,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本合同是主合同项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2.1.1乙方按照主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约定后,乙方应及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质押权的实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